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楊彪.稟賦效應、訴訟要價與精神損害賠償——基於地方司法統計數據的認知心理學分析[J].法學家,2018,(03):15-29+191.
關鍵詞:稟賦效應;精神損害賠償;訴調比;民事侵權案件;認知心理學分析
摘要:若要對具有強烈主觀色彩的精神損害賠償進行量化估算,則必須強化對受害人的心理狀態的觀察和分析,研究訴訟要價的心理機制,還原損害的本來面貌,使裁判更接近於真相。本文利用廣東省2011-2014年侵權調解案件統計的面板數據,對爭訟權利類型、訴訟稟賦效應和精神損害賠償的關係進行了實證檢驗。研究發現,人格權的稟賦效應比財產權的稟賦效應更高這一理論假設並不成立,權利的確定性才是決定訴訟稟賦效應強度的關鍵因素,受害人對精神損害的認知受到複雜情勢的影響,顯示出很強的可塑性。在權利價格共識偏弱的案件中,投機獲益而非公平受償往往是受害人提出賠償請求最重要的激勵機制。未來的司法建設應將更多的資源投入到劃定權利邊界和應對策略性要價。
|
 |
周建華.法國現代調解的發展:傳承、借鑑與創新[J].法學家,2015,(02):166-175+180.
關鍵詞:調解;調解員;調解模式;ADR;司法改革
摘要:法國現代調解制度的發展是本土資源和外來經驗結合的產物。它是傳承18世紀法國大革命時期的調解立法,借鑑英美法系調解經驗的基礎上,在法國現代社會條件下發展的結果。法國的調解目前已形成獨具特色的模式,即由國家依附型調解和社會自治型調解組成的混合模式。而從國家依附型調解逐漸過渡到社會自治型調解,已成為法國調解改革的基本方向。
|
 |
趙旭東.民事糾紛解決中合意形成機制的檢討與反思——以當事人視角下的合意為中心[J].法學家,2014,(01):131-141+178.
關鍵詞:民事糾紛;糾紛解決;合意;正當性
摘要:在民事糾紛解決的合意形成機制中,存在著某些相互矛盾的現象,造成合意的方法在實際運行中出現理想與現實相互脫節的情形。對此,與其在理論上各執一詞,不如從當事人的角度觀察,可能會得出更加符合實際的結論。其中,自願與強制是一對客觀存在的矛盾體,它們既互相排斥,又彼此依存;合意動機的不同,會影響當事人對於合意的態度和合意的效果;事實與責任在客觀上構成了合意的形成基礎;而在合意與決定之間始終存在著不可逾越的界限。
|
 |
洪冬英.論調解協議效力的司法審查[J].法學家,2012,(02):111-120+179.
關鍵詞:調解協議;訴調對接;司法審查;司法確認
摘要:以調解解決糾紛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重點,調解協議的效力是有效解決糾紛的關鍵,對調解協議效力的司法審查則是訴調對接、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成功構建的關鍵一環。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包括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和對調解協議變更、撤銷及無效認定的正反兩方面。調解制度的完善,必須規範調解協議的司法審查制度和相關程序。
|
 |
范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評析[J].法學家,2011,(02):1-12+176.
關鍵詞:人民調解;立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民間性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以下簡稱《人民調解法》)的頒行是我國當前社會治理的需要,將開啟我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構的新起點。其立法過程中不僅涉及了諸多利益的博弈,還貫穿著許多重要的理念衝突。立法機關在司法化與民間化、群眾性與職業化、統一與多元、靈活適宜與規範程序、壟斷與開放等不同選項之間,較充分地聽取了各界的意見,經過集思廣益,在草案的基礎上作出了相對合理的抉擇,使這部立法具有了務實、開放等特點和一定的前瞻性。當然,作為一部法律,《人民調解法》並不能解決所有急需解決的問題,在其實施中仍存在一些不確定因素,而法學界也必將提出各種意見。本文在探討這一立法過程及其主要成就的同時,對其發展前景和問題進行了分析。
|
 |
劉加良.民事訴訟調解模式研究[J].法學家,2011,(02):167-175+180.
