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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期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長沙勘察設計研究院與海南省匯富房地產開發公司長沙公司、海南省匯富房地產開發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進行再審的基礎,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或者有證據證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違反調解自願原則或調解協議的內容違法。糾正原審錯誤是再審的基本功能。因此,再審應當依據原審的審理範圍進行,而不能超出原審範圍進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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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期 重慶台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重慶晨光實業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重慶晨光百貨有限責任公司、重慶晨光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房屋搬遷糾紛案 【裁判摘要】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企業法人作出的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判斷企業法人資格存續與否,應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否註銷其法人資格為標準,只要該企業尚未被註銷,即使被吊銷營業執照,仍具有法人資格,仍具有訴訟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有權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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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期 耀縣水泥廠與中國建材集團公司、陝西省建材總公司債權轉出資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中央級「撥改貸」、「特種撥改貸」及「基本建設經營性基金」轉為國家對企業的出資,系分別根據原國家計委和財政部相關實施辦法,通過用款單位申請、原國家計委和財政部批覆的方式進行的,並未體現代行國家資本金出資人職能的單位和被出資單位的意志,不同於普通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的債權轉出資,其性質屬於政策性債權轉出資。故上述債務能否轉為國家出資、由誰代行國家資本金出資人職能、轉為對誰的出資等問題,均屬於國家有關行政主管機關行使行政職權的內容,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當事人之間因上述問題發生糾紛,應當通過有關行政主管機關協調解決;對有關行政主管機關協調解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異議的,可以根據行政法的有關規定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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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期 廣西北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北海市威豪房地產開發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畜產進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註銷登記,公司終止。」因此,法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後沒有進行清算,也沒有辦理註銷登記的,不屬於法人終止,依法仍享有民事訴訟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此類法人與他人產生合同糾紛的,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訴訟。其開辦單位因不是合同當事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二、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有權確認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當事人不享有確認合同效力的權利。合同無效系自始無效,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而合同經確認無效後,當事人請求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的,應當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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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9期 河北新凱汽車製造有限公司、 高碑店新凱汽車製造有限公司與(日本)本田技研 工業株式會社、東風本田汽車(武漢)有限公司、 北京鑫升百利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裁判摘要】 (一)對於案件管轄的確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立案中僅進行初步審查,只要相關證據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即可依法決定受理。但在受理案件後,被告方依法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受理案件的法院應當就確定案件管轄權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進行全面審查,包括對有關證據的審查認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關於「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旨在將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的最低審級確定為中級人民法院,並未排除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行使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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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8期 北京新中實經濟發展有限責任公司、 海南中實(集團)有限公司與 華潤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房地產項目權益糾紛案 【裁判摘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一審訴訟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民事行為的效力與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的,法院應當駁回其起訴,而不應作出實體判決;法院逕行對當事人未予主張的法律關係作出裁判,既是代替當事人行使起訴權利,又剝奪了對方當事人的抗辯權利,構成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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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8期 吉慶公司、華鼎公司與農行西藏分行營業部 抵押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關於「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的規定,是就主體合併審理必須經當事人同意作出的規定,其前提是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必須為二人以上。我國法律並無客體合併審理必須經當事人同意的強制性規定。債權人就兩筆到期債務一併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合併審理並作出一份判決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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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7期 錢碧芳、華寧公司與祝長春、華宇公司、 祝明安及汪賢琛股東權糾紛案 【裁判摘要】 在訴訟調解程序中,經人民法院主持,由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召開股東會會議,就股權轉讓、公司債權債務及資產的處置等問題形成的《股東會決議》,對各股東均有約束力。故該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又就《股東會決議》涉及的問題提起新的訴訟時,如不屬於依法應予支持的情形,則應當判令當事人各自遵守和執行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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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6期 徐州市路保交通設施製造有限公司與 徐州市華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第三人 尤安慶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不服,或者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有錯誤,只有通過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審判決,才能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否則均應受該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的拘束,當事人不得在以後的訴訟中主張與該判決相反的內容,人民法院也不得在以後的判決中作出與該判決衝突的認定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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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6期 錦宮公司與廣發公司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裁判摘要】 根據仲裁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幾個問題的批覆》第一條的規定,在仲裁法實施後重新組建仲裁機構前,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只約定了仲裁地點,未約定仲裁機構的,雙方當事人在補充協議中選定了在該地點依法重新組建的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有效;雙方當事人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依照上述規定認定仲裁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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