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 | 登錄 | 註冊

目前共有51篇帖子。

【笔记】《美国民事诉讼法》第2章

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11:04
出版信息
美国民事诉讼法(上下册)第二版
作者: [美]理查德•D.弗里尔
译者: 张利民 / 孙国平 / 赵艳敏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出版年: 2013-8
ISBN: 9787100097635
页数: 1072
装帧: 平装
定价: 145.00
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11:07

第二章 对人管辖权

第一节 问题的说明(P40-46)

一、对人管辖权的学习特点

1. 对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中最困难的论题

1.1 原因:对人管辖权的概念与入读法学院前的生活毫不相干——《民事诉讼法》课程比其他任何课程更远离生活经验

1.2 甚至在本课程中,对人管辖权也常被认为是最神秘的话题

2. 大多数教授采用历史研究方法——从1878年判决的【彭诺耶诉内夫案(Pennoyer v. Neff)】入手,该案深具难度而又精妙,在毕业多年的律师中仍能引起共鸣,以此为起点使用一系列案例追踪对人管辖权理论一百二十多年的发展轨迹

2.1 弗里尔认为历史研究方法是"弄清该问题"的唯一方法

2.2 [脚注:本章旨在回顾对人管辖权理论的历史发展,第二章第六节会提出一个综合性的分析框架。]

3. 学习对人管辖权历史发展的目的:

3.1 建立解决当前对人管辖权问题的分析框架——该分析框架聚集历史考察中看到的各种线索

3.2 理解该领域的法律正处于不断演化之中——历史考察结束时提炼出的原则可能第二天就被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质疑

3.3 通过考察历史发展和观察规则之建立与协调方式,打下适应未来变化的基础

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11:08

二、对人管辖权的基本含义

1. 对人管辖权涉及诉讼——双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法院(政府的司法机构,州或联邦的)以解决纠纷的程序

1.1 法院(州或联邦的)是州政府或联邦政府的分支机构——在任何案件中法院能命令当事方做各种事情

1.2 法院发出传票(summons),命令被告到庭并针对原告的指控进行答辩(详见第三章第三节第一目)

1.3 如果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这样做→法院可作出缺席判决(详见第七章第七节第三目)

1.4 如果被告作出回应→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进行诉讼→法院宣布命令(判决),宣布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裁判案件的"实体事项"

2. 政府的权力基础:

2.1 除非政府(州的或联邦的)对某人拥有行使职权(authority)的依据,否则不能命令任何人做任何事或裁判争议是非曲直

2.2 这种职权称为权力(power)——为作出影响当事人和其权利的有效命令,州政府或联邦政府必须对其拥有权力

2.3 [脚注:一些教授不喜欢在这一背景下使用"权力"一词——认为使用该词会过分重视早先的案例特别是彭诺耶案。弗里尔认为这个词是描绘法院必须对当事人享有职权的有用便捷手段。]

2.4 如果州政府或联邦政府对诉讼当事人不拥有该权力→法院的命令包括最终判决均为无效

2.5 因此,对人管辖权是法院对其审理案件的当事人所拥有的、作出对其有约束力命令的权力

3. 对管辖权的两个重要点:

3.1 第一,对人管辖权由州政府或联邦政府(通过其法院)对诉讼当事人行使——[脚注:这种权力与事物管辖权形成对比——事物管辖权之行使针对的是案件/争议本身而非当事人。详见第四章。]

3.2 第二,如果政府对诉讼方不拥有对人管辖权→法院发布的命令无效

4. 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s)要求在一个适当的法院起诉被告

4.1 该条款向被告提供保护,使其免受在一个毫无关联的法院被诉

4.2 宪法正当程序原则限制了政府(通过其法院)向当事人施加有约束力命令的能力——政府只有对诉讼当事人拥有适当权力时才能如此行事

4.3 和大多数法律保护一样,该宪法保护可放弃——途径是诉讼当事人选择放弃或未提出适当反对——被告可以放弃对人管辖权异议(详见第六章第二节)

4.4 目前的分析假设被告在不适当法院被诉而又没有放弃正当程序保护

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11:09

三、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的对人管辖权标准

1. 一般规则:联邦法院和州法院行使对人管辖权的标准是相同的——尽管存在极少数的例外(详见第二章第五节)

1.1 就当前目的,假设联邦法院是否拥有对人管辖权的分析与州法院相同

2. 法院对原告总是拥有对人管辖权——原告选择在该法院起诉→同意由法院作出对其有约束力的命令→借助起诉自愿接受法院管辖

3. 核心问题:法院是否对被告拥有充分的权力——即是否拥有对人管辖权

3.1 诉讼地法院(forum court)[脚注:诉讼地(forum)一词将贯穿整个法律生涯的始终——就当前而言诉讼地仅指原告起诉被告的州,为此目的是在联邦法院还是在州法院起诉并不重要。]可针对被告本人或针对其财产行使权力

