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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9.民事诉讼中的其他主体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樓 發表于:2024-3-21 07:00
资料库主要放置论文、书籍等相关资料的简介信息,供检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民事诉讼中的其他主体的相关资料,包括诉讼代理人、代表人和辅助人等。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樓 發表于:2024-4-7 08:47
程金华,李学尧.法律变迁的结构性制约——国家、市场与社会互动中的中国律师职业[J].中国社会科学,2012,(07):101-122+205.
关键词:法律变迁;律师职业;国家主义;市场转型;结构性制约
摘要: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体系变迁根源的探讨,通常遵循国家主义的认识论,即国家意志主导甚至决定了法律体系变迁的所有方面。这种认识论虽然能够较好说明改革开放初期法律体系在中国的再造,但是未能全面把握当前的复杂情况。以律师职业在改革开放时期的变迁为例,利用定量数据和实证方法说明国家、市场和社会对法律体系的多重动态影响,提出法律变迁的"结构性制约"理论框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体系变迁已逐步由国家主导的格局,演变成国家、市场、社会和法律体系之间相互直接和间接影响的格局。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樓 發表于:2024-4-11 06:08
李栋.讼师在明清时期的评价及解析[J].中国法学,2013,(02):115-127.
关键词:息讼;健讼;王权主义;社会和谐
摘要:作为精通法律与狱讼,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群体,讼师在中国古代尤其是明清时期人们对其态度判若云泥。以官府为代表的"官方表达"将其描述为教人挑词架讼,坏人心术的"讼棍";而以民众为代表的"民间实践"却将其奉为仗义而行,维系社会正义的"貔貅"。造成这种反差的原因不仅反映了明清时期司法制度设计上所存在的问题,而且暗含了官府"息讼"话语与民间"健讼"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反差向我们揭示了中国古代王权主义秩序情节下对于社会和谐追求的困境与问题。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樓 發表于:2024-4-11 06:24
郭义贵.讼师与律师:基于12至13世纪的中英两国之间的一种比较[J].中国法学,2010,(03):124-135.
关键词:讼师;律师;中英两国;比较
摘要: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梅特兰曾经断言:12世纪是"一个法律的世纪"。以此为参照标准,12至13世纪的中英两国均可谓处于这一状态。然而,作为法制发展进程中一个重要的标志,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和律师)在此时的英国初步形成,但是,在当时许多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的中国,何以未能产生出英国意义上的律师?笔者认为,中国古代君主过于绝对的权力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工具主义的观念和对于无讼的追求等是导致上述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樓 發表于:2024-4-11 19:29
赵钢,朱建敏.关于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几个基本问题——以修订《民事诉讼法》为背景所进行的探讨[J].中国法学,2005,(03):174-181.
关键词: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成本负担;主体形态;适用条件
摘要:司法救助制度是直接关涉相关主体能否实际、有效地利用诉讼机制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其之完善与否,事关宏旨。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虽然已有数年历史,但不论是在基本法理方面,还是在规则体例、具体内容以及其实施效果方面,与应然状态及实际需要相比,均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对该项制度的不足之处加以分析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1)司法救助制度应由《民事诉讼法》而非司法解释加以规定;(2)实施司法救助所需之成本应由国家作专项开支而非由救助法院自行负担;(3) 司法救助的适用主体形态应合理拓展至单位当事人;(4)司法救助的适用条件亟待进行“改良”。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樓 發表于:2024-4-11 19:32
谢佑平.社会基础与技术支撑:律师与司法公正[J].中国法学,2003,(01):
摘要: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 ,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 ,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 ,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配合这一战略决策的实现 ,本刊特邀复旦大学法学院诉讼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法学院以及中国政法大学的部分专家、学者 ,就司法公正的实现进行专题论证 ,并希望借此方式进一步繁荣关于司法公正的理论研究。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樓 發表于:2024-4-11 19:37
陈景良.讼师与律师:中西司法传统的差异及其意义——立足中英两国12-13世纪的考察[J].中国法学,2001,(03):
关键词:讼师;律师;司法传统
摘要:在世界历史的进程中 ,12世纪对中英两国来说 ,都是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 ,因为正是在这个时期里 ,双方的司法传统皆有了较大的发展和突破 ,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向近代司法转型的机遇。然而 ,英国的选择胜利了 ,而中国却与此机遇失之交臂 ,这是为什么 ?本文以阐释学的方法 ,选择了一个特殊的视觉 ,即从讼师与律师不同命运的角度对此作了回答 ,而由此引发的历史警醒直到如今也仍有历史的借鉴意义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樓 發表于:2024-5-5 20:10
陈虎.律师与当事人决策权的分配以英美法为中心的分析[J].中外法学,2016,28(02):447-461.
