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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威海嘉易烤生活家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易烤公司)訴稱:永康市金仕德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仕德公司)未經其許可,在天貓商城等網絡平台上宣傳並銷售侵害其ZL200980000002.8號專利權的產品,構成專利侵權;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貓公司)在嘉易烤公司投訴金仕德公司侵權行為的情況下,未採取有效措施,應與金仕德公司共同承擔侵權責任。請求判令:1.金仕德公司立即停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2.金仕德公司立即銷毀庫存的被訴侵權產品;3.天貓公司撤銷金仕德公司在天貓平台上所有的侵權產品連結;4.金仕德公司、天貓公司連帶賠償嘉易烤公司50萬元;5.本案訴訟費用由金仕德公司、天貓公司承擔。 金仕德公司答辯稱:其只是賣家,並不是生產廠家,嘉易烤公司索賠數額過高。 天貓公司答辯稱:1.其作為交易平台,並不是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主要經營方或者銷售方;2.涉案產品是否侵權不能確定;3.涉案產品是否使用在先也不能確定;4.在不能證明其為侵權方的情況下,由其連帶賠償50萬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且其公司業已刪除了涉案產品的連結,嘉易烤公司關於撤銷金仕德公司在天貓平台上所有侵權產品連結的訴訟請求亦不能成立。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1月16日,嘉易烤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璡熙共同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紅外線加熱烹調裝置」的發明專利,並於2014年11月5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0980000002.8。該發明專利的權利要求書記載:「1.一種紅外線加熱烹調裝置,其特徵在於,該紅外線加熱烹調裝置包括:托架,在其上部中央設有軸孔,且在其一側設有控制電源的開關;受紅外線照射就會被加熱的旋轉盤,作為在其上面可以盛食物的圓盤形容器,在其下部中央設有可拆裝的插入到上述軸孔中的突起;支架,在上述托架的一側縱向設置;紅外線照射部,其設在上述支架的上端,被施加電源就會朝上述旋轉盤照射紅外線;上述托架上還設有能夠從內側拉出的接油盤;在上述旋轉盤的突起上設有軸向的排油孔。」2015年1月26日,涉案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變更為嘉易烤公司。涉案專利年費繳納至2016年1月15日。 2015年1月29日,嘉易烤公司的委託代理機構北京商專律師事務所向北京市海誠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其委託代理人王永先、時寅在公證處監督下,操作計算機登入天貓網(網址為http://www.tmall.com),在一家名為「益心康旗艦店」的網上店鋪購買了售價為388元的3D燒烤爐,並拷貝了該網店經營者的營業執照信息。同年2月4日,時寅在公證處監督下接收了寄件人名稱為「益心康旗艦店」的快遞包裹一個,內有韓文包裝的3D燒烤爐及贈品、手寫收據聯和中文使用說明書、保修卡。公證員對整個證據保全過程進行了公證並製作了(2015)京海誠內民證字第01494號公證書。同年2月10日,嘉易烤公司委託案外人張一軍向淘寶網智慧財產權保護平台上傳了包含專利侵權分析報告和技術特徵比對表在內的投訴材料,但淘寶網最終沒有審核通過。同年5月5日,天貓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錢塘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由其代理人刁曼麗在公證處的監督下操作電腦,在天貓網益心康旗艦店搜索「益心康3D燒烤爐韓式家用不粘電烤爐無煙烤肉機電烤盤鐵板燒烤肉鍋」,顯示沒有搜索到符合條件的商品。公證員對整個證據保全過程進行了公證並製作了(2015)浙杭錢證內字第10879號公證書。 一審庭審中,嘉易烤公司主張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作為本案要求保護的範圍。經比對,嘉易烤公司認為除了開關位置的不同,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完全落入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保護範圍,而開關位置的變化是業內普通技術人員不需要創造性勞動就可解決的,屬於等同特徵。兩原審被告對比對結果不持異議。 另查明,嘉易烤公司為本案支出公證費4000元,代理服務費8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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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148號民事判決:一、金仕德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專利號為ZL200980000002.8的發明專利權的產品的行為;二、金仕德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嘉易烤公司經濟損失150000元(含嘉易烤公司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三、天貓公司對上述第二項中金仕德公司賠償金額的500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駁回嘉易烤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天貓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浙知終字第186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各方當事人對於金仕德公司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落入嘉易烤公司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均不持異議,原審判決認定金仕德公司涉案行為構成專利侵權正確。