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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主要放置論文、書籍等相關資料的簡介信息,供檢索。 專題資料庫主要放置無法歸入傳統民事訴訟法體系,但具有價值的資料。 本部分主要放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協同實施的相關資料,包括民法條文的具體訴訟實施、《民法典》條文的訴訟評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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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海燕《合同解除之訴的解釋論展開》 環球法律評論. 2022,44(05) 山東大學法學院 摘要:《民法典》建構起通知解除和司法解除二元並存的合同解除權行使模式,由此引發的訴訟為合同解除之訴。後民法典時代,有必要站在解釋論的立場,體系化闡釋合同解除之訴的規範意蘊和程序法理,實現二元並存模式的制度價值。合同解除權屬於廣義形成權,根據行使方式之不同,可分為普通形成權和形成訴權。合同解除之訴因訴訟標的不同,訴訟類型亦不同。因通知解除形成的確認解除行為效力之訴和確認解除合同主張之訴屬於確認之訴,訴訟標的為普通形成權,所作判決為具有既判力的確認判決;因司法解除而形成的訴訟為形成之訴,訴訟標的為形成訴權,相應的支持性判決為形成判決,具有形成力和既判力但不具執行力。實務中合同解除之訴多與給付之訴合併,若當事人在給付之訴中未將確認請求作為獨立訴訟標的提出,法院無需釋明當事人追加該請求,其可在判決理由中對合同解除事實作出判斷;若當事人未提出形成請求,法院則應予釋明追加,並在判決主文中作出回應。 關鍵詞:合同解除之訴;普通形成權;形成訴權;確認之訴;形成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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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春龍《內外關係視角下「相應的補充責任」訴訟程序再界定》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22,25(03) 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 摘要:「相應的補充責任」的實體內容分為內部關係與外部關係兩層,前者表現為承擔責任的補充性及補充責任人的先訴抗辯權,後者則以補充責任人的追償權為核心。然而程序內容的研究過度強調外部關係,未能系統回應實體的兩層關係,且研究起點呈現不確定性,研究方法偏向工具性,限制了相應的補充責任訴訟程序向科學化、體系化發展。實踐分析表明,「起訴」的任意性導致訴訟形態類型不固定且相互衝突,外部關係的程序轉化呈不合理的自由化,內部關係的程序轉化則因忽視「追償權」而呈虛無化的狀態。《民法典》頒佈後,面對此理論困境與實踐怪狀,程序研究應就實體內容中的內外關係作出全面回應:針對外部關係,應明確「相應的」不具有實質性內涵,識別不同情形下的訴訟標的,並在執行階段為先訴抗辯權的行使提供完整程序,明確影響起訴的特殊訴訟要件。針對內部關係,應將追償權限定在執行階段行使,優化追償權的認定及執行程序。 關鍵詞:相應的補充責任;先訴抗辯權;訴訟標的;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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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禹臣《先訴抗辯權的程序設計:一個跨法域分析視角》 法學家. 2022(05) 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作為保證關係備位性的體現,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具有調整履行順序的功能。從訴訟進程入手,先訴抗辯權程序也存在起訴說、訴訟說、執行說和綜合說四種選項。先訴抗辯權的程序設計應以體現備位性為目標,結合實體與程序要求,還需保障實體公正和效率。起訴說阻礙債權人在先針對一般保證人提起訴訟,但由於當事人在起訴階段無法充分提出證據、開展辯論,法院難以準確識別合同性質,有損實體公正。訴訟說藉助附條件判決,區分主客觀消滅事由,由訴訟和執行程序分別處理。執行說可以暫時阻礙執行力,卻考慮到執行法院無力審查先訴抗辯權的放棄行為,如以確認之訴或執行異議的方式扭轉,會增加程序成本。綜合說有權利濫用的嫌疑,也不符合權利失效理論。綜合而言,訴訟說對現行制度的突破最小,同時兼顧實體公正,是合宜的選擇。先訴抗辯權程序也可以成為其他法定補充之債的規則供給。 關鍵詞:一般保證;先訴抗辯權;備位性;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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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衛平《防禦請求之訴:實體與程序的關聯分析——兼論人格權防禦請求之訴》 清華法學. 2023,17(05) 張衛平 煙臺大學 摘要:防禦請求權之訴的認識框架和路徑基於實體法上存在的防禦請求權,其與訴結成特有的關係——「權訴架構」框架。作為訴的基本類型——給付之訴恆定地將相應的請求權作為基礎,因此防禦請求權之訴必然與其實體上的防禦請求權對應。在物權與債權兩分的認知框架下,防禦請求權基於絕對權請求權。依據「權—訴架構」體制,只要具有絕對權請求權也就當然可以提起防禦請求之訴。防禦請求之訴又可以分為一般防禦請求之訴和特殊防禦之訴,後者就包括單純的不作為請求之訴。基於單純不作為請求的特殊性,防禦請求之訴的程序二元化是有必要的,即一般防禦請求之訴適用一般的訴訟程序之外,對於單純的不作為請求之訴可以建構快捷的不作為請求訴訟程序。 關鍵詞:民事訴訟;禁令;行為保全;防禦請求權;不作為請求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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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重《民法典與民事訴訟法的協同實施:回眸與展望》 當代法學. 2023,37(01) 任重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民法典與民事訴訟法的協同實施是「切實實施民法典」的關鍵核心技術。兩法關係在新中國成立之初雖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端倪,但並無「先實體、後程序」或「先程序、後實體」之痼疾。