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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資料庫】(民事訴訟法)最高法公報案例集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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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用於收集最高法公報中涉及民事訴訟法相關的公報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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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會社納益其爾與望都縣江林化妝品門市部 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商標侵權案件中,被訴侵權人的合法來源抗辯成立應當具備主、客觀兩方面要件,客觀要件為被訴侵權商品系由銷售者合法取得,主觀要件為銷售者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被訴侵權商品構成侵權,主、客觀要件相互聯繫,不可分割,並且客觀要件的舉證對於主觀要件具有推定效果。 人民法院在審查前述主、客觀要件時,應當綜合考慮銷售者所處的市場地位、權利人維權成本以及市場交易習慣等因素,對銷售者的舉證責任作出合理要求;銷售者的經營規模、專業程度、市場交易習慣等,可以作為確定其合理注意義務的證據,銷售者提供的合法來源證據與其注意義務程度相當的,可以推定其主觀上不知道所銷售的系侵權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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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期 三普藥業有限公司與遠東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等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裁判要旨】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價款雖然參考了標的公司的經營情況,但標的公司對股權轉讓合同訂立以及履行不產生約束力,因此,標的公司未參加股權轉讓雙方的訴訟,不構成依法應當撤銷的事由,標的公司提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請求依法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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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期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懷化市分行與中國華 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等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裁判要旨】 一、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可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進行審查處理,同時需基於案件具體情況對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進行實質審查。 二、非消費者購房人能否排除抵押權人的申請執行,可基於雙方權利的性質、取得權利時間的先後、權利取得有無過錯以及如何降低或者預防風險再次發生等因素,結合具體案情,對雙方享有的權利進行實體審查後作出相應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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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9期 偉富國際有限公司與黃建榮、上海海成資源(集團) 有限公司等服務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認定連帶責任必須以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為基礎,不能通過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方式任意判定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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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期 沙啟英與塔尼爾生物科技(商丘)有限公司等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八條規定的十五日期間系附不利後果的引導性規定,目的是督促異議人及時主張權利、提高破產程序的效率,並非起訴期限、訴訟時效或除斥期間。該十五日期間屆滿後,破產程序按債權人會議核查並經人民法院裁定確認的結果繼續進行,由此給異議人行使表決權和財產分配等帶來的不利後果,由其自行承擔,但並不導致異議人實體權利或訴權消滅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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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期 黔南州荔波縣茂蘭鎮下甲介煤礦 與張學新、貴州甲盛龍集團礦業投資有限公司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裁判摘要】 支付定金後即變更採礦權人登記系兼併重組政策的要求,登記權利人僅支付定金未實際經營,申請執行人應當知曉案外人系案涉採礦權的實際權利人,對採礦權登記在登記權利人名下不產生信賴利益保護,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執行異議之訴中,案涉採礦權在判決作出前已通過以物抵債裁定變更到申請執行人名下,當人民法院判決不得執行該採礦權時,如不涉及維護司法拍賣、變賣程序安定性及不特定第三人利益保護等問題,則不得執行的範圍可以及於該以物抵債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應予以撤銷,並解除查封等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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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期 武漢和平華裕物流有限公司與樂昌市粵漢鋼鐵 貿易有限公司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裁判摘要】 出租人將土地出租給承租人,當該土地被強制執行時,案外人主張承租人向其轉租土地,且其在土地上興建建築物並對之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合法權益時,可通過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主張權利。人民法院在審理次承租人以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時,既要依法維護次承租人的正當權利,也要防止其濫用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妨害強制執行程序的正常進行。對於次承租人提起的執行異議能否排除強制執行,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一條(修改後第三百零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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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期 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與上海神州 數碼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部分當事人對一審民事判決中的部分判項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在二審程序中可以就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開展調解工作,對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依法審查後,予以確認並製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一審判決即視為撤銷。 對於上訴請求和調解書中並未涉及的其餘一審判項,經審查與調解書不相衝突也未損害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在二審判決中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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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期 黃明與陳琪玲、陳澤峰、福建省豐泉環保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摘要】 抵銷權的行使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當債權人同時為多個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且無實際財產可供清償他人債務時,債務人以受讓申請執行人對債權人享有的執行債權,主張抵銷債權人債權的,人民法院應對主動債權的取得情況進行審查,防止主動債權變相獲得優先受償,進而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債務人受讓的執行債權仍應當在債權人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中以參與分配的方式實現,以遏制惡意抵銷和維護債權公平受償的私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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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期 慈谿市博生塑料製品有限公司與永康市聯悅工貿 有限公司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涉電子商務平台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中,平台內經營者向人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請求責令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恢復連結和服務等,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查,並綜合考慮平台內經營者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如果不恢復是否會對平台內經營者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如果恢復對智慧財產權人可能造成的損害是否會超過維持有關措施對平台內經營者造成的損害,如果恢復是否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否還存在不宜恢復的其他情形等因素,作出裁決。