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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性案例206號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訴朱清良、朱清濤 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2年12月30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土壤污染/生態環境功能損失賠償/生態環境修復/修復效果評估 裁判要點 1.兩個以上侵權人分別實施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一個侵權人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損害,部分侵權人根據修複方案確定的整體修復要求履行全部修復義務後,請求以代其他侵權人支出的修復費用折抵其應當承擔的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對於侵權人實施的生態環境修復工程,應當進行修復效果評估。經評估,受損生態環境服務功能已經恢復的,可以認定侵權人已經履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7條、第1229條(本案適用的是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1條、第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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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12月,朱清良、朱清濤在承包土地內非法開採建築用砂89370.8立方米,價值人民幣4468540元。經鑑定,朱清良二人非法開採的土地覆被類型為果園,地塊內原生土壤喪失,原生態系統被完全破壞,生態系統服務能力嚴重受損,確認存在生態環境損害。鑑定機構確定生態環境損害恢複方案為將損害地塊恢復為園林地,將地塊內缺失土壤進行客土回填,下層回填普通土,表層覆蓋60厘米種植土,使地塊重新具備果樹種植條件。恢復工程費用評估核算為2254578.58元。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以朱清良、朱清濤非法開採造成土壤受損,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本案刑事部分另案審理)。 2020年6月24日,朱清良、朱清濤的代理人朱某某簽署生態環境修復承諾書,承諾按照生態環境修複方案開展修復工作。修復工程自2020年6月25日開始,至2020年10月15日完成。2020年10月15日,北京市房山區有關單位對該修復工程施工質量進行現場勘驗,均認為修復工程依法合規、施工安全有序開展、施工過程中未出現安全性問題、環境污染問題,施工程序、工程質量均符合修複方案要求。施工過程嚴格按照生態環境修複方案各項具體要求進行,回填土壤質量符合標準,地塊修復平整,表層覆蓋超過60厘米的種植土,已重新具備果樹種植條件。 上述涉案土地內存在無法查明的他人傾倒的21392.1立方米渣土,朱清良、朱清濤在履行修復過程中對該部分渣土進行環境清理支付工程費用75.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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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京04民初277號民事判決:一、朱清良、朱清濤對其造成的北京市房山區長陽鎮朱崗子村西的14650.95平方米土地生態環境損害承擔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確認朱清良、朱清濤已根據《房山區朱清良等人盜採砂石礦案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報告書》確定的修複方案將上述受損生態環境修復到損害發生之前的狀態和功能(已履行完畢)。二、朱清良、朱清濤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652896.75元;朱清良、朱清濤在履行本判決第一項修復義務時處理涉案地塊上建築垃圾所支付費用754000元折抵其應賠償的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652896.75元。三、朱清良、朱清濤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鑑定費115000元。四、朱清良、朱清濤在一家全國公開發行的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賠禮道歉的內容及媒體、版面、字體需經本院審核,朱清良、朱清濤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並於審核通過之日起三十日內刊登,如未履行上述義務,則由本院選擇媒體刊登判決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朱清良、朱清濤負擔。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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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朱清良、朱清濤非法開採的行為,造成了生態環境破壞,侵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構成環境民事侵權。朱清良、朱清濤作為非法開採行為人,違反了保護環境的法定義務,應對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一、關於被告對他人傾倒渣土的處理費用能否折抵生態功能損失賠償費用的問題。從環境法的角度而言,生態環境具有供給服務、調節服務、文化服務、以及支持服務等功能。生態環境受損將導致其向公眾或其他生態系統提供上述服務的功能減少或喪失。朱清良、朱清濤在其租賃的林果地上非法開採,造成地塊土壤受損,屬於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還應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根據鑑定評估報告對生態服務價值損失的評估意見,確定朱清良、朱清濤應承擔的服務功能損失賠償金額為652896.75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等款項,應當用於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故被告人承擔的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的款項應當專項用於該案環境修復、治理或異地公共生態環境修復、治理。朱清良、朱清濤對案涉土地進行生態修復時,土地上還存在無法查明的他人傾倒渣土。朱清濤、朱清良非法開採的行為造成受損地塊原生土壤喪失、土壤的物理結構變化,而他人傾倒渣土的行為則會造成土壤養分的改變,兩個侵權行為疊加造成現在的土壤生態環境損害。