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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張某訴德城區某幼兒園、德州某幼兒教育公司名譽權糾紛案 2024-07-2-006-002 / 民事 / 名譽權糾紛 / 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2.05.31 / (2022)魯14民終1126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勞動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的理由系基於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陳述的理由對其名譽權造成損害,而非對解除勞動關係的事實存在異議,不涉及勞動爭議的範疇,故案件符合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因人身關係或財產關係產生的糾紛,屬於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 2.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陳述的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理由是否構成對勞動者名譽權的侵害,應當審查用人單位是否確有名譽侵權行為、勞動者是否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用人單位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用人單位在向勞動者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陳述的事實涉及對勞動者存在嚴重不良職業行為的評價,造成勞動者社會信用受損,信譽度降低,可能妨礙勞動者再就業順利進行的,應當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造成勞動者的名譽被損害,構成對勞動者的名譽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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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謝某梅訴賀某陽離婚糾紛案 2024-07-2-014-001 / 民事 / 離婚糾紛 / 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 / 2024.05.31 / (2023)川0107民初15248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4.11.06 裁判要旨 1.對於在離婚糾紛中涉及的准予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事項,短時間內難以全部查清,而一方當事人又遭受家庭暴力,人民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先行判決解除雙方夫妻關係和處理其他已經查明的相關訴訟請求;待查明全部事實後,再對其他訴訟請求進行判決。 2.在審理涉家庭暴力離婚糾紛案件中,應當綜合考慮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子女成長開支、雙方當事人的經濟條件、收入情況及定期給付撫養費對被家暴當事人身心健康的影響,妥當確定撫養費支付方式。對於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具備一次性給付的經濟基礎,且存在危害對方身心健康風險的,人民法院對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用的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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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樂山市市中區民政局申請撤銷謝某監護人資格糾紛案 2024-07-2-026-001 / 民事 / 監護權糾紛 / 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 2023.06.13 / 2023)川1102民特44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4.12.23 裁判要旨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長期怠於履行義務,導致未成年人缺乏生活關懷、處於危困狀態的,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形。民政部門提出撤銷監護人資格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撤銷;民政部門同時申請指定其為監護人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應當依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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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劉某乙訴劉某丙、劉某丁、劉某戊繼承糾紛案 2024-07-2-029-002 / 民事 / 法定繼承糾紛 /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 2021.12.09 / (2021)津0116民初9538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存在部分法定繼承人未參與法定繼承公證的,應當認定該法定繼承公證對被遺漏人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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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張某訴田某、朱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2024-07-2-043-003 / 民事 /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 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9.10.28 / (2019)蘇03民終5014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12.26 裁判要旨 行為人為追求非法利益,捏造事實提起虛假訴訟或濫用訴權,使他人在訴訟中遭受損失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失。多名行為人合夥共謀,相互串通,捏造事實提起虛假訴訟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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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成某某訴陳某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4-07-2-084-003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 / 2013.12.16 / (2013)都大民初字第0113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所反駁對方訴請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若當事人在庭審中刻意隱瞞、迴避於己不利的詢問,拒絕提供相應的證據,且對同一事實出現前後不一致的陳述,致使案件事實難以查明,可根據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做出對其不利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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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呂某某訴劉某、楊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4-07-2-091-001 / 民事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3.10.17 / (2023)冀02民終7205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審理確權訴訟時,發現需要確權的財產已經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見》(法發〔2018〕9號)第8條的規定,依法裁定駁回起訴,並告知當事人可以通過執行異議之訴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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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陸某甲訴陸某乙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4-07-2-091-003 / 民事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5.07.30 / (2015)鹽民再終字第00032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12.26 裁判要旨 鑑定意見系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之一,其證明力並不必然高於其他證據的證明力,更不能等同於案件事實。人民法院是否採信鑑定意見,應當結合全案其他證據予以綜合分析、審慎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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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王某某訴寧夏某建築公司、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4-07-2-115-002 / 民事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2.06.29 / (2021)寧01民初18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施工合同中約定以政府審計結論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以政府未出具審計結論為由駁回承包人的起訴。案件實體審理中,如果審計部門未在合理期限內啟動審計程序或者出具審計結論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准許當事人的鑑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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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李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2024-07-2-442-003 / 民事 /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 南昌市青雲譜區人民法院 / 2023.05.12 / (2023)贛0104民保令1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4.22 裁判要旨 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創設目的在於對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作出快速反應,及時保護申請人免遭危害。實踐中,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大的障礙是家暴受害人舉證不足。鑑於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為禁令的預防性保護功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標準是「存在較大可能性」。本案中,人民法院綜合考量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多次報警情況,結合日常生活經驗,認定家庭暴力事實存在較大可能性,符合法律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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