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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余某德訴肖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4-01-2-084-005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鬱南縣人民法院 / 2022.01.06 / (2022)粵5322民初字第68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4.04.25 裁判要旨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按照「爭議標的」種類分別確定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在認定「爭議標的」時,不能把「爭議標的」等同於訴訟請求。「爭議標的」應依照爭議的合同義務或者合同的特徵義務來確定,也即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當事人因合同義務的履行而發生合同糾紛,以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的,以當事人爭議的合同義務的履行地作為確定管轄的合同履行地。 2.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是指爭議的合同義務是以給付貨幣為內容,並非訴訟請求中簡單的貨幣金錢請求。實踐中,絕大多數訴訟請求都能轉化為金錢之債,人民法院不能因為當事人訴訟請求是主張金錢就認為「爭議標的」是給付貨幣,否則將會導致法定管轄被架空。因此,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退還貨款」「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訴請的,不能認定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應當認定為「其他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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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時某飛訴大連金普新區某數碼通訊經營部、北京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案 2024-01-2-084-006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 2023.03.01 / (2023)內民轄5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4.25 裁判要旨 1.網絡購物中,通常會形成三種合同關係,即網絡平台和賣家、網絡平台和消費者分別形成的服務合同關係及賣家和消費者形成買賣合同關係。實踐中,消費者因網購產生糾紛,通常會將賣家與網絡平台一併起訴。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消費者的具體訴請,判斷爭議背後的基礎法律關係。 2.實踐中,如果平台經營者僅是為網絡交易雙方提供虛擬交易場所,並未參與網絡交易本身,則不屬於合同相對方,應當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根據消費者與賣家之間的買賣合同確定案件管轄權。如果消費者和賣家之間達成了協議管轄約定,按照約定確定管轄,如果沒有協議管轄約定,則按照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確定管轄,即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消費者是因使用平台服務而產生爭議,則應當根據消費者與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之間的服務合同確定相應的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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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唐山市某輪胎銷售有限公司訴唐山某物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4-01-2-084-007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灤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2.28 / (2023)冀0223民初436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4.06.17 裁判要旨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應當根據仲裁協議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後首次開庭前發現當事人存在有效仲裁協議且被告以此為由提出主管異議的,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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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貴陽某電氣有限公司訴貴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4-01-2-084-008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3.03.22 / (2023)黔01民轄監4號 / 其他審理程序 / 入庫日期:2024.06.27 裁判要旨 1.在雙方未就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確約定的情形下,原告訴請判令被告支付貨款,該項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即案件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原告作為接收貨幣一方,其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該地人民法院對本案依法具有管轄權。 2.合同雖然約定有交貨地點,但並未明確約定由該交貨地點法院管轄的,不能直接將該約定交貨地點認定為合同履行地並據以確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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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青島某源熱能設備有限公司訴陝西某光鍋爐銷售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4-01-2-084-009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3.11.15 / (2023)魯02民轄終472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12.23 裁判要旨 合同約定「或裁或訴」條款,仲裁協議被確認無效的,訴訟管轄約定的效力應當單獨予以認定。訴訟管轄約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認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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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黃某訴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案 2024-01-2-091-001 / 民事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廣東省雲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2.11.02 / (2022)粵53民終1716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4.25 裁判要旨 對於仲裁協議而言,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是有效仲裁協議的必備要件。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時提交某地仲裁委員會仲裁,但簽訂仲裁協議時該仲裁委員會尚未核准登記並依法執業,且至起訴時,仲裁委員會仍沒有正式對外開展業務,此種情形下,雖然可以認定簽訂仲裁協議時當事人雙方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但約定的仲裁機構實際上尚不存在,仲裁協議實際並未選定具體明確的仲裁機構,屬於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如當事人達不成補充協議,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仲裁協議無效;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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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上海嘉某置業有限公司訴陳某祥、陳某俊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4-01-2-091-002 / 民事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 2021.10.20 / (2021)滬0107民初25146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4.12.23 裁判要旨 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應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買賣合同約定了政府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管理人,對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享有回購、收回等權利的,表明該類合同擔負一定的房地產宏觀調控功能,屬於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發生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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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某某銀行訴某地產開發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2024-01-2-103-001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1.07 / (2019)最高法民轄終526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債權人根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提起訴訟,同時向主債務人和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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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中建某局公司訴蘭州某開發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2024-01-2-103-002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滬民轄終24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合同債權轉讓後,債權受讓人與債務人因合同履行發生糾紛的,應當根據原合同確定履行地與案件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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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曲某訴靳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2024-01-2-103-003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3.10.25 / (2023)魯民轄終98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起訴與受理階段認定經常居住地時,當事人提供的物業、村(居)委會、單位出具的證明,生產生活產生的消費、繳費記錄等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經常居住地的證據。上述證據能夠反映當事人在起訴時已連續在某地居住一年以上,且非因住院就醫的,可以認定該地為其經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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