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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某文化傳播公司訴某文化創意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2023-01-2-115-001 / 民事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5.07 / (2022)最高法民轄77號 / 其他 / 入庫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當事人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相關聯的其他合同一併起訴的,由於兩份合同系針對同一工程項目,且同時履行,存在關聯關係,原告一併起訴後,被告未提出管轄權異議且提出了反訴,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並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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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蔡某某訴南京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2023-01-2-115-002 / 民事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17 / (2021)最高法民轄59號 / 其他 / 入庫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當事人因履行裝飾裝修合同發生糾紛,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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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北京某空間展示有限公司訴上海某薄膜發電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2023-01-2-115-003 / 民事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0)最高法民轄93號 / 其他 / 入庫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限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還應包括該項下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等其他與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的糾紛。因此,當事人因履行裝飾裝修合同發生糾紛,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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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凌某某訴江蘇某建設有限公司、青島某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2023-01-2-115-004 / 民事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1)最高法民再201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建設工程承包人、實際施工人已經就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實際施工人以承包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支付工程價款及確認在建設工程折價或拍賣價款在工程款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至於實際施工人關於支付工程價款及優先受償權的請求應否支持,需由人民法院實體審理認定並作出判決。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存在實質異議,不影響原告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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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過某某訴遼寧某農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種植、養殖回收合同糾紛案 2023-01-2-128-001 / 民事 / 種植、養殖回收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4.20 / (2022)最高法民轄69號 / 其他 / 入庫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當事人起訴要求解除林木所有權及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因訴訟標的不涉及林木、林地權屬的確認、分割問題,故不屬於不動產糾紛,也不符合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的情形,不適用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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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李某訴大連某建設公司、中建某建設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案 2023-01-2-139-001 / 民事 / 勞務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1.05 / (2021)最高法民轄56號 / 其他 / 入庫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3.04 裁判要旨 在民事案件起訴與受理階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訴訟請求涉及的法律關係性質,確定案由,並根據民事案件的案由確定人民法院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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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任某某訴南寧某幼兒園等追償權糾紛案 2023-01-2-143-001 / 民事 / 追償權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4.20 / (2022)最高法民轄63號 / 其他 / 入庫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擔保人與債務人約定了協議管轄,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後,將其對債務人的追償權轉讓,受讓人提起追償權訴訟的,擔保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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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南昌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重慶渝北分公司訴劉某追償權糾紛案 2023-01-2-143-002 / 民事 / 追償權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9.01 / (2022)最高法民轄20號 / 其他 / 入庫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當事人簽訂合同約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在合同簽訂時,「原告」雖無法具體確定,但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能夠明確的是「原告」應為合同簽訂主體,「原告住所地」應當限定在原債權人住所地或者債務人住所地。合同轉讓後,合同受讓人起訴債務人的,其實質是行使原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權,不能將合同受讓人的住所地解釋為合同約定的「原告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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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楊某訴雲南某城投公司等不當得利糾紛案 2023-01-2-144-001 / 民事 / 不當得利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3.31 / (2022)最高法民轄73號 / 其他 / 入庫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3.04 裁判要旨 設立移送管轄制度的目的在於避免因案件管轄不明或管轄錯誤造成審理拖延,從而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民事案件依法及時得到審理。故受案人民法院發現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應當在開庭前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在案件開庭審理之後,除非發現受理案件違反法律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不得以不具有一般地域管轄權為由移送案件,避免隨時移送管轄,保證案件及時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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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劉某訴林某、黃某退夥糾紛案 2023-01-2-287-001 / 民事 / 退夥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最高法民轄33號 / 其他 / 入庫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受訴人民法院發現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有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同時,為了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訴訟權利,避免因為法院對於管轄權的認識存在分歧而損害當事人的利益,減少當事人的訴累,對有關案件移送作了必要限制。首先,如果當事人提起管轄權異議,法院應該在管轄權異議期間解決相關管轄權爭議,如果法院已經就相關管轄權爭議做出裁定,即使之後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亦應該繼續審理。其次,如果當事人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且已經應訴答辯,則視為當事人接受管轄,如果法院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應該在被告應訴前移送相關案件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已經應訴答辯,即使法院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也不宜再行移送。第三,如果被告沒有應訴答辯,則在一審開庭前,法院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可以移送相關案件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如果案件已經開庭審理,則即使法院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也不宜再行移送,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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