关键词:决策权;独立辩护;对抗制;党派性忠诚
摘要: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决策权的分配分为两种模式:律师控制模式和当事人控制模式。英美实行的当事人控制模式理论认为,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主要是一种私法上的契约关系,在诉讼目标上,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在诉讼策略上,律师也应当在充分告知服务方案及其法律后果的基础上协助当事人进行选择。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律师只能选择听从被告人的意见或者退出委托代理关系。我国的律师控制模式过于僵化和绝对,由于诉讼环境的改变,应当建立起最低限度的当事人控制模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9樓 發表于:2024-5-5 20:29
王凌皞.应对道德两难的挑战儒学对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超越[J].中外法学,2010,22(05):737-753.
摘要:<正>一、问题意识继2008年"郭京毅等法律人窝案"、"黄松有等法律人窝案"之后,2009年重庆打黑运动中爆出的"十佳律师与自杀法官情人关系"丑闻以及"律师伪证门"等一系列事件,使得法律人职业道德问题成为中国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话题。其中,又以"律师伪证门"的争议性最大。据重庆公安机关透露,律师李庄在担任重庆涉黑团伙主要成员、被告人龚刚模辩护人的过程中,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0樓 發表于:2024-5-5 22:38
刘思达.分化的律师业与职业主义的建构[J].中外法学,2005,(04):400-414.
摘要:<正>中国的律师业自1979年重建以来,已经走过了超过25年的历程。在这25年里,律师的数量由1979年的212人增长到2003年底的约13万人,全国的律师业务收费总收入在 2002年已达到88.6亿元,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也经历了由司法行政机关直属的"法律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1樓 發表于:2024-5-5 22:39
侯欣一.民国晚期西安地区律师制度研究[J].中外法学,2004,(04):454-471.
摘要:<正>众所周知,中国的律师制度创建于民国时期,但有关民国时期律师制度的研究目前学术界已有成果却并不多见。最近几年尽管有关司法问题的研究成了法学界的热门话题,但由于在对待中国传统文化的态度方面,目前中国学术界的主流思想是理解和欣赏,因而许多学者都把自己的注意力转向到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制度资源的整理和挖掘方面,而与我们现行法律制度关系最为密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2樓 發表于:2024-5-11 21:16
王亚新,邓轶.农村法律服务实证研究(续)[J].清华法学,2009,3(01):131-158.
关键词:农村法律服务;诉讼代理率;司法行政机关作用
摘要:本文为关于农村法律服务问题的实地调查所获成果的第三部分,同样包括两个个案的报告。以两个省份特定县域内若干乡镇法庭的诉讼代理及当地法律服务一般情况为对象,报告通过具体数据及相关分析,展示了这些农村区域法律服务的整体图景。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3樓 發表于:2024-5-11 21:18
王亚新,王赢.农村法律服务实证研究[J].清华法学,2008,(05):55-79.
关键词:农村法律服务;诉讼代理率;司法行政部门作用
摘要:本文是有关农村法律服务问题的实地调研成果之第二部分,包含两个调查报告。以不同省份内数个乡镇法庭的诉讼代理和两个县域内法律服务的一般情况为对象,报告通过具体的数据及相关分析讨论,展示了这些地区法律服务的整体图景。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4樓 發表于:2024-5-14 22:32
黄美玲.律师职业化如何可能——基于古希腊、古罗马历史文本的分析[J].法学家,2017,(03):87-98+178.
