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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美国民事诉讼法》第2章

3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16:37

(五) 米利肯诉迈耶案(Milliken v. Meyer)

1.【米利肯诉迈耶案(Milliken v. Meyer),311 U.S. 457(1940)】——彭诺耶案到当代规则的桥梁

2. 联邦最高法院支持依据被告在法院地的住所行使对人诉讼管辖权

2.1 交换条件(quid pro quo):当某人在一个州拥有住所时,她从该州获得了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作为交换应当服从该州法院的管辖

3. 重要突破:支持对在法院地有住所但未在该州出现的人行使对人诉讼管辖权

3.1 仅要求使用"合理的方法"告知被告有诉讼→彭诺耶案中"仅在法院地送达诉讼书状"的要求出现重要软化→为诉讼书状可能越州送达打开大门

3.2 一个人一次只能有一个住所——例:在伊利诺伊州有住所之人搬到加州读四年大学,但不打算让加州成为永久之家→仍是在伊利诺伊州有住所之人——尽管人不在伊利诺伊州→米利肯案支持对这种人行使管辖权

3.3 另一方面,一个人可能与居所地(即使不是其住所地)的州有充分联系以至于使对人诉讼管辖权的行使合法——例如学生或军人可能在其不认为是住所的州居住多年→彭诺耶案中"仅在法院地送达诉讼书状"的要求出现重要软化→为诉讼书状可能越州送达打开大门

3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16:39

三、当代做法:国际鞋业案(International Shoe Co. v. Washington)(P81-86)

(一) 案情与背景

1.【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案(International Shoe Co. v. Washington),326 U.S. 310(1945)】——开创了对人管辖权法学理论的新纪元

2. 国际鞋业有限公司在圣路易斯市制造鞋子——问题是当华盛顿州起诉鞋业公司迫使其缴纳失业税时鞋业公司是否要服从华盛顿州的对人诉讼管辖权

2.1 每个州建立有失业补偿体系,由该州企业缴纳税款提供资金——鞋业公司争辩因未在华盛顿州经营不必缴纳税款

3. 鞋业公司精心布局以避开华盛顿州的对人管辖权:

3.1 雇佣华盛顿州推销员但用支付佣金方式支付报酬

3.2 在该州不拥有任何土地,偶尔租赁场地展示样品

3.3 仅允许推销员展示一双鞋中的一只(理由:未运来整双鞋→未在华盛顿州从事商业活动)

3.4 推销员无权接受订单——将订单转寄到圣路易斯市由公司作出所有决定

3.5 鞋子依据"离岸价(f.o.b.——free on board)"术语从圣路易斯运出——买方支付运费→鞋业公司辩称未将任何东西运进华盛顿州

4. 华盛顿州最高法院:鞋业公司已从事"招揽业务外加其他活动"→可依"从事经营"理论被诉

3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16:40

(二) 最低限度联系标准(Minimum Contacts Test)

1. 联邦最高法院援引彭诺耶案指出:"在历史上,"对人诉讼管辖权"以(法院)对被告本人事实上的权力(de facto power)为基础。因此,被告身在法院管辖区域内是法院作出判决并对其产生约束力的先决条件"——但现已不再需要逮捕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了

2. 著名的核心判辞:

正当程序只要求……为了让被告服从一项对人判决,如果他没有在法院地境内出现,则他要与该地存在某种最低限度的联系(certain minimum contacts),以至于诉讼之进行不违反公平对待和实质正义的传统理念。

3. 对这句名言的初步分析:

3.1 联邦最高法院并没打算推翻彭诺耶案→问题:国际鞋业案公式仅是彭诺耶案之外的选择,还是取代了彭诺耶案?

