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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共有78篇帖子。

【资料库】17.审判监督程序

4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2 23:20
何兵,潘剑锋.司法之根本:最后的审判抑或最好的审判?——对我国再审制度的再审视[J].比较法研究,2000,(04):417-426.
4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3 23:11
赵敏,王俊,孙海峰.对民事再审新证据的整体解读[J].东方法学,2011,(02):33-39.
关键词:民事再审;再审新证据;举证时限
摘要:民事再审新证据,不管是在以二审终审为主体、以再审程序为补充的审级制度体系内,还是以在举证时限制度和证据失权为主体,以新证据规则为例外的证据制度体系内,都具有特殊而重要的意义,应当立足整体化思维对民事再审新证据进行综合解读。就证据概念本身而言,再审新证据也是反映案件事实的事实材料或证据材料,应当具有普通的证据属性,即应当具备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就再审新证据的本身特有属性而言,结合现有相关规定,则可从崭新性、不可归责性、显著性三个方面来探讨再审新证据的构成要件。
4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4 08:15
王福华.辩论权利救济论[J].法学,2020,(10):93-106.
关键词:辩论权利;剥夺辩论权利;必要性辩论;攻击防御方法;再审事由
摘要:新中国民事诉讼辩论制度历经70年发展,呈现出由宣示性到功能性的发展历程。辩论权利从最初对司法民主的宣示转向承担程序保障、审判对象形成及诉讼行为外观等功能性角色,由此改变了辩论权利保障与救济的范围与方式。在对抗制诉讼体制下保障辩论权利,既要从宣示性角度促进诉讼民主,更要从功能性角度保障当事人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机会。对辩论权利的救济,则应具体考虑书面辩论与言词辩论的差异,重视辩论的整体性与同值性,将必要性言词辩论作为救济重点。适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再审事由,则应以功能性辩论、主要事实或严重程序瑕疵为基准进行严格解释,优先适用法定诉讼代理、遗漏诉讼请求、新证据、诉讼指挥权与缺席判决等再审事由具体条款。在再审事由具体条款缺失的情况下,则可适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再审事由一般条款,通过上诉或再审程序为辩论权利提供救济。
4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5 22:26
林越坚,刘青青.博弈论视角下民事再审监督机制的程序优化[J].法学,2015,(03):106-115.
关键词:民事再审监督;逆向选择;信息基础;程序优化
摘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再审制度实际运行中检察监督权的虚化与失灵困境日益凸显。申请监督人、检察权主体与审判权主体之间在再审中形成结构性互动需要坚实的信息基础。监督者的信息劣势导致以寻租型和机会型监督申请驱逐实质型监督申请为表征的逆向选择态势,而由逆淘汰造就的监督虚化易催生前置审查者与后续实体审理者的道德风险,最终使负担甄别与纠错功能的再审程序整体上沦于空转。民事再审是正统民事程序与涉法涉诉信访交织的接口部位,再审程序优化是实现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诉访分离、导访入诉等关键目标的重要前提。为此,必须着力提升监督者的信息能力,并且应该尽快选择能够强化激励的程序路径。
4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5 22:31
郑世保.从第七号指导性案例透析民事抗诉的类型化[J].法学,2013,(12):46-52.
关键词:七号案例;再审程序;民事抗诉;类型化
摘要:对于私益性质的错误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确立了"当事人中请再审在先原则"。当事人应先行申请再审,只有再审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后或者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情形下,方可请求检察院抗诉,此抗诉为救济型抗诉。对于公益性质的错误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检察院应立即抗诉,此抗诉为主动型抗诉。两类抗诉在启动方式、案件受理范围、举证等方面存在差异。
4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5 22:44
朱金高.法院不宜依职权对临时性救济措施决定再审[J].法学,2012,(05):56-62.
关键词:临时性救济;再审;中间裁判;既判力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法院可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临时性救济的裁定决定再审,但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检察院不能抗诉要求再审。该规定与实际司法实践相脱节,与临时性救济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相违背,也与临时性救济本身已有的救济途径相冲突,还与新司法解释的再审规定相矛盾。临时性救济的法律性质是假扣押、假处分,只具有临时性、救急性;其没有既判力,只是中间裁判、附随裁判,故法院不能决定再审。有鉴于此,最高法院应该清理或废止相关司法解释了。
 
4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6 16:57
王信芳.民事再审制度功能实现的路径思考[J].法学,2009,(10):124-131.
关键词:民事再审;民诉法修改;功能实现路径
摘要:民诉法修改后我国再审制度的功能应是在依法纠错、化解"申诉难"的同时,反向提升诉讼前道工序即一、二审的审判质量,进而将维护司法权威与满足司法需求辩证统一。实现这一功能的路径之一是强化两审终审制度的基础作用,尤其是原先一些法院"二审可改可不改的一般不改"的尺度应当修正,证据失权制度的适用应与辩论权的保护相结合。路径之二是优化再审本体机制,尤其是再审中的证明标准应与一、二审一致,保障再审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可适度通过再审统一法律尺度。路径之三是拓展再审阶段的矛盾化解工作,通过申请再审阶段的判后答疑、司法建议和交下级法院调解等途径使通过再审不仅实现依法纠错,同时追求案结事了。
4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6 17:03
段厚省,郭宗才.规范出发型的民事案件裁判方法与民事抗诉案件审查方法[J].法学,2008,(08):130-137.
关键词:诉讼传统;裁判方法;抗诉审查方法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至第(6)项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规定,在适用于具体抗诉案件时,有一些难题需要解决。这些难题往往也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有关抗诉案件在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分歧的原因。解决上述问题的比较科学的思路是,在规范出发型法律思维模式的基础上,统一民事案件裁判方法和民事抗诉案件审查方法,也即在人民法院确立规范出发型的裁判方法,相应地,在人民检察院确立规范出发型的民事抗诉案件审查方法。
 
4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6 17:04
刘敏.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辩论权之保障——兼析《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0项再审事由[J].法学,2008,(04):102-108.
关键词:申请再审;辩论权;听审请求权;剥夺;再审事由
摘要:辩论权是听审请求权这一宪法性权利的重要内容。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是尊重人格尊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防止诉讼突袭,确保诉讼正当性,提升当事人对裁判信赖度的要求。法院应当以保障听审请求权为指导理念,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因为法院的原因导致当事人未就裁判的基础事实、证据材料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法院不得进行裁判。实务中,法院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的情形主要有九个方面,具备这些情形,即使判决的实体内容没有错,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法院也应当裁定再审。再审以后,法院即使发现原判决没有错,也不能维持原判决,而应当撤销原判决,重新作出判决,因为原判决的正当性根据是不存在的。
 
5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6 17:07
陈斯.检察监督权之检讨——以民事抗诉权之运行为例[J].法学,2007,(10):130-135.
关键词:民事抗诉;再审;程序制约;制度完善
摘要:民事抗诉是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重要方式。但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启动制度,其在制度设计理念上的失误以及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民事抗诉权的行使与审判权的运行似乎越来越处于一种对抗的状态,其间产生的种种弊端也无不昭示现行抗诉制度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本文就民事抗诉制度在理念上及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民事抗诉之现状及现行法律的缺陷作一简单的分析,并对如何加强对民事抗诉的程序制约以及对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提出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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