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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資料庫】(民法)指導性案例和公報案例集錦

17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20
裁判結果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岳陽縣人民法院組織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和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黃某輝、陳某、唐某崇、艾某雲、丁某德、李某忠、謝某兵、丁某勇調解,雙方自願達成了如下協議:1.由被告人黃某輝、陳某、唐某崇、艾某雲、丁某德、李某忠、謝某兵、丁某勇按照生態損失評估報告提出的生態修復建議確定的放流種類、規格和數量以及物價鑑定意見,在各自參與非法捕撈漁獲物範圍內共同購置符合增殖放流規定的成魚或魚苗(具體魚種以漁政管理部門要求的標準為準),在洞庭湖水域進行放流,修復漁業資源與環境;2.由八被告人共同承擔本案的生態評估費用3000元,直接繳納給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檢察院;3.八被告人在市級新聞媒體上賠禮道歉。
  調解達成後,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將調解協議內容依法公告,社會公眾未提出異議,30日公告期滿後,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調解協議的內容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出具了(2021)湘0621刑初244號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將調解書送達給八被告人及岳陽縣人民檢察院,並向社會公開。2021年12月21日,在岳陽縣東洞庭湖漁政監察執法局監督執行下,根據專業評估意見,被告人李某忠、謝某兵、丁某勇及其他被告人家屬在東洞庭湖鹿角碼頭投放3-5厘米魚苗446萬尾,其中鰱魚150萬尾、鱅魚150萬尾、草魚100萬尾、青魚46萬尾,符合增殖放流的規定。
  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執行完畢後,岳陽縣人民法院於2022年1月13日以(2021)湘0621刑初24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黃某輝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被告人陳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被告人唐某崇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艾某雲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被告人丁某德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被告人李某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被告人謝某兵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被告人丁某勇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對被告人黃某輝、陳某、唐某崇、艾某雲、丁某德、李某忠、謝某兵、丁某勇的非法獲利十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等等。
17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20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認為,被告人黃某輝、陳某、唐某崇、艾某雲、丁某德、李某忠、謝某兵、丁某勇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和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黃某輝、陳某、唐某崇、艾某雲、丁某德、李某忠、謝某兵、丁某勇達成的調解協議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予以確認並出具調解書。
  法院生效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為,被告人黃某輝、陳某、唐某崇、艾某雲、丁某德、李某忠、謝某兵、丁某勇為謀取非法利益,在禁捕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分別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黃某輝、陳某、唐某崇、艾某雲、丁某德、李某忠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謝某兵、丁某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八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於坦白,可從輕處罰;八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八被告人按照法院生效調解書內容積極主動購置成魚或魚苗在洞庭湖水域放流,主動履行修復漁業資源和生態的責任,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忠、謝某兵、丁某勇犯罪情節較輕,且有悔罪表現,結合司法行政部門社區矯正調查評估報告意見,被告人李某忠、謝某兵、丁某勇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判處緩刑對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以宣告緩刑。公訴機關針對八被告人參與網捕、電捕和運輸的次數,結合捕撈數量及參與度,分別提出的量刑建議恰當,法院依法予以採信。八被告人的非法捕撈行為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對在訴訟過程中就刑事附帶民事達成調解已依法予以確認。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53條、第93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0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34條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