3.2 联邦最高法院仅在提到被告"没在法院管辖区域内出现"后才提出"最低限度联系"表述→暗示"在法院管辖区域内出现"仍然是行使对人诉讼管辖权的可行依据——最低限度联系标准很可能成为出现管辖依据之外的可用选择

3.3 这一句话包含两个部分:一是"联系",另一是"公平对待"→国际鞋业案标准包含两个分支的分析:联系和公平

3.4 没有任何可以下定义的单个表述——"不可能是简单呆板的或量化的"(多数派意见本身承认),而必须更为细腻微妙

3.5 布莱克(Black)法官在精彩同意意见(concurring opinion)里谴责联邦最高法院使用"模糊的宪法准则"和"不确定的因素"——他认为华盛顿州对鞋业公司拥有管辖权

4. 布莱克法官的对错两面:

4.1 他是正确的:国际鞋业案引入了不确定的(open-ended)、不严密的措辞——具有可塑性的辞藻造成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

4.2 他是错误的:他担忧模糊用语会被用来限制州行使对人管辖权——讨论第十修正案——担忧州决定管辖权的权力正遭联邦法院篡夺

4.3 然而最低限度联系标准事实上已被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宽泛解读——布莱克法官对不适当限制州权力的担心被证明是错的,但他担心不确定措辞会产生无必要的不确定性却一再得到证实

3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16:42

(三) 国际鞋业案的四方格模型

1. 联邦最高法院建立了由两个变量构成的四部分模型——评估两个变量:(1)被告在法院地的活动水平;(2)被告提出的诉求是否与被告在法院地的活动相关

2. 横轴——被告在法院地的活动水平:从"偶然的"活动到"持续和系统的"活动

3. 纵轴——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其在法院地活动的关联性:可能是"相关"或"无关"

4. **方格1(持续和系统活动+诉求由该活动引起)**——管辖权"从未受到质疑",标注为"是"

4.1 例:在密歇根州起诉福特汽车公司(总部落脚地,制造许多汽车)→诉求源自底特律生产的有缺陷汽车

5. **方格2(偶然联系+诉求不相关)**——"一般的认识"是这种联系不足以使被告服从管辖权,标注为"否"

5.1 例:西弗吉尼亚州居民曾到夏威夷度假→不能因源自西弗吉尼亚州行为的索赔在夏威夷被诉

6. **方格3(持续和系统活动+诉求不相关)**——标注为"可能"

6.1 "有实例表明,公司在一州的持续经营会被视为如此重要和具有这样的性质,以至于能为该公司被诉提供法律依据,即使诉因源于与这些活动无关的经营"

6.2 承认了"一般对人诉讼管辖权(general in personam jurisdiction)"——被告与法院地的联系可能如此具有实质性以至于可因产生于世界任何地方的诉求而被诉

6.3 例:因福特汽车公司在墨西哥所生产汽车的缺陷在密歇根州对福特提起诉求;在西弗吉尼亚州对在该州居民提起侵权诉讼而侵权行为在夏威夷实施

7. **方格4(偶然联系+诉求由该联系产生)**——标注为"可能"

7.1 例:在夏威夷起诉据称在夏威夷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西弗吉尼亚居民

8. 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国际鞋业案属于方格1——鞋业公司与华盛顿州的联系是"系统和持续的"且诉讼请求(缴纳失业补偿税的义务)清楚源自在法院地的活动

8.1 还认定行使管辖权是公平的——根据"交换条件"依据:鞋业公司"从[华盛顿州]的法律中获得了好处和保护,包括有权诉诸法院执行其权利"——[脚注:这个因素总不能得到满足吗?每个人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9. 国际鞋业案的历史背景(1945年,二战结束之际):

9.1 美国人更多地将自己看成美国人而非某州州民→州际旅游和州际商务突飞猛进→州与州之间的界限比过去更为模糊

9.2 联邦最高法院已认识到能跨越州界送达诉讼书状→不再固守彭诺耶案呆板的管辖权依据→提供根据个案案情评估的灵活多变的方法

10. 国际鞋业案后律师工作的变化:

10.1 根据彭诺耶案能给予明确建议:"不应去该州,也不应在该州任命诉讼书状送达代收人"

10.2 在国际鞋业案后建议是:"不应与该州建立最低限度的联系,从而使得管辖权的行使不违反公平对待和实质正义的传统理念"——这一建议的实用性值得怀疑

啊啊是谁都对这个建议的实用性确实值得怀疑——感觉像是“不建议与该州(中的任何一个实体)做生意”
3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16:46

四、国际鞋业案后迄今的后续案件(P87-113)

