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徐阳.“舆情再审”:司法决策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法学,2012,(02):180-191.
关键词:司法决策;舆情再审;舆情风险;司法权威
摘要:李昌奎案件作为"舆情再审"的典型样本,引发我们对司法决策中舆情风险的思考。在形式合理性法治中,司法与以社会舆论为载体的民意冲突不可避免。在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构建型法治推进中,死刑案件的司法决策便是舆情风险的高发地带。由于司法权威尚未牢固树立,中国司法机关的舆情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化解司法决策中的舆情风险的根本出路在于树立司法权威,而在当下,为实现对已有司法权威的存量保护,强化司法与社会诉讼过程中的沟通机制,尤为重要。
|
 |
江必新.论民事审判监督制度之完善[J].中国法学,2011,(05):128-137.
关键词:审判监督;再审程序;再审条件;再审事由
摘要:现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运行中存在着"再审难"与"再审滥"的困局。为此,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再次修订需要调整建构的理念,准确定位审判监督程序的性质,坚持辩证施治的方针,注意平衡各种相关价值,同时在此过程中处理好相关的几对关系,并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条件、启动再审主体、管辖、再审审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予以合理化改造。
|
 |
张卫平.再审事由规范的再调整[J].中国法学,2011,(03):62-70.
关键词:再审制度;再审事由;审判监督程序;特殊救济程序
摘要:我国民事再审制度虽然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局部修改中进行了调整,关于再审事由的修正、补充是其调整的主要内容,但从理论和实践来看,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依然存在不足,需要在本次《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中再次进行调整以进一步完善。基于此,应当在坚持再审程序为特殊救济程序的基本点上,分析再审事由调整所应考量的若干因素,并提出再审事由规定的具体修改意见。
|
 |
赵钢,刘学在.民事审监程序修改过程中若干争议问题之思考[J].中国法学,2009,(04):162-175.
关键词:再审事由;管辖;申请期限;案外人申请再审
摘要: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面临着在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可选方案中加以协调和取舍的难题。实体性再审事由虽然存在认定上的一定难度,但在我国仍有继续规定的必要;将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上提一级未必是最好的立法选择,指定再审的程序则存在一定缺陷;申请再审的期限应区分为较短的一般期间和较长的特别期间;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制度很有必要,但具体规则的设计仍有必要再作完善。
|
 |
王亚新.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整体的程序设计——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出发点[J].中国法学,2007,(05):181-191.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民事审判监督;涉诉信访;再审之诉
摘要:通过对最近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个修正案有关内容进行考察,本文围绕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套程序整体设计的构想。这一构想充分地考虑了审判监督程序与信访制度的内在联系,力图把诉讼内的制度设计与诉讼外的相关纠纷解决机制结合起来。在程序设计上高度重视再审启动的不同途径之间、事由和程序之间、以及程序的不同阶段之间的相互协调,并努力整合制度内的各种要素。
|
 |
张卫平.民事再审:基础置换与制度重建[J].中国法学,2003,(01):
关键词:民事;再审;基础;置换;重建
摘要:本文指出 ,我国现行再审制度是建立在审判监督权和检察监督权基础之上的 ,建构在这种权力基础上的审判监督程序没有能够与民事诉讼的特性、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整合 ,从而导致了再审制度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原理的紧张和冲突 ,现行再审制度运营中的若干问题大多源于这种紧张和冲突。作者认为 ,应当将再审制度的基础置换为再审诉权 ,将再审制度建立在再审诉权的基础上 ,按照诉的原理建构再审之诉。这种置换与重构不仅符合民事诉讼特性 ,也符合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要求。
|
 |
李浩.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1999,(03):
关键词: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检法冲突
摘要:近年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中检法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本文分析了检察监督实务中包括检法冲突在内的一些实际问题,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还认为,对民事诉讼实行检察监督也是一种权力,因而同样有必要防范这一权力因受腐蚀而发生异化
|
 |
李浩.删而未除的“管辖错误”再审——基于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的分析[J].法学研究,2015,37(02):158-175.
关键词:2012年民事诉讼法;再审事由;管辖错误;管辖权异议
摘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删除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这一再审事由。人们普遍认为,新法实施后,当事人已不能针对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定申请再审。但在新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处理再审案件的诉讼实务中,当事人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和法院对"管辖错误"进行再审并未真正消除。最高人民法院依然保留针对"管辖错误"的再审肯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保留这类再审的积极意义在于:有助于消除当事人对地方保护主义的担忧和防范可能发生的地方保护,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有助于解决管辖规则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和统一各法院关于管辖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但保留再审也会同诉讼效率的要求相抵牾。为平衡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需要从三个方面优化处理"管辖错误"的再审程序。
|
 |
李浩.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J].法学研究,2014,36(03):130-147.
关键词:民事调解书;检察监督;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摘要:对民事调解书进行检察监督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也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新任务。对调解书的监督与对判决、裁定的监督存在多方面的差异,只有充分认知和把握两者的区别,对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才能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第208条中的"调解书",解释上应包括调解笔录、司法确认裁定书,但不包括仲裁调解书。对调解书的监督,应当采用依职权监督的方式。授权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的规定属于法律中的一般性条款,检察机关正确实施监督的关键在于恰当界定调解书是否损害这两种利益。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采用目的性扩张的解释方法,调解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严重违背社会公德、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损害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也应当视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案外人利益的虚假诉讼的调解书,也应成为监督的对象。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时,还应注意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在一些情况下难以精确地界定和区分。
|
 |
李浩.管辖错误与再审事由[J].法学研究,2008,30(04):83-95.
关键词:民事诉讼;再审事由;管辖错误;地方保护;补充性原则
摘要:是否应当把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民诉理论界存在争议。学者们对这一再审事由的批评存在合理性,但把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是与中国当下的国情相契合的,有助于抑制因违法管辖引起的地方保护。应当特别关注违反专属管辖、违反专门管辖、违法下放管辖权、规避级别管辖、受理明显无管辖权的诉讼、曲解案件性质受理诉讼这六类管辖错误的行为。管辖错误发生在诉讼的起始阶段,针对这一具有特殊性的再审事由有必要设置特殊的程序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