关键词:律师;职业化;演说家;法庭辩护;诉讼程序
摘要:在直接民主审判模式下的古希腊时期,由演说家担任的"演说写手"和"辩护帮助人"未能在法庭辩护的活动中形成一门固定有序的职业,律师职业被扼杀于摇篮之中。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和帝国初期,随着诉讼程序的不断发展,陆续产生了由演说家担任的诉讼代表、诉讼代理人和由法学家担任的法律顾问,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他们被统称为"诉讼保护人"。至罗马帝国中晚期,国家公权力对司法诉讼的干预日益强化,执法官的专业化使得法庭演说家迅速成长起来。他们学习专业的法律知识,并肩负起法学家的法律咨询功能,还组建了自己的职业团体,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要职能,律师由此正式成为一门职业。这是国家政权认可法治观念、司法诉讼制度不断发展以及法律制度日益完备的历史产物。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5樓 發表于:2024-5-29 23:09
高其才.中国律师执业中的法律与关系因素——社会资本理论视角的分析[J].法学家,2008,(06):16-21.
关键词:律师;关系;社会资本
摘要:从社会资本理论视角,对中国律师执业中的关系因素进行调查和分析,为探讨中国律师与中国司法的新视角。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本,人际关系在中国律师执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律师执业既要依靠法律也离不开关系。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6樓 發表于:2024-6-3 13:29
王丽.中国律师惩戒制度之构想[J].法学家,2001,(02):42-52.
摘要:<正> 综观世界各国律师惩戒制度,可以得出一个基本印象:律师这一职业不论是在何种社会制度或经济发展状态,都是一个高度自律的行业,执业资格获得、执业行为、纪律惩戒都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业法规、职业纪律进行。高度自律不仅仅是指律师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觉悟和行为规范约束,更重要的是律师行业存在一个严明的惩戒制度。通过对各国律师惩戒制度的考察,可以发现一个共性的惩戒指向。多数受惩戒的职务行为主要集中在律师对客户保密、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等事由,惩戒方式多是纪律惩戒和民事赔偿。刑事责任追究者也多由民事代理中的违反职务诚信——侵占、欺诈、泄密行为而引发,在刑事诉讼中由于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7樓 發表于:2024-6-13 21:45
许明月.国家政治安全前提下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重心转移[J].比较法研究,2019,(06):121-129.
关键词:法律服务市场开放;政治安全;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
摘要:法律服务市场开放必须以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为前提。从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需要出发,法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应当实现从现有的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开放向对外国人开放的重心转移,这将更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国家政治安全,并能更好地实现开放目的,提升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水平。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8樓 發表于:2024-7-2 23:16
谢佑平.差异与成因:中国古代“辩护士”、“讼师”与现代职业律师[J].比较法研究,2003,(02):88-98.
摘要:中国历史上的“辩护士”和“讼师”本质上到底是什么 ?他们与现代国家中的律师究竟有何差别 ?中国历史上未能产生律师的原因是什么 ?谢佑平教授此文对上述几个问题进行了阐释。或许 ,该文能对我们理解中国过去没有律师职业阶层和现在产生形成律师职业阶层的必然提供一些思考的线索 ;特别是其历史、社会、文化及制度几个不同层面的分析值得进一步探讨。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9樓 發表于:2024-7-2 23:22
张志铭.当代中国的律师业以民权为基本尺度[J].比较法研究,1995,(01):1-39.
摘要:<正> 导言 第一部分 发展轨迹 一、作为一种现代标识的律师制度 二、律师制度夭折的启示 三、国办所、自收自支、合作制、股份制、合伙制和个人开业:律师业的社会化 四、从自在到自为:律师业的行业化 第二部分 现状述评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0樓 發表于:2024-7-3 22:12
赵毅.律师民事责任论——兼论《律师法》第54条之修正[J].东方法学,2017,(01):29-39.
关键词:律师责任;请求权基础;伦理规范;举证责任
摘要:我国立法上已经形成了以《律师法》第54条为中心,相关民事基本法和特别法为补充,由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和伦理规范构成的多层次的律师赔偿责任体系。然而,比较法和司法实务的发展对私法上律师责任的规制提出新的要求。通过修法的方式完善《律师法》第54条,比在民法典中新立律师责任条款更为妥当,其中应考量之因素包括:正视律师个人责任承担之趋势,废除律师事务所追偿时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条件,将责任范围从当事人责任扩充至第三人责任,正确解释"违法执业"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的作用,不宜采纳通过立法规定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转移的建议,增加律师责任保险的强制性规定。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1樓 發表于:2024-7-3 22:18
李萌.论我国民事诉讼代理的职业化[J].东方法学,2015,(01):97-107.