(一) 20世纪50年代的判决

1. 1945年国际鞋业案后联邦最高法院有十多年未再涉及对人管辖权法学理论——也许想让州法院和下级联邦法院尝试适用新标准

2.【麦吉诉国际人寿保险公司案(McGee v. International Life Ins. Co.),355 U.S. 220(1957)】——首次重要新宣示:

2.1 加州居民(被保险人)从亚利桑那州公司购买人寿保险合同→该公司后被得克萨斯州公司收购→得州公司向被保险人邮寄"再保险"证书→被保险人通过邮寄从加州向得州公司继续交纳保险费

2.2 被保险人死亡→其母亲(受益人)要求获得保险金→保险公司拒付(辩称被保险人系自杀致保险单无效)→受益人在加州起诉得州保险公司

2.3 联邦最高法院:加州对得州保险公司拥有对人诉讼管辖权——即使被告与加州的唯一联系是这一张保单,且从未在加州招揽生意或接受任何来自加州的其他业务→管辖权可建立在被告与法院地的单一联系基础上(本案属国际鞋业案方格4)

2.4 联邦最高法院强调三个问题:

(1) "本诉讼建立在与[法院地]有实质联系的合同的基础上"——联系与权利请求之间有直接关联

(2) "加利福尼亚州在向其居民提供有效救济途径上拥有明显的利益"——加州通过了旨在规范保险业的法规

(3) 不方便性平衡支持允许原告在加州起诉——受益人(失去儿子的寡妇)前往得州起诉比得州公司在加州应诉困难得多

2.5 [脚注:布莱克法官撰写了麦吉案的意见——回想他在国际鞋业案中写了一份同意意见批评不加限制的方法——在这里表明他意识到在这个问题上的迷失,现在需要适用他过去不主张采用的标准——可能很乐意在本案中写下支持管辖权的判决意见。]

3.【汉森诉登克拉案(Hanson v. Denckla),357 U.S. 235(1958)】——联邦最高法院首次在对人管辖权上说不:

3.1 宾夕法尼亚州富有遗孀唐纳夫人在特拉华州银行设立了一项信托(她定期收取支付利息,保留指定获得信托财产之人的权利)

3.2 唐纳夫人移居佛罗里达州→在那里继续收到定期支付的利息→偶尔从那里向特拉华州银行发出指示→唐纳夫人在佛州去世→遗产在佛州进行遗嘱认证→发生同胞兄弟姐妹争夺遗产的诉讼

3.3 问题:受托人(特拉华州银行)是否要服从佛州的对人诉讼管辖权?

3.4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不需要服从——引入**"有意利用(purposeful availment)"**概念:

(1) 界定:为了有最低限度联系标准下的相关联系,被告必须"有意利用在法院地州进行活动的特权,因此利用了该州法律所提供的利益和保护"

(2) 特拉华州银行没有这样做——其与佛州的联系是由唐纳夫人移居那里产生的("声称与非居民被告有联系之人的单边行为不能满足与法院地州的联系要求")

3.5 对比麦吉案:得州保险公司向加州拓展了业务——而特拉华州银行没有向佛州拓展业务

3.6 [脚注:有人认为联邦最高法院在汉森案中刻意作出没有管辖权的判决,因为相反的判决会使给法院留下贪婪印象的家庭成员受惠。]

3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16:48

(二) 1980年前:环球大众汽车公司案

1.【环球大众汽车公司诉伍德森案(World-Wide Volkswagen v. Woodson),444 U.S. 286(1980)】:

1.1 鲁滨逊一家决定从纽约州马塞纳镇移居亚利桑那州图森市→从马塞纳的航道大众汽车公司购买一部新奥迪轿车

1.2 途经俄克拉荷马州塔尔萨市时奥迪轿车被一醉酒司机驾驶的未投保车辆追尾→起火燃烧

1.3 伤者在俄克拉荷马州法院起诉了四名被告:汽车制造商(奥迪,德国公司);北美进口商(北美大众汽车公司);地区批发商(环球大众汽车公司,在纽约州、康涅狄格州和新泽西州经销);零售商(航道公司,仅在纽约州马塞纳经营)

1.4 提交联邦最高法院时唯一问题:环球大众汽车公司和航道公司是否受俄克拉荷马州对人诉讼管辖权管辖

2. 联邦最高法院认定环球大众汽车公司和航道公司不受俄克拉荷马州管辖(推翻了俄克拉荷马州最高法院支持行使管辖权的判决):

