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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资料库】(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集锦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01樓 發表于:2025-5-4 22:24

参考案例

某甲公司诉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2023-16-2-341-001 / 民事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最高法民再182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票据纠纷是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与票据在权益上的关联性,不能以原告不是持票人为由驳回起诉。原告是否已享有票据或非票据权利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不能以此为由驳回起诉。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02樓 發表于:2025-5-4 22:24

参考案例

张某诉惠州市惠城区某农资商行、陈某、广州某农资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2023-16-2-373-001 / 民事 / 产品责任纠纷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31 / (2021)粤13民终934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伪劣农药造成农作物发生药害,其相关可得收益的丧失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应依法予以支持。但农业生产有其特殊性,农作物成活、成熟受多种自然因素影响,农产品销售价格亦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消费者难以提供证据证明农作物正常成活及成熟可能的产出及可获得的利润,如迳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令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有失公允。宜综合考量消费者的直接损失、农作物的生长阶段、继续种植和生产的可能性等,酌情认定消费者的可得收益损失。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03樓 發表于:2025-5-4 22:26

参考案例

朱某、保险公司诉田某、蔡某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3-16-2-374-007 / 民事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27 / (2023)鄂05民再12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11.04

裁判要旨

  在新时代,司法裁判过程已不再是与法条做简单比对的过程,而是蕴含着科学理性裁判思维和多元复杂裁判方法的过程,新型、复杂、疑难案件尤其如此。如果本案机械适用法条,因受害人此时死亡,原审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就存在问题,再审法院若裁定程序违法、发回重审,这就涉及随着原审诉讼请求变更,赔偿项目将相应发生变化,最终导致赔偿金严重“缩水”。公平、诚信、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中的重要体现,如支持再审请求,那么本案民事赔偿责任与侵权结果失衡,再审法院无法作出一份侵权人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判决,受害人家属亦无法认可这样的“退赔”,普通民众也无法接受这样的“正义”。
  1.从后续治疗费、生存期护理费的价值功能和法律标准来看,其具有补偿性和预判性。
  后续治疗费、生存期护理费具有补偿性和预判性。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并且需要再次治疗或者是伤情还没有恢复需要进行二次治疗所需要的医疗费用,需要结合损伤程度、治疗情况、医学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评估、预判,是一个动态、反复给付的过程。生存期护理费,是一种潜在的、尚未发生的损害,须依受害人生存年限确定,具有不确定性与难预测性的特点。原审法院支持受害人蔡某武伤后2年内后续治疗费、5年生存期护理费,具有补偿性、预判性。
  2.从民事诉讼程序的构造来看,“法庭辩论结束前”应为事实认定的节点。
  民事诉讼程序的构造、安排有其自身的逻辑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无论是诉讼当事人、还是审判组织都必须遵守民事诉讼的原理和规则。民事诉讼中关于法律事实的审查和认定也有其时间范围,即以法庭辩论终结前为基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随之就被确定,一般不得再就此进行争执,否则,诉讼活动将无法正常、有序、公平开展。对此,民事诉讼法也有相关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十四条等规定。故从维护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公正性出发,受害人蔡某武在原审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审裁判文书作出前一日死亡,不应成为衡量原审判决对错的标准。
  3.从法、理、情的有机统一角度来看,应尊重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
  蔡某武死亡之前,朱某、保险公司对原审判决不持异议,现以损失不再发生、赔偿范围已确定为由,据此否定原审判决,申请再审,请求返还差额。举轻以明重,违法行为人因受害人死亡反而减轻了赔偿责任,这有违民法的公平、诚信、公序良俗原则,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友善”的公民价值准则,不符合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04樓 發表于:2025-5-4 22:27

参考案例

刘某某诉南阳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3-16-2-376-001 / 民事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最高法民再30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6.20

裁判要旨

  受害人虽为农村户口,但其长期居住在城镇,并以非农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对其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可以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对受害人残疾赔偿金的具体金额,应综合考量侵害权益的特殊性、国家和社会发展趋势以及与其他赔偿项目费用之间协调平衡等因素。对于相关证据证明标准和证明力的审核认定,人民法院可适当行使裁量权。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05樓 發表于:2025-5-4 22:27

