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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資料庫】(民法)指導性案例和公報案例集錦

1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7 07:56
指導案例23號
孫銀山訴南京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寧店買賣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4年1月26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 買賣合同 食品安全 十倍賠償
  裁判要點
  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要求銷售者或者生產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賠償的,不論其購買時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人民法院都應予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
1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7 07:56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日,原告孫銀山在被告南京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寧店(簡稱歐尚超市江寧店)購買「玉兔牌」香腸15包,其中價值558.6元的14包香腸已過保質期。孫銀山到收銀台結帳後,即徑直到服務台索賠,後因協商未果訴至法院,要求歐尚超市江寧店支付14包香腸售價十倍的賠償金5586元。
  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於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江寧開民初字第646號民事判決:被告歐尚超市江寧店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孫銀山5586元。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1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7 07:56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關於原告孫銀山是否屬於消費者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消費者是相對於銷售者和生產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場交易中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是為了個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為了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職業活動需要的,就應當認定為「為生活消費需要」的消費者,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範圍。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對孫銀山從歐尚超市江寧店購買香腸這一事實不持異議,據此可以認定孫銀山實施了購買商品的行為,且孫銀山並未將所購香腸用於再次銷售經營,歐尚超市江寧店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購買商品是為了生產經營。孫銀山因購買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而索賠,屬於行使法定權利。因此歐尚超市江寧店認為孫銀山「買假索賠」不是消費者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關於被告歐尚超市江寧店是否屬於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第三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該法第二十八條第(八)項規定,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屬於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銷售者負有保證食品安全的法定義務,應當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自行及時清理。歐尚超市江寧店作為食品銷售者,應當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儲存食品,及時檢查待售食品,清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但歐尚超市江寧店仍然擺放並銷售貨架上超過保質期的「玉兔牌」香腸,未履行法定義務,可以認定為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關於被告歐尚超市江寧店的責任承擔問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當銷售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時,消費者可以同時主張賠償損失和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也可以只主張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本案中,原告孫銀山僅要求歐尚超市江寧店支付售價十倍的賠償金,屬於當事人自行處分權利的行為,應予支持。關於被告歐尚超市江寧店提出原告明知食品過期而購買,希望利用其錯誤謀求利益,不應予以十倍賠償的主張,因前述法律規定消費者有權獲得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因該賠償獲得的利益屬於法律應當保護的利益,且法律並未對消費者的主觀購物動機作出限制性規定,故對其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1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7 07:56
指導案例24號
榮寶英訴王陽、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公司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4年1月26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 交通事故 過錯責任
  裁判要點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後果的影響不屬於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1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7 07:56
基本案情
  原告榮寶英訴稱:被告王陽駕駛轎車與其發生刮擦,致其受傷。該事故經江蘇省無錫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濱湖大隊(簡稱濱湖交警大隊)認定:王陽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榮寶英無責。原告要求下述兩被告賠償醫療費用3000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14元、營養費1620元、殘疾賠償金27658.05元、護理費6000元、交通費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50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及鑑定費用。
  被告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公司(簡稱永誠保險公司)辯稱:對於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其願意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對於醫療費用3000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14元沒有異議;因鑑定意見結論中載明「損傷參與度評定為75%,其個人體質的因素占25%」,故確定殘疾賠償金應當乘以損傷參與度係數0.75,認可20743.54元;對於營養費認可1350元,護理費認可3300元,交通費認可400元,鑑定費用不予承擔。
