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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资料库】(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集锦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71樓 發表于:2025-5-4 20:58

参考案例

马某诉北京某投资中心、北京某管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3-16-2-103-011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23 / (2022)冀01民再70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对合同之外的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债权人起诉合伙企业偿还借款,并诉请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以其与债权人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为由,主张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72樓 發表于:2025-5-4 20:59

参考案例

汤某某诉王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3-16-2-103-014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最高法民申1140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3.08

裁判要旨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支付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实质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性质上与利率无异,故应将其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审查,防止当事人变相规避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非法获取高息。而合同约定,如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是出借人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诉讼而产生的支出和损失,不属于出借人因此获得的金钱利益,如借款人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并非必然发生,也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因此,不应将律师费等因诉讼产生的必要合理支出归入其他费用范畴。当事人在本案中未对律师费金额是否合理提出主张,实践中应结合律师收费标准和当地实际,以及出借人因委托律师获得的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合理的律师费数额。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73樓 發表于:2025-5-4 20:59

参考案例

林某能诉林某川、刘某芳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3-16-2-103-015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3.22 / (2023)闽民再102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3.08

裁判要旨

  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等,应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款人对借贷的真实性有异议的,不能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认定借贷关系的发生以及借贷关系的内容,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结合借款债务形成的具体经过、交付凭证、交易习惯、资金流向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74樓 發表于:2025-5-4 20:59

参考案例

贾某诉鲍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3-16-2-103-016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0)黑民再111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3.27

裁判要旨

  1.因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一审判后未依法上诉而申请再审不应予以受理,故对当事人虽未上诉而申请再审,应区分具体情形,对当事人系因无力缴纳诉讼费用等未上诉具有一定合理事由,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予以审查,不应仅以当事人未依法上诉为由,不予审查处理。
  2.债权人仅以物的担保人为被告,诉请判令担保人承担主债务还款责任的,依法应当追加主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75樓 發表于:2025-5-4 20:59

参考案例

关某诉王某、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16-2-103-017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022.10.14 / (2022)京0115民再14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3.08

裁判要旨

  因赌博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在审理被告抗辩称其所欠债务为赌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可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对债务性质进行审查。原告应当证明其与被告借款事实的存在及款项的实际交付,还应证明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反驳借款为赌博债务,并证明达到引起合理怀疑的程度时,原告还应就借款形成的时间、地点、经过、借款资金来源及资金交付方式、约定的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在场人等有关细节进行详细说明帮助法官予以准确认定。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76樓 發表于:2025-5-4 21:00

参考案例

刘某某诉黄某某、黄石某学校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3-16-2-103-020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2022.11.28 / (2021)鄂0202 民再 5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3.27 / 修改日期:2024.11.04

裁判要旨

  通过虚假诉讼骗取法院查封,以此保证借款合同履行的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借款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应当认定成立。刘某某与黄某某制造虚假诉讼以骗取法院查封是出于对债权的一种保障,该行为虽有悖法律规定,但其嗣后真实的出资可以认定为系对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借款合同真实有效。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其虚假诉讼行为不应否定借款合同效力,应当单独评判。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77樓 發表于:2025-5-4 21:00

参考案例

李某甲、李某乙诉卢某某、钟某丙、钟某丁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3-16-2-103-021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6.25 / (2015)穗中法审监民抗再字第7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3.27

裁判要旨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法院未穷尽送达途径即采用公告送达,程序存在瑕疵,仅依据原告单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判决,属认定事实错误。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78樓 發表于:2025-5-4 21:00

参考案例

增城某甲公司诉某某银行、增城某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16-2-103-023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8.08 / (2015)穗中法审监民抗再字第13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3.27

裁判要旨

  各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检察机关抗诉的基础已不存在,应依法终结再审程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79樓 發表于:2025-5-4 22:07

参考案例

朱某某诉曾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3-16-2-103-025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5.20 / (2015)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9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3.27

裁判要旨

  案由的意义在于界定案件指向的法律关系,也决定了案件的审查范围。在查明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能成立的基础上,二审法院不能直接以另外的法律关系进行判决,否则会超出当事人诉请,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80樓 發表于:2025-5-4 22:13

参考案例

沈阳市铁西区某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诉郭某、沈阳某石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3-16-2-103-026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4.12.18 / (2014)民申字第813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3.27

裁判要旨

  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不能同时适用,案涉民事调解书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经二审程序作出,案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提起撤销之诉会实质上丧失上诉权利,故案外人可选择申请再审程序。案外人主张生效裁判损害其实体权利的,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81樓 發表于:2025-5-4 22:14