参考案例

吕某诉南海某医院、佛山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3-16-2-376-002 / 民事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8.13 / (2022)粤民再152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在医疗损害纠纷中,由于医疗活动的高度技术性和专业性,患者及其家属作为普通人,对于损害因谁所致、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难以在损害发生之时即作出判断,在患者曾就诊多家医疗机构的情况下难度更甚。因此,不能简单机械地将损害发生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在没有证据证明患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诊疗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其未对义务人提起诉讼,不应视为怠于行使权利。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06樓 發表于:2025-5-4 22:28

参考案例

浙江省某某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诉嘉兴市某某染化厂、嘉兴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16-2-377-001 / 民事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09.04.02 / (2006)民二提字第5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3.05

裁判要旨

  在环境污染损害民事纠纷中,由于环境侵权行为要通过“环境”这一载体,再作用于人体和财产,其因果关系不容易直接和立即显现出来。因此,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即以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确定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有利于确保环境侵权行为法之救济受害人目的的真正实现。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其行为与受害人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可免除其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否则,即推定其加害行为与受害人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基于环境侵权行为的技术性和复杂性,无过错责任原则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环境侵权民事诉讼案件的基本归责原则,即不以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作为加害人承担侵权民事法律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07樓 發表于:2025-5-4 22:28

参考案例

王某某诉段某某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3-16-2-392-001 / 民事 / 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1.05 / (2015)焦民再二终字第00035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11.01

裁判要旨

  在侵权责任法中,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该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责任时,应以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准,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行为人基于其已掌握的事实和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并尽到一个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后,即使法院最终判决没有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也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08樓 發表于:2025-5-4 22:28

参考案例

三亚某开发有限公司诉海南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3-16-2-392-002 / 民事 / 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12.23 / (2022)琼民再27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3.05

裁判要旨

  1.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目的系为了确保仲裁利益得到实现且保全行为适当的,不属于保全申请有错误。
  2.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并造成其损失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09樓 發表于:2025-5-4 22:29

参考案例

西安某置业有限公司诉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3-16-2-392-003 / 民事 / 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最高法民申2326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申请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告应证明保全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存在故意或违反合理注意义务,不能仅依据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断定申请保全存在过错。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10樓 發表于:2025-5-4 22:29

参考案例

陈某昱、张某彬诉某咨询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2023-16-2-445-001 / 民事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2)闽07民再3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虽然《仲裁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仲裁司法监督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作出法释[1999]6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5号《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17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46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等,上述一系列批复体现出最高人民法院一贯秉持仲裁司法监督有限的态度,避免审判权对仲裁的干预过大,以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促进仲裁事业的发展。
  仲裁是当事人自治性解决纠纷的制度,其立法意旨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简化程序、迅速、快捷地解决纠纷。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法院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则仲裁裁决随时有可能通过再审程序被撤销,效力无法确定,违背了“一裁终局”和仲裁司法监督有限的原则。以院长发现程序启动再审会产生同样的问题,一般亦不应准许。然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当事人对于合同是否存在仲裁条款存有争议,而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仲裁条款的印章系事后加盖,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自不存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应当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11樓 發表于:2025-5-4 22:29


参考案例

胡某华诉陈某平、程某宝、张某娟、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分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

2023-16-2-470-002 / 民事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2.27 / (2016)浙民终85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5.01.16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是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普通债权人原则上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要件,租赁权亦不例外。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12樓 發表于:2025-5-4 22:29

参考案例

重庆某保理公司诉杨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3-16-2-471-003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11.29 / (2020)渝民再160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有追索权的保理特点在于保理商合法取得保理申请人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后,在保理申请人未能足额支付回购价款前,提供资金的保理商仍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即便保理商另案向保理申请人主张权利并取得生效判决,在保理申请人未能足额支付回购价款前,保理商仍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应收账款。
  2.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可判决不得执行应收账款,并判决确认应收账款债权,但是否“解除对应收账款的司法冻结”系针对执行行为,应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自行依据生效判决作出判断,不宜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作出处理。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13樓 發表于:2025-5-4 22:29