關於天貓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構成共同侵權,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上述規定系針對權利人發現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實施侵權行為後「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侵權後果不當擴大的情形,同時還明確界定了此種情形下網絡服務提供者所應承擔的義務範圍及責任構成。本案中,天貓公司涉案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應結合對天貓公司的主體性質、嘉易烤公司「通知」的有效性以及天貓公司在接到嘉易烤公司的「通知」後是否應當採取措施及所採取的措施的必要性和及時性等加以綜合考量。 首先,天貓公司依法持有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系信息發布平台的服務提供商,其在本案中為金仕德公司經營的「益心康旗艦店」銷售涉案被訴侵權產品提供網絡技術服務,符合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所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主體條件。 其次,天貓公司在二審庭審中確認嘉易烤公司已於2015年2月10日委託案外人張一軍向淘寶網智慧財產權保護平台上傳了包含被投訴商品連結及專利侵權分析報告、技術特徵比對表在內的投訴材料,且根據上述投訴材料可以確定被投訴主體及被投訴商品。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所涉及的「通知」是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存在過錯及應否就危害結果的不當擴大承擔連帶責任的條件。「通知」是指被侵權人就他人利用網絡服務商的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事實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所發出的要求其採取必要技術措施,以防止侵權行為進一步擴大的行為。「通知」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通常,「通知」內容應當包括權利人身份情況、權屬憑證、證明侵權事實的初步證據以及指向明確的被訴侵權人網絡地址等材料。符合上述條件的,即應視為有效通知。嘉易烤公司涉案投訴通知符合侵權責任法規定的「通知」的基本要件,屬有效通知。 再次,經查,天貓公司對嘉易烤公司投訴材料作出審核不通過的處理,其在回覆中表明審核不通過原因是:煩請在實用新型、發明的侵權分析對比表表二中詳細填寫被投訴商品落入貴方提供的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點,建議採用圖文結合的方式一一指出。(需注意,對比的對象為賣家發布的商品信息上的圖片、文字),並提供購買訂單編號或雙方會員名。 二審法院認為,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的判斷往往並非僅依賴表面或書面材料就可以作出,因此專利權人的投訴材料通常只需包括權利人身份、專利名稱及專利號、被投訴商品及被投訴主體內容,以便投訴接受方轉達被投訴主體。在本案中,嘉易烤公司的投訴材料已完全包含上述要素。至於侵權分析比對,天貓公司一方面認為其對賣家所售商品是否侵犯發明專利判斷能力有限,另一方面卻又要求投訴方「詳細填寫被投訴商品落入貴方提供的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點,建議採用圖文結合的方式一一指出」,該院認為,考慮到網際網路領域投訴數量巨大、投訴情況複雜的因素,天貓公司的上述要求基於其自身利益考量雖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且也有利於天貓公司對於被投訴行為的性質作出初步判斷並採取相應的措施。但就權利人而言,天貓公司的前述要求並非權利人投訴通知有效的必要條件。況且,嘉易烤公司在本案的投訴材料中提供了多達5頁的以圖文並茂的方式表現的技術特徵對比表,天貓公司仍以教條的、格式化的回覆將技術特徵對比作為審核不通過的原因之一,處置失當。至於天貓公司審核不通過並提出提供購買訂單編號或雙方會員名的要求,該院認為,本案中投訴方是否提供購買訂單編號或雙方會員名並不影響投訴行為的合法有效。而且,天貓公司所確定的投訴規制並不對權利人維權產生法律約束力,權利人只需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行使維權行為即可,投訴方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考量決定是否接受天貓公司所確定的投訴規制。更何況投訴方可能無需購買商品而通過其他證據加以證明,也可以根據他人的購買行為發現可能的侵權行為,甚至投訴方即使存在直接購買行為,但也可以基於某種經濟利益或商業秘密的考量而拒絕提供。 最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所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所應採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並不限於刪除、屏蔽、斷開連結。「必要措施」應根據所侵害權利的性質、侵權的具體情形和技術條件等來加以綜合確定。 本案中,在確定嘉易烤公司的投訴行為合法有效之後,需要判斷天貓公司在接受投訴材料之後的處理是否審慎、合理。該院認為,本案系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天貓公司作為電子商務網絡服務平台的提供者,基於其公司對於發明專利侵權判斷的主觀能力、侵權投訴勝訴概率以及利益平衡等因素的考量,並不必然要求天貓公司在接受投訴後對被投訴商品立即採取刪除和屏蔽措施,對被訴商品採取的必要措施應當秉承審慎、合理原則,以免損害被投訴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將有效的投訴通知材料轉達被投訴人並通知被投訴人申辯當屬天貓公司應當採取的必要措施之一。否則權利人投訴行為將失去任何意義,權利人的維權行為也將難以實現。網絡服務平台提供者應該保證有效投訴信息傳遞的順暢,而不應成為投訴信息的黑洞。被投訴人對於其或生產、或銷售的商品是否侵權,以及是否應主動自行停止被投訴行為,自會作出相應的判斷及應對。而天貓公司未履行上述基本義務的結果導致被投訴人未收到任何警示從而造成損害後果的擴大。至於天貓公司在嘉易烤公司起訴後即對被訴商品採取刪除和屏蔽措施,當屬審慎、合理。綜上,天貓公司在接到嘉易烤公司的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對損害的擴大部分應與金仕德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天貓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關於天貓公司所應承擔責任的份額,一審法院綜合考慮侵權持續的時間及天貓公司應當知道侵權事實的時間,確定天貓公司對金仕德公司賠償數額的500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無不當。