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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J].法学研究,2000,(05):90-101.
关键词:再审程序;改造重构;再审之诉
摘要:构建再审程序的立法指导思想应从“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转换为兼顾纠正错误裁判与保持生效裁判的稳定。改造这一程序的具体路径是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 ,完善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 ,建立规范的再审之诉 ,重构再审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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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J].法学研究,2000,(05):102-113.
关键词:民事再审;法定事由
摘要:民事再审事由应当法定化。再审的法定事由应包括 :裁判主体不合法 ,裁判依据不合法 ,违反法定程序。法定的再审事由应当明确具体 ,而且与再审的实体有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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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汉朝,卢子娟.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重构[J].法学研究,1999,(01): 摘要:所谓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为了保障法院裁决的公正,使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得以纠正而特设的一种再审提起和审理程序,也叫再审程序。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审判实践中也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程序。它对保障当事人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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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海.论民事抗诉制度新构造与典型民事诉讼的原理相融性[J].中外法学,2016,28(06):1634-1645.
关键词:民事抗诉制度;典型民事诉讼;新构造;原理相融
摘要:民事抗诉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制度,学界质疑民事抗诉系检察权"介入"民事诉讼,与传统的以两造当事人平等对席、法官居中裁判的等腰三角形结构为基本样式之典型民事诉讼的原理不相融。从构造层面分析,1991年《民事诉讼法》框架下的民事抗诉制度属于"两阶构造",确实存在前述问题。但经过2007年和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民事抗诉制度形成了全新的"五阶构造",包含了前后相续的双等腰三角形的关系结构。新构造下的民事抗诉制度与再审之诉制度在程序构造和通行原则上遵循同样的原理,表明民事抗诉制度新构造与典型民事诉讼存在着原理相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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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海.论民事抗诉制度的程序法定位基于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分析[J].中外法学,2010,22(04):564-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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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兴.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回顾与思考[J].中外法学,2007,(05):622-626.
摘要:<正>民事案件种类众多,情况复杂,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官审结的民事案件,都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完全正确无误,有的可能在认定事实上有误,有的可能在适用法律上有误,有的可能在运用法定程序上有误,即使在有些国度法官不负责认定事实,但不能说在适用法律、运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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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剑锋.程序系统视角下对民事再审制度的思考[J].清华法学,2013,7(04):24-33.
关键词:民事再审;程序关系;特殊性;终局性
摘要:《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的正式施行,使民事再审程序面临着制度内部和外部关系等方面的新问题、新挑战。以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两大系统为观察线索,在再审程序与一审普通程序的关系方面,应当严格限制一审审结的案件适用再审,并扭转再审程序的依附性和非终局性;在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关系方面,应当进一步强化特殊救济与通常救济之间的本质性差异,矫正两类程序在核心功能配置、适用范围界分等方面的混同、重叠和错位;在再审程序与新增型非讼程序的关系方面,应当遵循非讼法理,避免再审制度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张,维护非讼程序救济机制的"个性化"配置;在再审制度的总体构建和具体适用方面,应当践行比例原则、利益权衡原则、穷尽其他救济原则等理念,逐步回归再审的特殊性、例外性和严格性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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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再审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规则研究——以《民诉法解释》第301、302条为中心[J].法学家,2020,(02):149-159+195-196.
关键词:再审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矛盾裁判;程序合并;程序规则
摘要: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为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启动设定了不同的要件,使得两类诉讼程序所涉及的基本要件事实存在着较大差异。即便再审程序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就同一裁判文书或调解书作出不同的处理,也不能将之定性为矛盾裁判。因为对矛盾裁判的认定须同时结合裁判主文以及裁判理由进行,而要件事实的判断是裁判理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唯有当存在作出矛盾裁判的风险时,才有必要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其余情况下法院可分开审理。而程序合并后法院对当事人及第三人已实施诉讼行为的处理,应当符合程序保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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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姿.“再审之诉”的理论悖论与实践困境——申请再审权性质重述[J].法学家,2018,(03):139-153+195.
关键词:再审之诉;申请再审权;程序异议权;审判监督程序;指导案例第7号
摘要: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诉权化改造",构建民事"再审之诉"的观点在理论与实务界获得了高度的共识。但是,再审之诉所隐含的理论悖论没有得到正视;经历两度修改的审判监督程序在实践中并没有达到修法预期,依旧深陷再审难与再审滥的泥潭。与诉权的绝对性、不能附加条件的基本权利属性不同,申请再审权在性质上属于诉讼权利,且不同于上诉等基础性程序异议权,是一种非常异议权。该属性与既判力原理、再审程序补救功能具有高度的匹配性,应当以此为法理基础重述再审制度构建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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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不予再审“管辖错误”后遗留问题研究[J].法学家,2017,(02):128-137+181.
关键词:民事诉讼;管辖错误;再审
摘要:依现行法规定,当事人以"管辖错误"为由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的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已不再审查。将"管辖错误"排除出裁定的再审范围后,作为例外,仍有必要对关涉仲裁协议和外国法院管辖这两类管辖权异议裁定进行再审。当事人以包括"管辖错误"在内的多项事由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时,如判决本身不存在错误,无需再对管辖问题进行审查,但判决本身存在错误时,仍有必要对管辖是否错误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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