17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29
指導性案例219號
  廣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訴安徽紐某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3年12月15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侵害技術秘密/以侵害智慧財產權為業/懲罰性賠償/損害賠償數額
  裁判要點
  1.判斷侵害智慧財產權行為是否構成情節嚴重並適用懲罰性賠償時,可以綜合考量被訴侵權人是否以侵害智慧財產權為業、是否受到刑事或者行政處罰、是否構成重複侵權、訴訟中是否存在舉證妨礙行為,以及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或者侵權獲利數額、侵權規模、侵權持續時間等因素。
  2.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構成侵權,已實際實施侵權行為且構成其主營業務的,可以認定為以侵害智慧財產權為業。對於以侵害智慧財產權為業,長期、大規模實施侵權行為的,可以依法從高乃至頂格適用懲罰性賠償倍數確定損害賠償數額。
17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30
基本案情
  2000年6月6日,廣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天某公司)登記成立。2007年10月30日,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江天某公司)登記成立,獨資股東是廣州天某公司。兩天某公司為證明兩者之間存在卡波技術的許可使用關係,提交了兩份授權書。第一份授權書於2008年9月30日出具,記載:現將廣州天某公司自主研發的卡波姆產品生產技術及智慧財產權授予九江天某公司無償使用,授權期限為十年,從2008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止。在授權期間內,九江天某公司擁有該項技術的使用權,其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利用該技術生產、製造、銷售產品,利用該技術改善其目前的產業流程,對該技術成果進行後續改進形成新的技術成果等。未經雙方書面同意與確認,廣州天某公司和九江天某公司不得將該項技術授予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授權期滿後,授予的使用權將歸還廣州天某公司所有。第二份授權書於2018年9月15日出具,授權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授權內容同第一份授權書。本案案涉產品即為卡波,也稱卡波姆(Carbomer),中文別名聚丙烯酸、羧基乙烯共聚物,中和後的卡波是優秀的凝膠基質,廣泛應用於乳液、膏霜、凝膠中。
  2011年8月29日,安徽紐某精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紐某公司)登記成立,成立時法定代表人是劉某,劉某出資比例為70%,後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吳某成。
  華某於2004年3月30日入職廣州天某公司,2013年11月8日離職。2007年12月30日至離職,華某先後與廣州天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及《商業保密、競業限制協議》《員工手冊》《專項培訓協議》等文件,就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競業限制等方面進行了約定。朱某良、胡某春曾就職於廣州天某公司,在職期間均與廣州天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商業保密、競業限制協議》《商業技術保密協議》等。2012年至2013年期間,華某利用其卡波產品研發負責人的身份,以撰寫論文為由向九江天某公司的生產車間主任李某某索取了卡波生產工藝技術的反應釜和乾燥機設備圖紙,還違反廣州天某公司管理制度,多次從其在廣州天某公司的辦公電腦里將卡波生產項目工藝設備的資料拷貝到外部存儲介質中。華某非法獲取兩天某公司卡波生產技術中的生產工藝資料後,先後通過U盤拷貝或電子郵件發送的方式將兩天某公司的卡波生產工藝原版圖紙、文件發送給劉某、朱某良、胡某春等人,並且華某、劉某、朱某良、胡某春對兩天某公司卡波生產工藝技術的原版圖紙進行了使用探討。在此過程中,胡某春與朱某良均提出是否會侵犯九江天某公司的相關權利,華某則要求胡某春根據兩天某公司卡波生產工藝技術的原版圖設計安徽紐某公司的生產工藝,並交代胡某春設計時不要與兩天某公司做得一模一樣等。於是胡某春按照華某的要求對廣州天某公司卡波工藝設計圖進行修改,最後將修改後的圖紙委託山東某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合肥分院作出設計,委託江蘇某機械有限公司製造反應釜,並向與兩天某公司有合作關係的上海某粉體機械製造公司訂購與兩天某公司一樣的粉碎機械設備,再委託江蘇無錫某攪拌設備有限公司根據江蘇某機械有限公司的技術方案設計總裝圖,進而按照總裝圖生產攪拌器。
  至遲自2014年起,安徽紐某公司利用華某從兩天某公司非法獲取的卡波生產工藝、設備技術生產卡波產品,並向國內外公司銷售,銷售範圍多達二十餘個國家和地區。生產卡波產品為安徽紐某公司的主要經營業務,無證據證明其還生產其他產品。2018年1月,安徽紐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劉某等因侵犯商業秘密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在相關刑事判決已經認定華某、劉某等實施了侵犯權利人技術秘密行為的情況下,安徽紐某公司仍未停止侵權。依據相關證據,安徽紐某公司自2014年起,直至2019年8月,始終持續銷售卡波產品。
  廣州天某公司、九江天某公司於2017年以安徽紐某公司、華某、劉某、胡某春、朱某良等侵害其卡波技術秘密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賠禮道歉。
17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30
裁判結果