2.1 没有管辖权的原因与汉森案基本一致——被告与俄克拉荷马州没有相关联系,因为它们未有意利用俄克拉荷马州的任何好处

3. 根据怀特(White)法官执笔的多数派意见,最低限度联系标准要实现两个目的:

3.1 保护被告免受不当受理法院的过度讼累

3.2 确保各州不(通过其法院)以过度扩张管辖权的方式去侵犯他州的主权

3.3 标准由两个部分构成:联系和公正——"公正对待和实质正义"保护被告;坚持被告与法院地有"联系"是防止一州篡夺另一州权力

4. 仅两年后奇怪地改变:在保险公司诉铝土矿公司案,456 U.S. 694(1982)中(也是怀特法官起草),联邦最高法院表示最低限度联系标准服务的唯一目标是"受正当程序条款保护的个人自由利益"——关于限制各州扩张权力的部分不是正当程序的目标,而仅是保护被告的更大关注的一部分

5. 公平因素——联邦最高法院列举了评估管辖权审查中"公平"部分相关的五个要素:

5.1 (1)加诸被告的负担——"一个基本的关注点"

5.2 (2)法院地州在裁判纠纷上的利益——援引麦吉案

5.3 (3)原告在获得方便和有效救济上的利益

5.4 (4)"州际司法系统在获得争议最有效解决途径上的利益"

5.5 (5)"众州在推行基本的、实质性的社会政策方面所共享的利益"——援引库尔科诉高等法院案

6. 绝对前提:相关联系——对公平性的考虑只在法院发现相关联系之后才相关:

6.1 不管在法院地公平性表现得多么势不可当,若初步调查发现被告与法院地之间没有相关联系→法院仍不可能拥有管辖权

7. 环球大众汽车公司案的判决建立在这样的要点上:"完全没有能成为任何州法院行使管辖权之必备依据的那些伴随情况"

7.1 被告没有在俄克拉荷马州销售汽车或提供服务;未招揽生意或雇佣销售人员;未经常销售汽车给俄克拉荷马州居民或寻求为俄克拉荷马州市场提供服务

7.2 被告与俄克拉荷马州之间只存在一个联系:在纽约州销售的一辆汽车在俄克拉荷马州因追尾爆炸了——这种联系是简单的、不充分的

8. **可预见性(foreseeability)**概念:

8.1 原告争辩说可以预见在纽约州马塞纳销售的汽车可能会开到俄克拉荷马州——联邦最高法院认同可以预见

8.2 但这种可预见性不足以支撑对人管辖权——否则在汉森案与库尔科案中法院也就有管辖权了

8.3 法院认为必须能预见"被告的行为与法院地州之间有这样的联系,以至于他应该合理地预见到会被卷入那里法院的诉讼而能采取措施"

8.4 根据案件事实,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没有这样的可预见性——能预见产品到达法院地是不够的;必须能预见被告会在法院地被诉(但推理似乎存在循环性)

9. 布伦南(Brennan)法官的异议意见:

9.1 多数派过于强调有联系是行使管辖权的先决条件

9.2 建议考虑按比例增减(a sliding scale)——如果公平性表现得非常突出,即使所显示的联系是微弱的法院也应该拥有管辖权

9.3 重视州际公路系统的意义:被告在纽约州销售汽车而获益于俄克拉荷马州的高速公路

9.4 马歇尔法官与布莱克门法官在异议意见中继续阐释:被告在纽约州销售更多的车辆是因为这些车辆能开到像俄克拉荷马州这样的地方

10. 环球大众汽车公司案的小结:

10.1 澄清事项:国际鞋业案标准包括联系和公平两部分;相关联系是绝对先决条件;审查联系时须考虑有意利用和可预见性

10.2 不满意之处:许多读者不禁会觉得联邦最高法院本可支持由离纽约州距离近于俄克拉荷马州的某州对被告行使管辖权——但在判决意见中找不到片言只语支持这样的结论

3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17:06

(三) 库尔科诉高等法院案(Kulko v. Superior Court)

1.【库尔科案(Kulko v. Superior Court),436 U.S. 84(1978)】——在环球大众汽车案之前判决,但在环球大众汽车案中被援引:

2. 一对纽约州夫妇在该州离婚→前夫获得两个孩子监护权留在纽约州→前妻移居加州

3. 孩子们想与母亲生活→父亲同意,为一个孩子购买了去加州的单程车票(母亲为另一个孩子买车票)

4. 母亲在加州为孩子的抚养费起诉父亲

5. 联邦最高法院:父亲不受加州对人诉讼管辖权管辖——送孩子到该州不构成充分联系——父亲没有"有意利用"加州提供的利益和保护

5.1 从"实质性的社会政策"角度看:允许在加州起诉不利于鼓励父母亲考虑家庭和谐的利益——如父亲知道送孩子去加州会使自己遭受管辖权可能不再默许实现孩子们与母亲生活的愿望

5.2 (弗里尔认为这是没有说服力的——从其他角度设想:如果一位同意在加州承担抚养义务的母亲须去纽约州起诉,她接受抚养责任的可能性有多大?为什么加州在允许母亲在本州起诉上就没有利益?毕竟如果孩子们未得到照顾将由加州福利制度承担费用)

3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17:07

(四) 1984年两起诽谤案:基顿案和考尔德案

1.【基顿诉哈斯特勒杂志案(Keeton v. Hustler Magazine),465 U.S. 770(1984)】:

1.1 纽约州州民在新罕布什尔州起诉杂志出版商(新州诉讼时效更长)→联邦最高法院支持管辖权——索赔是由该州的出版物引起的,且在其他州遭受的损害都是由该杂志之发行造成的

1.2 "新罕布什尔州在下述事项上具有实质性的利益:与其他州的合作……提供法院,以便在单个诉讼中有效解决由诽谤所生所有问题和赔偿"

1.3 [脚注:涉及"单一出版物规则(single publication rule)"(在《侵权法》中学到)——一次诽谤性表述的出版只能产生一项诉求,在该诉求中可要求赔偿在所有辖区遭受的全部损害。该规则降低诽谤案件对司法资源的潜在严重消耗并保护被告免受多起诉讼骚扰。]

2.【考尔德诉琼斯案(Calder v. Jones),465 U.S. 783(1984)】:

2.1 女演员雪莉·琼斯在加州起诉《国民问讯》涉嫌诽谤→文章的作者和编辑仅在佛罗里达州工作

2.2 联邦最高法院支持加州行使管辖权——被告的工作成果"指向"了加州(琼斯生活和遭受最大伤害的地方)

2.3 **"考尔德效果"标准(Calder effects test)**:被告有意地在法院地引起效果也能建立被告与法院地之间的相关联系——即使被告未实际进入法院地

2.4 例:D从纽约州将装有炸弹的包裹邮寄给加州的P→P在加州打开包裹受伤→D要服从加州的管辖权(至少与考尔德案同样具有说服力)

2.5 库尔科案与考尔德案之间的张力:为什么寄送炸弹或诽谤性报道到法院地能为管辖权提供支撑,而送孩子到法院地就不行?可能的区分——寄送炸弹或诽谤报道均会在法院地造成损害,而送孩子到某一州并不必然导致赔偿请求(但孩子需要衣食住行,所有这一切都是通过送孩子与父母中的另一方生活施加的)——联邦最高法院并没有阐述这些问题

3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17:09

(五) 汉堡王公司诉鲁德谢维奇案(Burger King Corp. v. Rudzewicz)

1.【汉堡王公司案(Burger King Corp. v. Rudzewicz),471 U.S. 462(1985)】:

2. 密歇根州两名男子——鲁德谢维奇和麦克沙拉——与汉堡王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

2.1 特许经营的餐厅从未好好经营过→汉堡王公司在迈阿密联邦法院以违约为由起诉→问题是佛州法院是否对两名特许经营人拥有对人管辖权?

