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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6期 天同證券公司與健康元公司、 天同證券深圳營業部 證券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裁判摘要】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雖然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如果該分支機構系依法設立並領有工商營業執照,具有一定的運營資金和在核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交易業務的行為能力,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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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5期 威海鯤鵬投資有限公司與威海西港 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山東省重點建設 實業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裁判摘要】 判斷基於同一糾紛而提起的兩次起訴是否屬於重複起訴,應當結合當事人的具體訴訟請求及其依據,以及行使處分權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如果兩次起訴的當事人不同,具體訴訟請求等也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蓋,則人民法院不能簡單地因兩次起訴基於同一糾紛而認定為重複起訴,並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對後一起訴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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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5期 世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與天津市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世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天津世紀大道營業部、中國旅遊國際信託投資 有限公司天津證券交易營業部、中國旅遊國際 信託投資有限公司侵權糾紛案 【裁判摘要】 客戶在證券公司開戶投資,證券公司及其營業部對客戶賬戶內的資金和證券既負有合同約定的妥善保管義務,同時還負有法定的妥善保管義務。證券公司營業部挪用客戶賬戶內資金或證券的,既構成違約,又構成侵權,客戶有權選擇要求證券營業部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客戶以侵權為由對證券營業部提起民事訴訟的,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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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5期 福建三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 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十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書證的,應當提供原件,並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地完成舉證義務。因此,簽訂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主張對方向法院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不真實,即應當向法院提供自己持有的合同文本原件及其他相關證據;如果不能向法院提供合同文本原件,亦不能提供其他確有證明力的證據以否定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的真實性,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優勢證據原則,認定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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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8期 阿拉山口公司訴寧夏秦毅公司買賣合同 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裁判摘要】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33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協議約定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任何一方提起訴訟且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後,另一方要求其住所地人民法院重複立案或將案件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的,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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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6期 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訴中山市工業原材料公司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對於當事人在二審期間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質證。經質證後的證據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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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6期 君信創業公司訴綠谷偉業公司等出資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均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對案件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承擔舉證不力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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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3期 瀋陽化工總公司訴本溪熱電廠等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在訴訟調解中,案外人同意為當事人擔保履行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並在調解書中予以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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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期 美國 EOS 工程公司訴 新絳發電公司等侵權糾紛案 [裁判摘要] 當事人在提起的民事訴訟已獲得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後,又基於同一標的和相同的被告,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按不符合受理條件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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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7期 建行浦東分行訴 中基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有爭議的合同文本經司法鑑定認定,一方當事人的簽名系偽造,印章系變造,且經當事人舉證和人民法院查證,均不能證明變造的印章為該當事人自己加蓋或授意他人加蓋,也不能證明該當事人有明知爭議合同文本的存在而不予否認、或者在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過變造印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變造印章而不予否認等情形,故不能認定或推定爭議合同文本為該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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