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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兵,潘劍鋒.司法之根本:最後的審判抑或最好的審判?——對我國再審制度的再審視[J].比較法研究,2000,(04):417-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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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敏,王俊,孫海峰.對民事再審新證據的整體解讀[J].東方法學,2011,(02):33-39.
關鍵詞:民事再審;再審新證據;舉證時限
摘要:民事再審新證據,不管是在以二審終審為主體、以再審程序為補充的審級制度體系內,還是以在舉證時限制度和證據失權為主體,以新證據規則為例外的證據制度體系內,都具有特殊而重要的意義,應當立足整體化思維對民事再審新證據進行綜合解讀。就證據概念本身而言,再審新證據也是反映案件事實的事實材料或證據材料,應當具有普通的證據屬性,即應當具備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就再審新證據的本身特有屬性而言,結合現有相關規定,則可從嶄新性、不可歸責性、顯著性三個方面來探討再審新證據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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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華.辯論權利救濟論[J].法學,2020,(10):93-106.
關鍵詞:辯論權利;剝奪辯論權利;必要性辯論;攻擊防禦方法;再審事由
摘要:新中國民事訴訟辯論制度歷經70年發展,呈現出由宣示性到功能性的發展歷程。辯論權利從最初對司法民主的宣示轉向承擔程序保障、審判對象形成及訴訟行為外觀等功能性角色,由此改變了辯論權利保障與救濟的範圍與方式。在對抗制訴訟體制下保障辯論權利,既要從宣示性角度促進訴訟民主,更要從功能性角度保障當事人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機會。對辯論權利的救濟,則應具體考慮書面辯論與言詞辯論的差異,重視辯論的整體性與同值性,將必要性言詞辯論作為救濟重點。適用"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再審事由,則應以功能性辯論、主要事實或嚴重程序瑕疵為基準進行嚴格解釋,優先適用法定訴訟代理、遺漏訴訟請求、新證據、訴訟指揮權與缺席判決等再審事由具體條款。在再審事由具體條款缺失的情況下,則可適用"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再審事由一般條款,通過上訴或再審程序為辯論權利提供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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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越堅,劉青青.博弈論視角下民事再審監督機制的程序優化[J].法學,2015,(03):106-115.
關鍵詞:民事再審監督;逆向選擇;信息基礎;程序優化
摘要: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訂之後,再審制度實際運行中檢察監督權的虛化與失靈困境日益凸顯。申請監督人、檢察權主體與審判權主體之間在再審中形成結構性互動需要堅實的信息基礎。監督者的信息劣勢導致以尋租型和機會型監督申請驅逐實質型監督申請為表徵的逆向選擇態勢,而由逆淘汰造就的監督虛化易催生前置審查者與後續實體審理者的道德風險,最終使負擔甄別與糾錯功能的再審程序整體上淪於空轉。民事再審是正統民事程序與涉法涉訴信訪交織的接口部位,再審程序優化是實現涉法涉訴信訪改革訴訪分離、導訪入訴等關鍵目標的重要前提。為此,必須著力提升監督者的信息能力,並且應該儘快選擇能夠強化激勵的程序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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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世保.從第七號指導性案例透析民事抗訴的類型化[J].法學,2013,(12):46-52.
關鍵詞:七號案例;再審程序;民事抗訴;類型化
摘要:對於私益性質的錯誤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時確立了"當事人中請再審在先原則"。當事人應先行申請再審,只有再審申請被法院裁定駁回後或者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情形下,方可請求檢察院抗訴,此抗訴為救濟型抗訴。對於公益性質的錯誤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檢察院應立即抗訴,此抗訴為主動型抗訴。兩類抗訴在啟動方式、案件受理範圍、舉證等方面存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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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金高.法院不宜依職權對臨時性救濟措施決定再審[J].法學,2012,(05):56-62.
關鍵詞:臨時性救濟;再審;中間裁判;既判力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19條規定法院可對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等臨時性救濟的裁定決定再審,但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檢察院不能抗訴要求再審。該規定與實際司法實踐相脫節,與臨時性救濟的法律性質、法律效力相違背,也與臨時性救濟本身已有的救濟途徑相衝突,還與新司法解釋的再審規定相矛盾。臨時性救濟的法律性質是假扣押、假處分,只具有臨時性、救急性;其沒有既判力,只是中間裁判、附隨裁判,故法院不能決定再審。有鑑於此,最高法院應該清理或廢止相關司法解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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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信芳.民事再審制度功能實現的路徑思考[J].法學,2009,(10):124-131.
關鍵詞:民事再審;民訴法修改;功能實現路徑
摘要:民訴法修改後我國再審制度的功能應是在依法糾錯、化解"申訴難"的同時,反向提升訴訟前道工序即一、二審的審判質量,進而將維護司法權威與滿足司法需求辯證統一。實現這一功能的路徑之一是強化兩審終審制度的基礎作用,尤其是原先一些法院"二審可改可不改的一般不改"的尺度應當修正,證據失權制度的適用應與辯論權的保護相結合。路徑之二是優化再審本體機制,尤其是再審中的證明標準應與一、二審一致,保障再審的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並可適度通過再審統一法律尺度。路徑之三是拓展再審階段的矛盾化解工作,通過申請再審階段的判後答疑、司法建議和交下級法院調解等途徑使通過再審不僅實現依法糾錯,同時追求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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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厚省,郭宗才.規範出髮型的民事案件裁判方法與民事抗訴案件審查方法[J].法學,2008,(08):130-137.
關鍵詞:訴訟傳統;裁判方法;抗訴審查方法
摘要: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1)項至第(6)項有關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規定,在適用於具體抗訴案件時,有一些難題需要解決。這些難題往往也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有關抗訴案件在事實認定或者法律適用方面存在分歧的原因。解決上述問題的比較科學的思路是,在規範出髮型法律思維模式的基礎上,統一民事案件裁判方法和民事抗訴案件審查方法,也即在人民法院確立規範出髮型的裁判方法,相應地,在人民檢察院確立規範出髮型的民事抗訴案件審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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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敏.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辯論權之保障——兼析《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10項再審事由[J].法學,2008,(04):102-108.
關鍵詞:申請再審;辯論權;聽審請求權;剝奪;再審事由
摘要:辯論權是聽審請求權這一憲法性權利的重要內容。保障當事人的辯論權是尊重人格尊嚴,保障當事人的程序主體地位,防止訴訟突襲,確保訴訟正當性,提升當事人對裁判信賴度的要求。法院應當以保障聽審請求權為指導理念,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辯論權。因為法院的原因導致當事人未就裁判的基礎事實、證據材料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法院不得進行裁判。實務中,法院剝奪當事人的辯論權的情形主要有九個方面,具備這些情形,即使判決的實體內容沒有錯,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再審,法院也應當裁定再審。再審以後,法院即使發現原判決沒有錯,也不能維持原判決,而應當撤銷原判決,重新作出判決,因為原判決的正當性根據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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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斯.檢察監督權之檢討——以民事抗訴權之運行為例[J].法學,2007,(10):130-135.
關鍵詞:民事抗訴;再審;程序制約;制度完善
摘要:民事抗訴是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權的一種重要方式。但作為一項重要的訴訟啟動制度,其在制度設計理念上的失誤以及法律規定的缺失,導致民事抗訴權的行使與審判權的運行似乎越來越處於一種對抗的狀態,其間產生的種種弊端也無不昭示現行抗訴制度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本文就民事抗訴制度在理念上及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結合訴訟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民事抗訴之現狀及現行法律的缺陷作一簡單的分析,並對如何加強對民事抗訴的程序制約以及對民事抗訴制度的完善提出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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