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刘坤轮.修辞、隐科层与软暴力:人民调解个案解纷策略分析[J].法商研究,2020,37(04):101-113.
关键词:人民调解;解纷策略;修辞;隐科层;软暴力
摘要:作为一种解纷机制,人民调解如何在微观层面切入具体纠纷,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的民间纠纷个案提供了分析人民调解微观运作的具体场景,从"过程-事件"的分析框架出发,可以将人民调解介入个案的策略划分为修辞、隐科层和软暴力的三维解纷维度。修辞维度中所具体运用的移情策略、说理策略和论法策略,隐科层维度中的专业化或准职业化策略、合法性策略、公正策略和权威策略,软暴力维度中的符号性策略、剧场化策略和认同策略,构成人民调解个案解纷的整体策略,从中可以看出人民调解解决民间纠纷的运作逻辑。在这个过程中,人民调解制度的根本属性和制度价值得以彰显,其所具有的非职业化和准职业化、易接近性与公正性、主体性或参与性以及共识性的制度特征,显在或隐在地贯穿于具体的纠纷解决过程之中,以切入微观个案的策略逻辑,凸显出人民调解制度作为社会纠纷解决第一道防线的独特价值。
|
 |
熊浩.论中国调解法律规制模式的转型[J].法商研究,2018,35(03):115-125.
关键词:调解;语境;法律规制;二元结构;纠纷解决
摘要:调解法律规制一直以来都面临着一个两难局面,即在鼓励调解的多元属性使其能够更为灵活、自由地适应各种纠纷情景的同时,又能够使调解之品质获得基本保障。这一两难问题的解决需要中国调解法律规制基本思路的整体转型,从建立在忽略调解的语境性特征而将中国的调解实践视为一个统一的同质化整体的基础上的一元化规制结构,走向兼顾质量与灵活两种价值并在立法上区分中央与地方两个层面对规制内容进行划分的二元化规制结构,给调解法制注入新的内涵。调解法律规制的二元化结构不仅能有效解决上述难题,而且也折射出中国法研究在方法论意义上从"国家法范式"向"区域法范式"过渡的必要性。
|
 |
唐力.诉讼调解合意诱导机制研究[J].法商研究,2016,33(04):121-130.
关键词:调审合一;调审分立;诉讼调解;调解合意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采调解优于审判的程序设计,"以调解为主"、"着重调解"、"先行调解"等调解政策更强化了调解的优越地位。然而,以处分权为本质的诉讼调解,强化调解的相关政策对当事人选择调解解决纠纷并达成调解合意并不具有意义。"调审合一"程序不仅无助于促进调解合意的生成,反而会导致调解"诉讼化"的倾向,同时也弱化了相关调解合意生成机制的作用。基于调解法理与审判法理之差异,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应适当分立,并建立促进当事人调解合意生成的诱导机制,以利益诱导、制度安排和程序保障等促使当事人理性选择调解程序并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
|
 |
张立平.为什么调解优先——以纠纷解决的思维模式为视角[J].法商研究,2014,31(04):118-126.
关键词:裁决;调解;切片性思维;整体性思维;调解优先;纠纷解决
摘要:作为民事纠纷第三方解决的两种基本方式,裁决与调解关系的处理关涉到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整个系统。以纠纷解决的思维模式为视角,可以发现裁决主要以"法条主义"为指南,采取"切片性思维";调解主要以"合意主义"为指南,采取"整体性思维",二者对于法律实施和纠纷解决各有其功能上的优势与欠缺,应各得其位,相互弥补。但在法治背景下,调解的"整体性思维"较之于裁决的"切片性思维"更能实现法律实施和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合理性、和谐性和经济性,因此在诉讼内外的整个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
 |
雷磊.德国的调解观念及其启示[J].法商研究,2014,31(02):151-160.
关键词:调解观念;纠纷解决;自负其责;程序公正
摘要:我国目前对调解的研究偏重于制度建构与经验实证这两个层面,缺乏对调解观念的体系化研究。德国调解的实践兴起的时间虽然比较晚,但是其观念却具有普遍性意义。调解被认为是一种以沟通为基础并借助调解人的帮助和公正的程序来自负其责地获得纠纷解决方案的办法,它以人的尊严和程序公正为价值基础。调解人保持中立姿态,运用倾听、传达、沟通和磋商的技巧以及专门的知识来解决纠纷。完整的调解包括五个基本阶段以及一个起始阶段和一个执行阶段,并有其目标与界限。德国的调解观念在调解的原则、程序、界限以及调解人的素养培育等方面对我们颇具启示意义。
|
 |
刘加良.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实效化[J].法商研究,2013,30(04):59-65.
