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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訴訟不受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仲裁協議的約束,是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堅持的司法立場。根據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的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是指不以訴訟或者仲裁方式主張權利,據此可以直接得出代位權行使不受仲裁協議約束的結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合同編通則解釋》)第三十六條也再次重申了這一立場,即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後,債務人或者相對人以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訂有仲裁協議為由對法院主管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編通則解釋》第三十六條也特別強調了對仲裁協議的尊重和維護,即如果債務人或者相對人在首次開庭前就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權訴訟。 綜上,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訂有仲裁協議的,不影響債權人對相對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但是可能會引起訴訟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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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訂有仲裁協議的,也不影響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 這是因為該仲裁協議只在當事人對債權人是否享有債權及其數額大小有爭議時才有意義。但是債權是否存在是代位權行使的實體條件,而非程序條件。《合同編通則解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的相對人僅以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為由,主張債權人提起的訴訟不符合代位權行使條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裡的生效法律文書當然也包括仲裁裁決書。據此,即使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未經仲裁,也不影響人民法院就代位權訴訟作出實體裁判,自然也不能影響人民法院對相應糾紛行使管轄權。根據《合同編通則解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如果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債權及其數額沒有爭議,則旨在解決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糾紛的仲裁協議不會發生作用。當然,如果債務人對債權人是否享有債權及其數額大小有爭議,則該爭議只能通過仲裁程序解決。如果該爭議直接影響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對代位權是否成立的判斷,則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情形,代位權訴訟應當依法中止,等待仲裁程序就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作出裁決。可見,此時也只是影響代位權訴訟的進行,仍然不影響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 綜合以上兩個層面考慮,傾向於認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的兩段債權債務關係各訂有仲裁協議,也不影響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與《合同編通則解釋》一同發布的典型案例五「某控股株式會社與某利公司等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即屬此類情形。 諮詢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盧燊紳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處 蔣家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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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問題5: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如何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的規定? 答疑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係為了規範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而制定,而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實體審理,以實現實質公平為目標,目前多參照上述規定進行裁判。「名下無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屬於較為典型的形式判斷規則,執行異議之訴的實體裁判標準應為是否用於家庭基本居住生活需要。《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25條認為:「商品房消費者名下雖然已有一套房屋,但購買的房屋在面積上仍然屬於滿足基本居住需要的,可以理解為符合該規定的精神。」例如,商品房消費者名下首套住房面積較小,結合家庭人口及居住生活情況,另外購買的住房仍在滿足基本居住需要範圍內的,應認為符合《規定》第二十九條的精神。但對於購買投資型、豪華型房屋的,或者購買商鋪等經營性房屋的,原則上不在本條保護範圍之內。故房屋套數並非絕對標準,對此需要把握的是,一方面要保護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保護剛性和改善住房需求,另一方面要依法懲治惡意規避執行的行為。 諮詢人: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鐵路庭 夏偉偉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萬 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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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批——問題3:守約方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而投保的財產保全責任險的保險費,能否由違約方賠償?
答疑意見:守約方主張違約方賠償其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而投保的財產保全責任險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支持,除非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該保險費將作為守約方實現債權的費用由違約方承擔,且該保險費必要、合理。對於上述保險費是否必要、合理的認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以下因素個案衡量:其一,申請財產保全是否必要;其二,申請財產保全的範圍是否與人民法院最終判決支持原告主要訴訟請求的金額(如判令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金額)相當。
諮詢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 陳建紅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蘇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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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4: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替代性修復責任如何統一適用標準?