人民法院責令恢復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即應對原來採取的措施予以取消。 二、平台內經營者提出前款所稱行為保全申請的,應當依法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平台經營者在終審判決作出之前,不得提取其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收款帳戶中一定數額款項作為擔保。該數額可以是平台內經營者的侵權獲利,即被訴侵權產品的單價、利潤率、涉案專利對產品利潤的貢獻率以及電子商務平台取消有關措施後的被訴侵權產品銷售數量之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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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期 明發集團有限公司與寶龍集團發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雙方發生與合同有關的爭議,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當事人關於仲裁的約定無效。但發生糾紛後,一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提出異議並實際參加仲裁的,應視為雙方就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爭議達成了合意。其後雙方就同一合同有關爭議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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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期 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等與夏普株式會社 等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管轄權異議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在確定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條件糾紛的管轄時,可以考慮當事人就涉案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磋商時的意願範圍,許可磋商所涉及的標準必要專利權利授予國及分布比例,涉案標準必要專利實施者的主要實施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營收來源地、許可磋商地,當事人可供扣押或可供執行財產所在地等。 二、在當事人具備達成全球許可的意願且糾紛與中國具有更密切聯繫時,即便當事人未達成管轄合意,中國法院仍有權依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對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條件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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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期 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等與康文森無線許可有限公司 確認不侵害專利權及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對於具有「禁訴令」性質的行為保全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智慧財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予以審查,重點考察被申請人在域外法院起訴或者申請執行域外法院判決對中國訴訟的審理和執行是否會產生實質影響、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符合國際禮讓原則等因素。關於被申請人在域外法院起訴或者申請執行域外法院判決對中國訴訟的審理和執行是否會產生實質影響,可以考慮中外訴訟的當事人是否基本相同、審理對象是否存在重疊、被申請人的域外訴訟行為效果是否會對中國訴訟造成干擾等。關於國際禮讓原則,可以考慮案件受理時間先後、案件管轄適當與否、對域外法院審理和裁判的影響適度與否等。 二、禁止被申請人為一定行為的行為保全措施具有特殊性,如果被申請人拒不遵守行為保全裁定所確定的不作為義務,違法實施了改變原有狀態的行為,則其故意違法行為構成對行為保全裁定的持續性違反和對原有狀態的持續性改變,應視為其每日均實施了違法行為,可以視情處以每日罰款並按日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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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期 中鐵物上海有限公司與濟南潤和機車車輛物流有限公司、中車山東機車車輛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裁判摘要】
生效仲裁裁決或人民法院判決已經駁回當事人的部分請求,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又以相同的請求和理由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的,屬於重複訴訟,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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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期 王光志與成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橋 支行、何方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案
【裁判摘要】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判斷案外人就執行標的所主張的民事權益是否足以排除強制執行,應當依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對於民事權利(益)的規定,對相關當事人關於執行標的的民事權利(益)的實體法性質和效力作出認定的基礎上,通過對相關法律規範之間的層級關係、背後蘊含的價值判斷以及立法目的進行探尋與分析,並結合不同案件中相關當事人的身份職業特點、對於執行標的權利瑕疵狀態的過錯大小,與執行標的交易相關的權利行使狀況、交易履行情況,進一步分析執行標的對於相關當事人基本生活保障與秩序追求的影響等具體情況,綜合加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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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期 曾永福與東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王智等職務發明 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
【裁判摘要】 在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糾紛中,在確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是否已經實施職務發明創造時,單位在侵權訴訟中作出的涉案專利產品具有經濟效益的陳述,應當屬於單位對於客觀事實的陳述,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推定單位存在實施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事實。單位基於涉案專利的維權行為獲得的損害賠償款,系專利權人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實施專利而獲得的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維權成本及支出後,該經濟效益應當視為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規定中所指的營業利潤,據此基礎給予職務發明人合理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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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期 武漢大西洋連鑄設備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宋祖興 公司盈餘分配糾紛案
【裁判摘要】 民刑交叉案件中,刑事裁判認定的事實一般對於後行的民事訴訟具有預決效力。但是,先行刑事案件中無罪的事實認定則需要區分具體情況。刑事裁判認定無罪,並不導致民事案件必然認定侵權行為或違約行為不存在,相關行為是否存在還需結合證據進行判斷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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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期 甘肅華遠實業有限公司等與蘭州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慶陽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當事人依據多個法律關係合併提出多項訴訟請求,雖各個法律關係之間具有一定事實上的關聯性,但若並非基於同一事實或者訴訟標的並非同一或同類,經人民法院釋明後,當事人仍不分別起訴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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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期 湯國偉與廣州市海順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長春高斯達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 執行異議之訴糾紛案
