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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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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起訴:原告實施的要求法院啟動審判程序,審理裁判自己提出的特定訴訟請求的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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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訴訟系屬:因訴訟的提起,使訴訟上的請求處於法院(國內)審判中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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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受理:人民法院對起訴進行審查,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予以立案的審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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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訴訟要件(實體判決要件):受訴法院對案件實體爭議有權作出判決的前提條件,其並不是本案民事訴訟開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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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實體判決要件的內容:(1)當事人實際存在;(2)具有當事人能力;(3)當事人適格(正噹噹事人);(4)當事人實施起訴行為;(5)實施了有效送達;(6)不屬於重複訴訟;(7)具有訴的利益;(8)屬於法院裁判權範圍;(9)屬於審理本案的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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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庭前會議:開庭審理前在法院主持、當事人參與下為開庭審理進行相關準備而舉行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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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進行審理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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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法庭筆錄:人民法院的書記員製作的能夠反映法庭審理真實情況的書面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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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休庭:在開庭審理中,基於參與庭審人員休息、處理合議事項或應急處理有關事務而暫時中止開庭審理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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