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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7.当事人与诉讼行为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樓 發表于:2024-3-21 06:57
资料库主要放置论文、书籍等相关资料的简介信息,供检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当事人和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相关资料。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樓 發表于:2024-3-21 17:01
占善刚《当事人缺席的基本性质与科学规制——基于比较法上的分析》
法学论坛. 2023,38(04)
占善刚 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为加快诉讼程序的推进,保障出席的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民事诉讼法》应对当事人的缺席进行规制。厘定当事人缺席的基本性质乃科学规制当事人缺席的逻辑起点。出席庭审不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不是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而是当事人应尽的诉讼法上的负担。缺席即为当事人对其应尽的诉讼法上的负担的不履行。为因应缺席的基本性质,《民事诉讼法》应区分对待一方当事人缺席与双方当事人同时缺席,进而作不同的规制。一方当事人缺席时,基于平等原则的内在要求,应对缺席的当事人课以相同的诉讼上的不利益。双方当事人同时缺席时,除裁判成熟可以裁判外,受诉法院通常只能裁定延展期日甚至中止诉讼程序。
关键词:缺席;口头辩论;诉讼法上的负担;缺席判决主义;对席判决主义;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樓 發表于:2024-3-21 17:01
李浩《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同意权研究》
法学评论. 2023,41(06)
李浩 安徽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程序同意权主要是指当事人享有的针对法院所选择的程序事项表示赞同或者不赞同的权利。从属性上说,同意权是当事人享有的程序选择权的一种类型,属于消极的程序选择权。同意权所涉及的事项大多属于程序的简化。设置针对法院的同意权一方面是为了使程序的进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另一方面在于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法院在征询同意时,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进行。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简化;当事人同意权;消极程序选择权;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樓 發表于:2024-3-22 06:19
袁琳《民事诉讼中被告适格的审查与裁判》
法学. 2021(08)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当事人适格是一项诉讼要件。当事人适格与否的判断需要结合特定案件的诉讼标的进行,这导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以"被告是否满足本案胜诉要件"作为被告是否适格的判断标准,在认定被告不适格时,又转而适用裁定予以驳回。对这一错误做法应予澄清和纠正。对被告身份的审查判断应与特定诉讼阶段的结构和功能相结合。在立案阶段,被告只需满足"明确"标准,即原告提供的信息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一般地域管辖规则是指以"适格的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原告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与案件事实有形式上的关联即可。若后续作出相反认定,由于被告能够获得胜诉判决,因而无损于实体利益。在实体审理阶段,如果被告提出不适格抗辩,法院应将被告是否适格作为争议焦点,先于各项本案胜诉要件进行审查。如果法院在被告不是本案义务承受者这一本案胜诉要件层面认定被告不适格,则应适用判决驳回而非裁定驳回的处理方式。
关键词:被告适格;当事人适格;诉讼实施权;诉讼要件;本案胜诉要件;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樓 發表于:2024-3-22 06:19
李凌《任意的当事人变更之再认识》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39(01)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关于任意的当事人变更,学说上存在诉之变更说、复合行为说以及特殊行为说三种观点。我国承袭苏联立法曾对其进行了粗略规定,随后又废止。理论研究及立法规则的缺位引发了制度的异化。从本质上而言,任意的当事人变更是一个关涉诉讼经济与程序保障调和的利益衡量问题。在当下诉讼资源紧缺的司法环境下,其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价值。对任意的当事人变更制度的复位与完善应当跳出现有学说争议的框架,从诉讼经济的理念出发,同时兼顾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及程序保障,以类型化的视角完成对前提要件及程序效力的规则设置。
关键词:任意的当事人变更;诉讼经济;程序保障;效力规则;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樓 發表于:2024-4-5 19:09
吴维锭.诉讼中的第三方资助协议研究:域外经验与中国选择[J].时代法学,2019,17(02):101-111.
