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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记录)民诉法相关的一些随便看论文的笔记

11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7-11 11:16
张翼、宛姝:《起诉“高阶化”?——以起诉条件之误识说开去》,载《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第34-39页。
啊啊是谁都对一、起诉“高阶化”之由来———起诉条件与诉讼要件混同

起诉条件明文规定为我国特色,比较法一般无该规定。即使日本规定的诉讼条件,更像是我国民诉法关于起诉的形式条件的规定,而未限制实质条件。

我国的起诉条件约等于大陆法系理论的诉讼要件,大陆法系国家的起诉条件约等于我国的起诉形式要件(如起诉方式、诉状记载内容等)。

啊啊是谁都对二、起诉条件“高阶化”之合理质疑

如果单纯从起诉条件自身来看, 起诉实质条件“高阶化”的定位便显言之过重(相比于大陆法系的诉讼要件而言)。

有观点认为, 即便起诉条件规定自身无过多缺陷, 但起诉条件与诉讼要件混淆的事实却在客观上为起诉条件“高阶化”提供了助力, 更进一步衍生出“起诉难”的现象。作者认为该观点混淆了诉成立和诉合法的法律效果。

啊啊是谁都对三、起诉“高阶化”之消解———诉的效力评价偏差

当满足 118、120 和 121 条之起诉形式要件时, 诉即告成立,整个诉讼程序的正式开始, 并产生重要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诉讼系属→管辖恒定、二重起诉禁止等)

但现行规定的起诉条件将诉讼要件和起诉要件混同,合法性效力评价前移至诉的成立阶段。但即使考虑到立案审查环节,从我国法律的其他规定(如诉讼时效中断)也可以推断出我国诉成立的标准时为当事人起诉时。

虽然我国关于起诉条件的立法中加入了一定的诉讼要件要求, 但是诉讼要件的前置审查并不会影响原告的起诉及所带来的法律效果。毕竟无论诉讼要件置于何处, 无论采行立案审查或立案登记制度, 都会面临实质审查, 当前立法的规定只是客观上前置了诉讼要件的审查时间, 与其说是起诉要件的“高阶化”, 不如说是诉讼要件审理的前置化。


诉讼而学界所主张的“纯粹”的立案登记制道路, 也正是站在了以立案为诉之成立的前提上, 强调从起诉条件或者说立案条件进行制度改革, 显然其思路出现了方向的偏差。

12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7-13 11:15
段文波:《起诉条件前置审理论》,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第70-87页。
啊啊是谁都对我国理论界依据现代大陆法系通行的民事诉讼流程,认为我国的起诉程序涵盖了诉讼要件,应当加以改造,从而降低连门槛并提供程序保障。但这一论断并未深入研究诉讼要件。

并非诉讼要件的本质决定其审理程序, 而恰恰相反, 是诉讼要件的审理程序决定其本质。

就作为本案判决的前提而言, 诉讼要件与起诉条件具有共通性。在单复混合结构下, 我国起诉条件兼为本案审理的前提要件,对相关事实适用职权调查原则,无需程序保障。

诉讼要件由立案庭审查有实践必要性,本文主要解决价值正当性的问题。

啊啊是谁都对一、我国立案受理制的历史与现状

( 一) 我国立案受理制的历史经纬

我国最早实行立审合一体制,在 “立审合一” 下, 审查起诉、决定立案与实体审理作为一个诉讼阶段处理。但这种体制不存在立案混乱,缺少规范和监督等问题。从起源上看,立案程序的独立化恰恰是为了解决 “起诉难”, 防止滥诉并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通过分立强化自我监督)

立案机构的独立化在客观上阻隔了立案权与庭审权的混同,使得我国民事诉讼流程在外观上呈现出立案、审理两阶段的程序划分, 立案成为案件审理的前提条件。随着案件管理职能由立案机构承担, 又进一步强化了立案机构的独立化和民事诉讼流程的阶段化。

啊啊是谁都对(二) 我国立案受理制的现状

立案庭对起诉条件进行前置审查和书面职权审查,这导致诉讼要件的审查属于单复混合模式(审判阶段的审查是补充性的,在程序上无独立性)

目前我国实行的立案登记制中,登记仅用于证明当事人实施了起诉行为,法院仍然要审查当事人的起诉行为是否合法,本质上仍然是立案受理制。此种对诉讼要件的审查机制遭受侵害诉权和缺乏程序保障的批评。

