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性案例206號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訴朱清良、朱清濤
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2年12月30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土壤污染/生態環境功能損失賠償/生態環境修復/修復效果評估
裁判要點
1.兩個以上侵權人分別實施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一個侵權人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損害,部分侵權人根據修複方案確定的整體修復要求履行全部修復義務後,請求以代其他侵權人支出的修復費用折抵其應當承擔的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對於侵權人實施的生態環境修復工程,應當進行修復效果評估。經評估,受損生態環境服務功能已經恢復的,可以認定侵權人已經履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7條、第1229條(本案適用的是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1條、第65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