答疑意見:生態環境修復往往技術複雜、過程漫長,是一項綜合系統治理工程。對如何量化生態環境損害、受損生態環境能否修復、具體採取何種措施才能恢復應有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如何管護才能達到生態修復的目的等,一定程度上受制於不同的環境要素種類、生態環境恢復的目標、恢復生態學的基本原理和生態環境鑑定評估技術政策等。例如,大氣、水流具有自淨能力,受到污染後因自淨而無必要進行直接生態環境修復的情況下,可以採取替代性修複方式。而土壤污染、固體廢物污染等因損害難以自淨、自然恢復時間過長等因素,需判斷修復責任的具體履行形式。
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的履行,一般應當採用直接修復的方式。例如,盜伐、濫伐林木造成生態破壞,原地原樣補植樹木是直接修復的優選方式,可以依據林業部門出具的專業意見制定詳細修複方案,明確補植復綠的栽植品種、規格、數量、時間、養護期限和要求等。如果確實無法直接修復,可以充分考慮在經濟性、行為相當性和自願性的基礎上,依據修復對象的不同,採取替代性修復的方式。替代性修複方式包括同地區異地點、同功能異種類、同質量異數量、同價值異等級等可以使生態環境恢復到受損害之前的功能、質量和價值的情形。例如,鑑定機構出具專業意見建議採取在受損區域異位恢復與受損生態環境基線同等類型和質量的生境並補償期間損失的修復。又如,針對珍貴、瀕危動植物物種的侵害,明顯無法直接恢復的,則需要綜合考量物種生態價值和生態功能,從有利於提升受損區域整體保護效果,能夠實現受損區域保護目標的角度,確定修複方式。
諮詢人: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 張滿洋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 劉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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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批——問題4:原告向同一被告同時提出兩個具有先後順位、存在衝突但相互關聯的訴訟請求,能否在一案中處理?
答疑意見:可以在一案中處理。原告向同一被告同時提出兩個具有先後順位、存在衝突但相互關聯的訴訟請求的情形,理論上通常稱為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在此情形下,如果先位訴請得到支持,則不必再審理備位訴請;如果先位訴請未獲支持,則需對備位訴請繼續審理並作出裁判。客觀預備合併之訴理論符合訴訟便利與經濟原則,有利於一次性解決糾紛,已經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探索和應用,並取得積極成效。例如,在(2019)最高法民再152號民事裁定中,作為某公司股東的再審申請人認為公司股東會決議損害其利益,為了能在一案中獲得充分救濟,其分別基於決議無效與有效提出前後兩個不同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以訴訟請求相互矛盾故無法確定其具體請求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申請人提出要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與確認依據該股東會決議產生的相關股東權益歸其所有的兩個訴訟請求雖然矛盾,但訴訟要素齊全,均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標準,當事人可以在前一個訴訟請求不被支持時,退 一步選擇主張後一個請求,不應以訴訟請求不明確為由駁回起訴。
除上述列舉情形外,客觀預備合併之訴理論還可以適用於請求返還原物與如果原物滅失請求損害賠償、確認依交易取得所有權與如果未取得所有權請求承擔違約責任等情形。目前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尚無法律、司法解釋層面的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基本精神,結合理論與實踐已經取得的成果進一步加強探索,不斷完善相關規則,充分發揮其應有的功能效用。
諮詢人: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 李雨澤
答疑專家: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秦岸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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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批——問題1:圖書資料庫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同一作品在總庫的傳播行為已經由在先案件處理,之後原告就該作品在資料庫鏡像站的傳播行為再次提起訴訟,是否屬於重複訴訟?判賠標準如何確定?
答疑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據上述規定,關於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重複訴訟問題,司法實踐中應區分具體情況,審查侵權人實施了幾個侵權行為。如果侵權人未經許可將作品置於信息網絡之中,只是同時開通了不同的埠,這時有必要在一個訴訟中對整體的損害賠償統籌考慮;對於當事人針對不同的埠或資料庫(如資料庫總庫、資料庫鏡像站)分別起訴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加強釋明工作,引導當事人通過一個訴訟解決,以減輕其訴累。如果侵權人最初只開通一個埠,人民法院判決停止侵害後,侵權人又開通一個新埠,那麼前後兩個行為屬於不同的侵權行為,後提起的訴訟並不屬於重複訴訟。 關於判賠標準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加大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的意見》第7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運用舉證妨礙、調查取證、證據保全、專業評估、經濟分析等制度和方法,引導當事人積極、全面、正確、誠實舉證,提高損害賠償數額計算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充分彌補權利人損失。」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應當準確適用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等規定,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計算,在實際損失或者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情形下,參照權利使用費等標準計算賠償數額。在窮盡相關手段和辦法後仍不能查明並計算的,才可以適用法定賠償,考慮作品類型、侵權行為性質、損害後果等情節綜合確定具體數額。遇到同一權利人提起系列案件的,要統籌權利救濟與合理維權的關係,既要注意判賠的尺度大致保持平衡,也要注意不同案件之間的差異,並遵循「總量控制」原則,防止賠償總額高於權利人因侵權遭受的實際損失。
諮詢人: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 劉雅靜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 白雅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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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2: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應當由敗訴被告承擔的鑑定費用,可否從其他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獲賠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中墊付?
