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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莘縣某建設公司訴山東某置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4-01-2-115-001 / 民事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6.27 / (2022)最高法民再96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3.28 裁判要旨 1.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簽訂合同的承包人對外有承擔民事責任的風險,其與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享有法律規定的原告主體資格。 2.另案生效判決已判令承包人對案涉工程的相關欠款承擔民事責任,並已實際執行。原審法院認定承包人不是實際施工人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符合民事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公平原則。 3.法律規定並未有就出藉資質的承包人的訴權問題作出禁止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賦予實際施工人直接起訴發包人的權利。該條款是為實際施工人提供的特殊救濟途徑,該例外情形並未否定承包人基於合同提起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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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廣東富某建設有限公司訴廣東金某集團有限公司、新興縣新某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 2024-01-2-115-002 / 民事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2.03.29 / (2022)粵民轄137號 / 其他 / 入庫日期:2024.04.25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實踐中,消防及空調安裝工程,不僅包括消防和空調設施設備安裝,還涉及大量管網鋪設等隱蔽工程,施工成果直接添附於總工程項目上,與項目工程本身的關聯性高,屬於建設工程範疇。因此,當事人因履行消防及空調安裝工程合同發生的糾紛,不宜認定為承攬合同糾紛,應當認定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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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某甲公司訴某乙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 2024-01-2-115-003 / 民事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1.11.18 / (2021)魯民轄終138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管轄協議違反法律關於級別管轄或者專屬管轄規定的,應認定協議無效。本案系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應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而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故本案應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該簽訂地並非案涉工程所在地,故該約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專屬管轄的規定,應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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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史某訴某酸菜魚店等合夥合同糾紛案 2024-01-2-127-001 / 民事 / 合夥合同糾紛 /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3.08.25 / (2023)魯02民轄23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當事人管轄協議約定的連接點應與案件爭議有「實際聯繫」,即約定的地點應當與爭議本身有實質性關聯,主要包括當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等。在管轄協議約定的地點與案件爭議沒有實際聯繫的情況下,應當認為管轄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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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曲某訴某林木業開發公司林業承包合同糾紛案 2024-01-2-132-001 / 民事 / 林業承包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3.30 / (2022)最高法民轄52號 / 其他 / 入庫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住所地發生變更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地前申請變更登記。在無證據證明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其登記的住所地不同的情況下,應當根據登記的住所地確定案件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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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某某建材公司訴某某旅遊公司不當得利糾紛案 2024-01-2-144-001 / 民事 / 不當得利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0)最高法民申4603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10.30 裁判要旨 在法院已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法律關係性質進行認定並作出裁判處理的,當事人基於同一事實又以不同訴由起訴,訴訟請求的實質在於否定前訴裁判結果,構成重複起訴,依法應當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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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某光公司訴某而佳公司不當得利糾紛案 2024-01-2-144-002 / 民事 / 不當得利糾紛 /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2.03.11 / (2022)魯民轄終17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規定,適用於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在破產程序進行中發生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因重整程序終止後新發生的事實或事件引發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有關集中管轄的規定。因此,因重整程序終止後新發生的事實引發的與債務人有關的民事訴訟不適用破產集中管轄規定,應適用一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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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張某某訴某科創機械公司、駱某某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 2024-01-2-262-001 / 民事 /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川01民轄終157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實際解決的是當事人之間的股權歸屬問題。在無其他證據證明股權實際價值的情況下,可以根據當事人約定的股權價值認定案件的訴訟標的額,並據此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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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某食品公司訴某實業公司等股權轉讓糾紛案 2024-01-2-269-001 / 民事 / 股權轉讓糾紛 / 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3.03.13 / (2023)魯06民轄終60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6.27 裁判要旨 1.在當事人簽訂有多份涉及管轄約定的協議的情況下,如果能夠認定多份協議間存在着主從合同關係,應當依據主合同關於管轄權的約定確定管轄法院。 2.如果不能確定多份涉及管轄約定的協議存在主從合同關係的,人民法院在確定管轄法院時,首先審查多份管轄協議選擇的連接點是否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其次審查多份管轄協議是否是在訴訟前通過書面形式形成,最後審查多份管轄協議之間的關係,根據簽訂時間先後、內容之間的關係,確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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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某建設公司訴某信託公司、某投資公司等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2024-01-2-470-001 / 民事 / 第三人撤銷之訴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最高法民終579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當事人基於保全、執行措施享有的執行順位利益,不屬第三人撤銷之訴救濟的特別民事權益,其執行順位利益能否實現與生效裁判之間並無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當事人以另案裁判影響其執行順位受償為由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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