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時候,只要來訪者表現出下列危險因素中的四個或五個,危機干預工作者都應該馬上將這個人納入高自殺風險的範疇:
1.表現出自殺或者殺人的衝動和強烈意圖;
2.有自殺的家族史,受到傷害威脅以及他人虐待;
3.有自殺未遂史;
4.制訂了詳細的自殺計劃;
5.最近經歷了親人死亡、離婚或者分居;
6.家庭因遭遇喪失、虐待、暴力或因來訪者遭受性虐待而失去平衡;
7.陷入某個創傷性損失的周年紀念日的痛苦中;
8.患有精神疾病(可能未經醫生允許私自停藥);
9.有藥物或酒精濫用史;
10.最近有身體上或精神上的創傷;
11.有疾病治療失敗史、慢性疼痛,或在疾病晚期;
12.獨居並與他人斷絕聯繫;
13.有抑鬱症、處於抑鬱症恢復期,或者最近因抑鬱症而住院治療;
14.分發個人珍愛的財產或處理個人事務;
15.行為或情緒特徵有很大的改變,比如冷漠、退縮、孤獨、易怒、恐慌和焦慮,以及社交、睡眠、飲食、學習、穿衣、打扮和工作習慣的變化;
16.感到深深的絕望或無助;
17.陷入以往經歷過的軀體、情感或性虐待,並難以自拔;
18.明顯表現出與正常情緒行為特徵不一樣的情緒,如憤怒、侵犯、孤獨、內疚、敵意、悲傷和失望;
19.面對經濟損失的威脅;
20.有受迫害的想法;
21.在應對性取向問題上有困難;
22.意外妊娠;
23.有逃亡或者監禁史;
24.在談話、寫作、閱讀選擇、藝術品或繪畫中體現關於抑鬱、死亡和自殺的想法和主題;
25.表達如果自己死了,也不會被人懷念;
26.經歷了慢性或者急性應激事件。
在以上自殺危險因素中,每個因素單獨作用對自殺影響並不大。危機干預工作者必須意識到評估自殺或者殺人的危險性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
確實,一些風險因素如自殺未遂史或者有一個詳盡的自殺計劃比其他危險因素有更高的致死性,應該給予更多的關注。
與個人自殺行為相比,自殺危險因素與群體自殺行為有更強的關聯性。儘管如此,當這些危險因素累積到一定程度,個體發生致死行為的可能性必定大為增加。
因此,臨床訪談以及訪談的結構化對致死性行為的準確評估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