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周平、陳宇、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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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案例89號「北雁雲依」訴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記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7年11月15日發布)關鍵詞行政/公安行政登記/姓名權/公序良俗/正當理由 裁判要點 公民選取或創設姓氏應當符合中華傳統文化和倫理觀念。僅憑個人喜好和願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選取其他姓氏或者創設新的姓氏,不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第1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2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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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北雁雲依」法定代理人呂曉峰訴稱:其妻張瑞崢在醫院產下一女取名「北雁雲依」,並辦理了出生證明和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新生兒落戶備查登記。為女兒辦理戶口登記時,被告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燕山派出所(以下簡稱「燕山派出所」)不予上戶口。理由是孩子姓氏必須隨父姓或母姓,即姓「呂」或姓「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關於姓名權的規定,請求法院判令確認被告拒絕以「北雁雲依」為姓名辦理戶口登記的行為違法。 被告燕山派出所辯稱:依據法律和上級文件的規定不按「北雁雲依」進行戶口登記的行為是正確的。《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但沒有具體規定。而200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關於夫妻離異後子女更改姓氏問題的答覆中稱,《婚姻法》第二十二條是我國法律對子女姓氏問題作出的專門規定,該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沒有規定可以隨第三姓。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行政,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行為,行政機關就不能實施,原告和行政機關都無權對法律作出擴大化解釋,這就意味著子女只有隨父姓或者隨母姓兩種選擇。從另一個角度講,法律確認姓名權是為了使公民能以文字符號即姓名明確區別於他人,實現自己的人格和權利。姓名權和其他權利一樣,受到法律的限制而不可濫用。新生嬰兒隨父姓、隨母姓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習俗,這種習俗標誌著血緣關係,隨父姓或者隨母姓,都是有血緣關係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近親結婚,但是姓第三姓,則與這種傳統習俗、與姓的本意相違背。全國各地公安機關在執行《婚姻法》第二十二條關於子女姓氏的問題上,標準都是一致的,即子女應當隨父姓或者隨母姓。綜上所述,拒絕原告法定代理人以「北雁雲依」的姓名為原告申報戶口登記的行為正確,懇請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北雁雲依」出生於2009年1月25日,其父親名為呂曉峰,母親名為張瑞崢。因酷愛詩詞歌賦和中國傳統文化,呂曉峰、張瑞崢夫婦二人決定給愛女起名為「北雁雲依」,並以「北雁雲依」為名辦理了新生兒出生證明和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新生兒落戶備查登記。2009年2月,呂曉峰前往燕山派出所為女兒申請辦理戶口登記,被民警告知擬被登記人員的姓氏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即姓「呂」或者「張」,否則不符合辦理出生登記條件。因呂曉峰堅持以「北雁雲依」為姓名為女兒申請戶口登記,被告燕山派出所遂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於當日作出拒絕辦理戶口登記的具體行政行為。 該案經過兩次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北雁雲依」法定代理人呂曉峰在庭審中稱:其為女兒選取的「北雁雲依」之姓名,「北雁」是姓,「雲依」是名。 因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該案於2010年3月11日裁定中止審理,中止事由消除後,該案於2015年4月21日恢覆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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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於2015年4 月25日作出(2010)歷行初字第4號行政判決:駁回原告「北雁雲依」要求確認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絕以「北雁雲依」為姓名辦理戶口登記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並送達後,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本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該立法解釋規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撫養而選取撫養人姓氏;(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本案不存在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姓氏或者選取法定扶養人以外的撫養人姓氏的情形,案件的焦點就在於原告法定代理人呂曉峰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上述立法解釋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首先,從社會管理和發展的角度,子女承襲父母姓氏有利於提高社會管理效率,便於管理機關和其他社會成員對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會關係進行初步判斷。