通過強調獨立性,民事訴訟法在40年前即完成形式法典化。強調獨立性和能動性並弱化協同性的路徑依賴逐漸生成,與民法脫鈎從權宜之計內化為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底層邏輯。兩法協同實施面臨四重困境,具體表現為民法規範的動態化、階層化困境,實體構成要件的證明困境,法律效果的空轉與裁判效力泛化困境,民事權利保護與訴訟程序的錯位困境。進入《民法典》時代,獨立化與能動化愈發加劇民事訴訟貧困化,即相對民事實體法強調獨立性,對於民事司法實踐又欠缺自主性。「切實實施民法典」必須直面「訴訟爆炸」「案多人少」的時代挑戰。在科學配置「人案比」的基礎上,親近民法的民事訴訟立法、司法和理論轉向是正確實施《民法典》的時代要求。 關鍵詞:民法典;民事主體;證明責任;善意取得;人格權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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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劍鋒《〈民法典〉第1073條(親子關係訴訟)訴訟評註》 法學雜誌. 2023,44(03) 林劍鋒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親子關係訴訟制度沿革具有「實務先導、實體法先行」的特點,基於這一現狀,在制度實施時容易忽略其訴訟法的本質屬性與程序要求。親子關系所具有的牽涉多方主體利益、穩定性與明確性之實體法屬性,決定了在訴訟實施上須實現抑制親子關係隨意變動、親子關係變動統一性與明確性之程序價值目標,由此也決定了在訴訟類型和判決效果上,親子關係訴訟應採用形成之訴,並應在判決效力上賦予其對世效。與此同時,着眼於程序保障的基本理念,還需基於第三人程序保障要求,對諸如職權探知主義適用、當事人適格法定、參加制度的適用、我國第三人撤銷制度的轉型適用、證明責任與證明標準調整等配套規則予以解釋論完善,以使判決對世效的制度設定獲得正當化根據。 關鍵詞:形成之訴;形成力;對世效;既判力;職權探知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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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冬《〈民法典〉第1000條(侵害人格權民事責任)訴訟評註》 法學雜誌. 2023,44(03) 郭小冬 天津大學法學院 摘要:訴訟請求、訴訟標的、判決主文與實體請求權相關,是實體請求權在訴訟程序中的轉化呈現。但此相關性在我國訴訟實踐中未能得到充分的體現。賠禮道歉的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執行性使其成為《民法典》第1000條訴訟落實的障礙。法官可以藉助比例原則來判定被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賠禮道歉應當被鼓勵,但不應該也無法被強制。當被告抗拒賠禮道歉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輔以精神撫慰金比賠禮道歉更符合第1款的「相當」性要求。第2款規定的公告或公佈判決書以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屬於替代執行。是否採用此種措施應由法院的執行機構依照比例原則決定,並要充分尊重權利人的程序選擇權。立法機關應當重新審視賠禮道歉作為人格權請求權內容和民事責任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關鍵詞:訴訟請求;判決主文;賠禮道歉;比例原則;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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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一葦《〈民法典〉第537條(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果)訴訟評註》 法學雜誌. 2023,44(03) 蒲一葦 寧波大學法學院 摘要:《民法典》第537條沿襲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的規定,在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效果上採取「直接受償規則」,使得代位權的制度本旨從債權保全轉向債權實現,由此導致債權人代位訴訟的內部關係和訴訟結構出現了本質變化,不再符合傳統的訴訟擔當原理,需要重新進行理論闡釋和制度構造。按照「直接受償規則」,債權人代位訴訟的訴訟標的應為債權人的代位權,債權人作為實體法利益歸屬主體本身即屬於適格當事人;債務人可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或者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法院所作判決對債務人具有既判力。 關鍵詞:代位權;直接受償規則;訴訟擔當;訴訟標的;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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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重《〈民法典〉第1170條(共同危險行為)訴訟評註》 法學雜誌. 2023,44(03) 任重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因果關係推定」「因果關係擬制」以及「獨立請求基礎」三種規範模式均能在《民法典》第1170條中得到印證。立法者傾向於將共同危險行為作為獨立請求基礎的做法容易導出複數訴訟標的。「具體加害人不明」還將引發訴訟標的轉化不暢以及「判非所請」等《民法典》實施難題。以「視為」為標識的「因果關係擬制」雖然不存在複數訴訟標的,但有擴大審理範圍和訴訟構造複雜化之問題。「因果關係擬制」和「獨立請求基礎」可能誘使受害人和法官「向共同危險行為逃逸」。以《民法典》與《民事訴訟法》協同實施為基準,「因果關係推定」的訴訟實施更為順暢,在程序轉化方面具有自身優勢。以「糾紛一次性解決」為導向,侵權責任編亟待「特殊→一般」之逆向化整理。對於請求內容相同的侵權之訴,法官應在同一訴訟標的內體系化地運用侵權責任規範。 關鍵詞:民法典;侵權責任;共同危險;因果關係;法律推定;糾紛一次性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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