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案例
余某德訴肖某買賣合同糾紛案2024-01-2-084-005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鬱南縣人民法院 / 2022.01.06 / (2022)粵5322民初字第68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4.04.25
裁判要旨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按照「爭議標的」種類分別確定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在認定「爭議標的」時,不能把「爭議標的」等同於訴訟請求。「爭議標的」應依照爭議的合同義務或者合同的特徵義務來確定,也即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當事人因合同義務的履行而發生合同糾紛,以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的,以當事人爭議的合同義務的履行地作為確定管轄的合同履行地。
2.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是指爭議的合同義務是以給付貨幣為內容,並非訴訟請求中簡單的貨幣金錢請求。實踐中,絕大多數訴訟請求都能轉化為金錢之債,人民法院不能因為當事人訴訟請求是主張金錢就認為「爭議標的」是給付貨幣,否則將會導致法定管轄被架空。因此,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退還貨款」「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訴請的,不能認定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應當認定為「其他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