倘若允許隨意選取姓氏甚至恣意創造姓氏,則會增加社會管理成本,不利於社會和他人,不利於維護社會秩序和實現社會的良性管控,而且極易使社會管理出現混亂,增加社會管理的風險性和不確定性。其次,公民選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在中華傳統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主要來源於客觀上的承襲,系先祖所傳,承載了對先祖的敬重、對家庭的熱愛等,體現著血緣傳承、倫理秩序和文化傳統。而「名」則源於主觀創造,為父母所授,承載了個人喜好、人格特徵、長輩願望等。公民對姓氏傳承的重視和尊崇,不僅僅體現了血緣關係、親屬關係,更承載著豐富的文化傳統、倫理觀念、人文情懷,符合主流價值觀念,是中華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載體和鏡像。公民原則上隨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華傳統文化和倫理觀念,符合絕大多數公民的意願和實際做法。反之,如果任由公民僅憑個人意願喜好,隨意選取姓氏甚至自創姓氏,則會造成對文化傳統和倫理觀念的衝擊,違背社會善良風俗和一般道德要求。再次,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屬於民事活動,既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還應當遵守《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定,即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通常情況下,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的行為,主要存在於實際撫養關係發生變動、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維護個人人格尊嚴等情形。本案中,原告「北雁雲依」的父母自創「北雁」為姓氏、選取「北雁雲依」為姓名給女兒辦理戶口登記的理由是「我女兒姓名『北雁雲依』四字,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國古典詩詞,寓意父母對女兒的美好祝願」。此理由僅憑個人喜好願望並創設姓氏,具有明顯的隨意性,不符合立法解釋第二款第三項的情形,不應給予支持。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任軍、白楊、錢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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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案例95號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龍首支行訴 宣城柏冠貿易有限公司、江蘇凱盛置業 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8年6月20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金融借款合同/擔保/最高額抵押權 裁判要點 當事人另行達成協議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轉入該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只要轉入的債權數額仍在該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即使未對該最高額抵押權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該最高額抵押權的效力仍然及於被轉入的債權,但不得對第三人產生不利影響。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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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4月20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龍首支行(以下簡稱工行宣城龍首支行)與宣城柏冠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柏冠公司)簽訂《小企業借款合同》,約定柏冠公司向工行宣城龍首支行借款300萬元,借款期限為7個月,自實際提款日起算,2012年11月1日還100萬元,2012年11月17日還200萬元。涉案合同還對借款利率、保證金等作了約定。同年4月24日,工行宣城龍首支行向柏冠公司發放了上述借款。 2012年10月16日,江蘇凱盛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盛公司)股東會決議決定,同意將該公司位於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江山大道118號-宿遷紅星凱盛國際家居廣場(房號:B-201、產權證號:宿豫字第201104767)房產,抵押與工行宣城龍首支行,用於億榮達公司商戶柏冠公司、閩航公司、航嘉公司、金億達公司四戶企業在工行宣城龍首支行辦理融資抵押,因此產生一切經濟糾紛均由凱盛公司承擔。同年10月23日,凱盛公司向工行宣城龍首支行出具一份房產抵押擔保的承諾函,同意以上述房產為上述四戶企業在工行宣城龍首支行融資提供抵押擔保,並承諾如該四戶企業不能按期履行工行宣城龍首支行的債務,上述抵押物在處置後的價值又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凱盛公司同意用其他財產償還剩餘債務。該承諾函及上述股東會決議均經凱盛公司全體股東簽名及加蓋凱盛公司公章。2012年10月24日,工行宣城龍首支行與凱盛公司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凱盛公司以宿房權證宿豫字第201104767號房地產權證項下的商鋪為自2012年10月19日至2015年10月19日期間,在4000萬元的最高餘額內,工行宣城龍首支行依據與柏冠公司、閩航公司、航嘉公司、金億達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等主合同而享有對債務人的債權,無論該債權在上述期間屆滿時是否已到期,也無論該債權是否在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前已經產生,提供抵押擔保,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同日,雙方對該抵押房產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工行宣城龍首支行取得宿房他證宿豫第201204387號房地產他項權證。