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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悅敏《從變更訴訟請求的釋明到法律觀點的釋明——新〈民事證據規定〉第53條的法解釋學分析》
現代法學. 2021,43(03)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
摘要:當事人所主張的法律關係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與法院的認定不一致時,原《民事證據規定》第35條注重糾紛的一次性解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新《民事證據規定》第53條更為關注對當事人的程序保障,防止突襲性裁判,要求"人民法院應當將法律關係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作為焦點問題進行審理"。實務考察發現,新《民事證據規定》第53條的適用呈現出不同形態:一種表現為消極防止突襲性裁判,另一種則在程序保障的同時積極謀求糾紛的一次性解決。從防止突襲性裁判的核心目的出發,應將新《民事證據規定》第53條定位於法院的法律觀點釋明義務。具體適用中,應在防止突襲性裁判的同時,兼及糾紛的一次性解決。
關鍵詞:變更訴訟請求的釋明;法律觀點的釋明;防止突襲性裁判;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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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海紅《訴訟時效中斷證明責任的中國表達》
中外法學. 2021,33(02)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摘要:在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明責任分配通常不是問題,但在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則分歧嚴重。權利人承擔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明責任,符合"規範說"的理論邏輯,符合《民訴法解釋》第91條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也符合訴訟時效制度的激勵目標。反對"權利人承擔"而主張"義務人承擔"者,或者過高估計了權利人與義務人證明負擔的不均衡,或者因樸素道德而對義務人存有"偏見",或者因時效期間過短而為權利人提供"優惠",或者過度強調了權利人的證據意識不足問題。中國法上訴訟時效中斷證明責任分配的實踐及其爭議表明,對"規範說"和《民訴法解釋》第91條的準確理解與適用,仍然任重而道遠。隨着《民法典》的頒佈和實施,理論界與實務界協同關注證明責任和要件事實,以便促進《民法典》的精準實施,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
關鍵詞:訴訟時效;中斷;證明責任;抗辯;再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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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勛《民事訴訟依職權審查合同效力規則再認識》
法制與社會發展. 2021,27(03)
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通常均認為,法院在民事案件中應當依職權審查民事合同的效力,處理合同效力有無這一實體法事項的程序法機制具有中國特色。在合同效力問題分別構成案件中的爭點和獨立的訴訟標的時,其裁判技術存在差異。民事實體法上的理解支持法院對合同效力的審查職權,但其在民事訴訟中仍應受到辯論主義的限制。法院依職權審查合同效力與法院的釋明權相聯繫。應當區分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的強調法官的法律觀點開示義務的合同無效釋明與《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定的對合同無效的預備性釋明,後者對應民事之訴的客觀預備合併。現有法院依職權審查合同效力原則與處分權主義存在張力。審判對象與範圍仍應由當事人自主決定。在理論上,可以考慮採取訴訟法二分支說放寬重複起訴標準。
關鍵詞:合同效力;依職權審查;釋明義務;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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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建國《強制執行形式化原則的制度效應》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21,24(02)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摘要:大陸法系強制執行法理論為執行形式化提供了一般性的理論解釋,對於我國正在進行的強制執行立法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但是執行形式化原則的具體展開需要結合我國審執分離的實踐,回答我國特有的本土問題。通過執行形式化與執行債權的識別判斷、執行形式化與執行當事人適格的審查判斷、執行形式化與責任財產的權屬判斷以及不予執行對執行形式化原則的衝擊等方面的探討,將執行形式化放在我國特有的集中式執行體制、執行裁決與執行實施分權以及集約化執行的背景下展開,可以對我國強制執行形式化原則的制度效應進行體系化的闡釋與重構。
關鍵詞:強制執行形式化;審執分離;執行債權;執行當事人適格;責任財產;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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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登科《協議類執行依據的審查邏輯和制度完善》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2021,39(06)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摘要:協議類執行依據所載債權相對於訴請解決的原爭議民事權利義務,實質上是債的變更、債的替換或者新債取代舊債,且經常將現在給付請求權更換為如擔保、將來給付、違約責任等諸多具有不確定因素的新的給付請求權。依據製作機構僅進行債的變更、債的替換或者新債產生的合法性審查。新債要素的歧義和不確定性易導致執行內容爭議。為保障此類執行依據的執行力,審查主體應當從執行機構調整為執行依據製作機構,執行機構自身僅限於公益性或者程序性審查。當執行依據內容審查機構難以確定執行依據實質而不予執行時,原則上應當允許申請執行人以新的法律關係為基礎另行起訴。