為全面及時恢復生態環境,朱清良、朱清濤根據修複方案對涉案地塊整體修復的要求,對該環境內所傾倒渣土進行清理並為此實際支出75.4萬元,系屬於對案涉環境積極的修復、治理,這與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被告承擔生態功能損失賠償責任的目的和效果是一致的。同時,侵權人在承擔修復責任的同時,積極採取措施,對他人破壞環境造成的後果予以修復治理,有益於生態環境保護,在修復效果和綜合治理上亦更能體現及時優化生態環境的特點。因此,綜合兩項費用的功能目的以及賠償費用專項執行的實際效果考慮,朱清良、朱清濤對傾倒渣土環境進行清理的費用可以折抵朱清良、朱清濤需要承擔的生態功能損失賠償費用。 二、關於被告訴訟過程中自行進行生態修復的效果評估問題。朱清良、朱清濤在訴訟過程中主動履行環境修復義務,並於2020年6月25日至10月15日期間按照承諾書載明的生態環境修複方案對案涉地塊進行了回填修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第九條規定,負有相關環境資源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事件調查報告、檢驗報告、監測報告、評估報告、監測數據等,經當事人質證並符合證據標準的,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本案中,北京市房山區有關單位積極履行環境監督管理職責,對於被告人自行實施的生態修復工程進行過程監督並出具相應的驗收意見,符合其職責範圍,且具備相應的專業判斷能力,有關單位聯合出具的驗收意見,可以作為認定當事人自行實施的生態修復工程質量符合標準的重要依據。同時,評估機構在此基礎上,對修復工程進行了效果評估,確認案涉受損地塊內土壤已恢復至基線水平,據此可以認定侵權人已經履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馬軍、梅宇、趙佳、王鵬宇、張桂榮、張風光、衡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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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性案例207號 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訴王玉林 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2年12月30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非法採礦/生態環境損害/損失整體認定/系統保護修復 裁判要點 1.人民法院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應當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對非法採礦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不僅要對造成山體(礦產資源)的損失進行認定,還要對開採區域的林草、水土、生物資源及其棲息地等生態環境要素的受損情況進行整體認定。 2.人民法院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應當充分重視提高生態環境修復的針對性、有效性,可以在判決侵權人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時,結合生態環境基礎修復及生物多樣性修複方案,確定修復費用的具體使用方向。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6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本案適用的是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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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8年期間,王玉林違反國家管理礦產資源法律規定,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使用機械在南京市浦口區永寧鎮老山林場原山林二礦老宕口內、北沿山大道建設施工紅線外非法開採泥灰岩、泥頁岩等合計十餘萬噸。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以王玉林等人的行為構成非法採礦罪向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該案審理期間,王玉林已退賠礦石資源款4455998.6元。2020年3月、8月,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先後出具《「南京市浦口區王玉林等人非法採礦案」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南京市浦口區王玉林等人非法採礦案」生態環境損害(動物類)補充說明》(以下簡稱《補充說明》)。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認為,王玉林非法採礦造成國家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破壞,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遂提起本案訴訟,訴請判令王玉林承擔生態破壞侵權責任,賠償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1893112元(具體包括:1.生態資源的損失中林木的直接經濟損失861750元;2.生態系統功能受到影響的損失:森林涵養水損失440233元;水土流失損失50850元;土壤侵蝕損失81360元;樹木放氧量減少損失64243元;鳥類生態價值損失243122元;哺乳動物棲息地服務價值損失18744元;3.修復期間生物多樣性的價值損失132810元)以及事務性費用400000元,並提出了相應的修複方案。 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蘇01民初798號民事判決:一、被告王玉林對其非法採礦造成的生態資源損失1893112元(已繳納)承擔賠償責任,其中1498436元用於南京市山林二礦生態修復工程及南京市浦口區永寧街道大橋林場路口地質災害治理工程,394676元用於上述地區生物多樣性的恢復及保護。二、被告王玉林承擔損害評估等事務性費用400000元(已繳納),該款項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劃轉至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判決後,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與王玉林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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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非法採礦對生態資源造成複合性危害,在長江沿岸非法露天採礦,不僅造成國家礦產資源損失,還必然造成開採區域生態環境破壞及生態要素損失。