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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衛平.民事案件受理制度的反思與重構[J].法商研究,2015,32(03):3-15.
關鍵詞:案件受理制度;起訴;訴;立案審查;立案登記
摘要:現行民事案件受理體制的實質和關鍵問題在於起訴條件設置的不合理,即錯誤地將實體判決要件(訴訟要件)置入起訴條件之中。這導致起訴受理時法院必須對實體判決要件(訴訟要件)進行審查,實際上就無法實現建立立案登記制的改革目標,起訴難、告狀難問題也就成為必然。因此,必須修正起訴條件,只有將實體判決要件(訴訟要件)的審理置於受理後的訴訟階段,才能真正實現立案登記制,廢除立案審查制,實現保障當事人訴權的目的,化解起訴難這一社會問題,並提升訴訟程序正義的品質。在制度的重構方面,要實現案件受理體制的改革,運行新型的案件受理制度,還必須對相關裁判制度、訴訟要件、法院組織結構、訴訟費用等制度進行相應的調整。現行案件受理體制的型塑與法治發展的階段性、司法體制的特殊性有關,從而形成具有管控特徵的受理體制。而法治的進一步推進和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化也必然要求改變這種體制,使之成為具有開放特徵的案件受理體制,從而推進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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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善剛.我國民事判決脫漏應然救濟途徑之探究[J].法商研究,2009,26(03):34-39.
關鍵詞:民事判決脫漏;民事一部判決;民事追加判決
摘要:民事判決脫漏指受訴法院對於當事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或其一部由於疏忽而未作判決之意思表示。民事判決脫漏識別之依據表現為民事判決書主文或理由中皆無判斷之意思表示。民事判決脫漏在表徵上與民事一部判決極為相似,但二者之間存在本質上之差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民事判決脫漏應依再審程序予以救濟的規定有悖現代民事訴訟之法理。民事判決脫漏後,應然的救濟途徑應當是受訴法院依當事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對脫漏部分作出民事追加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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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虹,劉加良.論民事審限制度[J].法商研究,2004,(04):106-112.
關鍵詞:民事審限制度;正當性;價值選擇
摘要:在以公正和效率為主題的司法改革的背景下 ,重新認識和定位我國的民事審限制度十分必要。一味追求快速審結案件絕非設置民事審限制度的目的。民事審限制度應以規範裁判權力和實現司法效益為其正義性的直接源泉和終極源泉 ;以保護權利、效率和制約權力為基本價值 ;以實現當事人對程序公開性和參與性的要求、對司法權力的信任程度及法官素質為現實基礎。以此為據 ,民事審限制度應當更新觀念並從該制度的各要素上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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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華.民事訴訟程序停止機理研究[J].法商研究,2004,(02):50-57.
關鍵詞:訴訟停止;訴訟中止;訴訟中斷;延期審理
摘要:民事訴訟停止制度具有程序保障、實現訴訟和解與調解、抑制訴權的濫用等功能。鑑於我國訴訟中止制度中存在的訴權無為狀態及效力虛無等弊端 ,有必要對其在訴訟停止事由、程序效力等方面進行立法整合。為優化民事訴訟停止中的訴訟權利的配置 ,應賦予當事人程序請求權、上訴救濟權、訴訟停止合意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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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虹.審前準備程序的功能、目標及其實現——兼論法院審判管理模式的更新[J].法商研究,2003,(03):102-108.
關鍵詞:審前準備程序;庭審;審判管理模式
摘要:審前準備程序的構建是建設以庭審為中心的現代民事訴訟程序結構的重要基礎。在這種程序結構中
,審前準備程序應具備形成並確定爭點功能、交換並凍結證據功能和約束言詞辯論功能。這些功能的實現 ,不僅需要從程序制度上的精心設計與構築 ,更需要法院審判管理模式的更新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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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鋼,楊劍.蘇俄民訴法典中的「不間斷原則」及其借鑑價值[J].法商研究,2002,(05):136-138.
關鍵詞:蘇聯法;民事訴訟;職能原則;不間斷原則
摘要:在我國目前的民商事審判實踐中 ,不少案件常常需要經過數次開庭方可審結 ,而每次庭審之間又往往間隔過長 ,由此造成了「審限內的訴訟遲延」並引發多種弊害。究其原因 ,乃是由於我國《民事訴訟法》未作開庭審理應連續進行之規定 ,法官在決定開庭期日及審理次數上的主觀隨意性過大。對此 ,有必要引入蘇俄民訴法典中的不間斷審理原則以作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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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雲吉.判決主文明確化:程序法理與權力分工[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20,38(06):42-52.
