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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执行根据:执行机关据以采取民事执行措施的各种法律文书。执行根据也被称为执行依据、执行名义、债务名义、执行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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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申请执行:债权人在债务人拒绝履行执行根据所确定义务时,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是执行程序开始的通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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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移送执行:审判员依职权将一定范围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直接交付执行机构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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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财产报告: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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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调查令:在法院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无法查询的某项财产信息时,申请执行人通过委托律师客观上无法自行调取的,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经法院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向其授予调查令的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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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执行担保: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有困难时,通过向法院提供担保的方式,在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由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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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执行竞合: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根据不同的执行根据,针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而产生的各债权人请求之间相互排斥、权利难以同时得到满足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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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执行中止:在执行过程中,因为发生了特殊情况而暂时中止执行程序,等特殊情况消失以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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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执行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特殊情况,法院裁定由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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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委托执行: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对于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案件,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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