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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某甲公司訴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案 2023-16-2-341-001 / 民事 / 票據追索權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最高法民再182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票據糾紛是因行使票據權利或者《票據法》上的非票據權利而引起的糾紛。凡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直接利害關係是指原告與票據在權益上的關聯性,不能以原告不是持票人為由駁回起訴。原告是否已享有票據或非票據權利屬於實體審理範疇,不能以此為由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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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張某訴惠州市惠城區某農資商行、陳某、廣州某農資有限公司產品責任糾紛案 2023-16-2-373-001 / 民事 / 產品責任糾紛 / 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12.31 / (2021)粵13民終9341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偽劣農藥造成農作物發生藥害,其相關可得收益的喪失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應依法予以支持。但農業生產有其特殊性,農作物成活、成熟受多種自然因素影響,農產品銷售價格亦受市場供求關係影響,消費者難以提供證據證明農作物正常成活及成熟可能的產出及可獲得的利潤,如逕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令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有失公允。宜綜合考量消費者的直接損失、農作物的生長階段、繼續種植和生產的可能性等,酌情認定消費者的可得收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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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朱某、保險公司訴田某、蔡某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023-16-2-374-007 / 民事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3.03.27 / (2023)鄂05民再12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11.04 裁判要旨 在新時代,司法裁判過程已不再是與法條做簡單比對的過程,而是蘊含著科學理性裁判思維和多元複雜裁判方法的過程,新型、複雜、疑難案件尤其如此。如果本案機械適用法條,因受害人此時死亡,原審訴訟中原告主體資格就存在問題,再審法院若裁定程序違法、發回重審,這就涉及隨著原審訴訟請求變更,賠償項目將相應發生變化,最終導致賠償金嚴重「縮水」。公平、誠信、公序良俗原則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法律中的重要體現,如支持再審請求,那麼本案民事賠償責任與侵權結果失衡,再審法院無法作出一份侵權人從其違法行為中「獲利」的判決,受害人家屬亦無法認可這樣的「退賠」,普通民眾也無法接受這樣的「正義」。 1.從後續治療費、生存期護理費的價值功能和法律標準來看,其具有補償性和預判性。 後續治療費、生存期護理費具有補償性和預判性。後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後體徵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並且需要再次治療或者是傷情還沒有恢復需要進行二次治療所需要的醫療費用,需要結合損傷程度、治療情況、醫學水平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評估、預判,是一個動態、反覆給付的過程。生存期護理費,是一種潛在的、尚未發生的損害,須依受害人生存年限確定,具有不確定性與難預測性的特點。原審法院支持受害人蔡某武傷後2年內後續治療費、5年生存期護理費,具有補償性、預判性。 2.從民事訴訟程序的構造來看,「法庭辯論結束前」應為事實認定的節點。 民事訴訟程序的構造、安排有其自身的邏輯性、科學性和合理性,無論是訴訟當事人、還是審判組織都必須遵守民事訴訟的原理和規則。民事訴訟中關於法律事實的審查和認定也有其時間範圍,即以法庭辯論終結前為基準,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隨之就被確定,一般不得再就此進行爭執,否則,訴訟活動將無法正常、有序、公平開展。對此,民事訴訟法也有相關的規定,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見》第十四條等規定。故從維護裁判的穩定性、權威性、公正性出發,受害人蔡某武在原審法庭辯論結束後、原審裁判文書作出前一日死亡,不應成為衡量原審判決對錯的標準。 3.從法、理、情的有機統一角度來看,應尊重人民群眾樸素的公平正義觀。 蔡某武死亡之前,朱某、保險公司對原審判決不持異議,現以損失不再發生、賠償範圍已確定為由,據此否定原審判決,申請再審,請求返還差額。舉輕以明重,違法行為人因受害人死亡反而減輕了賠償責任,這有違民法的公平、誠信、公序良俗原則,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誠信友善」的公民價值準則,不符合法理情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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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劉某某訴南陽某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2023-16-2-376-001 / 民事 /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最高法民再30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6.20 裁判要旨 受害人雖為農村戶口,但其長期居住在城鎮,並以非農收入作為主要收入來源,對其殘疾賠償金的標準可以參照城鎮居民標準賠償。對受害人殘疾賠償金的具體金額,應綜合考量侵害權益的特殊性、國家和社會發展趨勢以及與其他賠償項目費用之間協調平衡等因素。對於相關證據證明標準和證明力的審核認定,人民法院可適當行使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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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呂某訴南海某醫院、佛山市某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2023-16-2-376-002 / 民事 /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2.08.13 / (2022)粵民再152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在醫療損害糾紛中,由於醫療活動的高度技術性和專業性,患者及其家屬作為普通人,對於損害因誰所致、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等專門性問題,難以在損害發生之時即作出判斷,在患者曾就診多家醫療機構的情況下難度更甚。因此,不能簡單機械地將損害發生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在沒有證據證明患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診療行為符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情況下,其未對義務人提起訴訟,不應視為怠於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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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浙江省某某師範農場特種養殖場訴嘉興市某某染化廠、嘉興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 2023-16-2-377-001 / 民事 / 環境污染責任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09.04.02 / (2006)民二提字第5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3.05 裁判要旨 在環境污染損害民事糾紛中,由於環境侵權行為要通過「環境」這一載體,再作用於人體和財產,其因果關係不容易直接和立即顯現出來。