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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善剛.論民事訴訟裁判的時機[J].現代法學,2023,45(06):17-30.
關鍵詞:終局裁判;裁判時機成熟;審限;事實清楚;訴訟遲延
摘要:裁判的時機成熟是民事訴訟達到可以由受訴法院作出終局裁判的狀態,是所有類型的終局裁判的必要條件。裁判的時機成熟時,法院必須儘早地作出終局裁判以結束該審級的訴訟。對裁判具有重要性的事實如果已被充分地解明,並且當事人已窮盡其主張、舉證或進一步提出訴訟資料不被允許,則該訴訟已達到裁判的時機。訴的合法性裁判與本案裁判在裁判的時機具體識別上存在差異。法院在裁判的時機達到時作出終局裁判乃其應盡的義務;例外的場合,基於合目的性考量,法院可裁量是否作出終局裁判。在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中,「事實清楚」作為終局裁判作出的訴訟資料基準未能彰顯裁判的時機成熟的全部要義,「審限」制度更是有違裁判的時機成熟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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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龍剛.人民法院立案環節的壓力化解策略及其改革[J].現代法學,2019,41(05):23-35.
關鍵詞:案件壓力;能動司法;立案政策;登記制改革
摘要:案件壓力是人民法院一直以來所面臨的突出問題。立案作為司法系統的"入口",承擔了繁重的壓力化解任務。法院在立案環節採取延伸審查範圍、向外分流案件、開展訴前調解、制定立案政策等方式來化解案件壓力,實現司法供給與司法需求相平衡。但是,壓力化解策略的過度使用會對案件受理活動產生不利影響,引發立案難等後果。登記制改革在規範案件受理活動的同時卻限制了壓力化解策略的使用,導致法院案件壓力的階段性增加。在法院仍面臨"社會過度複雜性"背景下,在立案環節化解案件壓力不可避免,比較妥善的選擇是以"組織複雜性"應對"社會複雜性",即構建複雜化的立案制度結構,實現案件受理與壓力化解的適度分離與相互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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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躍敏,張潤.民事庭前會議:規範解讀、法理分析與實證考察[J].現代法學,2016,38(06):146-154.
關鍵詞:庭前會議;證據交換;爭點整理;庭前調解;集中審理
摘要:2012年《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確立了庭前會議制度,標誌着具實質意義的審前準備程序已經形成。作為審判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庭前會議既為庭審做準備,又有相對的獨立性,並承載着事實展示、爭點確認、充實庭審以及促進和解與調解等多重功能。對庭前會議的實證考察表明,地方法院的積極探索為庭前會議的適用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但也存在庭前會議內容不確定、效力不明確以及缺乏程序規範等問題。正確處理庭前會議與庭審的關係,堅持庭前會議與庭審一體化的程序設計,規範庭前會議的程序運作,明晰庭前會議中法官與當事人的作用分擔,明確庭前會議的效力,有利於充分發揮庭前會議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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