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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斌.法官如何说理:中国经验与普遍原理[J].中国法学,2015,(05):99-117.
关键词:裁判文书;裁判说理;指导性案例
摘要:中国司法的裁判文书一直因缺乏说理而饱受批评。究其原因,并不能简单归咎于法官的腐败、无能或缺乏督促机制。影响裁判说理的因素,既有隐藏弱点、注重判断、直接沟通等普遍原因,也有其特殊原因,即特定的"法民关系"。在当代中国的"积极法民关系"下,法官的主要说理对象是当事人以及一般公众,而非专业的法律共同体成员。法民关系对裁判说理的制约影响,在德国和美国也同样适用,是一个普遍原理。因此,司法改革无论是模仿德国还是美国,只要不改变中国特殊的法民关系,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司法裁判文书的说理特征。法学界和实务界要把握"四五司法改革"的历史机遇,应当从实际出发,结合法民关系的现实特点,完善中国法官的裁判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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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赟.非典型与典型案件:术语、成因及其关系[J].中国法学,2015,(05):267-287.
关键词:疑难案件;非典型案件;事实与规范
摘要:"非典型案件"是当前法治实践以及法学研究中的热点话题,它通常指的是那些适用法律存在争议的案件。从逻辑上讲,单纯的事实认定存疑由于在法律上的处置实际上是清楚、确定的,因而并不必然导生非典型案件。导致非典型案件产生的间接原因涉及法律、事实及法律-事实关系等多个方面,但直接原因仅在于当事人及其法律职业服务者的选择;并且也正因如此,非典型案件与典型案件无法截然二分,相反,它们几乎总是可以相互转换,这意味着当前许多专门针对非典型案件的制度安排或实践活动存在着根本的缺陷,因而必须予以废止或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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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勋.对民事判决书结构与说理的重塑[J].中国法学,2015,(04):226-246.
关键词:判决书;裁判说理;本案事实;裁判理由;裁判技术
摘要:裁判文书、特别是其中的判决书,在法律实务和司法改革中十分重要。由于我国既有判决书的结构和说理存在诸多不足,有必要依据诉讼法理加以改造与重构。我国判决书中的事实部分不应以事实判断和认定为功能,而应当借鉴德国法经验,从功能上转换为强调记载和证明的本案事实部分,并且更加注重对程序性事项的记载。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当同时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内容,加强事实说理和回应争点,并且考虑在必要时引用其他说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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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磊.指导性案例法源地位再反思[J].中国法学,2015,(01):272-290.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法源双层构造论;附属的制度性权威;准法源
摘要:学界对于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的法源地位以及"应当参照"的规定存在争议。为此,应首先来夯实法源的理论基础即法源双层构造论:就法源性质论而言,法律渊源是司法裁判中基于制度性权威并具有规范拘束力的裁判依据;就法源分量论而言,法源拘束力的大小同时受它在法源等级序列中的位置以及依据实质理由偏离它的难度的影响。因最高法院拥有法律解释的制度性功能、法律规范的复合型确证授权以及试行立法的制度性实践,指导性案例已成为司法裁判中基于附属的制度性权威并具有弱规范拘束力的裁判依据,具备"准法源"的地位。同时,指导性案例的分量低于制定法与司法解释,并受诸多现实和制度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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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景辉.同案同判:法律义务还是道德要求[J].中国法学,2013,(03):46-61.
关键词:同案同判;同等情况同样对待;融贯性;公共性;保护合理预期;正义应以可见的方式实现
摘要:法律实践中的一个悖论是:一方面,司法裁判受到同案同判的拘束;另一方面,某些情况之下的特殊对待又被认为是合理的。要想化解这个悖论,必须仔细考察同案同判的基本性质。至少有两种同案同判的主张,其中的"强主张"认为,同案同判是不可摆脱的法律义务,因此只有在证明"表面上相似的案件并不是真正同案"的基础上,才能给予特殊对待;而"弱主张"认为,同案同判只是可被凌驾的道德要求,只要能够证明同案同判被其他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要求所压倒,那么就可以给予特殊对待。通过考察同案同判的支持性理由,将会发现:同案同判的"弱主张"具有明显理论优势,所以同案同判只是可被凌驾的、与法律有关的道德要求,它本身并不是一项无法摆脱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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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星.判决书“附带”:以中国基层司法“法官后语”实践为主线[J].中国法学,2013,(01):144-159.
关键词:附带;法官后语;需求互动;社会约定
摘要:判决书"附带",尤其是中国基层司法实践中的"法官后语",折射了关于判决书定义、功能,及法官角色和更宏大的司法的理论复杂,需深入辨析。而历史化地理解问题,并引入微观司法需求互动和宏观社会需求互动的概念,可深入洞察其关键,并获得关于判决书"附带"至司法等系列问题的"社会约定"的思考路径。由此推进,重视并积极回应被司法者和广泛司法关注者对司法的愿景,符合司法政治学的正当性理念,亦对中国现代正规司法建设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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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开军.法官思维:个性与共性及其认识误区[J].中国法学,2010,(06):165-175.
关键词:法官思维;个性与共性;思维误区
摘要:法官思维近年来成为现实司法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法官思维的主体是法官,对象是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则。本文首先从司法活动的特殊规律出发,列举分析了法官思维的个性;接着分述了法官思维的共性,即:法官作为普通人,其思维具有大众性。法官作为公务人员,其思维具有公共性。法官作为中国公务人员,其思维具有中国特色;最后指出了法官思维常见误区及其避免之道。作者认为,避免法官思维误区,除了要强化专业教育培训和综合知识学习,经常不断地提升法官们的法律素养和综合素质之外,当务之急在于帮助、督促法官掌握科学的思想方法,从而能够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官思维个性与共性之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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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笑侠,褚国建.判决的权威与异议——论法官“不同意见书”制度[J].中国法学,2009,(05):162-171.
关键词:司法权威;不同意见书;疑难案件;司法自制
摘要:判决的权威与对判决的异议,两者看似如水火而不能兼容,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是并存不悖的。少数法官的不同意见得以伴随多数法官所形成的法院意见一并对外宣布,乃是英美法系的产物,德、法等主要大陆法系国家早期对此制度均予以拒斥。二战后,大陆法系国家逐步转变传统的司法权威观念、开始采取一种在最高审级的法院有限适用"不同意见书"的制度模式。"不同意见书"制度具有彰显法院民主、强化法官说理、促进法律发展、抚慰败方心理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若干负面影响。因此一般仅限适用于疑难案件的裁判,且需要法官在自制美德的约束下才能达成功效。我国最高法院也存在引入"不同意见书"制度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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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涛.判决书公布少数意见之利弊及其规范[J].中国法学,2006,(02):182-191.
关键词:少数意见;利弊;现实性;法官独立;规范
摘要:对于判决书中是否应该公布少数人意见,两大法系相异的作法以及相关的学术争论对我国有可资借鉴之处。在我国,公布少数人意见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可以克服合议庭评议过程中的“合而不议”和流于形式化,有助于强化法官的责任制,增强法院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在修改三大诉讼法时,应该明确规定判决书中公布少数人意见时所应该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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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浩.造法性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研究[J].中国法学,2005,(06):121-129.
关键词: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司法改革;造法性
摘要: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具有造法性,其原因是复杂的,它所带来的利弊是多方面的。改革的方案是,在以修法的方式确立符合当今中国社会的各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确认最高人民法院有限的程序规则制定权,其性质为授权立法;同时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程序规则建立备案审查机制,监督司法立法权的行使;禁止地方各级法院的程序规则创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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