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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共有322篇帖子。

【案例資料庫】(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案例庫裁判要旨集錦

26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20:55

參考案例

莎車縣某五金機電建材店訴新疆兵團某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新疆兵團某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周某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16-2-084-002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三師中級人民法院 / 2022.05.17 / (2022)兵03民終107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在原件缺失的情況下,複印件作為證據的條件為:一是應當由其他材料來加以印證;二是對方當事人對複印件的內容表示承認。符合這兩個條件中的其中一條,複印件才可以作為有效證據。本案的主要證據證明一份雖為複印件,但有其他大量證據與複印件相互印證,能夠證實確有原件以及複印件的真實性,並且該案所有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故本案證明雖系複印件,最終作為證據材料使用。本案確定與某建材店發生買賣合同關係的相對方系周某某,周某某應當向某建材店支付欠款。

26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20:55

參考案例

南京某公司訴北京某公司、沈某某等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

2023-16-2-090-001 / 民事 / 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5.12.24 / (2014)民抗字第14-1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房地產項目利益是一個集合概念,一般包括房屋所涉物權、對應的土地使用權、項目利潤等權益。未經依法批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擅自變更工程規劃而建造的建築,屬於違法建築。違法建築所涉房地產項目利益本質上屬於非法利益,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護,不宜列為民事訴訟標的,相關利益方也不享有合法訴權。對違法建築所涉房地產項目利益糾紛,應以行政權處置為先,司法權處置為後,以防通過司法程序將非法利益「洗白」。

26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20:56

參考案例

唐某訴程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16-2-091-001 / 民事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3.01.31 / (2012)民抗字第00055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3.27

裁判要旨

  當事人之間對於合同是否訂立產生爭議,一方主張合同未訂立,一方主張合同依法成立時,應當由主張合同依法成立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正確運用關於合同成立的舉證規則,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從而做到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保護。

26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20:56

參考案例

石某訴余某某、陳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16-2-091-002 / 民事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 2022.02.21 / (2022)寧民再2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生效的刑事判決認定石某某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罪,石某與其父石某某串通,故意隱瞞案件事實,提起的本案訴訟,屬於虛假訴訟,按照法律規定,其訴訟請求依法應當駁回。

26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20:56

參考案例

馮某某訴某管理局民事主體間房屋拆遷補償合同案

2023-16-2-092-001 / 民事 / 民事主體間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糾紛 /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2022.04.18 / (2021)京02民再205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原權利人在未經核實查驗的情況下,以不動產登記簿上所記載的不動產性狀為重要因素與相對人達成不動產物權轉移合意並訂立雙務有償合同後,經依法鑑定,不動產登記對該性狀的記載與鑑定意見存在差異。相對人據此主張原權利人承擔違約責任的,無需經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前置性地否定不動產登記效力,原權利人關於不動產權屬證書尚屬合法有效、其相對於鑑定意見系優勢證據的抗辯不能成立,人民法院應依法支持相對人的訴訟請求。

26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20:56

參考案例

某乙公司、某丙總公司、某丙西南分公司等訴成都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2023-16-2-103-001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0)最高法民終1177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法律規定的追償權利。

26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20:57

參考案例

甲公司訴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及陳某某借款合同糾紛案

2023-16-2-103-003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雲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 2023.02.17 / (2023)雲34司懲1號決定書 / 其他審理程序 / 入庫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當事人之間惡意患通,通過訴訟、調解的方式干擾國家司法機關審判活動,妨害正常司法活動,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佔用和浪費司法資源,侵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

26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20:57

參考案例

廖某生訴福建某漆業有限公司、莊某忠民間借貸糾紛案

2023-16-2-103-007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3.05.29 / (2023)閩01民再76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1.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債權人在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後,是否仍有權以該債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一條規定:「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範圍在全國或者公司註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該規定是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關於清算組對債權人清算通知和公告的局限性的補充規定,最大程度上對已知債權人和未知債權人的權益作出保護規定。債權人申報債權後,如清算組對其債權進行核定確認,則該債權無需導入訴訟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3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後,就強制清算公司的權利義務產生爭議的,應當向受理強制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清算中公司參加訴訟活動。受理強制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審理法院。」該紀要確定了向受理強制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基本原則,並對相關管轄權問題作出指引。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規定關於管轄權的安排,仍應以《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的債權申報為前提,不能理解為排除債權申報前置程序的安排。因此在實踐中,發現債權人利用信息差等規避上述管轄權的情況,受理法院應決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2.實踐中,在公司強制清算前,也可能已存在部分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30條對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前已經開始,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申請時尚未審結的有關被強制清算公司的民事訴訟,由原受理法院繼續審理,但應依法將原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清算組負責人。按照上述紀要規定,繼續審理,這既是債權申報前置程序的除外情形,也是管轄權的例外安排,符合利益均衡保護原則。

26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20:57


參考案例

凌某訴上海某房地產經營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2023-16-2-103-009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2015.10.30 / (2015)滬二中民四(商)再提字第7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3.27

裁判要旨

  因存在虛假訴訟之情形,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確有不當,侵害了案外人利益,但因案外人不符合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條件,且通過其他途徑又難以實現救濟,使案外人的合法權益無法獲得有效保護。在此情形下,再審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8條的規定依職權提起再審,案外人是否具有申請再審人的資格不影響本案的受理和審理。



27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20:58


法》第198條的規定依職權提起再審,案外人是否具有申請再審人的資格不影響本案的受理和審理。


參考案例

許某某訴謝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2023-16-2-103-010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15.07.21 / (2015)浙民再字第16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法律對本證與反證的證明程度要求不同,本證證據應達到使法官內心確信達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才能被視為完成證明責任,而反證證據只需動搖法官對於本證所形成的內心確信,使待證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狀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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