3.2 法院可能拥有两个"管辖权依据"中的一个——行使权力的对象可以是(1)被告本人,或(2)被告的财产

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11:10

四、以六组假设案例说明对人管辖权问题

1. 为了说明这些原则,运用排列组合阐述假设条件——这些事实模式展现处理对人管辖权时会遇到的问题类型,但现在不操心正确答案是什么——只是弄清楚问题是什么,以及为什么选择法院的问题(选择由哪一个法院解决实体纠纷)是重要的

2. **案例一:P在犹他州起诉D**

2.1 D是西弗吉尼亚州人,出生在西弗吉尼亚州并在那里长大,但也曾造访东海岸各州——在20岁时D与一个朋友去夏威夷度假(首次去西弗吉尼亚州以西的地方)

2.2 在夏威夷,D与来自犹他州而在夏威夷度假的P发生了纠纷——D回家后,P起诉了D,声称D在夏威夷的一家酒店用拳头揍了其鼻子

2.3 D是否真的猛击了P的鼻子,D的行为是否可以免责(比如出于自卫),以及遭受了什么损害——这些基本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均是该起纠纷的"实体方面"

2.4 [脚注:争议实体问题之裁判要适用实体法规则,如其他第一学年课程合同法、侵权法和财产法学到的规则。]

2.5 P是否能在犹他州起诉D,取决于以下分析:

(1) P想这样做:首先,不必外出——可在家门口提起诉讼,能聘请可能熟悉的律师

(2) 其次,P可能会认为陪审团和法官会给予其比"外州人"D更多的同情——陪审团成员来自当地社区,法官在不久的将来在当地寻求连任[脚注:第一章第二节第一目曾指出州法院法官往往通过选举产生;联邦法官被任命后便终身任职、不面对选民。这种差异会使一些人认为州法官可能更有动机偏向本地诉讼当事人——一个犹他州州法官的岗位保障掌握在犹他州选民手中。]

(3) 但犹他州对于D是否拥有权力,需要考察:D从未到过犹他州,也未向犹他州寄送过任何东西——D在夏威夷卷入了与犹他州州民的纠纷,这一点是否给了犹他州管辖D的权力,需经考察后判断