答疑意見: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相關規定,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產生的鑑定費用屬於訴訟費用的範疇,被告敗訴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鑑定費用。有關費用墊付的問題,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等款項,應當用於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其他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敗訴原告所需承擔的調查取證、專家諮詢、檢驗、鑑定等必要費用,可以酌情從上述款項中支付」,但是這一規定僅是明確了敗訴原告所需承擔的檢驗、鑑定等必要費用,可以酌情從其他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獲賠的款項中支付。此主要考慮的是,原告提起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維護相應的社會公共利益,行為具有公益性,即使在其敗訴的情形下,酌情從其他案件剩餘的修復費用或者損失賠償金中支付敗訴原告應當負擔的費用,如此規定也有利於鼓勵和支持原告依法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顯然,這一規範目的並不能適用於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敗訴被告。因此,從其他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獲賠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中墊付本案敗訴被告應當承擔的鑑定費用缺乏法律依據,且與《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做法不符。
諮詢人:甘肅礦區人民法院綜合審判第二庭 劉瓊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 劉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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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批——問題3:外國航空承運人訂立合同的營業地如何確定?
答疑意見:《蒙特婁公約》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損害賠償訴訟必須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由原告選擇,向承運人住所地、主要營業地或者訂立合同的營業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點的法院提起。」其中,「承運人訂立合同的營業地」如何確定,宜按照以下思路處理:
其一,根據《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管理辦法》設立的代表機構可以認定為該航空運輸企業的營業地。通過該代表機構購票(辦理貨物託運)的,該代表機構所在地可以認定為承運人訂立合同的營業地。
其二,通過銷售代理企業購票的情況下,銷售代理企業的營業地能否認定為承運人訂立合同的營業地,需要根據個案進行分析。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綜合考量是否將銷售代理企業所在地認定為承運人訂立合同的營業地:一是銷售代理企業與承運人簽訂永久性或者長期協議,並具備持續穩定的代理關係。二是銷售代理企業與航空公司之間的代理關係被本行業及第三方認可。三是其他可以證明銷售代理企業屬於航空公司銷售組織機構一部分的情況。
諮詢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 李冬梅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 楊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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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4:民事訴訟法中「其他組織」與民法典中「非法人組織」是否同一概念?「非法人組織」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答疑意見:民法典中的「非法人組織」和民事訴訟法中的「其他組織」是基於不同規範目的而作出的規定。「非法人組織」所要解決的是民事主體資格問題,即某個組織能否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承擔民事責任;而「其他組織」主要解決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問題,即某個組織能否以自己名義參與到訴訟活動中。二者並非同一概念。根據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關於「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的規定,非法人組織能夠以自己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如果因此與其他民事主體發生民事糾紛,可以自己名義參與到民事訴訟活動中,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由此就落入了「其他組織」的範圍。
從範圍上看,民事訴訟法中的「其他組織」是一個更廣泛的概念,除「非法人組織」外,「其他組織」還可包括其他類型的主體,如法人分支機構、業主委員會等。以業主委員會為例,其不符合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八條所規定的非法人組織的特徵。但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據此,在業主撤銷權糾紛中,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參與到訴訟活動中,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也就是說,業主委員會雖不是民法典所規定的「非法人組織」,但屬於民事訴訟法上規定的「其他組織」。
需要注意的是,並非除「自然人、法人」之外的任何組織都可認定為「其他組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二條對於「其他組織」的定義和範圍作了明確規定,並列舉了相應情形。「其他組織」首先應當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成立,法律上予以認可的組織,同時應當具備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如果未經依法成立,則不具有「其他組織」的資格,不屬於民事訴訟當事人。例如,沒有依法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分支機構,不能認定為「其他組織」,在訴訟中,應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
諮詢人: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 顏 偵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處 張 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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