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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資料庫】(民法)指導性案例和公報案例集錦

16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14
基本案情
  公益訴訟起訴人上饒市人民檢察院訴稱:張永明、張鷺、毛偉明三人以破壞性方式攀爬巨蟒峰,在世界自然遺產地、世界地質公園三清山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巨蟒峰上打入26個岩釘,造成嚴重損毀,構成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損害。因此應判決確認三人連帶賠償對巨蟒峰非使用價值(根據環境資源價值理論,非使用價值是人們從旅遊資源獲得的並非來源於自己使用的效用,主要包括存在價值、遺產價值和選擇價值)造成的損失最低閾值1190萬元;在全國性知名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依法連帶承擔聘請專家所支出的評估費用15萬元。
  被告張永明、張鷺、毛偉明辯稱:本案不屬於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檢察院不能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張永明等人主觀上沒有過錯,也沒有造成巨蟒峰的嚴重損毀,風險不等於實際的損害結果,故不構成侵權;專家組出具的評估報告不能採信。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張永明、張鷺、毛偉明三人通過微信聯繫,約定前往三清山風景名勝區攀爬「巨蟒出山」岩柱體(又稱巨蟒峰)。2017年4月15日凌晨4時左右,張永明、張鷺、毛偉明三人攜帶電鑽、岩釘(即膨脹螺栓,不鏽鋼材質)、鐵錘、繩索等工具到達巨蟒峰底部。被告人張永明首先攀爬,毛偉明、張鷺在下面拉住繩索保護張永明的安全。在攀爬過程中,張永明在有危險的地方打岩釘,使用電鑽在巨蟒峰岩體上鑽孔,再用鐵錘將岩釘打入孔內,用扳手擰緊,然後在岩釘上布繩索。張永明通過這種方式於早上6時49分左右攀爬至巨蟒峰頂部。毛偉明一直跟在張永明後面為張永明拉繩索做保護,並沿着張永明布好的繩索於早上7時左右攀爬到巨蟒峰頂部。在張永明、毛偉明攀爬開始時,張鷺為張永明拉繩索做保護,之後沿着張永明布好的繩索於早上7時30分左右攀爬至巨蟒峰頂部,在頂部使用無人機進行拍攝。在巨蟒峰頂部,張永明將多餘的工具給毛偉明,毛偉明順着繩索下降,將多餘的工具帶回賓館,隨後又返回巨蟒峰,攀爬至巨蟒峰10多米處,被三清山管委會工作人員發現後勸下並被民警控制。張鷺、張永明在工作人員勸說下,也先後於上午9時左右、9時40分左右下到巨蟒峰底部並被民警控制。經現場勘查,張永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釘26個。經專家論證,三被告人的行為對巨蟒峰地質遺蹟點造成了嚴重損毀。
  本案刑事部分已另案審理。
  2018年3月28日,受上饒市檢察院委託,江西財經大學專家組針對張永明等三人攀爬巨蟒峰時打入的26枚岩釘對巨蟒峰乃至三清山風景名勝區造成的損毀進行價值評估。2018年5月3日,江西財經大學專家組出具了《三清山巨蟒峰受損價值評估報告》。該評估報告載明:專家組依據確定的價值類型,採用國際上通行的條件價值法對上述故意損毀行為及其後果進行價值評估,巨蟒峰價值受損評估結果為,「巨蟒峰案」三名當事人的行為雖未造成巨蟒峰山體坍塌,但對其造成了不可修復的嚴重損毀,對巨蟒峰作為世界自然遺產的存在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加速了山體崩塌的可能性。因此,專家組認為:此次「巨蟒峰案的價值損失評估值」不應低於該事件對巨蟒峰非使用價值造成的損失最低閾值,即1190萬元。
16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14
裁判結果
  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8)贛11民初303號民事判決:一、被告張永明、張鷺、毛偉明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全國性媒體上刊登公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公告內容應由一審法院審定;二、被告張永明、張鷺、毛偉明連帶賠償環境資源損失計人民幣6000000元,於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支付至一審法院指定的賬戶,用於公共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三、被告張永明、張鷺、毛偉明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公益訴訟起訴人上饒市檢察院支出的專家費150000元。宣判後,張永明、張鷺提起上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贛民終317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6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14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
  一、關於人民法院對檢察機關提起的本案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可否支持的問題
  首先,張永明上訴稱其三人行為僅構成對自然資源的破壞而非對生態環境的破壞,該主張不能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該法條將環境分為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生活環境指向與人類活動有關的環境,生態環境指向與自然活動有關的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該法條將環境分為自然環境和人工環境。自然環境指與人類生存和發展有密切關係的自然條件和自然資源,人工環境指經過人類活動改造過的環境。由以上分析可以認定張永明等三人採取打岩釘方式攀爬行為對巨蟒峰自然遺蹟的損害構成對自然環境,亦即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其次,張永明等三人採取打岩釘方式攀爬對巨蟒峰的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巨蟒峰作為獨一無二的自然遺蹟,是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資源型資產,其所具有的重大科學價值、美學價值和經濟價值不僅是當代人的共同財富,也是後代人應當有機會享有的環境資源。本案中,張永明等三人採取打岩釘方式攀爬對巨蟒峰的損害,侵害的是不特定社會公眾的環境權益,不特定的多數人享有的利益正是社會公共利益的內涵。人們享有的環境權益不僅包含清新的空氣、潔淨的水源等人們生存發展所必不可少的環境基本要素,也包含基於環境而產生的可以滿足人們更高層次需求的生態環境資源,例如優美的風景、具有重大科研價值的瀕危動物或具有生態保護意義的稀缺植物或稀缺自然資源等。對這些資源的損害,直接損害了人們可以感受到的生態環境的自然性、多樣性,甚至產生人們短時間內無法感受到的生態風險。