因此,在環境侵權民事訴訟中實行因果關係推定的原則,即以因果關係推定的方法確定加害人的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有利於確保環境侵權行為法之救濟受害人目的的真正實現。如果加害人能夠證明其行為與受害人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則可免除其環境侵權的民事責任,否則,即推定其加害行為與受害人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基於環境侵權行為的技術性和複雜性,無過錯責任原則已經成為現代社會環境侵權民事訴訟案件的基本歸責原則,即不以加害人主觀上的過錯和行為的違法性作為加害人承擔侵權民事法律責任的主觀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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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王某某訴段某某因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 2023-16-2-392-001 / 民事 / 因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 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5.11.05 / (2015)焦民再二終字第00035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11.01 裁判要旨 在侵權責任法中,民事訴訟財產保全申請錯誤的侵權行為屬於一般侵權行為,該侵權責任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判斷行為人應否承擔財產保全申請錯誤損害賠償責任時,應以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為準,綜合考慮多種因素。行為人基於其已掌握的事實和證據提出訴訟請求並盡到一個普通人的合理注意義務後,即使法院最終判決沒有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也不能認定行為人的財產保全申請錯誤,不能要求行為人承擔財產保全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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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三亞某開發有限公司訴海南某房地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 2023-16-2-392-002 / 民事 / 因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2.12.23 / (2022)瓊民再27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3.05 裁判要旨 1.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申請人申請保全的目的係為了確保仲裁利益得到實現且保全行為適當的,不屬於保全申請有錯誤。 2.被申請人未舉證證明申請人申請保全錯誤並造成其損失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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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西安某置業有限公司訴成都某貿易有限公司、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漢中市分公司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 2023-16-2-392-003 / 民事 / 因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最高法民申2326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申請保全錯誤造成財產損失屬於一般侵權行為,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原告應證明保全申請人進行財產保全存在故意或違反合理注意義務,不能僅依據保全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未獲得法院支持斷定申請保全存在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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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陳某昱、張某彬訴某諮詢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 2023-16-2-445-001 / 民事 /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 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2)閩07民再3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雖然《仲裁法》《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仲裁司法監督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後作出法釋[1999]6號《關於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法復[1997]5號《關於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駁回當事人申請後當事人能否上訴問題的批覆》、法釋[2000]17號《關於人民檢察院對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訴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法釋[2000]46號《關於人民檢察院對不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法釋[2004]9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駁回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而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問題的批覆》等,上述一系列批覆體現出最高人民法院一貫秉持仲裁司法監督有限的態度,避免審判權對仲裁的干預過大,以保護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促進仲裁事業的發展。 仲裁是當事人自治性解決糾紛的制度,其立法意旨在於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簡化程序、迅速、快捷地解決糾紛。如果允許當事人對於法院駁回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申請再審,則仲裁裁決隨時有可能通過再審程序被撤銷,效力無法確定,違背了「一裁終局」和仲裁司法監督有限的原則。以院長發現程序啟動再審會產生同樣的問題,一般亦不應准許。然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當事人對於合同是否存在仲裁條款存有爭議,而根據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仲裁條款的印章系事後加蓋,並非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此情況下,自不存在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對駁回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應當啟動再審程序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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