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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坤.論強制性調解對法治和公平的衝擊[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7,(03):11-24.
關鍵詞:糾紛;強制性;調解;法治
摘要:調解是不發達社會主導的糾紛解決制度。在社會進化過程中,調解退化成一種基層社區自治的制度和司法程序中「依附於」判決的制度。在大型有組織社會,發達的調解與人治並存;判決的權威是法治社會的標誌。東方發達的調解制度是人治社會的一部分,它不是先進文化,恰恰是東方落後於西方的重要制度原因。解放後我國調解的走俏正是我國的人治社會使然。改革開放以後判決的短期走強是社會法治衝動的產物。強制性調解構成對法治基本價值的損害。既然我國已經選擇了法治之路,我們就只有選擇以判決為主導的糾紛解決制度,堅持調解的自治與自願原則,並對調解進行法律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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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晉紅,易萍.論民事訴訟和解制度的完善[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1999,(05):102-108.
關鍵詞:民事訴訟;和解;和解效力
摘要:訴訟和解在我國尚未形成為一項訴訟制度, 這一立法缺陷使處分原則不能很好地得到落實, 在法院調解日益面臨使用上的困惑之際,
健全訴訟和解的理論, 完善訴訟和解的立法極為必要。訴訟和解集有訴訟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並存的雙重法律性質, 基於此, 立法不僅應當賦予訴訟和解具有直接結束訴訟程序的效力,
還應當賦予其具有與生效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時, 民事訴訟法必須對訴訟和解的程序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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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寒非.能動司法背景下城區人民法庭參與訴源治理的邏輯與進路——以新時代人民法庭建設的「花鄉做法」為中心[J].現代法學,2024,46(02):40-55.
關鍵詞:城區人民法庭;訴源治理;雙重邏輯;合作治理
摘要:新時代人民法庭建設的「花鄉做法」表明,訴源治理是當前城區人民法庭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方式。訴源治理基本上覆蓋了糾紛發生前後全過程,糾紛發生前主要以風險預測為主,糾紛解決中則以工作指引、調解指導及裁判說理等方式為主,糾紛解決後則以司法建議為主。人民法庭的訴源治理策略貫徹著「政策—法律」「跨界—守界」雙重邏輯,前者是人民法庭的一般邏輯,而後者則是城區人民法庭的特有邏輯。雙重邏輯內部存在著結構性張力,城區人民法庭與其他治理主體的關係應從分工轉向合作,通過訴源治理增強分工合作的主動性與靈活性,與其他非司法性力量協同解決複雜的城市治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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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衛平.「糾紛治理」與「糾紛解決」:差異、共生與照應[J].現代法學,2024,46(01):20-32.
關鍵詞:國家治理;社會治理;訴源治理;民事糾紛;民事訴訟
摘要:「糾紛治理」與「糾紛解決」是兩種不同的糾紛應對體系和方法。兩者各有其不同的理念、運作機制、行動基礎和運作邏輯。「糾紛解決」在理念上將糾紛視為社會矛盾的反映,傾向於更多通過黨的基層組織和群眾組織開展糾紛治理。在認識上,「糾紛治理」看重糾紛之間的關聯性,講究方法的多樣性和靈活性,不限於法律方式,不拘泥於法律對糾紛性質、處置程序和制度規定的約束;與此不同,「糾紛解決」則是由專職機構開展的,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處置糾紛的一種體系。這種體系在理念上,將具體的法律糾紛視為相對獨立的糾紛事件,通過對糾紛性質的識別,將其納入相應的程序,按照既定的方式予以解決。「糾紛解決」的過程和方式受制於法律的嚴格規定和約束。與現實法律關係不斷演進以及對法律糾紛解決公正性要求相適應,「糾紛解決」逐漸演進為一套高度自洽,專業化、技術化、體系化,有理論予以支撐的系統。在我國,這兩種體系都有自己存在的現實合理性,對於我國法治的推進都有各自存在的價值。基於自身體系的結構性特點,兩種體系各有所長。因此,我國應當堅持兩種體系的共生並存,避免一種體系同另一種體系的關係失調,並在運作中彼此相互照應、相得益彰,在社會實踐中追求自身的完善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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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煜宇.多元調解的平台機制:制度創新、技術賦能與組織迭代[J].現代法學,2023,45(06):31-48.
關鍵詞:多元調解;平台機制;技術賦能;制度創新;組織迭代
摘要:多元調解的平台化是新時代「大調解」工作的主要趨勢。重慶合川、榮昌兩地的示範經驗表明,多元調解平台既不是政策響應的「在線」技術架構,也不是在線糾紛解決(ODR)的特殊模塊單元,而是涵攝以「多元共治」為目標的調解制度創新、以「多元協同」為目標的調解組織再造和以「多元交互」為目標的調解技術賦能的複雜有機系統。通過「制度?組織?技術?組織」的內在機制重構,平台自身趨向演化為吸納不同調解類型、整合各類調解資源、協調多元調解體系、銜接其他解紛形式的「多元一體」的智慧調解組織,是中國式社會治理現代化的標誌性成果。多元調解平台的應用推廣,需要進一步優化平台機制,在制度上,制定有關多元調解的專門法律,明確以人民調解為基礎的調解主體權責分配與協同配合機制、程序節點重製與場景嵌入規則;在技術上,規範格式標準、統一數據接口,儘快實現內外貫通可信協同、調解知識圖譜構建與智能推理、矛盾調解過程要素抓取理解及趨勢分析等關鍵技術的實質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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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秀舉.論民事和解協議的糾紛解決機制[J].現代法學,2017,39(01):132-144.
關鍵詞:和解;糾紛解決;調解
摘要:和解協議屬於典型的實體法與訴訟法交叉領域:一方面,和解協議本質上屬於特殊的民事合同;另一方面,和解作為一種民事糾紛解決方式,必然要求確定其在訴訟法上的效力尤其是與訴訟的關係。就初始糾紛而言,和解協議與訴訟裁判之間相互排斥,從而實現了廣義的"一事不再理"原則,但和解協議又非終局的糾紛解決方式,因此可能發生和解協議之訴。此外,出於效率等因素的考慮,訴訟法上又常常會對和解協議的效力作出一些特殊規定。這就要求必須從訴訟法的角度,對民事和解的糾紛解決機制進行詳細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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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仁群.「消失中的審判」?——重新認識美國的訴訟和解與訴訟調解[J].現代法學,2016,38(05):159-169.
關鍵詞:trial;即決判決;和解率;和解質量;開示程序
摘要:"消失中的審判"的審判(trial)僅指全面庭審,trial之外還有多種審理和裁判,而即決判決的占比就在7%~20%。因此,trial降到2%並不表明和解升至98%。對實際的和解率有70%和50%二說。美國法官對和解的促進(調解)並未有效提升和解率。美國和解率較高的原因是案件積壓嚴重,trial昂貴,開示程序有助真相呈現。格蘭特未倡導和解,甚至認為和解本質上無所謂好壞。美國的和解有較清晰的事實基礎,有較廣泛的高額懲罰性賠償為後盾,所以更可能有利於權利人,並仍有較強的阻嚇功能。在審判實踐中,不僅應提高調解的質量,而且應努力提高督促程序的利用率,以快速、充分地保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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