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重《民事糾紛一次性解決的限度》
政法論壇. 2021,39(03)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民事糾紛一次性解決回應了"訴訟爆炸"且"案多人少"的社會現實,因此一經提出就得到了我國民事訴訟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積極響應。遺憾的是,其限度並不明晰,相關司法實踐出現任意適用傾向,並可能在結果上變動甚至架空《民法典》中的實體法律規範。糾紛一次性解決最先在新舊訴訟標的論爭中被提出,隨後逐漸從法律意義擴展到生活意涵。相關司法實踐則通過訴訟標的擴容、訴訟程序擴容和依職權擴大審理範圍等途徑貫徹糾紛一次性解決。糾紛一次性解決不能違背《民法典》和當事人主義的根本要求。考慮到明確性、統一性和我國現階段國情,糾紛一次性解決仍應以傳統訴訟標的理論為基礎,賦予法官合併審理的自由裁量權,通過法律解釋和立法修訂拓寬普通共同訴訟範圍,引入同時履行判決、訴訟抵銷、選擇性訴的合併與預備性訴的合併等民事程序擴容機制,但法院不應依職權擴大審理範圍。除在"糾紛"層面的努力之外,還應將"一次性"限縮解釋為存在法律和事實牽連關係的多個訴訟標的儘可能通過一個審級加以解決,最終實現當事人主義與訴訟經濟的共贏,切實保障《民法典》的正確實施。
關鍵詞:糾紛一次性解決;民法典;訴訟標的;合併審理;釋明;當事人主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