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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共有322篇帖子。

【案例资料库】(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集锦

26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20:55

参考案例

莎车县某五金机电建材店诉新疆兵团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兵团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16-2-084-002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17 / (2022)兵03民终10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在原件缺失的情况下,复印件作为证据的条件为:一是应当由其他材料来加以印证;二是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的内容表示承认。符合这两个条件中的其中一条,复印件才可以作为有效证据。本案的主要证据证明一份虽为复印件,但有其他大量证据与复印件相互印证,能够证实确有原件以及复印件的真实性,并且该案所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本案证明虽系复印件,最终作为证据材料使用。本案确定与某建材店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系周某某,周某某应当向某建材店支付欠款。

26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20:55

参考案例

南京某公司诉北京某公司、沈某某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2023-16-2-090-001 / 民事 /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5.12.24 / (2014)民抗字第14-1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房地产项目利益是一个集合概念,一般包括房屋所涉物权、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项目利润等权益。未经依法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变更工程规划而建造的建筑,属于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所涉房地产项目利益本质上属于非法利益,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宜列为民事诉讼标的,相关利益方也不享有合法诉权。对违法建筑所涉房地产项目利益纠纷,应以行政权处置为先,司法权处置为后,以防通过司法程序将非法利益“洗白”。

26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20:56

参考案例

唐某诉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16-2-091-001 / 民事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3.01.31 / (2012)民抗字第00055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3.27

裁判要旨

  当事人之间对于合同是否订立产生争议,一方主张合同未订立,一方主张合同依法成立时,应当由主张合同依法成立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正确运用关于合同成立的举证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从而做到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

26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20:56

参考案例

石某诉余某某、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16-2-091-002 / 民事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2.21 / (2022)宁民再2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石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石某与其父石某某串通,故意隐瞒案件事实,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虚假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依法应当驳回。

26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20:56

参考案例

冯某某诉某管理局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案

2023-16-2-092-001 / 民事 /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4.18 / (2021)京02民再205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原权利人在未经核实查验的情况下,以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不动产性状为重要因素与相对人达成不动产物权转移合意并订立双务有偿合同后,经依法鉴定,不动产登记对该性状的记载与鉴定意见存在差异。相对人据此主张原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无需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前置性地否定不动产登记效力,原权利人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尚属合法有效、其相对于鉴定意见系优势证据的抗辩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相对人的诉讼请求。

26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20:56

参考案例

某乙公司、某丙总公司、某丙西南分公司等诉成都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16-2-103-001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0)最高法民终117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法律规定的追偿权利。

26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20:57

参考案例

甲公司诉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及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16-2-103-003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2.17 / (2023)云34司惩1号决定书 / 其他审理程序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当事人之间恶意患通,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干扰国家司法机关审判活动,妨害正常司法活动,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占用和浪费司法资源,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

26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20:57

参考案例

廖某生诉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庄某忠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3-16-2-103-007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29 / (2023)闽01民再76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1.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债权人在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后,是否仍有权以该债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规定是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清算组对债权人清算通知和公告的局限性的补充规定,最大程度上对已知债权人和未知债权人的权益作出保护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如清算组对其债权进行核定确认,则该债权无需导入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清算中公司参加诉讼活动。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审理法院。”该纪要确定了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基本原则,并对相关管辖权问题作出指引。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关于管辖权的安排,仍应以《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的债权申报为前提,不能理解为排除债权申报前置程序的安排。因此在实践中,发现债权人利用信息差等规避上述管辖权的情况,受理法院应决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2.实践中,在公司强制清算前,也可能已存在部分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0条对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已经开始,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尚未审结的有关被强制清算公司的民事诉讼,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但应依法将原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清算组负责人。按照上述纪要规定,继续审理,这既是债权申报前置程序的除外情形,也是管辖权的例外安排,符合利益均衡保护原则。

26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20:57


参考案例

凌某诉上海某房地产经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3-16-2-103-009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0.30 / (2015)沪二中民四(商)再提字第7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3.27

裁判要旨

  因存在虚假诉讼之情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确有不当,侵害了案外人利益,但因案外人不符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且通过其他途径又难以实现救济,使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无法获得有效保护。在此情形下,再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依职权提起再审,案外人是否具有申请再审人的资格不影响本案的受理和审理。



27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20:58


法》第198条的规定依职权提起再审,案外人是否具有申请再审人的资格不影响本案的受理和审理。


参考案例

许某某诉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3-16-2-103-010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5.07.21 / (2015)浙民再字第16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法律对本证与反证的证明程度要求不同,本证证据应达到使法官内心确信达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才能被视为完成证明责任,而反证证据只需动摇法官对于本证所形成的内心确信,使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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