  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於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7)粵73民初2163號民事判決:一、華某、劉某、胡某春、朱某良、安徽紐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廣州天某公司、九江天某公司涉案技術秘密,並銷毀記載涉案技術秘密的工藝資料。二、安徽紐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廣州天某公司、九江天某公司經濟損失3000萬元及合理開支40萬元,華某、劉某、胡某春、朱某良對前述賠償數額分別在5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三、駁回廣州天某公司、九江天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廣州天某公司、九江天某公司、安徽紐某公司、華某、劉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終562號民事判決:一、維持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2017)粵73民初216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二、變更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2017)粵73民初216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安徽紐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廣州天某公司、九江天某公司經濟損失3000萬元及合理開支40萬元,華某、劉某、胡某春、朱某良對前述賠償數額分別在500萬元、30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三、駁回廣州天某公司、九江天某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四、駁回華某、劉某、安徽紐某公司的上訴請求。二審宣判後,安徽紐某公司、華某、劉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於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4025號民事裁定:駁回華某、劉某、安徽紐某公司的再審申請。
17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30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本案中,兩天某公司的實際損失無法查清,故根據已查明的安徽紐某公司的部分銷售情況進行計算得出其侵權獲利。安徽紐某公司生產的卡波產品,其工藝、流程和部分設備侵害了兩天某公司的涉案技術秘密,但其卡波配方並未被認定侵害兩天某公司的技術秘密。原審法院在確定侵權獲利時未考慮涉案技術秘密在卡波生產中的作用,同時也未充分考慮除涉案技術秘密信息之外的其他生產要素在卡波產品生產過程中的作用,以安徽紐某公司自認的3700餘萬元銷售額乘以精細化工行業毛利率32.26%,得到安徽紐某公司可以查實的部分侵權獲利近1200萬元。現綜合考慮涉案被侵害技術秘密在卡波產品生產過程中所起的作用,酌情確定涉案技術秘密的貢獻程度為50%,因此對於安徽紐某公司的侵權獲利相應酌減取整數確定為600萬元。關於利潤率的選擇,由於安徽紐某公司未根據法院要求提供原始會計憑證、帳冊、利潤表,也未舉證證明其卡波產品的利潤率,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後果,故按照廣州天某公司年報公布的精細化工行業毛利率確定其產品利潤率。
  安徽紐某公司雖在二審階段向法院提交營業執照等證據佐證其經營範圍不止卡波產品的生產。但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範圍系安徽紐某公司申請註冊成立時的選擇,其實際經營範圍既可能大於也可能小於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範圍。且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安徽紐某公司除卡波產品外,並沒有生產其他產品,安徽紐某公司也未進一步舉證證明其除卡波產品以外生產其他產品的事實。本案中,華某被訴披露技術秘密的侵權行為發生於2012年至2013年期間,安徽紐某公司利用華某從兩天某公司非法獲取的卡波生產工藝、設備技術生產卡波產品,並向國內外銷售。此外,安徽紐某公司明確陳述其所生產的卡波產品均為相同設備所產。界定行為人是否以侵權為業,可從主客觀兩方面進行判斷。就客觀方面而言,行為人已實際實施侵害行為,並且系其公司的主營業務、構成主要利潤來源;從主觀方面看,行為人包括公司實際控制人及管理層等,明知其行為構成侵權而仍予以實施。本案中安徽紐某公司以及劉某等人的行為,即屬此類情形。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了判處懲罰性賠償的條件以及懲罰性賠償的倍數範圍。可見,若經營者存在惡意侵害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且情節嚴重的,權利人可請求侵權人承擔賠償金額相應倍數的懲罰性賠償。因此,本案應在判斷安徽紐某公司是否存在惡意侵權、情節是否嚴重的基礎上確定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根據本案業已查明的事實,安徽紐某公司自成立以來,便以生產卡波產品為經營業務,其雖辯稱也生產其他產品,但並未提交證據加以佐證,且其所生產的卡波產品名稱雖有差別,但均由同一套設備加工完成。此外,當其前法定代表人劉某因侵犯商業秘密罪被追究刑事責任,被認定實施了侵犯權利人技術秘密行為後,安徽紐某公司仍未停止生產,銷售範圍多至二十餘個國家和地區,同時在本案原審階段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相關會計帳冊和原始憑證,構成舉證妨礙,足見其侵權主觀故意之深重、侵權情節之嚴重。鑑於本案被訴侵權行為跨越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施行的2019年4月23日前後,安徽紐某公司拒絕提供財務帳冊等資料構成舉證妨礙,所認定的侵權獲利系基於安徽紐某公司自認的銷售額確定,僅系其部分侵權獲利;侵權人在本案中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法律修改前後的具體獲利情況,導致無法以2019年4月23日為界進行分段計算;現有證據顯示安徽紐某公司在一審判決之後並未停止侵權行為,其行為具有連續性,其侵權規模巨大、持續時間長。鑑於此,導致依據在案證據客觀上難以分段計算賠償數額。反不正當競爭法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初衷在於強化法律威懾力,打擊惡意嚴重侵權行為,威懾、阻嚇未來或潛在侵權人,有效保護創新活動,對長期惡意從事侵權活動應從重處理,故本案可以依據所認定的安徽紐某公司侵權獲利從高確定本案損害賠償數額。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17條第3款