关键词:民事诉讼;诉讼代理;职业代理;法律职业
摘要: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诉讼代理的职业化方面并没有明显的推进。民事诉讼不仅仅是解决纠纷的方式,它还是法院用来"确定何为法律的手段"。相关国家就民事诉讼的代理均采用律师代理或强制律师代理的制度。法律职业者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参与是健全的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我国民事诉讼代理职业化的推进,存在着从观念认识到制度安排方面的诸多障碍。要改变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的种种负面效应,只有正视民事诉讼的理性空间,动员法律共同体的力量,才能达到充分保护当事人权益和维护民事诉讼程序良性运行的目的。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2樓 發表于:2024-7-4 23:03
侯猛.中国律师分布不均衡的表现与影响——从北京刑事辩护市场切入[J].法学,2018,(03):113-123.
关键词:律师分布均衡;职业分化;外地办案;巡回法庭
摘要:中国律师数量地区分布不均衡的重要表现是,例如像北京这样的特大城市,较之其他地区的律师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职业分化更加严重。在刑事辩护市场中,越来越多的外地律师进入北京执业,转而又以北京收费标准去外地办理案件,由此引发种种问题。而要改善律师分布不均衡的状况,应当有针对性的出台司法政策加以引导调控。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设立6个巡回法庭,越来越多的本部案件改交由巡回法庭审理。这样的政策变化,会激励律师资源由北京向沈阳、深圳、郑州、南京、重庆、西安这6个中心城市流动,从而促进东中西部地区律师分布的均衡。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3樓 發表于:2024-7-4 23:22
葛洪义.一步之遥:面朝共同体的我国法律职业[J].法学,2016,(05):3-12.
关键词:法律职业;共同体;概念;聚合;形成
摘要:2001年,随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概念进入了我国法学、法律界。2015年,《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发展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方向。然而,实践中,法律职业群体内部之间依然充满分歧和对立,相互之间少"手足"亲情,多"恶语"相向。鉴此,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必须解决法律职业者之间的体制认同即"聚合"问题,努力创造法律职业者认同宪法法律所确立的化解矛盾的国家体制的条件,逐渐弱化超常规的国家治理体制,回归科层制的常规宪制体制。法律职业者内部冲突可以分为认识上的与立场上的两大类型,但是,总体上,冲突越是尖锐,表明越是接近共同体的目标。各种冲突的根本原因可以归结为是依"法"(领导人的看法)办事还是依"法"(宪法法律)办事的问题。法律职业共同体最终能否形成,取决于我们对这一问题的回答。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4樓 發表于:2024-7-5 22:27
韩长印,郑丹妮.我国律师责任险的现状与出路[J].法学,2014,(12):138-149.
关键词:责任保险;律师责任;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摘要:我国律师责任险在上世纪末并未随着律师责任赔偿制度的建立而得到有效推行,本世纪以来,律师责任险的发展不仅始终缺乏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支撑,而且2009年《保险法》的修改使得曾被力图推行的强制律师责任险丧失了合法性依据。我国律师责任险的现状表现为:在实施背景方面,职业责任保险本身发展不充分,律所已普遍为律师提供"两险一金",律师执业纠纷多而理赔少,律师负赔偿责任的事由相似;在宏观格局方面,各省律师责任险统保进程不一,保险公司形成地域性垄断;在具体条款方面,被保险人范围约定不一,保险标的排除侵权责任,多重赔偿限额十年不变,保险条款简单模仿。我国律师责任险的改革出路包括废除过时的规范性文件、构建自愿律师责任险制度、改进律师责任险合同条款等。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5樓 發表于:2024-7-5 22:33
盛雷鸣,彭辉,史建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立对法律服务业的影响[J].法学,2013,(11):122-131.