環境和生物之間、生物和生物之間協同共生,相互影響、相互依存,形成動態的平衡。一個生態要素的破壞,必然會對整個生態系統的多個要素造成不利影響。非法採礦將直接導致開採區域的植被和土壤破壞,山體損壞影響到林、草蓄積,林、草減少影響到水土涵養,上述生態要素的破壞又直接、間接影響到鳥類和其他動物的棲息環境,造成生態系統的整體破壞及生物多樣性的減少,自然要素生態利益的系統損害必將最終影響到人類的生產生活和優美生態環境的實現。被告王玉林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即實施非法採礦行為,造成生態環境的破壞,主觀存在過錯,非法採礦行為與生態環境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之規定,對其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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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生態環境損害計算問題 (一)生態資源的經濟損失計算合理。非法採礦必將使被開採區域的植被遭到嚴重破壞,受損山體的修復及自然林地的恢復均需要合理周期,即較長時間才能重新恢復林地的生態服務功能水平,故《評估報告》以具有20年生長年限的林地作為參照計算具有一定合理性,《評估報告》製作人關於林木經濟損失計算的解釋科學,故應對非法採礦行為造成林木經濟損失861750元依法予以認定。 (二)鳥類生態價值損失計算恰當。森林資源為鳥類提供了棲息地和食物來源,鳥類種群維持著食物鏈的完整性,保持營養物質循環的順利進行,棲息地的破壞必然導致林鳥遷徙或者食物鏈條斷裂,一旦食物鏈的完整性被破壞,必將對整個森林生態系統產生嚴重的後果。《補充說明》載明,兩處非法開採點是林鳥種群的主要棲息地和適宜生境,非法採礦行為造成鳥類棲息地被嚴重破壞,由此必然產生種子傳播收益額及改善土壤收益額的損失。鳥類為種子的主要傳播者和捕食者,可攜帶或者吞食植物種子,有利於生態系統次生林的自然演替;同時,次生林和原始森林系統的良性循環,也同樣為鳥類的自然棲息地提供了庇護,對植物種子的傳播具有積極意義。《補充說明》製作人從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和種間生態平衡的角度,對非法採礦行為造成平衡性和生物多樣性的破壞等方面對鳥類傳播種子損失作出了詳細解釋,解釋科學合理,故對非法採礦造成鳥類生態價值損失243122元予以認定。 (三)哺乳動物棲息地服務價值損失客觀存在。森林生態系統是陸地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哺乳動物繁衍和生存的主要棲息地之一。哺乳動物不僅對維持生態系統平衡有重要作用,還能夠調節植物競爭,維護系統物種多樣性以及參與物質和能量循環等,是改變生態系統內部各構件配置的最基本動力。雖然因客觀因素無法量化棲息地生態環境損害價值,但非法採礦行為造成山體破壞和植被毀壞,導致哺乳動物過境受到嚴重影響,哺乳動物棲息地服務價值損失客觀存在。結合案涉非法採礦區域位於礦坑宕口及林場路口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上述區域植被覆蓋率以及人類活動影響造成兩區域內哺乳動物的種類和數量較少等客觀因素,公益訴訟起訴人主張按照其他生態環境損失1874368元的1%計算哺乳動物棲息地服務價值損失18744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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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生態環境修復問題 恢復性司法理念要求受損的生態環境切實得到有效修復,系統保護需要從各個生態要素全方位、全地域、全過程保護,對破壞生態所造成的損失修復,也要從系統的角度對不同生態要素所遭受的實際影響予以綜合考量,注重從源頭上系統開展生態環境修復,注重自然要素生態利益的有效發揮,對長江流域生態系統提供切實有效的保護。鑑於非法採礦給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的破壞,應當採取消除受損山體存在的地質災害隱患,以及從儘可能恢復其生態環境功能的角度出發,結合經濟、社會、人文等實際發展需要進行總體分析判斷。 案涉修複方案涵蓋了山體修復、植被複種、綠地平整等生態修復治理的多個方面,充分考慮了所在區域生態環境結構的功能定位,體現了強化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種生態要素協同治理的理念,已經法庭技術顧問論證,結論科學,方法可行。王玉林賠償的生態環境損失費用中,屬於改善受破壞的自然環境狀況,恢復和維持生態環境要素正常生態功能發揮範疇的,可用於侵權行為發生地生態修復工程及地質災害治理工程使用。本案中生物棲息地也是重要的生態保護和修複目標,生物多樣性受到影響的損失即鳥類生態價值損失、哺乳動物棲息地服務價值損失、修復期間生物多樣性價值恢復費用屬於生物多樣性恢復考量範疇,可在基礎修復工程完成後,用於侵權行為發生地生物多樣性的恢復及保護使用。 綜上,法院最終判決王玉林對其非法採礦造成的生態資源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並在判決主文中寫明了生態修復、地質治理等項目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等費用使用方向。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陳迎、姜立、劉尚雷、陳美芳、毛建美、丁茜、任重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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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性案例208號 江西省上饒市人民檢察院訴張永明、張鷺、 毛偉明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2年12月30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自然遺蹟/風景名勝/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 裁判要點 1.破壞自然遺蹟和風景名勝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請求侵權人依法承擔修復和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對於破壞自然遺蹟和風景名勝造成的損失,在沒有法定鑑定機構鑑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參考專家採用條件價值法作出的評估意見,綜合考慮評估方法的科學性及評估結果的不確定性,以及自然遺蹟的珍稀性、損害的嚴重性等因素,合理確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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