  綜上,張永明等三人的行為對巨蟒峰自然遺蹟的損害,屬於生態環境資源保護領域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檢察機關請求本案三被告依法承擔破壞自然遺蹟和風景名勝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6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14
二、關於賠償數額如何確定的問題
  本案三行為人對巨蟒峰造成的損失量化問題,目前全國難以找到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法院可以結合破壞生態的範圍和程度、生態環境的稀缺性、生態環境恢復的難易程度以及被告的過錯程度等因素,並可以參考相關部門意見、專家意見等合理確定。
  2018年3月28日,上饒市人民檢察院委託江西財經大學專家組就本案所涉巨蟒峰損失進行價值評估。江西財經大學專家組於2018年5月3日作出《三清山巨蟒峰受損價值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該專家組成員具有環境經濟、旅遊管理、生態學方面的專業知識,採用國際上通行的條件價值法對本案所涉價值進行了評估,專家組成員均出庭對《評估報告》進行了說明並接受了各方當事人的質證。該《評估報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的「專家意見」,依法可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參考依據。
  《評估報告》採用的條件價值法屬於環境保護部下發的《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推薦方法(第Ⅱ版)》確定的評估方法之一。雖然該方法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但其科學性在世界範圍內得到認可,且目前就本案情形沒有更合適的評估方法。故根據以上意見,參考《評估報告》結論「『巨蟒峰案的價值損失評估值』不應低於該事件對巨蟒峰非使用價值造成的損失最低閾值,即1190萬元」,綜合考慮本案的法律、社會、經濟因素,具體結合了三被告已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本案查明的事實、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當事人的履行能力、江西的經濟發展水平等,酌定賠償金額為600萬元。
  裁判同時明確,生態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根基,對自然資源的破壞即是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我國法律明確將自然遺蹟、風景名勝區作為環境要素加以保護,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因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特別是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進程中,只有實行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才能更好地保護我們的生態環境。張永明、張鷺、毛偉明三人採用打岩釘方式攀爬行為給巨蟒峰造成不可修復的永久性傷害,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構成共同侵權。判決三人承擔環境侵權賠償責任,旨在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生態文明觀,珍惜和善待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生態環境。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胡淑珠、黃訓榮、王慧軍)
16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18
指導性案例210號
  九江市人民政府訴江西正鵬
  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連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2年12月30日發佈)
  關鍵詞  民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部分訴前磋商/司法確認/證據/繼續審理
  裁判要點
  1.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中,國家規定的機關通過訴前磋商,與部分賠償義務人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對磋商不成的其他賠償義務人,國家規定的機關可以依法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2.侵權人雖因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涉嫌刑事犯罪,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中認定侵權事實證據充分的,不以相關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依法判決侵權人承擔生態環境修復和賠償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29條(本案適用的是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5條)