2012年11月3日,凱盛公司再次經過股東會決議,並同時向工行宣城龍首支行出具房產抵押承諾函,股東會決議與承諾函的內容及簽名蓋章均與前述相同。當日,凱盛公司與工行宣城龍首支行簽訂《補充協議》,明確雙方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擔保範圍包括2012年4月20日工行宣城龍首支行與柏冠公司、閩航公司、航嘉公司和金億達公司簽訂的四份貸款合同項下的債權。 柏冠公司未按期償還涉案借款,工行宣城龍首支行訴至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柏冠公司償還借款本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並要求凱盛公司以其抵押的宿房權證宿豫字第201104767號房地產權證項下的房地產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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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11月10日作出(2013)宣中民二初字第00080號民事判決:一、柏冠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工行宣城龍首支行借款本金300萬元及利息。……四、如柏冠公司未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上述第一項給付義務,工行宣城龍首支行以凱盛公司提供的宿房權證宿豫字第201104767號房地產權證項下的房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房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宣判後,凱盛公司以涉案《補充協議》約定的事項未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為由,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於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皖民二終字第00395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凱盛公司與工行宣城龍首支行於2012年10月24日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凱盛公司自願以其名下的房產作為抵押物,自2012年10月19日至2015年10月19日期間,在4000萬元的最高餘額內,為柏冠公司在工行宣城龍首支行所借貸款本息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工行宣城龍首支行依法取得涉案房產的抵押權。2012年11月3日,凱盛公司與工行宣城龍首支行又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前述最高額抵押合同中述及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及於2012年4月20日工行宣城龍首支行與柏冠公司所簽《小企業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該《補充協議》不僅有雙方當事人的簽字蓋章,也與凱盛公司的股東會決議及其出具的房產抵押擔保承諾函相印證,故該《補充協議》應系凱盛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所約定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也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並有效,其作為原最高額抵押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原最高額抵押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此,本案所涉2012年4月20日《小企業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已轉入前述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最高額為4000萬元的主債權範圍內。就該《補充協議》約定事項,是否需要對前述最高額抵押權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物權法》沒有明確規定,應當結合最高額抵押權的特點及相關法律規定來判定。 根據《物權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最高額抵押權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有一個確定的最高額度限制,但實際發生的債權額是不確定的;二是最高額抵押權是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由此,最高額抵押權設立時所擔保的具體債權一般尚未確定,基於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物權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二款對前款作了但書規定,即允許經當事人同意,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但此並非重新設立最高額抵押權,也非《物權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的內容。同理,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不是最高抵押權設立登記的他項權利證書及房屋登記簿的必要記載事項,故亦非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的法定情形。 本案中,工行宣城龍首支行和凱盛公司僅是通過另行達成補充協議的方式,將上述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轉入該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內,轉入的涉案債權數額仍在該最高額抵押擔保的4000萬元最高債權額限度內,該轉入的確定債權並非最高抵押權設立登記的他項權利證書及房屋登記簿的必要記載事項,在不會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對於該意思自治行為,應當予以尊重。