关键词:第三方资助;程序控制条款;处分原则;诉讼权利;私法面向
摘要:第三方资助指民事诉讼或商事仲裁程序中非争议当事方为当事方提供无追索权资助以覆盖被资助的当事人的费用,同时分享被资助方胜诉后的经济利益的一种安排。第三方资助的实践和研究在国内逐渐兴起,学界却普遍忽视了对第三方资助协议本身的分析,特别是程序控制条款的法律效力这一在西方国家存在着激烈争论的问题。根据对于第三方资助协议的态度,现有国家和地区可以划分为开放型、折中型和闭塞型三类,其中折中型是主流。中国司法和立法或可选择折中型立场,但是从民事诉讼处分原则和诉讼权利的私法可交易性来看,开放型立场亦无不可。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樓 發表于:2024-4-5 19:22
王德新.民事诉讼行为法律评价体系之构建[J].时代法学,2013,11(03):29-34.
关键词:民事诉讼行为;法律评价;评价体系;评价功能
摘要:从诉讼行为论的视角看,民事诉讼程序是一个由各种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所构成的"行为锁链"。因此,对每个诉讼行为进行是否成立、是否合法、是否有效和是否有理由的评价至关重要,这四个方面就构成了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评价体系。深化对诉讼行为评价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这将推动中国对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向精致化方向发展。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9樓 發表于:2024-4-11 19:16
严仁群.部分请求之本土路径[J].中国法学,2010,(02):158-172.
关键词:部分请求;诉讼标的;一次性解决纠纷;诉讼费
摘要:典型意义上的部分请求业已在本土出现。所谓重复应诉之累和重复审理之累并不真实或并不严重,部分请求甚至对被告有利。从诉讼标的论难以演绎出确定性结论。本土部分请求的诱因多是被告无足够的偿还能力,准许合理的部分请求是维护正义之需,一次性解决纠纷原则应该退后。原告在提出部分请求时应疏明正当理由,败诉即不可再诉。法院的审理重心应前置,以确保后续诉讼的快速处理。准许部分请求还将面临级别管辖、抵销等方面的问题。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0樓 發表于:2024-4-11 19:23
李浩.民事程序选择权:法理分析与制度完善[J].中国法学,2007,(06):78-91.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程序处分权;程序主体性
摘要:民事程序选择权是从处分权分离出来的一项权利,这一权利的提出,对完善民事诉讼立法,对法院在诉讼中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程序的一般性与当事人需要的特殊性、程序的差异性与利益的可转换性是选择权得以存在的基础。程序性、权利与责任的一致性、有限性是该权利的特点。单方选择与合意选择、明示选择与默示选择、主动选择与被动选择、绝对选择与相对选择是其丰富形态。应通过扩大可选择程序的范围、改进已有程序、设立专门性的纠纷处理机构、对行使选择权进行阐明等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程序选择权制度。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1樓 發表于:2024-4-11 19:23
肖建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以中、美、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J].中国法学,2007,(05):129-146.
关键词:公益诉讼;集团诉讼;实验性诉讼;团体诉讼;公民诉讼;民事公诉
摘要:民事公益诉讼模式取决于一国的法律传统和司法政策,新模式的导入为民事诉讼形式的创新提供了契机。在目前代表人诉讼被搁置、集团诉讼短期无引入可能的背景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应采取民事公诉为主导,实验性诉讼、团体诉讼和公民诉讼为补充的模式选择路径。具体建言是:确立实验性诉讼、拓展民事公诉和团体诉讼的适用范围、引进公民诉讼。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2樓 發表于:2024-4-11 19:38
刘荣军.民事诉讼行为瑕疵及其处理[J].中国法学,1999,(03):
关键词:诉讼行为;瑕疵;处理
摘要:民事行为的瑕疵可能导致行为的无效。对民事诉讼行为的瑕疵,在程序法上应该如何处理,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并未明确,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也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因此造成诉讼主体在程序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实施错误的诉讼行为,并产生不利后果。本文通过对诉讼行为及瑕疵理论的一般阐述,论证了就诉讼行为瑕疵进行定性、处理对程序保障具有的重要参考价值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3樓 發表于:2024-4-16 14:36
冯晶.支持理论下民事诉讼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实证研究[J].法学研究,2020,42(01):27-51.
