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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汇总】涉民事诉讼法典型案例汇编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樓 發表于:2025-12-8 23:05
本帖主要收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构发布的涉民事诉讼法典型案例,如果是整专题涉及会放链接,如果是个别案例涉及就在下面复制粘贴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樓 發表于:2025-12-8 23:08
本帖楼中楼放已经收集的和将来要收集的相关专题案例
 
啊啊是谁都对:【典型案例】涉财产权保护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配套案例)

https://zh.purasbar.com/post.php?t=33161

  2025-12-8 23:08 回復
啊啊是谁都对:【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严格区分失信、失能被执行人强化信用修复典型案例(2025))

https://zh.purasbar.com/post.php?t=33162

  2025-12-8 23:09 回復
啊啊是谁都对:【典型案例】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第一批典型案例(全部是调解案例)

https://zh.purasbar.com/post.php?t=33235

  2025-12-8 23:09 回復
啊啊是谁都对:【典型案例】河南高院发布惩治虚假诉讼行为典型案例(2024年)

https://zh.purasbar.com/post.php?t=31038

  2025-12-8 23:10 回復
啊啊是谁都对:【指导性案例】最高法指导性案例中民事诉讼法相关的案例

https://zh.purasbar.com/post.php?t=26544

  2025-12-12 20:27 回復
啊啊是谁都对:【案例资料库】(民事诉讼法)最高法公报案例集锦(裁判文书选登部分的裁判要旨摘录)

https://zh.purasbar.com/post.php?t=28941

  2025-12-12 20:28 回復
啊啊是谁都对:【案例资料库】(民事诉讼法)最高法公报案例集锦(案例栏目)

https://zh.purasbar.com/post.php?t=30809

  2025-12-12 20:29 回復
啊啊是谁都对:【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

https://zh.purasbar.com/post.php?t=34123

  2025-12-12 23:29 回復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3樓 發表于:2025-12-8 23:11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5.12)

案例四

原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决定无权提起诉讼

——某物业公司诉某小区业委会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是某小区建设单位选定的前期物业服务人。后该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作出解聘某物业公司、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决定,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人已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某物业公司认为,某小区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决定不符合法律关于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进行表决的专有面积和业主人数比例的规定,起诉请求确认该决定无效。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法律之所以规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并规范程序,是因为各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对于涉及共同管理的事项,需要也应当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决定,以保障该组织内部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某物业公司不是该小区业主,不受业主大会决定的约束,与该被诉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故无权起诉请求撤销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确认该决定无效。最终裁定: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起诉。

  典型意义

  业主大会决定是业主对小区重大事项行使共同管理权、实行业主自治的重要方式。作为业主自我管理的权力机关,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直接约束业主以外的主体,故并非小区业主的物业服务人没有诉请人民法院就业主大会决定效力作出裁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如果原物业服务人认为物业服务合同解除造成其损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另行主张。生活中,有的物业服务人被解聘后,试图以请求确认业主大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的方式推翻业主大会决定,否定业主共同意志。本案明确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大会关于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决定不能提起诉讼,具有规则指引作用,有利于维护业主大会决定效力、依法保障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4樓 發表于:2025-12-8 23:12

案例五

灵活运用“巡回审判+示范调解”方式批量化解涉众物业纠纷

——某物业公司诉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了日常保洁、保安巡逻、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物业服务。因大多数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费,某物业公司难以维持日常运营,物业管理服务标准逐渐降低,导致其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加剧。后某物业公司在向业主陈某催收物业费未果后,将其诉至法院。

  审理方式

  审理法院对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及欠费情况加强研判,考虑到案涉小区除陈某外,还有一百多位业主欠交物业费以及某物业公司欲提起批量诉讼的情况,法院决定前往小区开展巡回审理、现场办案。庭审中,法院对物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详细调查并对相关法律问题释法说理,某物业公司认识到自己的服务确实不到位,并在法院主持下与陈某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由业主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等因素支付相应的物业费。庭审结束后,法院即时开展普法宣传,引导某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相互谅解,妥善化解了小区百余件潜在纠纷。

  典型意义

  物业费不仅是物业服务人提供服务的基础,也是维护小区电梯、配电、消防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的保障。业主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有助于物业服务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而物业服务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才能使业主更自觉地交纳物业费,从而形成良性循环,以打造更加舒适美好的生活环境。本案中,法院通过开展巡回审理,现场以案释法,促使物业双方取得谅解,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节约了司法资源,为业主营造了良好居住环境,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5樓 發表于:2025-12-12 23:03
【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四)暨2024年度提级管辖典型案例(20250729)