  被告王陽辯稱:對於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原告的損失應當由永誠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優先予以賠償;鑑定費用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其餘各項費用同意保險公司意見;其已向原告賠償20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2月10日14時45分許,王陽駕駛號牌為蘇MT1888的轎車,沿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蠡湖大道由北往南行駛至蠡湖大道大通路口人行橫道線時,碰擦行人榮寶英致其受傷。2月11日,濱湖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陽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榮寶英無責。事故發生當天,榮寶英即被送往醫院治療,發生醫療費用30006元,王陽墊付20000元。榮寶英治療恢復期間,以每月2200元聘請一名家政服務人員。號牌蘇MT1888轎車在永誠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為2011年8月17日0時起至2012年8月16日24時止。原、被告一致確認榮寶英的醫療費用為3000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41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0500元。
  榮寶英申請並經無錫市中西醫結合醫院司法鑑定所鑑定,結論為:1.榮寶英左橈骨遠端骨折的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左下肢損傷的傷殘等級評定為九級。損傷參與度評定為75%,其個人體質的因素占25%。2.榮寶英的誤工期評定為150日,護理期評定為60日,營養期評定為90日。一審法院據此確認殘疾賠償金27658.05元扣減25%為20743.54元。
1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7 07:56
裁判結果
  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於2013年2月8日作出(2012)錫濱民初字第1138號判決:一、被告永誠保險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榮寶英醫療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45343.54元。二、被告王陽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榮寶英醫療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鑑定費共計4040元。三、駁回原告榮寶英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榮寶英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於2013年6月21日以原審適用法律錯誤為由作出(2013)錫民終字第497號民事判決:一、撤銷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2012)錫濱民初字第1138號民事判決;二、被告永誠保險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榮寶英52258.05元。三、被告王陽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榮寶英4040元。四、駁回原告榮寶英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因此,交通事故中在計算殘疾賠償金是否應當扣減時應當根據受害人對損失的發生或擴大是否存在過錯進行分析。本案中,雖然原告榮寶英的個人體質狀況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影響,但這不是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的過錯,榮寶英不應因個人體質狀況對交通事故導致的傷殘存在一定影響而自負相應責任,原審判決以傷殘等級鑑定結論中將榮寶英個人體質狀況「損傷參與度評定為75%」為由,在計算殘疾賠償金時作相應扣減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從交通事故受害人發生損傷及造成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看,本起交通事故的引發系肇事者王陽駕駛機動車穿越人行橫道線時,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碰擦行人榮寶英所致;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後果系受害人榮寶英被機動車碰撞、跌倒發生骨折所致,事故責任認定榮寶英對本起事故不負責任,其對事故的發生及損害後果的造成均無過錯。雖然榮寶英年事已高,但其年老骨質疏鬆僅是事故造成後果的客觀因素,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受害人榮寶英對於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沒有過錯,不存在減輕或者免除加害人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同時,機動車應當遵守文明行車、禮讓行人的一般交通規則和社會公德。本案所涉事故發生在人行橫道線上,正常行走的榮寶英對將被機動車碰撞這一事件無法預見,而王陽駕駛機動車在路經人行橫道線時未依法減速慢行、避讓行人,導致事故發生。因此,依法應當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事故引發的全部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而我國交強險立法並未規定在確定交強險責任時應依據受害人體質狀況對損害後果的影響作相應扣減,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也僅限於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即便是投保機動車無責,保險公司也應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予以賠償。因此,對於受害人符合法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的損失,均屬交強險的賠償範圍,參照「損傷參與度」確定損害賠償責任和交強險責任均沒有法律依據。
1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7 08:01
指導案例33號
瑞士嘉吉國際公司
訴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
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4年12月18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 確認合同無效 惡意串通 財產返還
  裁判要點
  1.債務人將主要財產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給其關聯公司,關聯公司在明知債務人欠債的情況下,未實際支付對價的,可以認定債務人與其關聯公司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與此相關的財產轉讓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適用於第三人為財產所有權人的情形,在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普通債權的情況下,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判令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原財產所有人,而不能根據第五十九條規定直接判令債務人的關聯公司因「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返還給債權人。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
