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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會新《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問題研究》
比較法研究. 2021(04)
國家檢察官學院
摘要:懲罰性賠償已經成為消費公益訴訟實踐中最重要的訴訟請求。但由於其制度功能與權利來源的模糊,導致在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歸屬以及能否與刑事罰金折抵等方面認識不一、做法各異。私人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於激勵消費者發現並制止違法行為,這也是消費者獲得超額賠償的正當性所在,而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的功能在於懲罰與威懾。在功能分化之下,如果認為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是對私人懲罰性賠償請求權的集合行使,將面臨諸多技術難題與邏輯悖論。而在私人懲罰性賠償請求權之外另行設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請求權,並不會發生重複賠償的問題,且有利於制度功能的實現。
關鍵詞: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訴訟實施權;過罰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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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法學. 2017,1(02) 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化之基礎 江國華、張彬 武漢大學法學院 摘要:隨着監察體制試點改革的推行,公益訴訟必定代替反職務犯罪成為檢察權威的重要來源和工作重點,因此,實現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制度化將是檢察機關的必然選擇。而從"私法自治"的角度而言,檢察機關在民事公益訴訟領域實現制度化不單是必要性的問題,更為重要的是目前是否存在制度化的基礎或條件。對此,可從四個層面進行分析:一是立法基礎,即我國現行立法雖未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但從憲法、《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等相關規範中可以找到佐證;二是歷史經驗,我國早在20世紀初就已存在類似立法和相關實踐,這些歷史經驗為我們建立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制度提供了重要參考;三是域外借鑑,從域外國家檢察權起源和實踐來看,檢察機關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化是檢察權發展的必然趨勢;四是自身條件,即檢察機關所具有的地位、職能和自身素質是檢察機關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化的重要保障。 關鍵詞:檢察機關;民事公益訴訟;可行性論證;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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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法學. 2017,1(02) 環境公益訴權之權源探析——一種新型訴權的權源追溯 張祥偉 魯東大學法學院 摘要:伴隨着新《民事訴訟法》與新《環保法》的施行,環境公益訴訟在環境法學界備受關注。然而,環境公益訴訟訴權權源之合理性論證尚未得以完成。現有法律規定不能為其提供充足的合法性論證,理論研究不能為其提供充足的合理性論證。通過追溯訴權法定化的發展歷程推知訴權是人權內含之權利,並進而可以分為"天賦"訴權與"實施"訴權。而"天賦"訴權與"實施"訴權之界分,恰恰能夠滿足環境公益訴訟訴權權源之正當性論證需求,因此,環境公益訴訟訴權權源即人權。 關鍵詞: 訴權;環境公益訴訟;環境權;「天賦」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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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法學. 2017,1(05) 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與行政執法的潛在角色衝突及化解 劉本榮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 摘要: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是為了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其本身欲實現或保障實現的原本就是行政執法應達成的目標。但是,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既存在因手段功效與行政執法相同而可能替代行政執法的風險,也存在因手段獨特而可能導致檢察權"衝擊"行政權維護公益之主導地位的風險。避免、化解檢察民事公益訴權與行政權的潛在角色衝突,是我國檢察機關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建構面臨的重要課題。 關鍵詞: 公益訴訟;民事公益訴訟;行政執法;角色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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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法學. 2018,2(02) 環保公益訴訟判例中的司法方法研究——基於生態文明建設司法保護的分析與構建 孫躍 山東大學法學院 摘要:環境權保護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一項亟待保護的新興權利。司法是保護環境權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啟動方式為公益訴訟。通過研究環保公益訴訟典型判例,可以總結其司法方法的經驗和規律:法官綜合運用法律教義學和社科法學的司法方法來實現環境權向具體民事權利的轉化,並通過上述方法解決了對訴訟主體資格的認定、侵權行為的構成以及侵權責任的承擔等法律問題,進而展開"法理"與"科學"相結合的裁判說理。對上述司法方法的運用經驗進行理論構建,有利於發揮典型判例的示範作用、促進司法智慧與司法經驗的沉澱與積累。 