17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30
指導性案例220號
  嘉興市中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欣某新技術有限公司訴王某集團有限公司、寧波王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3年12月15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侵害技術秘密/使用全部技術秘密/故意侵害技術秘密/損害賠償數額
  裁判要點
  1.權利人舉證證明被訴侵權人非法獲取了完整的產品工藝流程、成套生產設備資料等技術秘密且已實際生產出相同產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被訴侵權人使用了全部技術秘密,但被訴侵權人提供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2.被訴侵權人構成故意侵害技術秘密的,人民法院可以被訴侵權人相關產品銷售利潤為基礎,計算損害賠償數額;銷售利潤難以確定的,可以依據權利人相關產品銷售價格及銷售利潤率乘以被訴侵權人相關產品銷售數量為基礎,計算損害賠償數額。
17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30
基本案情
  嘉興市中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嘉興中某化工公司)系全球主要的香蘭素製造商,具有較強的技術優勢。上海欣某新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欣某公司)成立於1999年11月5日,經營範圍為生物、化工專業領域內的技術服務、技術諮詢、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及新產品的研製。2002年開始嘉興中某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某公司共同研發了乙醛酸法製備香蘭素的新工藝,包括縮合、中和、氧化、脫羧等反應過程,還包括愈創木酚、甲苯、氧化銅和乙醇的循環利用過程。嘉興中某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某公司主張的技術秘密包括六個秘密點,上述技術秘密載體為涉及58個非標設備的設備圖287張(包括主圖及部件圖)、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第三版)25張。嘉興中某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某公司之間簽訂的《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關於企業長期合作的特別合同》均有保密條款的約定。
  傅某根自1991年進入嘉興中某化工公司工作,2008年起擔任香蘭素車間副主任,主要負責香蘭素生產設備維修維護工作。自2003年起,嘉興中某化工公司先後制定了文件控製程序、記錄控製程序、食品安全、質量和環境管理手冊、設備/設施管理程序等文件。嘉興中某化工公司就其內部管理規定對員工進行了培訓,傅某根於2007年參加了管理體系培訓、環境管理體系培訓、宣傳教育培訓、貫標培訓。2010年3月25日,嘉興中某化工公司制定《檔案與信息化管理安全保密制度》。2010年4月起,嘉興中某化工公司與員工陸續簽訂保密協議,對商業秘密的範圍和員工的保密義務作了約定,傅某根以打算辭職為由拒絕簽訂保密協議。
  王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王某集團公司)成立於1995年6月8日,經營範圍為食品添加劑山梨酸鉀的研發、生產,化工產品(除危險化學品)的製造、銷售等,王某軍任監事。寧波王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王某科技公司)成立於2009年10月21日,由王某軍與王某集團公司共同出資成立,王某軍任法定代表人。寧波王某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成立於2015年11月20日,由王某科技公司以實物方式出資8000萬元成立,經營範圍為實用香精香料(食品添加劑)的研發、生產等,主要產品為香蘭素,王某軍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寧波王某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企業名稱變更為某孚獅王某香料(寧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孚獅王某公司)。
  2010年春節前後,馮某義與傅某根、費某良開始商議並尋求香蘭素生產技術的交易機會。同年4月12日,三人前往王某集團公司與王某軍洽談香蘭素生產技術合作事宜,以嘉興市智某工程技術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興智某公司)作為甲方,王某集團公司香蘭素分廠作為乙方,簽訂《香蘭素技術合作協議》。同日,王某集團公司向嘉興智某公司開具100萬元銀行匯票,馮某義通過背書轉讓後支取100萬元現金支票,從中支付給傅某根40萬元、費某良24萬元。隨後,傅某根交給馮某義一個U盤,其中存有香蘭素生產設備圖200張、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14張、主要設備清單等技術資料,馮某義轉交給了王某軍。同年4月15日,傅某根向嘉興中某化工公司提交辭職報告,同年5月傅某根從嘉興中某化工公司離職,隨即與馮某義、費某良進入王某科技公司香蘭素車間工作。2011年3月15日,浙江省寧波市環境保護局批覆同意王某科技公司生產香蘭素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准香蘭素年產量為5000噸。同年6月,王某科技公司開始生產香蘭素。某孚獅王某公司自成立時起持續使用王某科技公司作為股權出資的香蘭素生產設備生產香蘭素。