1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7 08:01
基本案情
  瑞士嘉吉國際公司(Cargill International SA,簡稱嘉吉公司)與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金石公司)以及大連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瀋陽金石豆業有限公司、四川金石油粕有限公司、北京珂瑪美嘉糧油有限公司、宜豐香港有限公司(該六公司以下統稱金石集團)存在商業合作關係。嘉吉公司因與金石集團買賣大豆發生爭議,雙方在國際油類、種子和脂類聯合會仲裁過程中於2005年6月26日達成《和解協議》,約定金石集團將在五年內分期償還債務,並將金石集團旗下福建金石公司的全部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建築物和固著物、所有的設備及其他財產抵押給嘉吉公司,作為償還債務的擔保。2005年10月10日,國際油類、種子和脂類聯合會根據該《和解協議》作出第3929號仲裁裁決,確認金石集團應向嘉吉公司支付1337萬美元。2006年5月,因金石集團未履行該仲裁裁決,福建金石公司也未配合進行資產抵押,嘉吉公司向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第3929號仲裁裁決。2007年6月26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後裁定對該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認和執行。該裁定生效後,嘉吉公司申請強制執行。
  2006年5月8日,福建金石公司與福建田源生物蛋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田源公司)簽訂一份《國有土地使用權及資產買賣合同》,約定福建金石公司將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廠房、辦公樓和油脂生產設備等全部固定資產以2569萬元人民幣(以下未特別註明的均為人民幣)的價格轉讓給田源公司,其中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464萬元、房屋及設備作價2105萬元,應在合同生效後30日內支付全部價款。王曉琪和柳鋒分別作為福建金石公司與田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簽名。福建金石公司曾於2001年12月31日以482.1萬元取得本案所涉32138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2006年5月10日,福建金石公司與田源公司對買賣合同項下的標的物進行了交接。同年6月15日,田源公司通過在中國農業銀行漳州支行的帳戶向福建金石公司在同一銀行的帳戶轉入2500萬元。福建金石公司當日從該帳戶匯出1300萬元、1200萬元兩筆款項至金石集團旗下大連金石制油有限公司帳戶,用途為往來款。同年6月19日,田源公司取得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2008年2月21日,田源公司與漳州開發區滙豐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滙豐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滙豐源公司購買上述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設備等,總價款為2669萬元,其中土地價款603萬元、房屋價款334萬元、設備價款1732萬元。滙豐源公司於2008年3月取得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滙豐源公司僅於2008年4月7日向田源公司付款569萬元,此後未付其餘價款。
  田源公司、福建金石公司、大連金石制油有限公司及金石集團旗下其他公司的直接或間接控制人均為王政良、王曉莉、王曉琪、柳鋒。王政良與王曉琪、王曉莉是父女關係,柳鋒與王曉琪是夫妻關係。2009年10月15日,中紡糧油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紡糧油公司)取得田源公司80%的股權。2010年1月15日,田源公司更名為中紡糧油(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紡福建公司)。
  滙豐源公司成立於2008年2月19日,原股東為宋明權、楊淑莉。2009年9月16日,中紡糧油公司和宋明權、楊淑莉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中紡糧油公司購買滙豐源公司80%的股權。同日,中紡糧油公司(甲方)、滙豐源公司(乙方)、宋明權和楊淑莉(丙方)及瀋陽金豆食品有限公司(丁方)簽訂《股權質押協議》,約定:丙方將所擁有滙豐源公司20%的股權質押給甲方,作為乙方、丙方、丁方履行「合同義務」之擔保;「合同義務」係指乙方、丙方在《股權轉讓協議》及《股權質押協議》項下因「紅豆事件」而產生的所有責任和義務;「紅豆事件」是指嘉吉公司與金石集團就進口大豆中摻雜紅豆原因而引發的金石集團涉及的一系列訴訟及仲裁糾紛以及與此有關的涉及滙豐源公司的一系列訴訟及仲裁糾紛。還約定,下述情形同時出現之日,視為乙方和丙方的「合同義務」已完全履行:1.因「紅豆事件」而引發的任何訴訟、仲裁案件的全部審理及執行程序均已終結,且乙方未遭受財產損失;2.嘉吉公司針對乙方所涉合同可能存在的撤銷權因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間(五年)而消滅。2009年11月18日,中紡糧油公司取得滙豐源公司80%的股權。滙豐源公司成立後並未進行實際經營。
  由於福建金石公司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導致無法執行,嘉吉公司遂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一是確認福建金石公司與中紡福建公司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資產買賣合同》無效;二是確認中紡福建公司與滙豐源公司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資產《買賣合同》無效;三是判令滙豐源公司、中紡福建公司將其取得的合同項下財產返還給財產所有人。
1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7 08:01
裁判結果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10月23日作出(2007)閩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確認福建金石公司與田源公司(後更名為中紡福建公司)之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資產買賣合同》、田源公司與滙豐源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判令滙豐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福建金石公司返還因上述合同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中紡福建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福建金石公司返還因上述合同而取得的房屋、設備。宣判後,福建金石公司、中紡福建公司、滙豐源公司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於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民四終字第1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因嘉吉公司註冊登記地在瑞士,本案系涉外案件,各方當事人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審理本案沒有異議。本案源於債權人嘉吉公司認為債務人福建金石公司與關聯企業田源公司、田源公司與滙豐源公司之間關於土地使用權以及地上建築物、設備等資產的買賣合同,因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而應當被認定無效,並要求返還原物。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福建金石公司、田源公司(後更名為中紡福建公司)、滙豐源公司相互之間訂立的合同是否構成惡意串通、損害嘉吉公司利益的合同?本案所涉合同被認定無效後的法律後果如何?