关键词:人民调解;制度实效;基层纠纷;基层治理
摘要:人民调解解决纠纷、促进基层治理的制度功能发挥全赖于其制度实效的获取状况。人民调解制度法律渊源位阶上位化的漫长历程可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制定而暂告一段落,但其内容细则化的工作必须尽快展开。人民调解员遴选条件的"就低不就高"可促使人民调解制度获得可观的实际效果。为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解决纠纷的能力,人民调解员的常规业务培训应该在适度引入市场机制的同时注意克服流于形式的弊病。将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列入一般性财政补助的范围并辅之以可有效防止资金滥用的良好机制,方可实现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国家责任的长效化。为避免人民调解司法化的倾向,司法确认程序应该作为通过人民调解化解民事纠纷过程中非常态性的程序,力争不予适用或减少适用。
|
 |
尤陈俊.“案多人少”的应对之道:清代、民国与当代的比较研究[J].法商研究,2013,30(03):147-154.
关键词:案多人少;制度资源;话语资源;调解
摘要:尽管"案多人少"的问题近年来才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但实际上,"案多人少"并非当代中国的司法才开始出现的新问题。无论是在清代还是在民国时期,不少地方的司法机关都曾面临着"案多人少"的严峻考验。民国以来,官方不再像清代那样主要依靠刻意限制民众提起诉讼时可供使用的"制度资源"来打压其诉讼需求,而是将增加新式法院数量和扩充专业法官队伍作为努力的主要方向。在这个过程中,对有关"调解"的话语资源的有意利用尤其值得我们注意。当代中国若要务实有效地应对"案多人少"的问题,并不能简单地寄希望于大量扩充法官编制和增加法官人数,而是需要对现有的制度资源进行重组优化,以及妥善地利用包括"调解"在内的各种话语资源来弥补可供利用的现有制度资源之不足。
|
 |
方潇.孔子“无讼”思想的变异及其原因分析——兼论对我国当前司法调解的启示[J].法商研究,2013,30(01):152-160.
关键词:孔子;无讼;司法调解
摘要:孔子"无讼"思想的本意在于:重视诉讼,公正地审判案件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实现无讼的根本途径在于执政者的仁政及其自身的道德表率。汉唐以来,孔子"无讼"思想发生了变异,被曲解成执政者对民众进行教化劝谕和限制诉权的"息讼"、"压讼"的理论依据。发生这种变异的主要原因在于后世儒家对君权的极度拔高、"重义轻利观"的极端发展以及封建专制统治维稳的现实需要。重新审视孔子"无讼"思想的本意以及后世对其曲解误用带来的消极影响,对于帮助我们解决我国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过度强调司法调解所引发的问题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
 |
尤陈俊.清代简约型司法体制下的“健讼”问题研究——从财政制约的角度切入[J].法商研究,2012,29(02):154-160.
关键词:健讼;清代司法;简约型司法体制;理讼能力;财政制约
摘要:由于受治理理念和财政因素等的制约,清代官方始终没有通过增设包括州、县官在内的常规官僚方式来积极应对当时主要由于经济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和人口渐繁而不断扩大的民间词讼规模。在这种简约型司法体制之下,一旦词讼规模超过官府理讼能力所能应对的范围,就会被纳入"健讼"之类的主观评价话语而予以谴责。因此,清代所谓的"健讼"之论,既是对官府理讼能力与民间诉讼需要之间张力不断拉大这一现实的话语体现,也是当时的司法体制在"制度资源"逐渐无法有效应对社会情势变迁之时用来弥补其正当性的一种"话语资源"。清代简约型司法体制下的种种微妙关联对于我们思考当代的司法状况不乏启示。
|
 |
艾佳慧.“大调解”的运作模式与适用边界[J].法商研究,2011,28(01):19-27.
关键词:“大调解”;中立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
摘要:作为当代中国调解新模式的"大调解",包括党政驱动、司法能动、多方联动、法院主导和关系协调五大要素,其功能既在于预防和解决纠纷,更在于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社会稳定。然而,基于纠纷解决理论的内在逻辑,由政府主导的、缺少中立第三方的"第二方纠纷解决机制"解决不了双方力量悬殊的官民纠纷。因此,只有从根本上解决缺失中立第三方的问题,并切断官民纠纷之源,"大调解"才能真正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达成制度倡导者所希望的"案结事了"、"三效合一"的实践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