16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18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間,江西正鵬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鵬公司)與杭州塘棲熱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塘棲公司)等簽署合同,運輸、處置多家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泥,收取相應的污泥處理費用。正鵬公司實際負責人李德將從多處收購來的污泥直接傾倒,與豐城市志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志合公司,已註銷)合作傾倒,或者交由不具有處置資質的張永良、舒正峰等人傾倒至九江市區多處地塊,杭州連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連新公司)明知張永良從事非法轉運污泥,仍放任其持有加蓋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處置污泥。經鑑定,上述被傾倒的污泥共計1.48萬噸,造成土壤、水及空氣污染,所需修復費用1446.288萬元。案發後,九江市潯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張永良等6人提起刑事訴訟,後經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於2019年10月25日判處被告人張永良、舒正峰、黃永、陳世水、馬祖興、沈孝軍6人犯污染環境罪(李德、夏吉萍另案處理),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至有期徒刑十個月不等,並處罰金10萬元至5萬元不等。九江市人民政府依據相關規定開展磋商,與塘棲公司達成金額計4872387元的賠償協議,但未能與正鵬公司、連新公司、李德等7人達成賠償協議。塘棲公司所賠款項包括1號地塊、2號地塊全部修復費用及4號地塊部分修復費用等,已按協議全部履行。協議雙方向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依法裁定對該磋商協議作出確認。因未能與正鵬公司、連新公司、李德等7人達成賠償協議,九江市人民政府就3號地塊、5號地塊修復費用及4號地塊剩餘修復費用等提起本案訴訟,要求各被告履行修復生態環境義務,支付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公開賠禮道歉並承擔律師費和訴訟費用。
16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18
裁判結果
  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贛04民初201號民事判決:一、被告正鵬公司、李德、黃永、舒正峰、陳世水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個月內對九江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沙閻路附近山坳地塊(3號地塊)污泥共同承擔生態修復義務,如未履行該修復義務,則上述各被告應於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生態修復費用280.3396萬元(被告舒正峰已自願繳納10萬元生態修復金至法院賬戶);二、被告正鵬公司、連新公司、張永良、李德、黃永、舒正峰、夏吉萍、陳世水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個月內對九江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沙閻路伍豐村鄭家灣地塊(4號地塊)污泥共同承擔生態修復義務,如未履行該修復義務,則上述各被告應於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生態修復費用201.8515萬元(被告連新公司已自願繳納100萬元生態修復金至法院賬戶);三、被告正鵬公司、張永良、李德、夏吉萍、馬祖興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個月內對九江市永修縣九頌山河瓏園周邊地塊(5號地塊)污泥共同承擔生態修復義務,如未履行該修復義務,則上述各被告應於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生態修復費用448.9181萬元;四、各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共同支付環評報告編制費20萬元,風險評估方案編制費10萬元及律師代理費4萬元;五、各被告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省級或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六、駁回原告九江市人民政府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當事人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16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18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正鵬公司、連新公司、張永良、李德、舒正峰、黃永、夏吉萍、陳世水、馬祖興以分工合作的方式非法轉運、傾倒污泥造成生態環境污染,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因各被告傾倒的每一地塊污泥已混同,同一地塊的污泥無法分開進行修復,應由相關被告承擔同一地塊的共同修復責任。本案各被告對案涉3、4、5號地塊環境污染應承擔的侵權責任逐一認定如下:
  一、3號地塊污泥系李德從長江江面多家公司接手,由黃永、舒正峰、陳世水分工合作傾倒,該地塊修復費用280.3396萬元,應由上述各被告共同承擔。陳世水辯解其系李德僱員且在非法傾倒行為中非法所得較少及作用較小,應由僱主李德承擔賠償責任或由其承擔較小賠償責任。因環境共同侵權並非以非法所得或作用大小來計算修復責任大小,該案無證據可證明陳世水系李德僱員,陳世水與其他被告系以分工合作的方式非法傾倒污泥,應承擔共同侵權連帶環境修復責任。
  二、4號地塊部分污泥來源於連新公司(系張永良以連新公司名義獲得),由李德、黃永、舒正峰、陳世水分工合作進行傾倒,該地塊剩餘修復費用201.8515萬元,應由上述各被告共同承擔。連新公司辯稱來源於張永良的污泥並不等同於來源於連新公司,連新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依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可知,連新公司是在處理污泥能力有限的情況下,將公司公章、空白合同交由張永良處理污泥,其對張永良處理污泥的過程未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進行追蹤,存在明顯監管過失,且張永良、證人黃某某證言證實4號地塊的部分污泥來源於連新公司。因而,連新公司該抗辯意見不應予以支持。
  三、5號地塊污泥來源於張永良,由李德、馬祖興分工合作進行傾倒,該地塊修復費用448.9181萬元,應由上述各被告共同承擔。環境損害鑑定報告中評估報告編制費20萬元,風險評估方案編制費10萬元以及律師代理費4萬元,均屬本案訴訟的合理支出費用,原告主張的上述費用應予以支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承擔責任的方式包括賠禮道歉,九江市人民政府要求被告在省級或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道歉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應予以支持。
