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自2018年6月始,被告人左勇在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車橋鎮租賃廠房,未經審批生產鋁錠,後被告人徐鶴等人明知左勇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仍在左勇上述廠房中篩選鋁灰生產鋁錠,共計產生約100噸廢鋁灰。2019年4月23日,左勇、徐鶴安排人員在淮安市淮安區車橋鎮大興村開挖坑塘傾倒上述廢鋁灰。在傾倒20餘噸時,因廢鋁灰發熱、冒煙被群眾發現制止並報警。
同年4月24日,淮安市淮安區原環境保護局委託江蘇新銳環境監測有限公司司法鑑定所對坑塘內廢鋁灰進行取樣鑑定、委託淮安翔宇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涉案坑塘下風向的空氣與廢氣進行取樣檢測。4月28日,經淮安翔宇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涉案坑塘下風向氨超標。4月29日,經江蘇新銳環境監測有限公司司法鑑定所鑑定,涉案傾倒的廢鋁灰13個樣品中,有4個樣品氟化物(浸出毒性)超出標準值,超標份樣數超出了《危險廢物鑑別技術規範》(HJ/T298-2007)中規定的相應下限值,該廢鋁灰為具有浸出毒性特性的危險廢物。《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版)規定再生鋁和鋁材加工過程中,廢鋁及鋁錠重熔、精煉、合金化、鑄造熔體表面產生的鋁灰渣及其回收鋁過程產生的鹽渣和二次鋁灰屬於危險廢物。
同年4月27日,淮安市淮安區車橋鎮人民政府組織人員對上述燃燒的廢鋁灰用土壤攪拌熄滅,攪拌後的廢鋁灰與土壤的混合物重453.84噸。
2019年11月,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受淮安市淮安區車橋鎮人民政府委託,編制應急處置方案認為:涉案廢鋁灰與土壤的混合物因經費及時間問題未進行危險廢物屬性鑑別工作,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豁免管理清單第10條規定,建議採用水泥窯協同處置方式進行處置。該院對此次事件生態環境損害評估認為:本次污染事件無人身損害,存在財產損害,費用主要包括財產損害費用、應急處置費用和生態環境損害費用。財產損害費用為清理過程中造成農戶的小麥、油菜、蠶豆、蔬菜損失共計3400元;應急處置費用包括應急監測費用7800元(實收7200元)、廢鋁灰與土壤的混合物的清理費用76161元、處置費用因暫未處置暫按1000元/噸估算;生態環境損害費用18000元(坑塘回填恢復,即填土費用)。
2020年3月18日,淮安市淮安區車橋鎮人民政府委託南京中聯水泥有限公司對廢鋁灰與土壤的混合物按照危險廢物進行處置,處置單價為2800元/噸,該價格含稅、含運費。此外還產生江蘇新銳環境監測有限公司鑑定費用80000元、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應急處置方案費用70000元及生態環境損害評估費用250000元,合計400000元。
關於本案應急處置的相關問題,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出庭鑑定人明確,應急處置方案針對的是已經清挖出的廢鋁灰與土壤的混合物,該混合物不能直接判定為危險廢物,按照豁免程序處理可提高經濟性和實操性,本案受污染的土壤採用水泥窯協同處置的價格為1000元/噸。出庭有專門知識的人認為,鋁灰不會大面積燃燒,只需用土壤將明火掩蓋即可,20噸廢鋁灰經土壤混合攪拌後,清理出的混合物應在60噸至120噸範圍內,否則屬於過度處置。
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環境公益訴訟,指控被告人左勇、徐鶴犯污染環境罪,請求判令被告左勇、徐鶴共同賠償污染環境造成的財產損害費用3400元、應急處置費用1431788元、生態環境損害費用18000元以及檢驗、鑑定等其他合理費用400000元,合計1853188元;判令被告左勇、徐鶴在淮安市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