关键词:法律意识;司法公信力;特定支持;普遍支持;司法改革
摘要:传统研究重视"法的供给"视角,致力于创设"良法良制"。通过转向"对法的需求"视角,本研究基于支持理论和法律意识理论,访谈了142名四类常见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本研究发现,当事人对司法的信赖分为"特定支持"和"普遍支持"两个维度。负面的诉讼经历仅会降低当事人对主审法官(法院)的评价(特定支持),尚未削弱他们对法院系统及司法制度的评价(普遍支持)。此外,当事人可以被进一步分为"门外汉"和"入门者"。前者不信赖法院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法律意识与司法制度间存在巨大的冲突和矛盾;"入门者"的意识则限定于法律体系内,只在意法官的审判质量。随着司法系统的日渐完善,"入门者"对司法的信赖有望逐步提升。但"门外汉"则需要通过"知情(法)受益"这一过程先转化为"入门者"。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4樓 發表于:2024-4-16 14:44
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异议权研究[J].法学研究,2017,39(02):113-131.
关键词:程序异议权;程序利益;瑕疵治愈;程序安定;诉讼经济原则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程序异议权是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指责受诉法院及对方当事人所实施的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进而主张其无效的权利。程序异议权确立的依据在于保障民事诉讼程序合法、妥当地进行,维护诉讼程序的安定。当事人应当及时行使程序异议权,迟延行使将会导致程序异议权的丧失。当事人可以舍弃程序异议权,但仅限于针对主要或专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便利等程序利益而设的具有私益性质的诉讼程序规范所规制的诉讼行为。当事人舍弃程序异议权与程序异议权的丧失具有同一法律效果,即违反了诉讼程序的诉讼行为由于当事人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放弃异议而使得所存在的程序瑕疵予以消除,并成为自始有效的诉讼行为。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5樓 發表于:2024-4-16 15:06
李浩.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自我责任[J].法学研究,2010,32(03):120-133.
关键词:民事诉讼;当事人;自我责任;程序保障
摘要: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自我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当对其诉讼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当事人的自我责任是构建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的程序法原理。自我责任主要通过为当事人设定行为负担而具体化。民事实体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裁判事实的建构性、对抗与判定的程序结构、当事人的理性选择、法院裁判的可接受性为自我责任提供了学理上的依据。强调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是现代民事诉讼的时代特色,只有在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程序保障的前提下,让当事人承担自我责任才具有正当性。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6樓 發表于:2024-4-28 22:44
陈桂明,李仕春.论诉讼上的抵销[J].法学研究,2005,(05):51-59.
关键词:民事诉讼;诉讼行为;抵销
摘要: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减少或消灭对方诉讼请求为目的提出债权抵销的主张。这种抵销的性质属于诉讼行为,应当据此设定其要件、法律效果和权利行使方式。不应当采用扩大反诉制度的适用范围或采取强制反诉的做法,而应按照独立之诉对待。作为诉讼行为,诉讼上的抵销应具备诉讼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作为独立之诉,诉讼上的抵销应当具备反诉成立和生效的要件。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7樓 發表于:2024-4-30 07:40
张家慧.意思表示不真实诉讼行为的救济[J].法学研究,2002,(02):95-111.
关键词:民事诉讼;诉讼行为;意思表示;救济
摘要: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 ,在实施诉讼行为时会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不利判决。对此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不同的对待。在英美法上 ,对于因错误、受欺诈、受胁迫、疏忽而为的诉讼行为 ,受不利判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取消。大陆法系国家原则上不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诉讼行为加以救济 ,但承认一些例外。基于追求实体正义的考虑 ,我国应当设立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诉讼行为的救济制度。但对此应设定比较严格的条件 ,以维护判决的安定性。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8樓 發表于:2024-4-30 07:50
章武生,吴泽勇.论诉讼和解[J].法学研究,1998,(02):
摘要:论诉讼和解章武生吴泽勇诉讼和解,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主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终结诉讼的行为。〔1〕诉讼和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民诉法都将其作为一项诉讼制度作了详细规定。诉讼和解在我国民诉法中亦有体现,如民诉法...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0樓 發表于:2024-4-30 22:22
王强义.非正当当事人及其更换[J].法学研究,1991,(06):50-55.
