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合宪性分析(P59-126)
一、传统方法:彭诺耶诉内夫案(Pennoyer
v. Neff)
(一)
引入
1.【彭诺耶诉内夫案(Pennoyer v. Neff),95 U.S. 714(1878)】——最著名的对人管辖案件,是理解对人管辖权法律的起点
1.1 但如果不了解案情(它相当复杂),就不能领会该案
1.2 该判决是两起案件的最终结果:米切尔诉内夫案→内夫诉彭诺耶案
1.3 很多教授花费大量时间关注彭诺耶案的事实——以下是该案背后引人入胜的故事
(二)
米切尔诉内夫案——彭诺耶案的起点
1. 约翰·米切尔(John Mitchell)是俄勒冈州波特兰市摩特诺玛县的一名律师,声称为马库斯·内夫(Marcus Neff)干了约300美元的法律工作而内夫没支付该笔钱。米切尔在摩特诺玛县法院起诉内夫以收回该笔钱。然而在米切尔起诉时内夫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因内夫未在俄勒冈州出现,米切尔不能提起对人诉讼——当时只有在法院地州向被告送达诉讼书状才能行使对人诉讼管辖权。因此米切尔试图提起第二类准对物诉讼。这就是米切尔诉内夫案,它从未在俄勒冈州法院系统形成公开发布的意见,但米切尔诉内夫案所作判决的效力是彭诺耶案的依据。
2. 第二类准对物诉讼要求法院对属于被告的某财产拥有权力,但争议与财产所有权无关
2.1 内夫在摩特诺玛县拥有一大块土地——根据《俄勒冈州捐赠法》(Oregon
Donation Law)从联邦政府手中获得[脚注:这种途径有时被称为取得了土地的"特许(patent)"——不要与获得发明专利混淆,土地特许仅仅是从政府手中获得土地的授予。]
2.2 米切尔想以此作为其起诉内夫案件的管辖依据
2.3 米切尔根据俄勒冈州的法律要求提起诉讼并在报纸上刊登通知
2.4 但问题(事实证明确实是问题)是:米切尔和俄勒冈州法院都没意识到,需要法院在诉讼初始查封内夫的土地
3. 结果:
3.1 因为内夫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无法知晓在俄勒冈州报纸上刊登的通知→内夫对起诉一无所知,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答复
3.2 俄勒冈州法院在米切尔诉内夫案中作出缺席判决——判决米切尔胜诉,内夫欠米切尔约300美元
3.3 内夫没给米切尔签发支票支付欠款
4. 判决执行——公开拍卖程序:
4.1 法院将扣押被告的某些财产,公开拍卖出售以清偿判决债务
4.2 摩特诺玛县法院查封了内夫在该县的土地,公开拍卖出售
4.3 米切尔是拍卖中在场并出价竞拍的人,此外再无他人——米切尔以判决金额出价,成为拍卖的赢家→获得土地的司法拍卖转让契据(sheriff's
deed)
5. 公开拍卖的操作原理:
5.1 理论上任何人都可以在拍卖中到场出价——由于拍卖的目的是筹集资金以履行判决,希望拍卖价格至少与判决金额相等
5.2 如果拍卖价低于判决金额→拍卖所得用来部分履行判决;等于判决金额→全额履行;有剩余→政府为被告把多余的钱存入一个账户
5.3 例:P获D支付5万美元的判决→D拒绝支付→P寻求法院发布命令查封D的财产以便拍卖出售→法院向行政司法官签发"执行令(writ
of execution)"命令查封财产
5.4 假设X出价7万美元(高的竞买者)→X向法院支付7万美元获得财产所有权→法院向P支付5万美元(履行判决)→剩余2万美元保存在D账户中
5.5 假设X出价4万美元(高的竞买者)→法院向P支付4万美元→P对D仍拥有1万美元的支付请求权→如判决是有效对人判决,P可在法院地甚至另一州根据充分信任和尊重申请执行D的其他财产
6. 米切尔在拍卖中的双重角色:
6.1 米切尔同时充当P(原告)和X(竞买人)两种角色——这么做没什么不妥
6.2 作为竞买人其出价是判决金额(约300美元),支付给法院,获得土地的司法拍卖转让契据;作为原告米切尔有权获得300美元,因此法院把钱交给他
6.3 这样,同时充当竞买者和原告两个角色的米切尔以得到内夫土地的契据完成了交易,却不用从口袋掏一分钱
6.4 但米切尔是个骗子——仅仅在收到司法拍卖转让契据后几天就向新的争议参与方——西尔维斯特·彭诺耶(Sylvester
Pennoyer)——出售了土地(米切尔获得巨额利润,该块土地约值1.5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