關鍵詞:民事訴訟調解;協助調解;委託調解;司法權的社會性
摘要:在民事訴訟調解社會化和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當前語境中,從權力配置的視角對民事訴訟調解進行模式化的分析並提煉出"權力獨享型民事訴訟調解"、"權力共享型民事訴訟調解"和"權力分享型民事訴訟調解"三個概念是對民事訴訟調解進行一般性研究的創新嘗試,不僅可以為社會公眾認知各式各樣的民事訴訟調解提供智識上的幫助,而且可以通過對不同模式的民事訴訟調解之運作機理的概括、解釋來為民事調解的現代轉型提供支持。
|
 |
趙旭東.理性看待法院調解的強制性因素[J].法學家,2007,(06):100-106.
關鍵詞:法院調解;自願性;強制性;構成;要素
摘要:關於法院調解的存廢抑或改革之爭,集中到一點還是法院調解的自願性和強制性問題。針對法院調解的強制性,理論界的觀點幾乎是一邊倒地持批評態度。但是,換一個角度看問題,對於法院調解的強制性因素可能會得出完全不同的結論。通過分析法院調解的構成要素,並深入了解法院調解的強制性因素的具體內容,可以看出法院調解的強制性潛在的客觀合理性,以及它和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契合性。正因為法院調解的強制性因素的存在,才會使得這種解決糾紛的方式產生卓越的效果,這也是法院調解區別於一般調解的主要特徵所在。至於那種非理性的蠻橫強制的因素並不是法院調解制度的主要品格。
|
 |
閆慶霞.人民調解前置制度之反思——以民事程序選擇權為討論的出發點[J].法學家,2007,(03):118-123.
關鍵詞:民事程序選擇權;調解前置;人民調解
摘要:民事程序選擇權是程序主體性原則和處分原則的要求,糾紛解決方式選擇權是民事程序選擇權的首要內容。民事程序選擇權是當事人一項的基本程序權利,而調解前置制度的設置實際上是對糾紛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糾紛解決方式選擇權)的一種限制。立法是否設置調解前置,在什麼範圍內設置調解前置,體現了立法在對自由價值和效率價值衡平之後的結果。我國尚不具備實行人民調解前置的條件,而且該制度的實施也缺乏必要性。
|
 |
楊榮新,谷升.略論公證在建設市場信用體系中的作用[J].法學家,2006,(02):5-8.
摘要:市場經濟體制下交易是資源流轉的主導方式,信用關係隨著交易的空前頻繁而逐漸成為資源配置的基礎社會關係,從這個意義上說市場經濟就是信用經濟。當前我國社會誠信的普遍匱乏,日益成為阻礙市場經濟體制完善的頑疾,而現代公證制度通過國家證明機構和公證人從事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活動,成為社會信用機制的保障。一方面,誠信是公證存在和發展的基礎,也是公證在社會信用建設中發揮作用的基本前提;另一方面,完善的公證制度能對整個社會誠信機制的構建產生不可或缺的支撐作用。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是我國構建社會誠信機制的重要法律。如何理解公證對社會誠信機制的作用?新《公證法》對我國公證制度有何發展?存在哪些不足?都是值得關注的問題。本刊特約請幾位理論界和實務界的人士就這些問題進行討論,以期對新公證法的實施有所裨益。
|
 |
王福家,周志揚.公證是預防和彌補市場信用缺失的重要工具[J].法學家,2006,(02):9-12.
摘要:<正> 信用,是現代市場經濟的靈魂。信用缺失,意味著公平的缺失和效率的損失。大量而又普遍的失信現象還造成了人與人之間相互不信任、人們對誠信價值產生懷疑、新的信用手段不能廣泛採用,這些問題成為我國建立現代市場經濟體制、構建和諧社會急需解決的問題。從目前由政府主導的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措施來看,市場信用體系主要由三部分構成:一是金融部門(主要是商業銀行)建立企業和個人信用檔案;二是發展徵信公司和規範其他中介服務組織,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