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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共发了322篇帖子。

【案例資料庫】(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案例庫裁判要旨集錦

61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3 16:11

參考案例

某銀行與某局城建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2023-08-2-103-002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1.19 / (2019)最高法民終506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而在訴訟中披露相關信息的,應當視為轉讓債權的通知行為,根據原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債務人在二審中得知案涉債權轉讓時,該轉讓始對其發生效力。據此,本案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在二審中發生轉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九條的規定,不影響債權人作為原審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

62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3 16:12

參考案例

王某訴河南某農村商業銀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2023-08-2-103-003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汝南縣人民法院 / 2022.06.08 / (2022)豫1727民初2523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11.05

裁判要旨

  1.由於不良信用記錄司法化具有從屬性的特徵,其啟動程序也相應具有從屬性,也應遵循給付之訴中法律確立的基本規則。但是並不是給付之訴都可以附帶提起信用瑕疵確認之訴,啟動不良信用記錄司法化需要自身特有的條件。過錯責任是啟動不良信用記錄司法化的先決條件,若利害關係人的損害是由於不可抗力或商業風險等不可歸責的原因導致的,則不能啟動不良信用記錄司法化程序。也就是說,只有在過錯責任的條件下才能啟動不良信用記錄司法化程序,而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不應適用不良信用記錄司法化程序。過錯推定本質上仍然是過錯責任,應適用不良信用記錄司法化程序。
  2.該案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向保證人主張過保證責任,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保證人不用承擔保證責任,是因為債權人的原因而不是保證人的原因,是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向保證人主張過保證責任,對此,保證人沒有過錯,故法院對保證人請求債權人刪除不良信息記錄的,應予支持。

63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3 16:13

參考案例

平羅某工貿公司訴寧夏某房地產限公司、吳某某、劉某某借款合同糾紛案

2023-08-2-103-004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3.07 / (2021)最高法民終1203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判斷法人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係,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是判定兩者之間借款合同關係成立與否的兩項基本要件。借款人對於出借人主張借款事實及欠付金額均表示認可,兩公司就案涉借款糾紛並無實質性爭議。因出借人系借款人一人公司的唯一股東,不能就本案訴訟原因給出合理解釋,法院應就雙方借款、還款事實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9條(2020年修正後為第18條)之規定嚴格審查。
  一人公司與其股東就案涉借款糾紛並無實質性爭議,雙方不能就本案訴訟原因給出合理解釋的,應當認定出借人主張的借款事實不能成立。

64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3 16:14

參考案例

某證券投資有限公司訴某開發總公司、某工程項目管理海安有限公司、海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借款合同糾紛案

2023-08-2-103-007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最高法民終654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在金融借款合同關係中,擔保人與債權人簽訂應收賬款質押合同,並承諾在質權未設立或無效情形下,擔保人作為出質人對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債權人起訴要求債務人及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擔保人主張質押合同附件中的《應收賬款確認函》存在涉嫌偽造印章的犯罪事實,因《應收賬款確認函》的確認方是擔保人的債務人,與擔保人(出質人)的債權人(質權人)無關,故該涉嫌犯罪事實並不影響應收賬款質押合同的成立,故人民法院應當繼續進行審理,同時將涉嫌偽造應收賬款的債務人印章的犯罪線索移送偵查機關處理。
  

65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3 16:14

參考案例

永登縣某社安寧分社訴蘭州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2023-08-2-103-008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3.17 / (2021)最高法民終874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同一當事人因不同法律事實分別產生民商事糾紛和涉嫌刑事犯罪,人民法院應分別審理。如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可能對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和效力以及各方當事人的過錯責任產生影響,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可以先行裁定中止審理,待相關刑事案件審結後再行恢覆審理,並就民事案件所涉的法律行為的性質、效力以及當事人過錯責任等方面,結合刑事案件的審理情況作出判斷。