啊啊是谁都对二、起诉条件前置审理侵害诉权之质疑

起诉条件之严宽取决于一国法院的功能和起诉条件的作用。我国现行起诉条件旨在实现案件分流、排除无益诉讼, 起诉条件作为案件接受本案审理和判决的基本要求, 并无过当。

啊啊是谁都对(一) 诉权行使有条件

“诉权行使有条件”这一命题由民事审判权的界限决定,并得到诉权理论与实践历史的证明。

(二) 设置诉权条件的宽严程度

1.我国的起诉条件包含了德日诉讼要件的大部分内容, 但这并非造成实践中起诉难的主要原因。起诉难实际上应当归结于法院的纠纷解决能力不足、执法不严(这也是立案登记制的重点)等原因。(备注:要求记载证据和证据来源有诉讼效益的考量(争点整理),且在形式审查的前提下,这不会实质侵害当事人诉权。且我国立案受理制在送达问题上更能保障原告诉权)

2.起诉条件的宽与严, 还与起诉条件的作用有关。我国起诉条件与大陆法系的诉讼要件都发挥了案件分流功能,且前置审理起诉条件更能发挥这一点。

与德日诉讼要件相比, 我国现行起诉条件乃是案件接受本案判决的基本要求, 并无过高、过当之嫌。

啊啊是谁都对三、起诉条件前置审理程序保障缺失之质疑

从制度的演变过程来看, 口头辩论的审理程序是为本案要件准备的, 起诉条件和诉讼要件原本就无需享有本案要件的程序保障。

啊啊是谁都对(一) 程序保障与辩论主义

程序保障的问题就是保障当事人申请、主张和举证的权利。在起诉程序分析程序保障问题需要区分原告和被告:

对原告而言,虽然采书面审查,但“以义务形式强制原告行使辩论权”(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也谈不上欠缺程序保障。

对被告而言,虽然此时无发声机会,但作为职权调查事项,本来也不需要考虑被告是否主张。且不通知被告有时候也有减少被告诉累的功效,在程序保障上更优。

只有对本案请求作出判决才需要口头辩论的程序保障(必要的口头辩论原则), 而对于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定并不必经口头辩论程序, 是否适用由法官裁量(任意的口头辩论)。

啊啊是谁都对(二) 依职权调查诉讼要件及其具体样态

诉讼要件的公益性来自于“避免判决因违法而无效/被撤销”的必要,这导致了诉讼要件审查的职权主义:①对诉讼要件存否得依职权调查, 通常毋庸当事人主张;②依职权探知判断资料(职权探知主义);③自由证明模式。

除此之外,我国起诉条件的审查采附随的裁定程序。非以权利关系的确定为内容, 法院仅仅应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 所以毋庸采用对审的形式, 非公开即可。起诉是要形成案件受理关系,就此而言, 只涉及一方当事人,即原告与法院之间的关系, 因此单方审查即可。

啊啊是谁都对四、诉讼要件审理构造的历史考察

诉讼要件经历了从单层阶段审理模式向复式平行模式的演变。但这种转变更多的是历史的偶然,并非出于诉权与程序保障。

罗马法采阶段化前置审理,是因为诉讼要件缺乏直接导致判决自始无效。随着判决无效制度的式微,诉讼要件也没那么重要,对其的审理也从阶段审理→并行审理。这反倒间接实现了诉讼要件审理的程序保障。

啊啊是谁都对五、起诉条件前置审理的正当性

诉讼要件的先决性及其较之本案要件具有的诸多特殊性, 使得诉讼要件在审理程序上具有独立性。

(一) 性质上的先决性

从诉权角度来看, 诉讼要件具有先决性。本案判决请求权说和二元诉权说都认同诉讼要件的先决性(只有明确才能开始下一步)。

从诉讼要件的本质看, 诉讼要件具有先决性。

从对纠纷管理提供概念的角度而言, 诉讼要件理论具有先见之明。(国家利益通过诉讼要件而优先于私人利益)

(二) 程序上的独立性

1.职权调查+自认无拘束力

2.诉讼要件的内容虽然也会涉及实体法上的事实, 但多半与诉讼法上的事项有关

3. 法院审理判断诉讼要件不需要任何特别的前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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