改革案例第199号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实业公司诉云和某玩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以示范性调解促进批量纠纷系统化解
  【基本案情】
  浙江省丽水市是“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所辖云和县是中国木制玩具之乡、全球最大的木玩生产基地。但由于个别初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跟风仿造导致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时有发生。2024年8月24日,原告某实业公司认为被告云和某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和某玩具公司”)等87家企业在电商平台上架木玩产品时任意使用“最强大脑”“迷盘”“谜盘”字样于商品标题、展示图等部位,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云和某玩具公司等87家企业立即停止侵权并提出1万到300万元不等的赔偿请求。
  【提级管辖情况】
  该案最初由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受理,该院认为木制玩具企业是云和县优势产业,木制玩具产业发展中存在畅销产品热度高,但迭代快、复制成本低等特征,导致经营者之间仿冒、复制行为多发,本批涉木玩产业维权案件涉及企业众多,案件“一判了之”不利于产业健康发展,通过个案提级管辖则有助于形成示范性裁判,推动后续同类纠纷统一、高效、妥善化解,也有利于提升木制玩具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推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推动产业健康发展。据此,报请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提级管辖的相关规定情形,决定依报请选定其中8件案件提级管辖,由该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
  【裁判结果】
  经调解,被告云和某玩具公司等8家企业各赔偿原告某实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原告某实业公司自愿放弃各案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2024年11月15日,8家木玩企业当场签订调解协议并履行调解内容,最终该批提级管辖案件全部调解结案,并推动其他79件系列案成功化解,当场履行率达91.4%,未当场履行的均就分期履行作出明确约定,有关系列案件均已经结案生效。
  【典型意义】
  木玩产业关系到云和县辖区内1100余家木玩企业的生存发展以及3.1万人的就业问题。案件审理过程中,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发送《致企业的一封信》、到木制玩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释法说理,推动当事人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调解事项,确定了同一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偿标准。在此基础上,建立联合化解机制,召集市县两级法官、执法人员、人民调解员、知识产权专家(技术调查官)等25人组成木玩知识产权纠纷协调化解小组,依托在木制玩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设立的知识产权特设巡回审判点,开展联合调处8场。通过提级管辖后,作出示范调解,助推批量案件妥善化解,不仅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而且促进木制玩具产业内部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有利于打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6樓 發表于:2025-12-12 23:20

  改革案例第202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某跨国快递公司与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明确国际条约适用路径,妥善化解类案纠纷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日,某跨国快递公司与厦门某商贸公司签订《快递服务及安全协议书》,之后某跨国快递公司以航空运输方式将货物运输至厦门某商贸公司指定的国家、区域及收货人,但厦门某商贸公司未能如约支付运费。某跨国快递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厦门某商贸公司支付运费、附加费、关税56058.05元,厦门某商贸公司庭审中抗辩某跨国快递公司运输中造成其货物毁损,该部分损失应予抵扣案涉运费。此外,某跨国快递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请求其他厦门外贸公司支付拖欠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运费的类案共有42件。
  【提级管辖情况】
  该案原由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受理。该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适用的准据法为我国法律,但本案争议事项涉及了《蒙特利尔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国是《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对于本案是应按照当事人约定适用我国法律,通过适用国内法援引适用《蒙特利尔公约》,还是直接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存在法律适用分歧。同时,本案涉及类案多达42件,本案能否准确适用国际公约将影响到审理该类型案件裁判规则统一问题,通过个案提级管辖有助于形成示范性裁判,推动后续类案的统一、公正、高效、妥善化解。据此,该院将此案报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提级管辖的相关规定情形,决定提级管辖。
  【裁判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是《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该公约属于强制性国际公约,公约第四十九条规定:“运输合同的任何条款和在损失发生以前达成的所有特别协议,其当事人借以违反本公约规则的,无论是选择所适用的法律还是变更有关管辖权的规则,均属无效”,因此本案中有关货物毁损方面的认定,应直接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相关规定;有关运费方面的认定,《蒙特利尔公约》未作规定,当事人约定协议争议适用我国法律,因此适用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据此,于2024年5月6日作出(2023)闽02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厦门某商贸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跨国快递公司支付运费、附加费、关税等56058.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已生效。本案作为示范性判决推动其他42件类案成功化解,调解率达30.23%、撤诉率达25.58%,其他作出判决的案件中,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涉外商事领域的“提级管辖+示范审理”典型案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国际航空运输领域角度明确了《蒙特利尔公约》适用路径,阐释了公约对承运人货损赔偿限额的相关规定。通过该案判决和类案的妥善化解,既依法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推动健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准确适用机制,又充分展现了我国遵守国际公约的大国形象与担当,有利于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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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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