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公益訴訟起訴人上饒市人民檢察院訴稱:張永明、張鷺、毛偉明三人以破壞性方式攀爬巨蟒峰,在世界自然遺產地、世界地質公園三清山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巨蟒峰上打入26個岩釘,造成嚴重損毀,構成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損害。因此應判決確認三人連帶賠償對巨蟒峰非使用價值(根據環境資源價值理論,非使用價值是人們從旅遊資源獲得的並非來源於自己使用的效用,主要包括存在價值、遺產價值和選擇價值)造成的損失最低閾值1190萬元;在全國性知名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依法連帶承擔聘請專家所支出的評估費用15萬元。
被告張永明、張鷺、毛偉明辯稱:本案不屬於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檢察院不能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張永明等人主觀上沒有過錯,也沒有造成巨蟒峰的嚴重損毀,風險不等於實際的損害結果,故不構成侵權;專家組出具的評估報告不能採信。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張永明、張鷺、毛偉明三人通過微信聯繫,約定前往三清山風景名勝區攀爬「巨蟒出山」岩柱體(又稱巨蟒峰)。2017年4月15日凌晨4時左右,張永明、張鷺、毛偉明三人攜帶電鑽、岩釘(即膨脹螺栓,不鏽鋼材質)、鐵錘、繩索等工具到達巨蟒峰底部。被告人張永明首先攀爬,毛偉明、張鷺在下面拉住繩索保護張永明的安全。在攀爬過程中,張永明在有危險的地方打岩釘,使用電鑽在巨蟒峰岩體上鑽孔,再用鐵錘將岩釘打入孔內,用扳手擰緊,然後在岩釘上布繩索。張永明通過這種方式於早上6時49分左右攀爬至巨蟒峰頂部。毛偉明一直跟在張永明後面為張永明拉繩索做保護,並沿著張永明布好的繩索於早上7時左右攀爬到巨蟒峰頂部。在張永明、毛偉明攀爬開始時,張鷺為張永明拉繩索做保護,之後沿著張永明布好的繩索於早上7時30分左右攀爬至巨蟒峰頂部,在頂部使用無人機進行拍攝。在巨蟒峰頂部,張永明將多餘的工具給毛偉明,毛偉明順著繩索下降,將多餘的工具帶回賓館,隨後又返回巨蟒峰,攀爬至巨蟒峰10多米處,被三清山管委會工作人員發現後勸下並被民警控制。張鷺、張永明在工作人員勸說下,也先後於上午9時左右、9時40分左右下到巨蟒峰底部並被民警控制。經現場勘查,張永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釘26個。經專家論證,三被告人的行為對巨蟒峰地質遺蹟點造成了嚴重損毀。
本案刑事部分已另案審理。
2018年3月28日,受上饒市檢察院委託,江西財經大學專家組針對張永明等三人攀爬巨蟒峰時打入的26枚岩釘對巨蟒峰乃至三清山風景名勝區造成的損毀進行價值評估。2018年5月3日,江西財經大學專家組出具了《三清山巨蟒峰受損價值評估報告》。該評估報告載明:專家組依據確定的價值類型,採用國際上通行的條件價值法對上述故意損毀行為及其後果進行價值評估,巨蟒峰價值受損評估結果為,「巨蟒峰案」三名當事人的行為雖未造成巨蟒峰山體坍塌,但對其造成了不可修復的嚴重損毀,對巨蟒峰作為世界自然遺產的存在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加速了山體崩塌的可能性。因此,專家組認為:此次「巨蟒峰案的價值損失評估值」不應低於該事件對巨蟒峰非使用價值造成的損失最低閾值,即119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