【裁判摘要】 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之間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真實性、合同效力以及履行情況等,均屬於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本應審理的範疇。在執行異議之訴之外,案外人和被執行人另行單獨就執行標的提出有關合同效力、繼續履行等訴訟的,存在串通訴訟的嫌疑,可能損害到執行申請人的利益,故該另案訴訟不應繼續審理,執行異議之訴不因另案訴訟而中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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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期 海南南洋房地產有限公司、海南成功投資有限公司 與南洋航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陳霖、海南金燦商 貿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裁判摘要】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制度功能,是為因不可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能參加訴訟,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存在錯誤且損害其民事權益的案外人提供救濟。實踐中,既要依法維護案外人的正當權利,也要防止濫用第三人撤銷之訴導致損害生效裁判的穩定性。提起撤銷之訴的案外人不能充分證明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實存在錯誤且損害其民事權益的,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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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期 周長春與莊士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李世慰、彭振傑 及第三人湖南漢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
【裁判摘要】 在能夠證明依法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的公司機關基本不存在提起訴訟的可能性,由原告履行前置程序已無意義的情況下,不宜以股東未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的前置程序為由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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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期 佛山市順德區美的洗滌電器製造有限公司與 佛山市雲米電器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實用 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裁判摘要】 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中,被訴侵權人舉證證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屬於現有技術,由此主張其行為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即構成現有技術抗辯。鑑於現有技術證據均早於專利申請日,為維護生效裁判既判力,規範訴訟秩序,避免對專利權人造成訴訟突襲並架空第一、二審訴訟程序,引導當事人在第一、二審程序中充分抗辯、解決糾紛,對於被訴侵權人在再審審查程序中首次提出的現有技術抗辯理由和證據,不應予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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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期 永安市燕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 鄭耀南、遠東(廈門)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及 第三人高儷珍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裁判摘要】 作為普通債權人的第三人一般不具有基於債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事由,但如果生效裁判所確認的債務人相關財產處分行為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條所規定的撤銷權條件,則依法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與該生效裁判案件的處理結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從而具備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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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期 吉林鑫城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湯東鵬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人民法院依職權審查合同效力並予以釋明,是引導當事人正確訴訟的基礎。債務人到期未能清償債務,重新與債權人達成合意以房抵債,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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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期 聯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寶冶集團有限公司 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裁判摘要】 基於同一事實的確認不侵犯專利權訴訟與專利侵權訴訟均屬獨立的訴訟。司法實踐中,如何確定上述兩類案件的管轄,應遵循司法活動的基本規律和特點,堅持「兩便」原則,並非均需移送管轄合併審理。至於上述兩類案件由不同法院分別審理是否會出現衝突,因其上訴統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審理,這一可能出現的問題能夠通過上訴機制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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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期 李利華與德盛期貨有限公司 期貨經紀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交易指令發出的IP 地址為期貨公司的,應認定該指令的發生為期貨公司員工操作,除非期貨公司能夠舉示相反證據。 二、員工違規操作客戶帳戶造成損失的,應認定期貨公司疏於監管,期貨公司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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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期 胡炳光、胡紹料、周篤員、蔣美愈、周建光與德清金恆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張平平、沈金龍及陳蓮英第三人撤銷之訴糾紛案 【裁判摘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有權提起第三人撤 銷之訴的主體應當嚴格限定在該條前兩款規定的有獨立請求權和無獨立請求 權兩類第三人,不能將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擴大至《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兩類第三人之外的享有普通債權的案外人。原案確有錯誤的,可依法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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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期 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衡水鴻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 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本條是關於當事人申請再審期限的規定。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期 限,一方面是為了維護生效判決的既判力,避免經生效判決所確定的法律權利 義務關係長期處於可能被提起再審的不安定狀態,從而維護社會關係的穩定; 另一方面是為了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申請再審的權利,避免影響對方當事人對 生效判決穩定性的信賴利益。據此,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以外的其他事由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 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而當事人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六個月後,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申請再審的同 時,一併提起其他再審事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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