此外,根據商事交易規則,法無禁止即可為,即在法律規定不明確時,不應強加給市場交易主體准用嚴格交易規則的義務。況且,就涉案2012年4月20日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凱盛公司不僅形成了股東會決議,出具了房產抵押擔保承諾函,且和工行宣城龍首支行達成了《補充協議》,明確將已經存在的涉案借款轉入前述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最高額為4000萬元的主債權範圍內。現凱盛公司上訴認為該《補充協議》約定事項必須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才能設立抵押權,不僅缺乏法律依據,也有悖誠實信用原則。 綜上,工行宣城龍首支行和凱盛公司達成《補充協議》,將涉案2012年4月20日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轉入前述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範圍內,雖未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但最高額抵押權的效力仍然及於被轉入的涉案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陶恆河、王玉聖、馬士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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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案例98號 張慶福、張殿凱訴朱振彪生命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8年12月19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生命權/見義勇為 裁判要點 行為人非因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實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見義勇為。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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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張慶福、張殿凱訴稱: 2017年1月9日,被告朱振彪駕駛奧迪小轎車追趕騎摩托車的張永煥。後張永煥棄車在前面跑,被告朱振彪也下車在後面繼續追趕,最終導致張永煥在遷曹線90公里495米處(灤南路段)撞上火車身亡。朱振彪在追趕過程中散布和傳遞了張永煥撞死人的失實信息;在張永煥用語言表示自殺並撞車實施自殺行為後,朱振彪仍然追趕,超過了必要限度;追趕過程中,朱振彪手持木凳、木棍,對張永煥的生命造成了威脅,並數次漫罵張永煥,對張永煥的死亡存在主觀故意和明顯過錯,對張永煥死亡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朱振彪辯稱:被告追趕交通肇事逃逸者張永煥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行為,主觀上無過錯,客觀上不具有違法性,該行為與張永煥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對張永煥的意外死亡不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月9日上午11時許,張永煥由南向北駕駛兩輪摩托車行駛至古柳線青坨鵬盛水產門口,與張雨來無證駕駛同方向行駛的無牌照兩輪摩托車追尾相撞,張永煥跌倒、張雨來倒地受傷、摩托車受損,後張永煥起身駕駛摩托車駛離現場。此事故經曹妃甸交警部門認定:張永煥負主要責任,張雨來負次要責任。 事發當時,被告朱振彪駕車經過肇事現場,發現肇事逃逸行為即駕車追趕。追趕過程中,朱振彪多次向柳贊邊防派出所、曹妃甸公安局110指揮中心等公安部門電話報警。報警內容主要是:柳贊鎮一道檔北兩輛摩托車相撞,有人受傷,另一方騎摩托車逃逸,報警人正在跟隨逃逸人,請出警。朱振彪駕車追趕張永煥過程中不時喊「這個人把人懟了逃跑呢」等內容。張永煥駕駛摩托車行至灤南縣胡各莊鎮西梁各莊村內時,棄車從南門進入該村村民鄭如深家,並從鄭如深家過道屋拿走菜刀一把,從北門走出。朱振彪見張永煥拿刀,即從鄭如深家中拿起一個木凳,繼續追趕。後鄭如深趕上朱振彪,將木凳討回,朱振彪則拿一木棍繼續追趕。追趕過程中,有朱振彪喊「你懟死人了往哪跑!警察馬上就來了」,張永煥稱「一會兒我就把自己砍了」,朱振彪說「你把刀扔了我就不追你了」之類的對話。 走出西梁各莊村後,張永煥跑上灤海公路,有向過往車輛衝撞的行為。在被李江波駕駛的麵包車撞倒後,張永煥隨即又站起來,在路上行走一段後,轉向鐵路方向的開闊地跑去。在此過程中,曹妃甸區交通局路政執法大隊副大隊長鄭作亮等人加入,與朱振彪一起繼續追趕,並警告路上車輛,小心慢行,這個人想往車上撞。 張永煥走到遷曹鐵路時,翻過護欄,沿路塹而行,朱振彪亦翻過護欄繼續跟隨。朱振彪邊追趕邊勸阻張永煥說:被撞到的那個人沒事兒,你也有家人,知道了會惦記你的,你自首就中了。2017年1月9日11時56分,張永煥自行走向兩鐵軌中間,51618次火車機車上的視頻顯示,朱振彪揮動上衣,向駛來的列車示警。2017年1月9日12時02分,張永煥被由北向南行駛的51618次火車撞倒,後經檢查被確認死亡。 在朱振彪跟隨張永煥的整個過程中,兩人始終保持一定的距離,未曾有過身體接觸。朱振彪有勸張永煥投案的語言,也有責罵張永煥的言辭。 另查明,張雨來在與張永煥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後,當日先後被送到曹妃甸區醫院、唐山市工人醫院救治,於當日回家休養,至今未進行傷情鑑定。張永煥死亡後其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二人,即其父張慶福、其子張殿凱。 2017年10月11日,大秦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大秦車務段灤南站作為甲方,與原告張殿凱作為乙方,雙方簽訂《鐵路交通事故處理協議》,協議內容「2017年1月9日12時02分,51618次列車運行在曹北站至灤南站之間90公里495處,將擅自進入鐵路線路的張永煥撞死,構成一般B類事故;死者張永煥負事故全部責任;鐵路方在無過錯情況下,賠償原告張殿凱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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