  2018年嘉興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公司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認為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某孚獅王某公司、傅某根、王某軍侵害其享有的香蘭素技術秘密。
18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31
裁判結果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4月24日作出(2018)浙民初25號民事判決:一、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某孚獅王某公司、傅某根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即停止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設備圖和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記載的技術秘密;該停止侵害的時間持續到涉案技術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時止。二、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傅某根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嘉興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合理維權費用50萬元,共計350萬元;某孚獅王某公司對其中7%即24.5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駁回嘉興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除王某軍外,本案各方當事人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於2021年2月19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終1667號民事判決:一、撤銷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浙民初25號民事判決。二、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某孚獅王某公司、傅某根、王某軍立即停止侵害嘉興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公司技術秘密的行為,即停止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設備圖和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記載的技術秘密,該停止侵害的時間持續到涉案技術秘密為公眾所知悉時止。三、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傅某根、王某軍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嘉興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公司經濟損失155829455.20元,合理維權費用3492216元,共計159321671.20元,某孚獅王某公司對其中7%即11152516.98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駁回嘉興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五、駁回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某孚獅王某公司、傅某根的上訴請求。二審宣判後,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某孚獅王某公司、傅某根、王某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於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3890號民事裁定:駁回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某孚獅王某公司、傅某根、王某軍的再審申請。
18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31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已經實際製造了香蘭素產品,故其必然具備製造香蘭素產品的完整工藝流程和相應裝置設備。嘉興中某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某公司主張的技術秘密包括六個秘密點,涉及58個非標設備的設備圖287張和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25張。被訴侵權技術信息載體為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獲取的200張設備圖和14張工藝流程圖,經比對其中有184張設備圖與涉案技術秘密中設備圖的結構型式、大小尺寸、設計參數、製造要求均相同,設備名稱和編號、圖紙編號、製圖單位等也相同,共涉及40個非標設備;有14張工藝流程圖與嘉興中某化工公司的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的設備位置和連接關係、物料和介質連接關係、控制內容和參數等均相同,其中部分圖紙標註的圖紙名稱、項目名稱、設計單位也相同。同時,王某科技公司提供給浙江杭某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某公司)的脫甲苯冷凝器設備圖、王某科技公司環境影響報告書附15氧化單元氧化工藝流程圖雖然未包含在馮某義提交的圖紙之內,但均屬於涉案技術秘密的範圍。鑑於王某科技公司已在設備加工和環評申報中加以使用,可以確定王某科技公司獲取了該兩份圖紙。本案中,涉案技術秘密的載體為287張設備圖和25張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非法獲取了其中的185張設備圖和15張工藝流程圖。考慮到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獲取涉案技術秘密圖紙後完全可以做一些針對性的修改,故雖有4項與涉案技術秘密中的對應技術信息存在些許差異,但根據本案具體侵權情況,完全可以認定這些差異是因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在獲取涉案技術秘密後進行規避性或者適應性修改所導致,故可以認定這4項依然使用了涉案技術秘密。