摘要:<正>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90条规定:"起诉或者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这项规定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非正当当事人更换制度的基本内容。但是,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删掉了这一条文。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非正当当事人更换制度有没有存在的必要?这是一个值得在理论上探讨的问题。本文在探讨有关非正当当事人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的同时,试图对非正当当事人更换制度存在的必要性问题作出回答。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1樓 發表于:2024-5-5 19:59
赵清.诉讼请求认诺的本质与构造[J].中外法学,2018,30(02):532-549.
关键词:诉讼请求认诺;诉讼行为;认诺的本质;意思表示瑕疵
摘要:在民事诉讼领域,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仅在实体层面产生确定当事人间法律关系状态之效果,还在程序层面产生终结诉讼进行之效果,因而认诺行为兼有诉讼行为和私法行为的双重属性。在认诺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上,应当摒弃私法一元论或诉讼法一元论的观点,在坚持两性说的前提下,对实体法价值与诉讼法价值进行调和,亦即对私法行为的自律性与诉讼行为的国家干预性之间的冲突进行协调,并以此为指导对诉讼请求认诺的成立要件和救济程序予以构造。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2樓 發表于:2024-5-11 20:37
田燕梅,徐恺岳,魏建.法院判决的影响因素——当事人资源与诉讼能力的中介效应[J].清华法学,2021,15(05):163-176.
关键词:当事人资源;诉讼能力;法院判决;法定赔偿;著作权侵权案件
摘要:利用2015—2018年北京、上海、重庆、广东四省市3016份著作权侵权判决书数据信息,基于中介效应模型,研究了当事人资源和诉讼能力对法院判决的影响。研究发现:法官并不是根据当事人身份、财富等因素进行判决,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进行判决。当事人拥有的资源并不直接影响判决结果,但对法院判决具有间接影响。这一影响是通过诉讼能力来实现的,两者存在显著中介效应。也就是说,当事人投入诉讼资源越多,诉讼能力越强,对法院判决的影响越大。不同类型当事人诉讼资源投入存在差异,由此转化成的诉讼能力差异,导致法院判决存在差异。这一发现更好地解释了当事人影响法院判决的机制,有助于探求如何提高法院判决的公正性。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3樓 發表于:2024-5-11 20:59
胡亚球.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中国路径[J].清华法学,2013,7(04):34-45.
关键词:具体化;义务;制度完善;中国路径
摘要:当事人具体化义务是采民事诉讼辩论主义,奉行主张责任的必然产物。它包括事实陈述具体化和证据声明具体化双重含义。为保障法院的审判利益,当事人的防御利益和证人的人格利益,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乃至英美法国家均建立了以该义务为中心或者类似该义务的规则体系。我国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孕育于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生成在2001年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并于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得到诚信原则和审前程序的支撑。但由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忽略,当事人具体化义务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诸多不足。因此,要对立法方法予以创新,规则体系予以健全,审前程序合目的性完善,阐明权针对性充实,以更好地发挥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程序功效。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4樓 發表于:2024-5-14 22:33
巢志雄.民事诉权合同研究——兼论我国司法裁判经验对法学理论发展的影响[J].法学家,2017,(01):32-47+176.
关键词:民事诉讼;诉权;诉权合同
摘要:诉权是程序法上的主观权。在不违反程序法的前提下,当事人有权依意思自治原则对诉权进行自由处分。诉权合同是当事人进行诉权处分的表现形式。我国民事司法实务对诉权合同的合法性予以认可,并且自发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裁判经验。宪法诉权说和诉权人权论等观点不符合经验性常识,是一种误导。我国司法裁判经验与法国、德国、日本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诉权理论及其司法实践不谋而合,而我国民事诉权理论的研究却远未能满足司法实务要求。民事诉讼研究中的"理论脱离实践"问题亟需得到改变。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5樓 發表于:2024-5-29 23:05
张嘉军.论诉讼契约的效力[J].法学家,2010,(02):139-147+179.