66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3 16:15

參考案例

某信託公司訴某建築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2023-08-2-103-012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 2021.10.18 / (2021)京0102民初7664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債權人負有對公司章程、公司權力機關作出的擔保決議等與擔保相關文件的合理審查義務,否則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產生效力。在擔保人未對擔保合同效力提出異議的場合,法院仍需要主動依職權審查債權人對公司對外擔保盡到合理審查義務,主要理由為:
  1.無論擔保人公司是否到庭參加訴訟,公司作為組織機構的屬性並未變化,在訴訟中未提出異議,並不能當然視為公司整體及公司的所有股東在簽署擔保合同時同意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法院仍然需要主動審查公司組織機構的意思表示。
  2.法院主動審查擔保合同簽訂時債權人是否盡到合理審查義務系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因為查明案件基本事實是法院的職責,即使擔保人未提出抗辯,法院也需依職權主動審查。
  3.法院主動審查擔保合同效力有助於保護公司和中小股東權益。擔保的無償性特點決定了擔保權人在獲得擔保債務清償時無需支付任何對價,而公司其他債權人在獲得債務清償時系基於對待給付義務。因此,即使擔保人未對擔保合同效力提出異議,人民法院也應對債權人是否盡到合理審查義務進行主動審查,以平衡保護債權人和公司、公司中小股東的利益。

67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3 16:17

參考案例

立某潤海公司訴某區財政局保證合同糾紛案

2023-08-2-104-004 / 民事 / 保證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最高法民申5937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對於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需到達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之標準。在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根據證據的三性即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其來源的合法性,判斷證據證明力大小。通過綜合審核認定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程度、證據之間的相互關係等,確保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之間能夠相互銜接、印證。

68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3 16:18

參考案例

袁某訴某銀行等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

2023-08-2-109-001 / 民事 / 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2016.12.26 / (2013)滬一中民六(商)民終字第25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1.網銀轉賬糾紛的請求權基礎。銀行客戶的存款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他人受領,客戶追償行使請求權時,其請求權基礎存在競合。在選擇侵權責任請求權時,需證明銀行的過失以及銀行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在選擇違約責任請求權時則只需證明銀行存在違約行為即可。
  2.儲蓄存款合同違約責任的舉證義務分配。客戶選擇違約作為請求權基礎時,雙方的「攻防」為:首先,客戶依據合同要求銀行履行給付義務,銀行提出已清償完畢;接着客戶需證明銀行的給付是向無受領權限的第三人履行,即銀行的給付違背了客戶的意志;最後,銀行可以從違約責任排除的特別規定中尋找抗辯依據,如第三人為債權准佔有人,第三人符合表見代理情形等。
  3.事實推定。網銀操作系非面對面業務,實際操作情形難以通過有效證據直接查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0條第1款第4項的規定,「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可以無需當事人舉證證明。在網銀轉賬中,法院可以通過網銀轉賬的身份驗證流程、網絡操作的IP位址等事實,推定網銀操作的實際操作人。

69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3 16:18

參考案例

上海某電子產品有限公司訴上海某模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2023-08-2-111-001 / 民事 / 租賃合同糾紛 /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4.13 / (2019)滬01民終13574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因履行民事執行和解協議所產生的爭議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但法院在民事案件審理中,對和解協議的性質及法律關係的認定仍不能脫離原執行依據的內容,尤其在和解協議內容存在約定不明,當事人對和解協議條款產生爭議時,應以生效民事判決所認定的事實進行解釋,對和解協議法律關係的認定不能與生效判決認定的基礎法律關係相違背。在申請執行人放棄部分權利以促成和解協議的場合,雙方就協議條款的文意產生爭議時,做出有利於申請執行人的解釋。在遲延責任的判斷上,也應以執行依據作為基準,準確認定遲延的原因及責任。

70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3 16:19

參考案例

上海某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訴訥河市某某醫院、訥河市某某投資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2023-08-2-112-001 / 民事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1.14 / (2021)滬74民終87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出租人雖然無證據證明租賃物的真實性,但承租人自認部分租賃物真實存在,使得合同並非完全缺乏「融物」屬性,不應簡單以出租人舉證不能否定融資租賃性質,而應進一步結合出租人審核行為考察其真實意思表示,同時考察租賃物低值高估的程度,綜合做出判斷。判決價值在於:一、提示出租人未盡租賃物真實性的審核義務的風險,進一步規範融資租賃公司審核行為,促進合規、審慎;二、通過司法裁量,對於以租賃之身、借金融之名、行貸款之實的行為進行負面評價,引導其回歸融資租賃本源,服務實體經濟;三、合法合理認定合同性質,保護中小微企業融資路徑,免於陷入高成本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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