在此基礎上,可以進一步認定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實際使用了其已經獲取的全部185張設備圖和15張工藝流程圖。具體理由是:第一,香蘭素生產設備和工藝流程通常具有配套性,其生產工藝及相關裝置相對明確固定,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已經實際建成香蘭素項目生產線並進行規模化生產,故其必然具備製造香蘭素產品的完整工藝流程和相應裝置設備。第二,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拒不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對香蘭素產品的完整工藝流程和相應裝置設備進行了研發和試驗,且其在極短時間內上馬香蘭素項目生產線並實際投產,王某科技公司的香蘭素生產線從啟動到量產僅用了一年左右的時間。與之相比,嘉興中某化工公司涉案技術秘密從研發到建成生產線至少用了長達四年多的時間。第三,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對被訴技術方案及相關設備進行過小試和中試,且其又非法獲取了涉案技術圖紙,同時王某科技公司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其在向杭某公司購買設備的過程中均已使用了其非法獲取的設備圖和工藝流程圖。綜合考慮技術秘密案件的特點及本案實際情況,同時結合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未提交有效相反證據的情況,可以認定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使用了其非法獲取的全部技術秘密。第四,雖然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的香蘭素生產工藝流程和相應裝置設備與涉案技術秘密在個別地方略有不同,但其未提交證據證明這種不同是基於其自身的技術研發或通過其他正當途徑獲得的技術成果所致。同時現有證據表明,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是在獲取了涉案技術秘密後才開始組建工廠生產香蘭素產品,即其完全可能在獲得涉案技術秘密後對照該技術秘密對某些生產工藝或個別配件裝置做規避性或者適應性修改。這種修改本身也是實際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方式之一。綜上,認定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從嘉興中某化工公司處非法獲取的涉案技術秘密,即185張設備圖和15張工藝流程圖均已被實際使用。
  傅某根長期在嘉興中某化工公司工作,負責香蘭素車間設備維修,能夠接觸到涉案技術秘密。2010年4月12日,馮某義、傅某根等三人前往王某集團公司與王某軍洽談香蘭素生產技術合作事宜,迅速達成《香蘭素技術合作協議》,約定由馮某義、傅某根等人以香蘭素新工藝技術入股王某集團公司香蘭素分廠。傅某根根據該協議獲得40萬元的對價,隨後將含有涉案技術秘密的U盤經馮某義轉交給王某軍。傅某根從嘉興中某化工公司辭職後即加入王某科技公司,負責香蘭素生產線建設,王某科技公司在很短時間內完成香蘭素生產線建設並進行工業化生產,全面使用了嘉興中某化工公司和上海欣某公司的設備圖和工藝流程圖。以上事實足以證明傅某根實施了獲取及披露涉案技術秘密給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並允許其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均系從事香蘭素生產銷售的企業,與嘉興中某化工公司具有直接競爭關係,應當知悉傅某根作為嘉興中某化工公司員工對該公司香蘭素生產設備圖和工藝流程圖並不享有合法權利。但是,王某集團公司仍然通過簽訂《香蘭素技術合作協議》,向傅某根、馮某義等支付報酬的方式,直接獲取嘉興中某化工公司的涉案技術秘密,並披露給王某科技公司使用。王某科技公司僱傭傅某根並使用其非法獲取的技術秘密進行生產,之後又通過設備出資方式將涉案技術秘密披露並允許某孚獅王某公司繼續使用,以上行為均侵害了嘉興中某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某公司的技術秘密。某孚獅王某公司自成立起持續使用王某科技公司作為技術出資的香蘭素生產線,構成侵害涉案技術秘密。
  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非法獲取並持續、大量使用商業價值較高的涉案技術秘密,手段惡劣,具有侵權惡意,其行為衝擊香蘭素全球市場,且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存在舉證妨礙、不誠信訴訟等情節,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某孚獅王某公司、傅某根拒不執行原審法院的生效行為保全裁定,法院根據上述事實依法決定按照銷售利潤計算本案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由於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及某孚獅王某公司在本案中拒不提交與侵權行為有關的帳簿和資料,法院無法直接依據其實際銷售數據計算銷售利潤。考慮到嘉興中某化工公司香蘭素產品的銷售價格及銷售利潤率可以作為確定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及某孚獅王某公司相關銷售價格和銷售利潤率的參考,為嚴厲懲處惡意侵害技術秘密的行為,充分保護技術秘密權利人的合法利益,人民法院決定以嘉興中某化工公司香蘭素產品2011年至2017年期間的銷售利潤率來計算本案損害賠償數額,即以2011年至2017年期間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及某孚獅王某公司生產和銷售的香蘭素產量乘以嘉興中某化工公司香蘭素產品的銷售價格及銷售利潤率計算賠償數額。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8條(本案適用的是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8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第9條、第17條(本案適用201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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