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 | 登錄 | 註冊

作者共發了110篇帖子。

【资料库】资料专题1: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

1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1 17:07
冯祝恒《〈民法典〉第186条(违约与侵权请求权竞合)诉讼评注》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3,26(01)
冯祝恒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请求权竞合并非单纯的实体法问题,其之彻底解决需要程序法的辅助与协力。《民法典》第186条的诉讼实施规则一直处于空缺状态,本条中对探求诉讼实施规则起着关键作用的“选择”一词有待作出全面解读。本条中的“选择”,意在强调受损害方择一选择之自由,而非选或不选之权利;其意在宣示对实体上“请求权竞合论”和程序上传统诉讼标的理论的认可;其时点确定的不同也将对应不同的诉讼制度。《合同法解释(一)》所创设的“起诉时选择”之方式存在诸多弊端,实不宜再将其作为诉讼实施规则。坚守法的立场,以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对接本条的诉讼实施最为合理。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合法性在我国虽遭质疑,但在现行规范下,实际已经形成了支持其存在的规范群。以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对接本条的诉讼实施,尚且需要合并管辖、释明和诉讼费用等制度加以辅助。
关键词:《民法典》第186条;请求权竞合;诉的客观合并;客观预备合并之诉;诉讼评注;
1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1 17:07
陈爱武《亲子关系确认诉讼的类型化:案例问题与思考——兼议〈民法典〉第1073条的规定》
法学杂志. 2023,44(01)
陈爱武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摘要:亲子关系承载着家庭领域诸多的权利和义务,是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因素。因此,通过诉讼厘清血统、明确基因,对于国家、社会、家庭都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亲子关系确认诉讼主要是确认生父,包括非婚生子女要求确认生父,母亲再婚后一定时间内所生子女的生父确认等,上述确认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要求抚养费或者确定抚养权的目的;少数情况下也会出现要求确认生母的诉讼,尤其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越来越成熟的当下,基因母、怀孕母、养育母可能出现分离,在发生争议时也有确认的必要。亲子关系确认诉讼既包括父或母针对子女提起的诉讼,也包括成年子女针对父或母提起的诉讼。在具体诉讼层面,确认亲子关系涉及当事人适格、诉讼证明、推定等诸多问题,需要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足够重视。
关键词:亲子关系;亲子确认诉讼;确认生父;确认生母;
1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1 17:07
李喜莲《离婚抚养权纠纷中未成年子女意愿适用的司法考量及程序衔接》
法学评论. 2023,41(02)
李喜莲 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要:离婚诉讼中,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表达的随父或随母一起生活的意愿,难以成为法院酌定直接抚养权优先考量的因素。为贯彻落实《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应当成为法院酌定直接抚养权的实体法律要件。《民事诉讼法》应当基于未成年子女与离婚(含抚养权事项)判决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赋予未成年子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讼地位。未成年子女参加诉讼所表达的随父或随母一起生活的意愿乃当事人陈述,而非证人证言。实现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的实体法目的,必须健全相应的诉讼程序规则,如明确法院为询问未成年子女意愿的责任主体,引入家事调查员制度和特别诉讼代理人制度,以确保未成年子女在离婚抚养权纠纷中有充分表达真实愿意和陈述意见的机会,发挥程序保障功能。
关键词:抚养权;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真实意愿;第三人;
1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1 17:07
金印《法人承担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实体基础与程序结构》
法商研究. 2023,40(01)
金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分支机构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应被解释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作为代理人,为作为本人的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代理权限内对法人发生效力,在代理权限外适用有关无权代理以及表见代理的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代理权应根据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加以确定。分支机构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诉讼活动,应被解释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为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实施民事诉讼行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诉讼行为,在诉讼代理权限内对法人发生效力,在诉讼代理权限外适用有关无权诉讼代理的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诉讼代理权应根据其代理权加以确定。
关键词:法人;分支机构;主体资格;代理;
1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1 17:08
李潇洋《论保证人清偿后对主债权的承受》
东方法学. 2023(01)
李潇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作为一项新制度,我国民法典第700条确立了保证人的清偿承受权。清偿承受权在性质上为保证人清偿后的法定债权让与,在权利内容上与主债权一致,原本债权与从权利不得分离。清偿承受权具有维持债之关系的同一性、简化以及保障求偿的制度功能。清偿承受权与追偿权在法律性质、诉讼时效、法律适用关系、请求范围、诉讼构造、抗辩以及担保与反担保等方面具有实质差别,两者应保持独立竞合关系。清偿承受权的效力受到保证三角关系的体系性限制。基于债权人优先原则,清偿承受权既不得造成债权人剩余债权与担保利益的分离,也不得影响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但不应一般性地认为其债权具有劣后性。基于债之关系的同一性,债务人在主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既有抗辩与权利得以延续对抗清偿承受权,这是民法典第701条、第702条增设保证人抗辩权的主要原因。基于基础关系的优先性,债务人与保证人的约定抗辩得以进入清偿承受权的构造之中。清偿承受权虽依其性质延伸至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利益,但应受到共同担保关系的限制、无法完全主张。
关键词:清偿承受权;追偿权;债权人利益;债务人抗辩;共同担保;保证人;
1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1 17:08