關鍵詞:環保公益訴訟;司法方法;權利具體化;法律教義學;社科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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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法學. 2020,4(04) 論支持起訴時檢察機關訴訟地位的選擇——從民事公益訴訟切入 周立勤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摘要:公益訴訟的興起激活了支持起訴原則,但是各地檢察機關卻在實踐中遭遇諸多程序上的困境。爭議的產生與檢察機關在支持起訴時訴訟地位不明密切相關。檢察機關以出席庭審的方式支持起訴時討論其訴訟地位的前提。但是訴訟參加人視角下的檢察機關定位與其權能存在一定的矛盾;而從訴訟參與人視角下進行討論較為妥當。支持起訴人作為一種全新的訴訟參加人更能符合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的角色定位。 關鍵詞:檢察機關;公益訴訟;支持起訴;訴訟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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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檢察院課題組.完善海洋公益訴訟生態環境修複製度實證研究——構建以「海洋生態環境修復基地」為中心的特殊執行規則體系[J].南海法學,2023,7(06):74-83.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實施以來,檢察機關成為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和資源的重要力量。海洋檢察公益訴訟制度構建和辦案實踐中存在執行規則缺失、案涉受損海洋生態環境修復效果不佳、替代性修復作用發揮不夠且缺乏規範性、損害賠償金收繳存在制度異化風險等問題,嚴重製約案件辦理質效,影響海洋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價值的全面充分發揮。基於此,構建以海洋生態環境修復基地為中心的特殊執行規則體系,探索建立集中異地替代性修複製度,以「系統+關鍵」「基地+基金」「司法+行政+科研」的框架體系,搭建一個海洋檢察公益訴訟執行平台解決上述實踐難題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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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雅妮,劉磊.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的實踐與反思——以776份判決書為基礎的分析[J].南海法學,2022,6(03):92-105.
摘要:通過對776份判決書的實證分析發現,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雖然在我國開展多年且取得了一定經驗,但迄今仍存在消費公益損害懲罰性賠償請求權依據不足,懲罰性賠償與罰金、行政罰款之間關係不清,懲罰性賠償金歸屬與管理模式不統一,懲罰性賠償金數額的計算方式不合理等困境,應儘快修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新設消費公益損害懲罰性賠償請求權,理順懲罰性賠償與罰金、行政罰款之間的關係,統一懲罰性賠償金的歸屬與管理,並優化懲罰性賠償金數額的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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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海鑫.個人信息保護民事公益訴訟理念及實施研究[J].時代法學,2022,20(05):79-90.
關鍵詞: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理念;程序;實施
摘要:《個人信息保護法》在立法層面明確規定了公益訴訟成為個人信息保護的救濟方式,但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的基礎理論及實施進路仍需深入探討。個人信息保護民事公益訴訟能夠克服私益訴訟中個人與信息處理者實力不對等、維權成本高的困境,也能夠彌補行政救濟、刑事保護和現有其他公益訴訟的局限性。個人信息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應當秉持個人信息保護與數據產業發展相平衡的理念,完善訴訟程序,從而推動形成公共政策乃至社會變革。基於理論、立法、實踐的探索,個人信息保護民事公益訴訟在具體實施中應着重在適格當事人、訴訟請求、管轄、證明責任、行為保全、判決效力、訴訟費用等方面進行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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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進,張維婭.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銜接[J].時代法學,2020,18(02):41-45+52.
關鍵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同一性;起訴順位;管轄
摘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是繼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之後出現的新型訴訟類型,兩者在法理基礎、起訴主體、訴訟程序、訴訟標的等方面存在差異,但兩者的起訴對象均是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行為人,同時,由於兩者之間高度契合的適用範圍、同一的制度目的和程序監督功能,使得兩者之間的同一性特徵愈發明顯。法學理論界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性質認識不一,司法實務界對如何正確處理"兩訴"的做法也不統一。銜接和協調好"兩訴"應以賠償權利人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為第一順位,以社會組織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為第二順位,以檢察機關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為第三順位,同時對管轄問題在法律層面進行統一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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