  本案裁判還認為,李德作為正鵬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正鵬公司無處理污泥資質及能力的情況下,以正鵬公司的名義參與污泥的非法傾倒,李德與正鵬公司應共同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在上述4號、5號地塊的污泥非法傾倒中,夏吉萍以志合公司的名義與正鵬公司合作處理污泥的方式參與其中,且作為志合公司實際負責人取得相關利潤分成,故夏吉萍應共同承擔上述地塊的生態修復責任。對夏吉萍辯稱其不明知被告正鵬公司非法傾倒污泥的行為,不應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責任,其本人涉嫌環境污染刑事犯罪正在公訴,刑案應優先於本案審理的理由,本案正鵬公司與志合公司的合作協議、銀行流水記錄及李德、夏吉萍、張永良的供述、證人王某某的證言、志合公司轉運聯單等證據足以證明志合公司與正鵬公司於2017年9月14日合作後,雙方共同參與了涉案污泥傾倒,夏吉萍取得傾倒污泥的利潤分成,應當承擔所涉污泥傾倒導致的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本案對夏吉萍侵權事實的認定已有相關證據予以支撐,並非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繼續審理並無不妥。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鄢清員、沈雙武、施龍西、錢振華、沈愛、周卉、徐軍)
17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19
指導性案例213號
  黃某輝、陳某等8人非法捕撈水產品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3年10月20日發佈)
  關鍵詞  刑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非法捕撈水產品/生態環境修復/從輕處罰/增殖放流
  裁判要點
  1.破壞環境資源刑事案件中,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具有認罪認罰、主動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等情節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
  2.人民法院判決生態環境侵權人採取增殖放流方式恢復水生生物資源、修復水域生態環境的,應當遵循自然規律,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根據專業修復意見合理確定放流水域、物種、規格、種群結構、時間、方式等,並可以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監督執行。
17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19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被告人黃某輝、陳某共謀後決定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區湖南省岳陽市東洞庭湖江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和東洞庭湖鯉、鯽、黃顙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捕魚。兩人先後邀請被告人李某忠、唐某崇、艾某雲、丁某德、吳某峰(另案處理)、謝某兵以及丁某勇,在湖南省岳陽縣東洞庭湖壕壩水域使用絲網、自製電網等工具捕魚,其中黃某輝負責在岸上安排人員運送捕獲的漁獲物並予以銷售,陳某、李某忠、唐某崇、艾某雲、丁某德負責駕船下湖捕魚,吳某峰、謝某兵、丁某勇負責使用三輪車運送捕獲的漁獲物。自2020年10月底至2021年4月13日,八被告人先後參與非法捕撈三、四十次,捕獲漁獲物一萬餘斤,非法獲利十萬元。
  2021年8月20日,岳陽縣人民檢察院委託鑑定機構對八被告人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造成漁業生態資源、漁業資源造成的損害進行評估。鑑定機構於2021年10月21日作出《關於黃某輝等人在禁漁期非法捕撈導致的生態損失評估報告》,評估意見為:涉案非法捕撈行為中2000公斤為電捕漁獲,3000公斤為網捕漁獲。電捕造成魚類損失約8000公斤,結合網捕共計11000公斤,間接減少5000000尾魚種的補充;建議通過以補償性魚類放流的方式對破壞的魚類資源進行生態修復。岳陽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本案漁類資源損失價值為211 000元,建議向東洞庭湖水域放流草、鯉魚等魚苗的方式對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進行修復。
  岳陽縣人民檢察院於2021年7月30日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內無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反饋情況或提起訴訟,該院遂以被告人黃某輝、陳某、唐某崇、艾某雲、丁某德、李某忠、謝某兵、丁某勇八人涉嫌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向岳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以其行為破壞長江流域漁業生態資源,影響自然保護區內各類水生動物的種群繁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向岳陽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上述八被告在市級新聞媒體上賠禮道歉;判令上述八被告按照生態損失評估報告提出的生態修復建議確定的放流種類、規格和數量、以及物價鑑定意見,在各自參與非法捕撈漁獲物範圍內共同購置相應價值的成魚和苗種,在洞庭湖水域進行放流,修復漁業資源與環境。被告逾期不履行生態修復義務時,應按照放流種類和數量對應的魚類市場價格連帶承擔相應漁業資源和生態修復費用211000元;判令上述被告連帶承擔本案的生態評估費用3000元。
  被告人黃某輝、陳某、唐某崇、艾某雲、丁某德、李某忠、謝某兵、丁某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自願認罪;同時對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予以認可,並對向東洞庭湖投放規定品種內價值211000元成魚或魚苗的方式對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的建議亦無異議,表示願意承擔修復生態環境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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