王富世《论先诉抗辩权的程序实现——基于程序抗辩与实体抗辩的双重考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3,26(05)
王富世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一般保证具有顺序性与从属性的特质,这是先诉抗辩权的本质要求。实体法上并不复杂的先诉抗辩权,在程序实现时样态不一,究其原因系对先诉抗辩权的定位不清所致。通过比较法考察与体系性解释,我国先诉抗辩权兼具程序抗辩与实体抗辩的属性。其中,以妨诉抗辩为核心的程序抗辩要求限制先行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以及一并起诉一般保证人与债务人;而实体抗辩则确保了保证责任的履行顺序。在此基础上,通过赋予一般保证人是否行使先诉抗辩权的选择权,来安排权利保障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场域在审理阶段,判决主文中的顺序安排为先诉抗辩权的实现提供了执行顺位的依据。债权人单独起诉债务人时,一般保证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加入诉讼,生效判决对其产生参加效力;而一并起诉债务人与一般保证人时,合并审理形成普通共同诉讼。
关键词: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程序抗辩;实体抗辩;
1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2 06:28
宋史超《论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实现路径——以指导案例118号为中心》
政治与法律. 2021(0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获得胜诉判决不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终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实际恢复,才能有效保全债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8号从执行程序角度给出了撤销权判决实现的方案,但未完全解决问题。债权人撤销权判决有两种类型,一为形成判决,一为形成判决与给付判决之复合,后者包含返还财产的给付内容,借助执行程序才能使被转移的财产回归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主债权可以强制执行时,因撤销权判决能回复物权,债权人可直接执行被转移的财产清偿债权,一体实现保全债权和清偿债权,但这一简便路径不适用于返还标的为金钱的案件。更简化的"执行脱逸财产"方案缺乏正当性。主债权不能强制执行时,撤销权判决应通过独立的执行程序实现,该指导案例就此确立的执行当事人规则完全正确。"撤销权与代位权同时行使"的方案忽视了执行程序对于撤销权行使的意义,没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撤销权;债的保全;形成之诉;执行力;代位权;
1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2 06:31
段厚省《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拒斥精神损害赔偿的立场批判与制度重构》
政治与法律. 2021(12)
复旦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法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设立之初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发展到当下已发生目的异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性质上成为一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服务于刑事诉讼的目的,而不是维护受害人私权,这就是它拒斥精神损害赔偿的根本原因。在我国日益重视国民民事权益保障、重视公民人格尊严的当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守立场已经与马克思主义的人本观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必须予以改变。改变制度的路径有多种,比较务实的选择是分步进行。首先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纳入精神损害赔偿开始,逐步变革,直到废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让刑事的归于刑事,民事的归于民事。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民事权益;
1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2 06:40
曹志勋《民事诉讼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规则再认识》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27(03)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通常均认为,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应当依职权审查民事合同的效力,处理合同效力有无这一实体法事项的程序法机制具有中国特色。在合同效力问题分别构成案件中的争点和独立的诉讼标的时,其裁判技术存在差异。民事实体法上的理解支持法院对合同效力的审查职权,但其在民事诉讼中仍应受到辩论主义的限制。法院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与法院的释明权相联系。应当区分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强调法官的法律观点开示义务的合同无效释明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的对合同无效的预备性释明,后者对应民事之诉的客观预备合并。现有法院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原则与处分权主义存在张力。审判对象与范围仍应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在理论上,可以考虑采取诉讼法二分支说放宽重复起诉标准。
关键词:合同效力;依职权审查;释明义务;处分权主义;诉讼标的;
2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22 06:51
王杏飞《论监护人的侵权责任与诉讼地位——以〈民法典〉第1188条的适用为中心》
法学评论. 2021,39(02)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摘要: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定,监护人基于监护职责需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在具体赔偿责任的承担上,先从被监护人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这一明晰的民法规范在民事诉讼中遇到的最大障碍是适格被告的确定。当前有被监护人单独为被告、监护人单独为被告、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为共同被告、监护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等四种迥异的观点与做法。回归民法规范目的与妥善解决民事审判与执行实务困境的需要,宜将被监护人作为被告,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并在裁判文书中对赔偿责任的承担作相应的记载。
关键词:监护人;侵权责任;共同被告;适格当事人;

內容轉換:

回覆帖子
內容:
用戶名: 您目前是匿名發表。
驗證碼:
看不清?換一張
©2010-2025 Purasbar Ver3.0 [手機版] [桌面版]
除非另有聲明,本站採用知識共享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 Unported許可協議進行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