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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维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模式变迁[J].法商研究,2006,(04):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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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构建再审之诉的三个程序设计[J].法商研究,2006,(04):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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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虹.民事抗诉机制与再审程序关系探析[J].法商研究,2006,(04):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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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蔚,谭玲.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修改与完善[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0,(04):103-108. 关键词:再审条件;申请再审;申诉;举证时限 摘要: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我国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却存在诸多缺陷 ,客观上阻碍了该程序的有效运用 ,确有修改完善之必要。本文立足于对再审条件、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关系以及再审举证等问题的立法分析 ,提出了修正再审条件、设立再审之诉、规范举证时限等立法建议与具体操作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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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武生.再论申请再审制度[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8,(05):
摘要:申请再审作为一项对生效裁判错误的补救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始自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其时,理论界对该制度的存在价值不存疑问并对其可能产生的积极意义寄予了厚望。然而,七年多来的司法实践表明,该制度的运作效果并不比此前早已存在的申诉制度优越。究其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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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尚豪.论监督型民事抗诉制度的回归及路线[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38(02):110-120.
关键词:检察监督;民事抗诉;民事再审程序;抗诉再审程序
摘要:我国民事抗诉制度始终身处救济型的定位,既有悖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者身份,也使抗诉的现实功用一路下滑,终至角色尴尬、权能虚化的境地。为从根本上逆转这一颓势,改革应以监督型抗诉替代救济型抗诉为基本方向,实施策略则是在纯粹的法律监督导向下重塑抗诉制度。如此,抗诉的事由首先将被限于程序违法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其后,检察机关理当自主地行使监督权,拥有独立提起抗诉和迳行启动再审审理的能力和权力;最后,检察机关的参与造成了再审审理的对象及主体结构上的特殊,有必要另设与之相宜的独立抗诉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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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杏飞.调解检察监督若干争议问题之再思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36(01):159-169.
关键词:诉讼调解;调解书;检察监督;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权益
摘要: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新增了对调解书的检察监督,即在第208条规定检察机关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察建议。这一规定就能否对调解进行检察监督作出了明确的回答,终结了"能否监督"的争议,但"如何监督"尚未解决,学理上对这一规定存在多种解读,实务中法院与检察院的观点与做法也时有抵牾。在梳理调解检察监督的法检冲突、学理争议的基础上,以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为基点,围绕调解检察监督的对象是调解还是调解书,监督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两益"还是所有合法权益,以及调解检察监督的案件范围等重大争议问题,从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视角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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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尚豪,康健.分理、分离、独立——民事抗诉特别程序的立场及路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2):164-173.
关键词:民事抗诉;抗诉事由;抗诉主体;特别程序
摘要:我国目前所实行私益救济型的民事抗诉程序,将抗诉异化为私益再审的程序启动方式。此种模式在压缩抗诉监督功能运行空间的同时,亦使抗诉无法摆脱私益救济的羁绊,导致监督功能依附于救济功能,抗诉的独立价值颇受置疑。为改变此种局面,应当使民事抗诉彻底回归纯粹的法律监督立场,摈弃现有的借助私益救济审理程序的作法,建立起与监督功能相契合的包括案件来源、启动、审理等内容在内的民事抗诉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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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任重.案外第三人权益程序保障体系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32(06):132-140.
关键词:案外第三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撤销之诉;审判监督程序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为案外第三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设置了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四种救济途径。由于四种途径在适用范围上存在模糊和矛盾,因此引发了权益保护方式或路径的选择困境。为了避免选择困境,实现救济资源的有效利用,应当对上述方法予以优化配置。执行异议应定位为程序性审查,终局性中止或撤销相关执行行为有赖于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基于再审制度的兜底性质,撤销之诉应当被优先适用。如果案外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通过相关程序主张权利,原则上在执行结束后排除撤销之诉和审判监督程序适用。从立法论视角出发,撤销之诉在我国的确立是针对虚假诉讼的应激举措,只有在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中确立既判力制度,才能根本保障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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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金高.再审事由的深度透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31(05):159-166.
关键词:程序性再审事由;实体性再审事由;其他再审事由;无效之诉;回复原状之诉
摘要:再审事由在外观上包含程序性、实体性再审事由和其他再审事由,在内核上包含无效之诉和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内核上的这种事由归类只依据原审误判有无因果关系,但又从不忽略程序性事由、实体性事由和其他再审事由。原审误判无因果关系的是无效之诉的再审事由,有因果关系的是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以往的解读已有不少的误读,现第200条删除了原第179条第2款中的前段——即"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这就一方面因删除"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而明显忽视了程序性再审事由,另一方面因删除(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而明显忽视了要求因果关系要件的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从而也就淡化了无效之诉的再审事由和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的区别,而这种内核性再审事由恰好又是最重要的再审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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