关键词:诉讼契约;处分效;义务效;违约救济
摘要:诉讼契约需具备一定的要件方可生效。生效之诉讼契约对于当事人和法院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法定诉讼契约对于诉讼程序产生直接效力,而非法定诉讼契约仅有间接效力,尚需义务人实施后续诉讼行为方可对诉讼程序产生一定的效力。基于当事人诉讼上之抗辩,对于诉讼性质诉讼契约之违反,法院依照双方约定的有关程序继续进行或者对双方约定的诉讼行为直接予以认可;对于私法性质诉讼契约之违反,法院在审查双方关于实体部分的合意是否合理履行基础上判定该违反行为是否有效。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6樓 發表于:2024-6-13 21:58
黄忠顺.诉讼实施权配置的模式构建[J].比较法研究,2016,(04):75-91.
关键词:诉讼实施权;当事人适格;法定诉讼担当;意定诉讼担当;诉讼信托
摘要: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仅对谁有权提出或者抗辩诉讼请求问题进行静态研究,没有同时解决重复赋权引起的诉讼实施权竞合问题。而诉讼实施权配置理论不仅从动态的角度重新归纳和拓展赋权模式,还对赋权模式引发的复数诉讼实施权竞合问题的解决进行模式构建。诉讼实施权的赋权模式可以区分为实体法定赋权、实体意定赋权、程序法定赋权、程序意定赋权等四种基本模式。固有诉讼实施权与新设诉讼实施权之间的关系协调模式可以区分为替代性诉讼实施权配置模式与共享性诉讼实施权配置模式,而复数新设诉讼实施权的关系协调模式可以分为排他性诉讼实施权配置模式和复合性诉讼实施权配置模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7樓 發表于:2024-7-2 22:50
任重.民事诉讼真实义务边界问题研究[J].比较法研究,2012,(05):146-154.
摘要:<正>真实义务是20世纪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最为重要的论题之一。〔1〕一方面,真实义务直接涉及自由主义诉讼模式的修正,关系到民事诉讼的原则博弈;另一方面,真实义务又对1877年来确立在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诸多制度产生重要影响。仅仅从字面含义理解,真实义务可以被定义为某人负有在民事诉讼中说出真相的义务,如果违反这种义务将受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8樓 發表于:2024-7-2 22:58
肖建国,黄忠顺.诉讼实施权理论的基础性建构[J].比较法研究,2011,(01):83-94.
摘要:<正>在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学术谱系中,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自清末修律到今天民事诉讼法即将展开的第三次大规模修改,一直占据着多样化的学术渊源的主流,并且形成了中国民事诉讼理论的学术传统和制度根基。作为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学术范畴,诉讼实施权是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的前提条件,也是将诸多民事诉讼制度,如诉讼担当、诉讼信托、诉讼代理、诉讼代表以及多数人诉讼制度予以正当化的理论基石。遗憾的是,国内学者尚未来得及对诉讼实施权理论进行专门研究,目前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9樓 發表于:2024-7-2 23:14
廖军,解春.抵销与反诉——历史与价值的探讨[J].比较法研究,2005,(01):43-57.
摘要:<正>抵销和反诉是反对请求权主张的两种方式,在历史上两者一直联系密切,这表明我们不仅有必要从制度价值角度探讨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也有必要从历史的角度探讨两者的关系。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0樓 發表于:2024-7-2 23:14
张晓薇.滥用诉讼权利之比较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4,(04):121-126.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1樓 發表于:2024-7-2 23:16
熊跃敏.诉讼上和解的比较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3,(02):75-87.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2樓 發表于:2024-7-2 23:20
肖建华.正当当事人理论的现代阐释[J].比较法研究,2000,(04):337-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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