關鍵詞:處分原則;訴訟標的;判決主文;判決主文具體化
摘要:判決主文明確化涉及當事人與法院以及法院內部等不同層面主體間的分工。由於執行機關對執行依據僅有"形式審查權",因此判決主文不明確的問題會以各種形式"回流"至審判部門解決,最終可能以"訴訟請求具體化"的形式轉化為法院與當事人間的分工以致"起訴難"。通過對判決主文事項分析,其包括權利宣告與效果具體化之內容。前者需通過對要件事實的審判予以確定;後者無法定的要件事實予以"框定"。基於該種不同性質,可將前者作為訴訟請求之內容,受處分原則規制,且可通過立案、審判兩個程序環節予以補充完善;後者無需作為訴訟請求的內容,不受處分原則規制,不作為上訴或再審的對象,可由法院裁量確定,以此達到公正與效率間的平衡,優化不同程序層面主體間的職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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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少波.論民事案件受理權與管轄權的統一與分開[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9,37(03):167-179.
關鍵詞:民事訴訟;管轄規則;管轄統一;管轄分開;跨域立案
摘要:最近在全國範圍內試點推行的"跨域立案"改革,其實質是管轄法院的管轄權部分由非管轄法院行使。這在訴訟理論上就提出了一個重大問題,即管轄權中的案件受理權能否獨立於管轄權,案件受理能否與管轄分開。作為民事訴訟架構的一部分,管轄是反映和承載民事訴訟制度價值的一個坐標系,管轄統一能夠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從整體上保障訴訟理想的實現。在中國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和人口流動不斷增加的大背景下,隨著跨行政區劃設置法院和立案登記制的實施,管轄分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管轄的理論邏輯也不排斥管轄分開。但就管轄規則體系而言,基於管轄的法定性和強制性,考慮訴訟當事人的角色分配和"雙重推定"法則,管轄統一仍居於基本規則的地位,管轄分開只具有補充性。並且,作為補充規則,管轄分開僅可限定為兩種情形:一是具有較大可能調解結案的案件;二是涉弱勢群體且請不起律師代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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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軍.民事案由的功能:演變、劃分與定位[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8,36(05):120-128.
關鍵詞:民事案由;訴訟標的;法院管理;案件審理
摘要:我國民事案由制度通過司法解釋的制定與修改,整體上呈現出功能強化的態勢。民事案由具有法院管理和訴訟標的兩項功能,現有的民事案由體系基本可以滿足法院管理功能的需求,而其訴訟標的功能在司法實務中呈現出過度擴張的趨向。雖然民事案由與訴訟標的在劃分依據上具有相似性與重合性,但部分案由與舊實體法說訴訟標的不能對應,民事案由的劃分還沒有達到舊實體法說訴訟標的的細緻程度,兩者的程序特徵也明顯不同,因此在司法案例的印證下,兩者的混淆可能會造成法院裁判說理的混亂和當事人理解上的誤識。同時,民事案由的功能擴張也存在不符合司法裁判邏輯、脫離爭議焦點、倒果為因、迂迴判斷等問題,民事案由既有的法院管理功能也在現實上制約著其訴訟標的功能的擴張。因此,民事案由的功能定位應當回歸法院管理功能,而在案件審理方面充分利用訴訟標的作為概念分析工具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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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劍鋒.我國民事撤訴制度的結構性重置[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8,36(03):163-170.
關鍵詞:撤訴要件;撤訴效果;處分權主義;當事人平等原則
摘要:現行法設定的撤訴結構存在著法院"一權獨大"、權利配置中雙方當事人利益失衡以及權利濫用制約體系錯位等特徵。不僅在非依判決終結訴訟程序方面,無法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且單純依賴於撤訴申請方意思的制度設定,也存在著因濫用權利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的風險。就我國民事撤訴制度的結構性重置邏輯而言,應在遵循處分權主義的基礎上,將法院壟斷化的實質決定權轉變為合要件性的形式審查權,與此同時,也應滿足當事人平等、訴訟經濟、程序安定等原則的要求,構建旨在保護對方當事人信賴利益與防止司法資源浪費的制約體系,以期平衡權利保障與權利濫用之間的對立與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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