参考案例

包头市某财税服务有限公司诉广西北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16-2-103-028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15.12.10 / (2015)内民抗一字第00107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3.27

裁判要旨

  生效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内容违法及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由,不属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范围,相关当事人和案外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寻求救济。检察机关仅对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书才能提出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因人民检察院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82樓 發表于:2025-5-4 22:14

参考案例

七台河市某小额贷款公司诉七台河市某煤矿公司、七台河市某煤炭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16-2-103-030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6.17 / (2021)黑民再644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3.27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后,依职权对案件提起再审,经审理认定原调解书不违反合法、自愿原则,参照审理检察机关对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理由不成立的处理规定,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不宜作出维持原调解书的判决,终结再审程序裁定亦无需注明“恢复调解书的执行”内容。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83樓 發表于:2025-5-4 22:14

参考案例

某文化旅游投资公司诉欧某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3-16-2-111-001 / 民事 / 租赁合同纠纷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20 / (2023)粤13民终538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3.08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送达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使,因此在处理送达问题时需注意在保护诉权与司法效率的价值之间做好平衡,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84樓 發表于:2025-5-4 22:15

参考案例

刘某某等诉广州某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3-16-2-111-002 / 民事 / 租赁合同纠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08.21 / (2013)穗中法审监民抗再字第32号、(2013)穗中法审监民抗再字第33-40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3.08

裁判要旨

  原审诉讼是虚构事实的虚假诉讼,当事人在再审诉讼中提出撤回原审起诉的,其要求撤诉的处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法不予准许。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85樓 發表于:2025-5-4 22:15

参考案例

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3-16-2-111-004 / 民事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12.03.31 / (2011)普民四(民)再初字第1-2号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虚假诉讼行为是一种严重妨害司法公信、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对于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诉讼主体,虚构、伪造证据材料,提起无实质性对抗的民事诉讼,通过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放弃抗辩经由法院判定,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5条之规定认定为虚假诉讼,依法作出不准撤诉及驳回起诉的裁定,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民事制裁。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86樓 發表于:2025-5-4 22:16

参考案例

张某诉河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16-2-115-001 / 民事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6.17 / (2020)青民再13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3.08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与不同施工主体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各方当事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产生争议,虽均无法提供签证、工程进度表等证据直接证明对工程实际进行施工,但提供了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凭证、缴纳税费凭证等其他证据的,应根据合同内容、工程款支付情况、税费缴纳情况等证据,运用证据规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合理作出认定。一要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要根据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主张,合理公平地确定举证责任,由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据;三要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和大小独立地、自主地进行判断,确定待证事实是否具有高度可能性,使认定的法律事实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87樓 發表于:2025-5-4 22:16

参考案例

湘潭市某某公司诉广东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2023-16-2-115-004 / 民事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7.01 / (2015)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1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3.27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一、二审经法院释明拒不提交相关证据,后又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导致案件改判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其证据予以采信的同时,对其再审才提交证据的行为给予民事制裁。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88樓 發表于:2025-5-4 22:16

参考案例

陕西某公司诉山东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16-2-115-006 / 民事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0.06.08 / (2010)民申字第00555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12.17

裁判要旨

  1.法律事实是从司法裁判过程中抽象出来的,有别于客观事实。本案的基本法律事实是合同履行中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当事人在两次起诉中分别提出的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与撤销合同,追究对方当事人违约责任,并不能得出本案基本法律事实不同的结论。
  2.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同,应当是指诉讼请求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以及请求权的属性不同,两次诉讼的裁判结果也应当不会相互影响。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是主张支付款项数额增加或者减少,则不能视为诉讼请求不同。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89樓 發表于:2025-5-4 22:17


参考案例

某安装工程公司诉某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16-2-115-011 / 民事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04.18 / (2017)最高法民再200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应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另案生效判决查明确认的事实,在本案诉讼中应全面准确援用,避免只引用部分。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90樓 發表于:2025-5-4 22:17

参考案例

封某某、胡某某诉邵某某、穆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2023-16-2-119-001 / 民事 / 委托合同纠纷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9.03.17 / (2009)徐民二再终字第005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3.05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如果依据刑、民案件的相应证据规则、证明标准和归责原则,能够分别认定案件事实和案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且刑、民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责任并不会出现相互冲突或者即使出现冲突,也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原理的,对刑民交叉案件原则上就应分开审理,刑民并行。如果刑、民案件法律事实之间存有依赖关系,一个案件的事实及责任认定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应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91樓 發表于:2025-5-4 22:18