关键词: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业;市场准入;行业开放;人才培养
摘要: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将会催生法律服务需求的迅速升温,但由于其在业务类型、律师团队能力及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准入门槛、市场增长空间以及市场拥挤度等方面与传统的法律服务存在显著差异,这就给现有的法律服务业带来了冲击。推进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业可持续发展的着力点应聚焦于:健全法律服务的对外开放机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中外律师界的交流与合作;加强政府部门诚信体系建设。律协信息收集、整理和预判工作以及律师事务所优化自身定位,以此健全法律服务业的竞争机制;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律师队伍,实行律师专业化管理并加强对青年律师的培养。以此完善法律服务业的人才策略。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6樓 發表于:2024-7-5 22:41
尤陈俊.阴影下的正当性——清末民初的律师职业与律师制度[J].法学,2012,(12):41-54.
关键词:律师职业;律师制度;讼师;清末民初;正当性
摘要:近代中国人与西方律师制度最早发生实际接触的事例,至少可以追溯至19世纪初,而1860年代以来更有外籍律师在中国的租界内执业,其后也不乏国人聘请外籍律师为其办理事务。晚清时期的不少报刊,亦透过其涉及律师的一些报导,在社会中扮演着观念启蒙的角色。近代中国律师职业在国法层面的正当性,直到清末正式颁行《法院编制法》(1910年)时才最终确立,而专门颁布单行法规对律师制度予以规范,则更是迟至《律师暂行章程》于民国元年(1912年)颁行之时。对晚清民初律师职业和律师制度之发展史的细致梳理发现,从某种意义上说,其在近代中国所确立的始终只是一种"阴影下的正当性"。而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除了明清以来盛行的恶讼师形象刻画之影响外,还在于律师制度初建之时,职业准入实践方面的宽滥,不可避免地导致产生恶马害群之弊,进而影响到这一新职业的社会形象。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7樓 發表于:2024-7-5 22:42
程金华.中国律师择业理性分析——以业务收费为核心的实证研究[J].法学,2012,(11):143-155.
关键词:理性选择;律师;业务收费;实证研究
摘要:中国律师择业的经济理性指的是两种常见的行为选择:在业务类型上优先选择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在执业地上偏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大城市。经验研究发现,一方面,中国律师的择业理性选择大致是符合当前现实的;另一方面,在中国社会转型及律师职业变迁的"大历史"中,此种经济理性具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无论是律师、律所还是包括法律教育机构在内的整个产业界都不仅仅要考虑当前的经济利益,还要根据更长远的行业发展进行前瞻性规划与调整。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8樓 發表于:2024-7-5 22:45
郭雳.我国证券律师业的发展出路与规范建议[J].法学,2012,(04):107-114.
关键词:证券律师;金融监管;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看门人
摘要:各国(地区)普遍重视发挥律师的信誉中介功能,希望借助其专业服务和尽职调查,防范欺诈和降低风险。针对资本市场中的律师执业,存在着强弱程度有别的介入。美国在《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后显著增强了对证券律师的干预。律师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职能受到强调,对委托人和公众投资者的义务面临着再平衡。我国证券律师发展的出路在于:准入市场化、职责明晰化、执业规范化、功能专业化,同时离不开监管部门的正确定位与引导。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9樓 發表于:2024-7-6 20:24
杨彪.律师专家责任认定的若干问题——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案评析[J].法学,2006,(04):144-149+160.
关键词:信赖利益;注意义务;判断标准;类型化
摘要:律师须以其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并因其受信赖地位而对委托人负有诚信义务,违反此类义务即可认定负有执业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律师的专家责任应以侵权责任为主,违约责任为辅,对律师违反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情形予以体系化,有助于对律师专家责任的认定。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0樓 發表于:2024-7-6 20:33
王申.论律师法律服务之主体性理念[J].法学,2004,(03):55-60.
关键词:律师服务;主体性理念;改革
摘要:律师职业与执业主体之间的关系只有通过以谋求为生计的经济目的相连接 ,才能使律师真正成为一种行业。在法治社会中 ,律师只能是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零售商。由于律师法律服务的市场性 ,它除了遵守法律的一般规则之外 ,还必须遵守市场交换的一般规则。在律师服务制度的构建与运作中 ,当事人承担着“高投入、高成本、高风险”。因此 ,为了充分发挥律师法律服务、帮助的功能作用 ,就应当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当事人”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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