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111號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荔灣支行訴廣東藍粵能源發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證開證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9年2月25日發布)  關鍵詞民事/信用證開證/提單/真實意思表示/權利質押/優先受償權
  裁判要點
  1.提單持有人是否因受領提單的交付而取得物權以及取得何種類型的物權,取決於合同的約定。開證行根據其與開證申請人之間的合同約定持有提單時,人民法院應結合信用證交易的特點,對案涉合同進行合理解釋,確定開證行持有提單的真實意思表示。
  2.開證行對信用證項下單據中的提單以及提單項下的貨物享有質權的,開證行行使提單質權的方式與行使提單項下貨物動產質權的方式相同,即對提單項下貨物折價、變賣、拍賣後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7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2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0條第1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