  一、關於福建金石公司、田源公司、滙豐源公司相互之間訂立的合同是否構成「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首先,福建金石公司、田源公司在簽訂和履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及資產買賣合同》的過程中,其實際控制人之間系親屬關係,且柳鋒、王曉琪夫婦分別作為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簽署。因此,可以認定在簽署以及履行轉讓福建金石公司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設備的合同過程中,田源公司對福建金石公司的狀況是非常清楚的,對包括福建金石公司在內的金石集團因「紅豆事件」被仲裁裁決確認對嘉吉公司形成1337萬美元債務的事實是清楚的。
  其次,《國有土地使用權及資產買賣合同》訂立於2006年5月8日,其中約定田源公司購買福建金石公司資產的價款為2569萬元,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464萬元、房屋及設備作價2105萬元,並未根據相關會計師事務所的評估報告作價。一審法院根據福建金石公司2006年5月31日資產負債表,以其中載明固定資產原價44042705.75元、扣除折舊後固定資產淨值為32354833.70元,而《國有土地使用權及資產買賣合同》中對房屋及設備作價僅2105萬元,認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及資產買賣合同》中約定的購買福建金石公司資產價格為不合理低價是正確的。在明知債務人福建金石公司欠債權人嘉吉公司巨額債務的情況下,田源公司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購買福建金石公司的主要資產,足以證明其與福建金石公司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及資產買賣合同》時具有主觀惡意,屬惡意串通,且該合同的履行足以損害債權人嘉吉公司的利益。
  第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及資產買賣合同》簽訂後,田源公司雖然向福建金石公司在同一銀行的帳戶轉帳2500萬元,但該轉帳並未註明款項用途,且福建金石公司於當日將2500萬元分兩筆匯入其關聯企業大連金石制油有限公司帳戶;又根據福建金石公司和田源公司當年的財務報表,並未體現該筆2500萬元的入帳或支出,而是體現出田源公司尚欠福建金石公司「其他應付款」121224155.87元。一審法院據此認定田源公司並未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及資產買賣合同》向福建金石公司實際支付價款是合理的。
  第四,從公司註冊登記資料看,滙豐源公司成立時股東構成似與福建金石公司無關,但在滙豐源公司股權變化的過程中可以看出,滙豐源公司在與田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時對轉讓的資產來源以及福建金石公司對嘉吉公司的債務是明知的。《買賣合同》約定的價款為2669萬元,與田源公司從福建金石公司購入該資產的約定價格相差不大。滙豐源公司除已向田源公司支付569萬元外,其餘款項未付。一審法院據此認定滙豐源公司與田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時惡意串通並足以損害債權人嘉吉公司的利益,並無不當。
  綜上,福建金石公司與田源公司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資產買賣合同》、田源公司與滙豐源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屬於惡意串通、損害嘉吉公司利益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均應當認定無效。
  二、關於本案所涉合同被認定無效後的法律後果
  對於無效合同的處理,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判令取得財產的一方返還財產。本案涉及的兩份合同均被認定無效,兩份合同涉及的財產相同,其中國有土地使用權已經從福建金石公司經田源公司變更至滙豐源公司名下,在沒有證據證明本案所涉房屋已經由田源公司過戶至滙豐源公司名下、所涉設備已經由田源公司交付滙豐源公司的情況下,一審法院直接判令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滙豐源公司、取得房屋和設備的田源公司分別就各自取得的財產返還給福建金石公司並無不妥。
  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該條規定應當適用於能夠確定第三人為財產所有權人的情況。本案中,嘉吉公司對福建金石公司享有普通債權,本案所涉財產系福建金石公司的財產,並非嘉吉公司的財產,因此只能判令將系爭財產返還給福建金石公司,而不能直接判令返還給嘉吉公司。
2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7 08:08
指導案例50號
 
李某、郭某陽訴郭某和、童某某繼承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5年4月15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 繼承 人工授精 婚生子女
裁判要點
1.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進行人工授精並使女方受孕後,男方反悔,而女方堅持生出該子女的,不論該子女是否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出生,都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
2.如果夫妻一方所訂立的遺囑中沒有為胎兒保留遺產份額,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該部分遺囑內容無效。分割遺產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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