参考案例

任某诉雷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3-16-2-471-004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3.12.14 / (2023)渝民再275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3.05

裁判要旨

  不动产连环交易中,次买受人对未登记在被执行人(二手出卖人)名下的不动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审查次买受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次买受人与被执行人在不动产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在次买受人已支付全部价款且非因次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次买受人对不动产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对一般金钱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14樓 發表于:2025-5-4 22:30


参考案例

某资产管理公司诉某市驻渝办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3-16-2-471-005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9.02 / (2022)最高法民再93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因诉讼保全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与执行程序所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有所不同,前者的起诉条件限于“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的情形。当申请保全人已在前案中作为原告对标的物主张了抵押权,并对该标的物进行了保全,其应继续通过前案诉讼程序加以救济,无需启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15樓 發表于:2025-5-4 22:30

参考案例

云南某房地产公司诉徐某某、罗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3-16-2-471-006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4.25 / (2022)最高法民再58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时间限于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前,即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特定标的物权属转移前,或执行标的物变价后代位价款分配前。执行程序中不动产网络司法拍卖成交,但尚未将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的,该不动产所有权尚未转移,案外人有权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16樓 發表于:2025-5-4 22:30


参考案例

某投资公司诉某大酒店公司、某实业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

2023-16-2-478-001 / 民事 / 物权保护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03 / (2021)最高法民再144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房屋租赁协议》能否采信,应综合考虑案涉房屋拍卖经过、当事人主张权利方式、证据提交时间等相关事实,结合社会生活一般常识进行判断。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17樓 發表于:2025-5-4 22:56

参考案例

某农商行诉某银行合同纠纷案

2023-16-2-483-002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11.11 / (2019)最高法民再230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因被诉当事人不是刑事案件被告人、起诉的基本事实为刑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刑事案件也不完全是同一事实,对此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18樓 發表于:2025-5-4 22:56

参考案例

马某诉中铁某集团二公司合同纠纷案

2023-16-2-483-003 / 民事 / 合同纠纷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12.27 / (2021)黑民再702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先刑后民应区别情形适用,不应绝对化和扩大化。先刑后民并非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而只是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在先刑后民情形下,还应注意解决因刑事案件久拖不决,民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问题。如果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并不同一,只不过法律事实存在部分牵连,当事人之间分别存在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当然应当分别受理和审理。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19樓 發表于:2025-5-4 22:56

参考案例

杨某、黑龙江某餐饮公司诉广西某投资公司、梁某等合同纠纷案

2023-16-2-483-004 / 民事 / 合同纠纷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9.28 / (2021)黑民再272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之后减资,对公司所负他人债务,股东应按减资承诺,在原未缴足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清偿责任。
  2.法律关系性质及民事行为效力属人民法院案件审理依职权审查范畴,当事人诉讼主张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应将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等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3.给付之诉案件的二审、再审改判,应充分考虑二审、再审改判距离原审发生的时间变化,依法合理确定有关款项给付的起始时间。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20樓 發表于:2025-5-4 22:56


参考案例

李某甲等诉上海市某基金会合同纠纷案

2023-16-2-483-005 / 民事 / 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31 / (2018)沪01民终957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尽管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均无异议,但法院仍应主动审查系争合同的效力。对于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确认合同无效。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21樓 發表于:2025-5-4 22:56

参考案例

廖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2023-16-2-490-001 / 民事 / 劳动争议 /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1.04.19 / (2011)自民一终字第5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劳动者已提供证人证言、出勤记录、施工记录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反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22樓 發表于:2025-5-4 22:57

参考案例

董某某诉某出版社劳动争议纠纷案

2023-16-2-490-002 / 民事 / 劳动争议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0.16 / (2015)二中民再终字第09289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1.人事争议纠纷解决有其自身的发展历程,与司法程序接轨后,人事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程序亦有明确规范,判断一个案件是劳动争议还是人事争议,应结合当事人的诉求及案件客观情况进行。
  2.事业单位转企后,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纠纷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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