關鍵詞:法律關係替換;審查;既判力;執行內容證書;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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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忠順《案外人排除執行利益研究》
法學雜誌. 2021,42(09)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摘要:特定財產退出執行程序或者針對特定財產的執行程序已經終結的,案外人排除執行利益歸於消滅。在司法審查過程中,案外人喪失排除執行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對排除執行請求的司法審查程序,並釋明案外人變更訴訟請求或另行謀求其他常規救濟。案外人排除執行利益喪失導致執行法院對案外人一併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喪失法定管轄權的,應當保護被告的管轄利益。在執行程序開始前或終結後,案外人權益遭受強制執行的現實威脅且無法通過其他訴訟消除該威脅的,民事強制執行法應當例外認可案外人預防性排除執行利益。
關鍵詞:訴的利益;排除執行;執行程序終結;案外人異議;案外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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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杭平《「善意執行」辨》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21,24(02)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善意執行"在現階段被提倡與強調,與中國民事執行兼具實現債權與糾紛解決的雙重功能、"非規則型"制度等特徵以及過去幾年運動式解決"執行難"造成執行法律關繫結構失衡有關。"善意執行"是一項具有微觀面向與宏觀面向的制度性平衡裝置,並不能被比例原則所替代。善意執行以介於依法執行與違法執行之間的"灰色地帶"為作用領域,旨在統籌兼顧執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乃至社會的利益,導向整體利益的最大化。為防止執行人員以善意執行為名濫用行政性裁量權,應當確立適用它的一般方法或裁量基準,並構建事中及事後的監督機制。
關鍵詞:善意執行;非規則型;比例原則;利益衡量;裁量權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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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君博《從「查封」到「訴訟」:無形財產執行的制度邏輯與立法選擇》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21,24(02)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摘要:無形財產執行立法主要涉及責任財產範圍界定、分編體例安排、執行力獲得的正當性及救濟程序等理論議題。從比較法的視角考察,各國對無形財產執行的立法體例可以歸納為"債權示範模式"和"分散立法模式"。兩種立法模式雖然在抽象性和體系性方面差別較大,但都能夠為無形財產執行過程中涉及的具體問題提供妥當的解決方案,而財產觀念和執行體制又構成了影響不同立法模式下具體制度方案選擇的關鍵要素。立足於民事強制執行法典的編纂,無形財產執行的立法方案應當在遵循無形財產可變價性與執行措施法定化、"對人"執行及"裁執"分離與程序保障等基本原則的基礎上,採取"動產化"無形財產與一般無形財產二元化的分編體例結構,同時,對豁免財產和執行第三人協助執行制度進行重構。
關鍵詞:無形財產執行;民事強制執行法;執行力;執行第三人;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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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印《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的程序救濟》
法學研究. 2021,43(05)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為保護案外人排除對執行標的強制執行的實體權利,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2句建立了以案外人申請再審與案外人異議之訴為內容的二元救濟體系。二元救濟體系將程序認定的正確性與實體權利的真實性綁定在一起,體現了民事程序法對實體法的依附,這既不符合民事訴訟的結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和具體制度,又浪費司法資源、增加當事人訴累,還會造成司法保護漏洞。二元救濟體系應回歸比較法通行的一元救濟體系:只要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排除執行的實體權利,不論其是否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亦不論案外人的請求是否與原判決、裁定有關,均由案外人異議之訴調整。在立法修改之前,司法可促成二元救濟體系一元化。
關鍵詞:案外人異議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客體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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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明洲《執行財產調查程序的模式選擇:為職權主義辯護》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21,24(02)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摘要: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查明是促進執行實施權有效運行的重要前提。受程序構造差異的影響,中國法和德日法分別選擇了職權主義和當事人主義的執行財產調查模式,使得"執行難"成為我國獨有的社會問題。但是,從20世紀後半葉開始,由於經濟基礎的顛覆性變化,"財產調查的實效性"逐漸取代"執行機關與債權人的責任分擔"成為財產調查的核心議題。財產調查實效性的本質是與社會財產的存在形式相適應的財產調查能力。面對現代社會的財富存在形式的流動化、私隱化、分散化特徵,應對執行實施權進行重構,並投入增量的司法資源。在此意義上,中國法相較德日法擁有明顯優勢,但國家不應承擔全部的金錢成本,而宜向使用人收取一定的費用。
關鍵詞:執行財產調查;執行難;職權主義;當事人主義;作為公共服務的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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