2.2 [脚注:案件在联邦法院起诉的事实与对人管辖权的审查无关——联邦法院享有与州法院完全相同的对人管辖权力——就事物管辖权而言因有异籍管辖权在联邦法院起诉是适当的。]

3. 布伦南法官撰写多数派意见,赞成佛州行使管辖权——汉堡王公司想在家门口诉讼,想把密歇根州的两个"小人物"拉到佛州应诉,但布伦南法官(一直被认为是"小人物"利益的捍卫者)却支持了管辖权

4. 联系因素——被告与法院地有相关联系:

4.1 鲁德谢维奇虽从未踏上过佛州土地,但伸入佛州与佛州商业实体商谈一份履行期长达20年、标的额高达百万美元的合同

4.2 被告辩称其经营受汉堡王在密歇根中西部地区管理机构监督——但最高法院指出位于迈阿密的公司总部作出所有决定并批准交易

4.3 合同明确规定纠纷适用佛州法律——"强化了有意建立与法院地的联系和对可能在那里进行诉讼的合理预见"

4.4 [脚注:麦克沙拉曾参加汉堡王培训机构在佛州举办的培训,因此没有提起上诉。只有鲁德谢维奇将案件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5. 公平因素——联邦最高法院澄清了几个重要事项:

5.1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法院管辖具有不公平性

5.2 仅仅不方便是不够的——被告必须证明法院管辖违宪:在该法院诉讼是"如此困难和不便,以致一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相比,不公平地处于严峻劣势"

5.3 当事人相对财产无关——"如果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有意从与法院地的联系中获得商业利益的被告,不能仅仅因为对手拥有更多的财富就挫败法院行使管辖权"

5.4 多数派意见拒绝了上诉法院关于合同为"附意(adhesion)"合同的结论——初审法院法官认定并不存在虚假陈述或胁迫

6. 史蒂文斯法官和怀特法官的异议几乎完全建立在附意合同的观点上

4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17:09

(六) 朝日金属工业公司诉高等法院案(Asahi Metal Industry Co. v. Superior Court)

1.【朝日公司案(Asahi Metal Industry Co. v. Superior Court),480 U.S. 102(1987)】:

2. 泽克因在加州发生摩托车碰撞而受伤→据称后轮轮胎问题造成→车轮内胎由正新(台湾公司)制造→正新公司承认加州对其拥有管辖权→提出"第三人参加诉讼(impleader)"要求将朝日公司(日本公司,据称制造阀门)加入诉讼

3. 泽克对正新公司的索赔得到解决——诉讼中遗留的唯一问题是正新公司对朝日公司的索赔

3.1 朝日公司是否与加州建立最低限度联系的问题与如果泽克起诉朝日公司所遇到的问题一样

4. 典型商业流事实模式:朝日公司在日本生产阀门→卖给台湾的正新公司→正新在台湾将阀门安装到轮胎→将轮胎卖给加州原告

5. 法官们在"相关联系"问题上四对四分歧——**法院因此未就该问题作出裁决**:

5.1 **奥康纳法官的观点**(得到伦奎斯特、鲍威尔、斯卡利亚赞同):

(1) 仅仅将产品投入商业流,即使知道产品将会进入法院地,是不够的

(2) 需要"额外的行为"——表明"向法院地州市场提供服务的意图或目的"

(3) 例如:为法院地市场设计产品、在法院地刊登广告、建立向客户提供咨询的渠道、通过当地分销商进行营销

(4) 因为朝日公司在加州没有这样的额外行为→不存在相关联系

5.2 **布伦南法官的观点**(得到马歇尔、怀特、布莱克门赞同):

(1) 只要被告将产品投入到商业流中且"意识到终端产品是在法院地州销售,那么可能在那里被诉就不会令人吃惊"

(2) 不要求任何额外因素——被告已通过在法院地零售终端产品而在经济上获益(朝日公司销售了更多的阀门是因为正新公司能在加州销售内胎)

6. **八位法官以公平性为依据**裁决加州缺乏管辖权(联邦最高法院唯一以不公平为依据拒绝对人管辖权的案例):

6.1 朝日公司诉讼负担过大——必须在离家几千英里外的外国法院捍卫权益

6.2 遗留的唯一问题是朝日公司是否要赔偿正新公司→与加州道路安全无关→不依照加州法律而依两个公司间的合同判决→正新公司非加州居民使该州利益更微弱

6.3 在尽量防止美国法院裁判外国公司间纠纷上存在利益

7. 史蒂文斯法官在联系问题上拒绝支持任何一方→剥夺联邦最高法院给出明确指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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