(4) 考察案件后给出否定回答——即使现在也有材料暗示强迫D去犹他州应诉是不公平的

3. **案例二:D去犹他州滑雪**

3.1 在P于任何地方起诉D前,D有去犹他州滑雪之旅——P在犹他州对D提起诉讼,并让适当人员向在犹他州的D送达了适当的诉讼文件

3.2 犹他州对D是否拥有权力,需考察;D在犹他州出现与发生在夏威夷的纠纷没有关系,这一点是否重要,各有不同看法

3.3 在考察完这些案件后,可以断定:在这种情况下犹他州对D拥有对人管辖权

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11:11

4. **案例三:P在西弗吉尼亚州起诉D**

4.1 P不希望这样——意味着将在D的家乡诉讼,不得不在陌生的州雇佣律师

4.2 另一方面,西弗吉尼亚州法院对D拥有权力——毕竟D是西弗吉尼亚州的州民

4.3 争议发生在夏威夷并无影响,最终会断定:即使涉讼争议发生在夏威夷,西弗吉尼亚州对D仍拥有对人管辖权

5. **案例四:P在夏威夷起诉D**

5.1 夏威夷对P来说仍旧不是理想诉讼地——意味着在不熟悉的环境中诉讼,在陌生州雇佣律师

5.2 对D而言可能比去犹他州要好——但夏威夷不是D的家乡,在那诉讼也会给D带来严重负担

5.3 但注意另一方面:虽然双方都与夏威夷没有过多联系(每一方均是在那里度假),但基本纠纷发生在夏威夷

5.4 诉讼是由公共资金支持的争议解决方式——夏威夷在认定谁对破坏社会安宁有过错上拥有利益

5.5 这一利益与夏威夷是否对D拥有权力相关。最终可得出结论:这个因素会影响对人管辖权——在该案中夏威夷对D拥有对人管辖权

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11:13

6. **案例五:P在加利福尼亚州起诉D**

6.1 无论P还是D均与加利福尼亚州没有任何联系

6.2 与夏威夷不同,加利福尼亚州本身在此项争议中不拥有利益——争议涉及的的是夏威夷的社会安宁而非加州的

6.3 加州的纳税人供养法官和法院职员,并给陪审员施加责任,让他们操心与加州没有任何联系的纠纷,缺乏正当理由

6.4 但是假设D去加利福尼亚州度假学冲浪——P知道后便在加州起诉D,让适当人员向在加州的D送达了适当的诉讼文件

6.5 D与加州有了某种联系(去那里学冲浪),不过其与加州的联系和与P之间的纠纷无关——这种联系是否能使加州获得管辖D的权力,需进一步考察

6.6 最后可得出结论:加州对D拥有对人管辖权

7. **案例六:P在伊利诺伊州起诉D——发现D有银行存款**

7.1 假设P发现D在伊利诺伊州的银行有一笔存款——P是否可以在伊利诺伊州起诉D,取决于以下分析

7.2 在这里,管辖权不是针对D本人,而是针对D的财产

7.3 正如第二章第二节所讨论的,伊利诺伊州对财产的拥有权力可以赋予伊利诺伊州一种特别类型的对人管辖权,称为准对物诉讼(quasi-in-rem)管辖权

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11:14

五、背景原则总结

1. 诉讼法院(解决案件实体问题的法院)必须对D或其财产拥有权力,能发布对D有约束力的命令

2. 如果法院对D或其财产不拥有权力→法院发布的任何命令均属无效

3. 在这层意义上对法院是否拥有权力的分析,不管诉讼是在联邦法院还是在州法院进行,均为一样

4. 法院总是对P拥有对人管辖权——因为P求助了其管辖权,而且放弃了质疑法院是否对其缺乏权力

5. D可以放弃法院对其缺乏权力的异议,并允许本来缺乏对人管辖权的法院对其发布有效的命令[脚注:在第六章中详细探讨被告如何提出异议声称法院缺乏对人管辖权——部分教授将这些内容与对人管辖案件一并阐述,特别是在第六章第二节中。]

6. 序言最后一点:正当程序规定了两个不同的要求——对人管辖权和通知——每一个都是大的论题,但会在分开的章节里介绍——本章仅阐述对人管辖权,第三章阐述通知被告被诉事实并给予其答辩机会的正当程序要求

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11:14

第二节 对人管辖权的类型(对人诉讼、对物诉讼和准对物诉讼)以及充分信任和尊重的观念(P47-55)

一、三种类型的对人管辖权总览

1. 在第二章第一节中指出,法院可以通过对被告本人或其财产行使权力而获得对人管辖权——换言之,管辖的依据可以是人,也可以是该人的财产

2. 有三种类型的对人管辖权,使用体现管辖依据的拉丁语表述:对人诉讼(in personam)、对物诉讼(in rem)和准对物诉讼(quasi-in-rem)

1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14 11:15

二、对人诉讼管辖权(in personam jurisdiction)

1. 对人诉讼管辖权是对被告本人行使的——因为被告与诉讼地之间存在某种适当联系

1.1 personam一词指人

1.2 行使对人诉讼管辖权所要求的联系类型:如被告住在法院地;或者在法院地实施了行为;或者做了在那里产生后果的事情(如将有缺陷的小器具寄到法院地,发生爆炸致人受伤)

2. 历史形态——针对人的严格身体上的权力:

2.1 按照普通法,当地法院的行政司法官(sheriff)曾经确实逮捕被告——即使是在民事案件中——以保证其在案中出庭

2.2 行政司法官为此签发逮捕令状(a writ of capias ad respondendum)

2.3 这是一个令人不快的提醒——管辖权是针对人(in personam)行使的,因为它确实导致了将被告交由政府羁押

3. 现在:不再逮捕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但必须有一些"扣押"被告的象征性表示,以表明政府正对其行使权力

3.1 现在这种象征性的扣押通过向被告送达"诉讼书状(process)"完成(第三章第三节详细讨论)

3.2 诉讼书状(送交被告并通知其已被诉的文件)包括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和被称为传票(summons)的文件

3.3 由法院签发传票——传票属于政府签发的公文,是政府对被告行使权力的象征

3.4 当适当人员向被告送达诉讼书状时,司法系统是在行使政府对被告行使的权力

4. 有效对人判决(judgment in personam)的效果:

4.1 为被告创设了一项个人义务——一项债务——原告有权从被告处获得救济

4.2 例:法院对实体问题作出裁判——原告有权从被告处获得1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法院的判决为被告创设了一项法定债务

4.3 被告可以向原告签发一张判决金额的支票清偿该债务

4.4 如果被告没有(或不能)向原告支付判决金额→原告将寻求执行判决:请求法院"执行"判决,扣押被告位于当地的财产并通过公开拍卖筹集10万美元

4.5 [脚注:有效的对人判决对被告在当地的土地创设了一项"留置权(lien)"——原告对该财产享有的权利,有权公开拍卖销售该项财产清偿被告所欠债务。]

內容轉換:

回覆帖子
內容:
用戶名: 您目前是匿名發表。
驗證碼:
看不清?換一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