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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7期 史文培與甘肅皇台釀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皇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互易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兩個合同雖然涉及同一批貨物,但因兩個合同的訂立目的及約定內容各不相同,故應分別依照合同約定確定貨物價值,不能以一個合同關於貨物價值的約定否定另一個合同的相關約定。 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只有當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時,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因此,在當事人惡意違約的情況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請求減少違約金的,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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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7期 天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與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煙臺青年路支行返還扣劃結算資金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證券公司對於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擁有管理權,同時負有保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完整的責任。任何針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侵害行為,證券公司都有權並且有責任主張救濟。當證券公司被責令關閉、進行行政清理後,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成立的行政清算組相應取得證券公司對保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完整的權利和義務。 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具有保證與證券交易對方足額交收的作用,故該資金負擔有其他優先權利,必須保證該資金的完整性。當證券公司對其管理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賬戶所在的銀行負有債務時,銀行不能直接從該賬戶中扣劃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以實現自己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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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2期 泛華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與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因此,公司分支機構於公司法人變更過程中是否已實際經工商部門註銷完畢,不影響公司基於獨立法人資格行使其分支機構所享有的民事權利、承擔其分支機構所負有的民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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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1期 中國恆基偉業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北大青鳥有限責任公司與廣晟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香港青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對涉外仲裁協議的效力審查,適用當事人約定的法律;當事人沒有約定適用的法律但約定了仲裁地的,適用仲裁地法律;沒有約定適用的法律也沒有約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約定不明的,適用法院地法律。」據此,在涉外合同糾紛案件中,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有仲裁條款的,可以同時對確定該仲裁條款效力的準據法作出明確約定。因仲裁條款的獨立性,故合同中約定的適用於解決合同爭議的準據法,不能用以判定該仲裁條款的效力。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確定仲裁條款效力的準據法,也沒有約定仲裁地或者對仲裁地約定不明,應當適用法院地法律審查仲裁協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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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期 雷遠城與廈門王將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遠東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財產權屬糾紛案 【裁判摘要】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其債權、債務由清算組負責清理。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未依法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沒有依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也沒有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而是在訴訟過程中通過法人自認或者法人與債權人達成調解協議,在清算之前對其債權債務關係作出處理、對法人資產進行處分,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不符合公平原則,人民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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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期 峰峰集團有限公司與中國節能投資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當事人因佔有使用國家基本建設經營性基金而發生的借款合同糾紛,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4月2日法復[1996]4號《關於因政府調整劃轉企業國有資產引起的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第一條所規定的「因政府及其所屬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調整、劃轉過程中引起相關國有企業之間的糾紛,應由政府或所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處理,國有企業作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當事人就上述借款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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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期 雅馬哈發動機株式會社與浙江華田工業有限公司、台州華田摩托車銷售有限公司等商標侵權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對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發生的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於該修改決定施行時尚未作出生效判決的,參照修改後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侵權人賠償責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選擇的計算方式計算賠償數額。 三、對於商標侵權人違法所得的計算,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即對於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於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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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7期 金壇市建築安裝工程公司與大慶市慶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結算糾紛案 【裁判摘要】 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一審法院針對發包人和承包人就已完工程總造價、材料分析退價、不合格工程返修費用等事項產生的爭議,基於當事人申請,分別委託鑑定機構就上述事項進行鑑定,經一審法院組織質證後,當事人對上述鑑定結論仍有異議提起上訴,經二審庭審補充質證,當事人對上述鑑定結論沒有提出充分的相反證據和反駁理由的,可以認定上述鑑定結論的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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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7期 遼寧省海城市甘泉鎮光華制兜廠申請國家賠償確認案 【裁判摘要】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並且造成損害的,才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二、當事人依法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判決予以支持後,當事人以執行時機已過、判決難以執行為由申請國家賠償確認的,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的範圍,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依法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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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6期 江西圳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江西省國利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但是,被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依法仍享有抗辯權,人民法院對其抗辯應當依法審查,抗辯有理的應當予以採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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