参考案例

甲公司诉乙公司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2023-16-2-119-003 / 民事 / 委托合同纠纷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09.07.24 / (2009)高民终字第1145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7.01

裁判要旨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如果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系由同一法律事实引起,犯罪分子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已经刑事判决所确认并责令退缴、退赔,即使能否实际追缴到位尚不清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相应损失不再支持。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92樓 發表于:2025-5-4 22:18

参考案例

某元件公司诉某房开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

2023-16-2-119-005 / 民事 / 委托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1.30 / (2021)最高法民再92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一、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性质具有复合性,相关纠纷也呈现复合性样态。如果双方纠纷针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或原因行为发生争议系民事诉讼受理范围,针对的是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本身则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畴。
  二、按份共有的形式系针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而言,而非针对债权。如果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系针对各自在合同关系中所占的权利份额对应的民事权益,当事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民事权益的份额进行明确,而不能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民事权益为“按份共有”关系,由此形成的裁判也不是物权变动法律文书。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93樓 發表于:2025-5-4 22:19

参考案例

某村委会诉马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2023-16-2-135-001 / 民事 /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8.09 / (2017)青民再23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3.28

裁判要旨

  合同约定的价款因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显得偏低不属于情势变更,村委会拟在案涉承包地上建设村文化广场、某村委会办公室等公共设施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情势变更,在当事人未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判决解除合同,与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不符,也有悖于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94樓 發表于:2025-5-4 22:21

参考案例

吴某某诉深圳市某速递公司罗湖分公司、深圳市某速递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16-2-137-005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3.21 / (2022)粤民申17623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快递公司承运货物过程之中出现绑单错误、货物重量无故减轻等问题导致快递货物灭失,快递公司不能就此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推定快递公司在管理、承运快递过程之中存在重大过失,则快递公司不能援引保价条款限制赔偿责任。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95樓 發表于:2025-5-4 22:21

参考案例

王某诉某信用社劳务合同纠纷案

2023-16-2-139-001 / 民事 / 劳务合同纠纷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6.15 / (2023)冀民再35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判断原告是否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在立案审查阶段无须考量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实体上的支持,仅需审查原告与诉争的民事权益是否具有直接关联,且符合其他起诉要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的起诉,允许其进入诉讼程序。在审理阶段则需要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是否成立作出实体判断,其中,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要件应判断原告是否为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亦或原告对争议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权益是否享有一定的管理权或者支配权,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即应认定原告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96樓 發表于:2025-5-4 22:22

参考案例

曾某诉杨某、伦某、佛山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2023-16-2-143-002 / 民事 / 追偿权纠纷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14 / (2022)粤17民再3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6.03

裁判要旨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债权人及配偶因涉嫌经济犯罪同时被刑事拘留、逮捕,在被羁押期间,债权人有难以查阅案涉资料,对外难以联络,难以主张权利和收集证据,客观上存在障碍的情形,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故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止。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97樓 發表于:2025-5-4 22:22

参考案例

广州某公司诉陈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

2023-16-2-256-001 / 民事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8.18 / (2015)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5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的新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未进行实质审理也未作对此作出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另案起诉。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98樓 發表于:2025-5-4 22:23

参考案例

陈某诉上海某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2023-16-2-269-002 / 民事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1.28 / (2019)沪民申18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裁决双方纠纷的条款无效,第三人作出的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裁决纠纷,第三人裁决合同解除的,不符合约定解除合同条件,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
  2.应履行非金钱债务的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案件中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其请求判决解除合同、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99樓 發表于:2025-5-4 22:23

参考案例

刘某诉付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2023-16-2-269-003 / 民事 / 股权转让纠纷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3.17 / (2021)黑民申4478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就合同继续履行及违约责任作出裁判后,该案被告又以合同无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予以确认,性质为就前诉已实体处理完毕的事项重新提起诉讼,实质系意图否定、变更前诉裁判结果,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法应驳回起诉。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00樓 發表于:2025-5-4 22:24

参考案例

鲁某某诉贾某、某保险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3-16-2-333-001 / 民事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6.03.09 / (2015)皖民提字第00081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是证据种类之一,该证据经当事人质证、法院查证属实作为生效裁判的定案依据后,未有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鉴定机构即作出撤销鉴定意见的决定,妨碍了民事诉讼,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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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回復時間:2025-5-4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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